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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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XX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GG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GG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GG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GG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GG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XX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新(word版本)(DOC222页)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1)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4)第一节通风 (44)第二节瓦斯防治 (5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1)第一节一般规定 (6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2)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3)第六章防灭火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0)第七章防治水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4)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5)第四节井下排水 (88)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3)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3)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7)第三节井下爆破 (9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6)第二节立井提升 (11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2)第四节提升装置 (12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5)第十章电气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3)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5)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7)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8)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9)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1)第一节一般规定 (151)第二节安全监控 (152)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7)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7)第四编露天煤矿 (159)第一章一般规定 (159)第二章钻孔爆破 (161)第一节一般规定 (161)第二节钻孔 (161)第三节爆破 (161)第三章采装 (16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6)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6)第三节破碎 (16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0)第四章运输 (171)第一节铁路运输 (1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3)第五章排土 (175)第六章边坡 (17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8)第一节防治水 (178)第二节防灭火 (179)第八章电气 (180)第一节一般规定 (18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6)第九章设备检修 (18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9)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9)第二章粉尘防治 (190)第三章热害防治 (194)第四章噪声防治 (19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96)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97)第六编应急救援 (199)第一章一般规定 (199)第三章救援队伍 (20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4)第五章救援指挥 (205)第六章灾变处理 (206)附则 (211)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5)第一章矿井建设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开采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5)第三节采掘机械 (4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8)第六节防止坠落 (5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1)第一节通风 (51)第二节瓦斯防治 (6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0)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1)第一节一般规定 (71)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7)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1)第一节一般规定 (81)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5)第六章防灭火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8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3)第七章防治水 (96)第一节一般规定 (9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97)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99)第四节井下排水 (102)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08)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08)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12)第三节井下爆破 (114)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3)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3)第二节立井提升 (136)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42)第四节提升装置 (15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58)第十章电气 (160)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6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67)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70)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72)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7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76)第一节一般规定 (176)第二节安全监控 (17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8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83)第四编露天煤矿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钻孔爆破 (188)第一节一般规定 (188)第二节钻孔 (188)第三节爆破 (189)第三章采装 (194)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94)第三节破碎 (19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9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98)第四章运输 (200)第一节铁路运输 (200)第二节公路运输 (20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03)第五章排土 (205)第六章边坡 (208)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10)第一节防治水 (210)第二节防灭火 (211)第八章电气 (212)第一节一般规定 (212)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1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3)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15)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17)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1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19)第九章设备检修 (2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23)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23)第二章粉尘防治 (224)第三章热害防治 (229)第四章噪声防治 (23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3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32)第六编应急救援 (234)第一章一般规定 (234)第二章安全避险 (237)第三章救援队伍 (23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40)第五章救援指挥 (241)第六章灾变处理 (243)附则 (248)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4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 % 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旧版对比
《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本对照)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8)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3)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31)第二章开采 (40)第一节一般规定 (4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46 第三节采掘机械 .. (6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 (70)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70)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71)第六节防止坠落 (7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4)第一节通风 (74)第二节瓦斯防治 (9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106)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15)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2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129)第一节一般规定 (129)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13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3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37)第六章防灭火 (137)第一节一般规定 (137)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4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51)第七章防治水 (154)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5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160)第四节井下排水 (166)第五节探放水 (17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7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 175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84)第三节井下爆破 (188)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20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201)第二节立井提升 (225)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36)第四节提升装置 (25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267)第十章电气 (269)第一节一般规定 (269)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276)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79)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28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28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9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295)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296)第一节一般规定 (296)第二节安全监控 (29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30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309)第四编露天煤矿 (311)第一章一般规定 (311)第二章钻孔爆破 (314)第一节一般规定 (314)第二节钻孔 (315)第三节爆破 (316)第三章采装 (324)第一节一般规定 (324)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324)第三节破碎 (33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33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332)第四章运输 (333)第一节铁路运输 .......................................................................................333 第二节公路运输 (337)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339)第五章排土 (342)第六章边坡 (346)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348)第一节防治水 (348)第二节防灭火 (350)第八章电气 (351)第一节一般规定 (351)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352)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35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5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62)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6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367)第九章设备检修 (368)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37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372)第二章粉尘防治 (373)第三章热害防治 (381)第四章噪声防治 (382)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3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383)第六编应急救援 (386)第一章一般规定 (386)第二章安全避险 (390)第三章救援队伍 (39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395)第五章救援指挥 (399)第六章灾变处理 (401)附则 (412)附录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413)原《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后条款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word版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6)第二编井工部分 (8)第一章开采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10)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四节采掘机械 (24)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7)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7)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9)第八节防止坠落 (30)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30)第一节通风 (30)第二节瓦斯防治 (38)第三节粉尘防治 (45)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7)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53)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5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7)第五章防灭火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61)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64)第六章防治水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67)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68)第四节井下排水 (71)第五节探探放水 (7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75)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75)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79)第三节井下爆破 (81)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8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88)第二节立井提升 (97)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01)第四节提升装置 (10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14)第九章电气 (1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1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19)第四节井下电缆 (120)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22)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24)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25)第十章煤矿救护 (126)第一节一般规定 (126)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27)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128)第四节抢救指挥 (130)第五节灾变处理 (131)第三编露天部分 (135)第一章一般规定 (135)第二章采剥 (137)第一节台阶 (137)第二节穿孔 (137)第三节爆破 (138)第四节采装 (141)第三章运输 (144)第一节铁路运输 (144)第二节汽车运输 (150)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51)第四章排土 (153)第五章滑坡防治 (155)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56)第一节防治水 (156)第二节防灭火 (157)第七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58)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58)第四节电力牵引 (160)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2)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64)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65)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67)第八章设备检修 (168)第四编职业危害 (169)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69)第二章健康监护 (171)附则 (17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172)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182)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规程有关内容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 0.3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单轨吊车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运输巷道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 0.5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
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输的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9)第二章开采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7)第三节采掘机械 (3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9)第六节防止坠落 (4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一节通风 (41)第二节瓦斯防治 (5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9)第六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6)第七章防治水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3)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1)第三节井下爆破 (93)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0)第二节立井提升 (11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6)第四节提升装置 (12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9)第十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2)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安全监控 (14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4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0)第四编露天煤矿 (151)第一章一般规定 (151)第二章钻孔爆破 (152)第一节一般规定 (152)第二节钻孔 (153)第三节爆破 (153)第三章采装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7)第三节破碎 (16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1)第四章运输 (162)第一节铁路运输 (162)第二节公路运输 (163)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第五章排土 (165)第六章边坡 (16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8)第一节防治水 (168)第二节防灭火 (169)第八章电气 (170)第一节一般规定 (17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76)第九章设备检修 (17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8)第二章粉尘防治 (17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2)第四章噪声防治 (18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3)第六编应急救援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89)第五章救援指挥 (190)第六章灾变处理 (191)附则 (19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5)第一章矿井建设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开采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6)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7)第六节防止坠落 (4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0)第一节通风 (50)第二节瓦斯防治 (61)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4)第六章防灭火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8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1)第七章防治水 (94)第一节一般规定 (9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9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97)第四节井下排水 (10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0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0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09)第三节井下爆破 (11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0)第二节立井提升 (13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38)第四节提升装置 (14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55)第十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6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64)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6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6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72)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73)第一节一般规定 (173)第二节安全监控 (17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8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80)第四编露天煤矿 (182)第一章一般规定 (182)第二章钻孔爆破 (185)第一节一般规定 (185)第二节钻孔 (185)第三节爆破 (186)第三章采装 (191)第一节一般规定 (19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91)第三节破碎 (19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95)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96)第四章运输 (197)第一节铁路运输 (197)第二节公路运输 (199)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00)第五章排土 (20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07)第一节防治水 (207)第二节防灭火 (208)第八章电气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0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0)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12)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1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1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16)第九章设备检修 (21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20)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20)第二章粉尘防治 (221)第三章热害防治 (226)第四章噪声防治 (2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29)第六编应急救援 (231)第一章一般规定 (231)第二章安全避险 (234)第三章救援队伍 (2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37)第五章救援指挥 (238)附则 (24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4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总则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word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3)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2)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5)第一节通风 (45)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9)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8)第十章电气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5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1)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4)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第二节安全监控 (155)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6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60)第四编露天煤矿 (162)第一章一般规定 (162)第二章钻孔爆破 (164)第一节一般规定 (164)第二节钻孔 (164)第三节爆破 (164)第三章采装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三节破碎 (172)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3)第四章运输 (174)第一节铁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7)第五章排土 (178)第六章边坡 (18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2)第一节防治水 (182)第二节防灭火 (183)第八章电气 (184)第一节一般规定 (18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5)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90)第九章设备检修 (192)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4)第二章粉尘防治 (195)第三章热害防治 (199)第四章噪声防治 (20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0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02)第六编应急救援 (204)第一章一般规定 (204)第三章救援队伍 (20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9)第五章救援指挥 (210)第六章灾变处理 (211)附则 (2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7)第二编地质保障 (11)第三编井工煤矿 (13)第一章矿井建设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4)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0)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2)第二章开采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9)第三节采掘机械 (38)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0)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1)第六节防止坠落 (42)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3)第一节通风 (43)第二节瓦斯防治 (52)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9)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5)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8)第一节一般规定 (68)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0)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1)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1)第六章防灭火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5)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8)第七章防治水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1)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3)第四节井下排水 (8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4)第三节井下爆破 (95)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2)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2)第二节立井提升 (11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9)第四节提升装置 (126)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2)第十章电气 (13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7)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8)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9)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2)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3)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7)第一节一般规定 (147)第二节安全监控 (148)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5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3)第四编露天煤矿 (154)第一章一般规定 (154)第二章钻孔爆破 (156)第一节一般规定 (156)第二节钻孔 (156)第三节爆破 (156)第三章采装 (160)第一节一般规定 (160)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0)第三节破碎 (163)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4)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4)第四章运输 (165)第一节铁路运输 (165)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8)第五章排土 (169)第六章边坡 (171)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72)第一节防治水 (172)第二节防灭火 (173)第八章电气 (173)第一节一般规定 (173)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4)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6)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7)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80)第九章设备检修 (18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8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82)第二章粉尘防治 (183)第三章热害防治 (186)第四章噪声防治 (186)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7)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7)第六编应急救援 (189)第一章一般规定 (189)第三章救援队伍 (193)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93)第五章救援指挥 (194)第六章灾变处理 (195)附则 (199)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9)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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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392条: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2、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国机动车驾驶证”。
3、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4、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5、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6、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②、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 km/h。
③、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④、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⑤、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⑥、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7、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8、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9、长坡段巷道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10、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
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11、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377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号控制系统。
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号控制系统。
2、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3、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4、巷道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5、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7、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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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第三编井工煤矿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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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
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
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
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为其提供鉴定、检测、检验等服务,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编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五条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
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当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八条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