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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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5.删除或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 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吊罐式凿井法(原第39条) 木垛盘支护(原第39条)
非正规开采(第97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格采用国家明令 禁止的采煤方法)
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原第61条) 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第115条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专用排瓦斯巷(原第137条 整条删除) 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原53条、54条删除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 支柱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体要求在本次修订中基本都得到了贯彻落实。
(总则第1、2、5、20条等)
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部门规章和标准(总则第1、4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三下采煤规程》、 《矿山救援规程》等的修订也与《规程》修订同步进行,相互衔接, 协调一致。 语言表达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 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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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放顶煤开采(原第68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或者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下”开采(原第79条: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第80条要求将适采后的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原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展为六编,结构 更趋合理
第一编 总则——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新增,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 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 第三编 井工煤矿——原来“井工部分” 第四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原来“职业危害” 第五编 露天煤矿——原来“露天部分” 第六编 应急救援——原来“煤矿救护”部分扩展而来,增加了安 全避险一章,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有关条款说明
第169条:瓦斯矿井的分类(维持现行《规程》表述)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m3/min;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7.规范了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 度的要求(第259条:高分子材料应当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 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在运输提升章节增加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 压,包含484/485/486条) 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要求 (第487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增加了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第350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7.规范了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
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 机械化填充采煤(第108条)、连续采煤机采煤(第116条)的安全 规定 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 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 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 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 对无人值守作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 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 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
变化情况
2011版《煤矿安全规程》共751条,本 次修改后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为 721条,减少30条,字数由11.2万字变 为11.3万字,由原来的四编增加为六篇。 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新增138 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 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 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他章节 41条。)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严格回风井专用(第87条: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做提升和行人 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中央并列式通风规定(第147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 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 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第375条:新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 式输送机) 限制架线电机车运输(第376条: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限制了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
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 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 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5.删除或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 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油浸式电气设备(原第454条删除油浸式电气设备) 地面临时火药库(原第300、301、302条整条删除)
硝化甘油类炸药(原第310条删除硝化甘油类炸药)
井下辅助通风机等(第158条井下严禁安装辅助通风机)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伸(第86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当超过600m。第190条:新建 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发改运行[2014]893号) 严格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第86条:一般矿井同时生产 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第190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90万吨; 国办发[2013]99号)
严格井下煤电钻使用(第453条: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参数测定时 不受此限) 限制矿井单回路供电(第436条:提高标准,不再迁就保护6万吨以下的小 煤矿,必须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第150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 禁两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增加: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总则第3条:未取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三同时”(总则第6条: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总则第16条:井工煤矿应当制定措 施) 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总则第20条) 编制煤矿闭坑报告(总则第21条:编制后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煤尘的爆炸性鉴定(原第151条: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 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原第228条: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 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及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4.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 撤人(第175条第1款)
提高了粉尘控制要求,提高了工作面采掘机械设备外喷雾工作压力 (第647条:外喷雾压力由1.5提高到4) 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新增,第656条: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 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温设施) 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 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436条: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2种不同变电站或 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端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 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区域内不具备 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发放部门审查。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原规程对6 万吨以下的不做要求,新规程做了统一规定)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