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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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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