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微生物菌种保藏方法及关键技术
目录
01 一、微生物菌种保藏 方法
02
二、微生物菌种保藏 关键技术
03
三、应用实践及注意 问题
04 四、结论
05 参考内容
微生物菌种是生物科学领域中的重要资源,它们具有广泛的工业和医学应用价 值。然而,微生物菌种的保存和保藏是一项充满挑战性的任务,因为微生物细 胞的生命周期短暂,且对环境条件极为敏感。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珍贵 的资源,本次演示将详细介绍微生物菌种保藏方法及关键技术。
2、需要根据菌种的特性和应用需求,选择合适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以保证 菌种的活性和稳定性。
3、在使用液氮保藏方法时,需要注意液氮的纯度和保存容器的密封性等问题, 以免影响菌种的存活率和保藏效果。
4、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注意防止杂菌污染和交叉感染等问题,以保证菌 种的纯度和质量。
5、需要注意菌种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衰退和失活的菌种,以 保持菌种种群的健康和稳定。
三、应用实践及注意问题
在实际应用中,不同微生物菌种的保藏方法具有各自的优势和适用范围。一般 来说,对于一些常见的微生物种类,如细菌、酵母和霉菌等,冷冻保藏和液氮 保藏是常用的保藏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藏方 法和操作条件。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注意菌种的来源和背景信息的记录和整理,以便 更好地了解菌种的特性和进行相应的管理。
2、种子管理
种子管理是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关键环节之一。良好的种子管理包括对菌种的纯 度、质量、稳定性和活性的监控和维护。在菌种保藏过程中,需要定期对菌种 进行纯度检测,确保菌种的纯度和质量。同时,需要根据菌种的生长特性和环 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培养基的选择、培养温度和湿度的控制等, 以维持菌种的稳定性和活性。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本办法所称保藏机构,是指承担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任务,并向合法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实验室或者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
菌(毒)种和样本的分类按照《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章保藏机构第六条保藏机构分为国家级保藏中心和省级保藏中心。
保藏机构由农业农村部指定。
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的种类由农业农村部核定。
第七条保藏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二)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三)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四)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五)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草案修改对照表
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及保藏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存活性检验,并向专利申请人出具存活证明。存活证明应当记载该生物材料是否存活,并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三)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
(四)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号;
(五)存活性检验的日期。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有权获得生物材料样品的权利的确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提出的请求后,应当核实以下事项:
(一)涉及该保藏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该申请的主题包括该生物材料或其用途;
(二)所述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授权;
(三)请求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证。
(五)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号。
见本草案第十条
见本草案第九条
第七条【不予保藏的情形】(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藏单位对生物材料不予保藏,并应当通知专利申请人:
(一)该生物材料不属于保藏单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种类;
(二)该生物材料的性质比较特殊,保藏单位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保藏;
(三)保藏单位在收到保藏请求时,有其他理由无法接受该生物材料。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从一九八五年三月八日开始接受保藏申请。
地址:武昌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武昌珞珈山办事处
帐号:89048但要在银行汇款单的用途栏中注明:转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特此公告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第一条【授权】
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微生物菌种常规保藏作业指导书
微生物菌种常规保藏作业指导书1目的规范药品微生物学检定的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变异率,确保菌种的溯源性与稳定性,从而确保微生物学检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2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检定用细菌菌种的管理,包括菌种的申购、保存、传代、使用及销毁等。
3职责实验人员严格按本管理规程的要求完成标准细菌菌种的申购、保存、传代、使用及销毁等工作。
4专业术语4.1标准菌种是指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提供的冷冻干燥菌。
4.2传代用菌种是指标准菌种制备的采用特定保存方法长期固定保存的菌种,用于传代及制备工作用菌种。
4.3菌种的代是指将其接种至一新鲜培养基上或培养基内,每萌发一次即称为一代,从菌种保藏中心获得的冷冻干燥菌种为第0代。
4.4菌种保藏微生物菌种用适宜的方法妥善保藏,避免死亡、污染,保持其原有性状基本稳定,以便于研究、交换和使用的目的。
4.5定期移植保藏法亦称传代培养保藏法,包括斜面培养、穿刺培养、液体培养等。
是指将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中,最适合的条件下培养,待菌种生长完全后,通常置于4~6℃进行保藏,并间隔一定时间进行移植培养的菌种保藏方法。
5检定菌种的申购由部门主管根据检定菌种的使用情况,提出购买计划,交由部门经理审批后,向中检所菌种保藏中心或省(市)药检所购买冻干菌种(标准菌种);也可以直接向省(市)药检所购买传代用菌种,购买时,需询问与确定菌种的代数,以便传代时控制代数。
6定菌的接收菌种到达实验室后,由部门主管接收菌种,检查其名称和数量,以及每一支的完整性,同时将菌种的所有信息,填写在《检定菌接收记录》(附表1)上,内容包括:名称、数量、编号(无编号则按检定菌种的编号)、代数、来源、接收日期、接收人等,贴好标签并储存于2~8℃直到需要使用时。
储存期最长不超过5年。
7定菌的保存7.1工作用菌种的保存工作用菌种采用斜面低温保存法。
将菌种接种在适合的固体培养基上,待菌生长充分以后,转移至2~8℃冰箱中保存。
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
2020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Contract Template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分类号】402001198503【标题】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布日期】19850910【实施日期】198509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文号】【名称】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题注】【章名】前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专利事务所、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各卫生检疫所、动植物检疫所、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附件:卫生部、农牧渔业部、中国专利局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一、外国申请人向我国提出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将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交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藏的,应事先由其委托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向卫生部或农牧渔业部办理入境许可审批手续。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制定本规程是为实现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程序的规范化,以有效地保护微生物资源,更好地实现微生物菌种资源的社会共享。
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管理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的基本原则、要求,菌种资源的收集、整理、保藏、共享的管理流程。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微生物菌种资源保藏的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3 定义3.1微生物菌种资源 microorganism resources指可培养的有一定科学意义、具有实际或潜在实用价值的古菌、细菌、真菌、病毒、细胞株等及其相关信息数据。
3.2菌种保藏 preservation of culture是指将微生物菌种用各种适宜的方法妥善保藏,避免死亡、污染,保持其原有性状基本稳定。
4 基本原则4.1 菌种保藏管理旨在对微生物菌种资源进行保护。
保藏机构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藏菌种,避免菌种死亡、退化、变异或污染;对相应的菌种信息应及时整理,并归档保存。
4.2 菌种保藏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3 菌种保藏管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能对周围造成污染和危害。
4.4 菌种保藏机构应为社会提供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服务。
5. 要求5.1保藏机构所保藏菌种的生物危害程度应与其实验室生物防护水平相适应,实验室的装备和管理应符合GB 19489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2保藏机构应具备菌种长期保藏、复核鉴定、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共享的完备设施。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文名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1985.03.23实施时间1985.03.23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管理和组织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学微生物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保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组织及任务在卫生部领导下,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指导下,设下列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中国医学真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
中国医学细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中国医学病毒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病毒学研究所负责。
保藏管理中心的任务是:(一)负责本门类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二)开展菌种分类、鉴定及保藏管理的研究;(三)组织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四)办理国内外菌种交换;(五)编制保管的菌种目录。
保藏管理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承担全国性的业务工作。
专业实验室对其直接领导机构和保藏管理中心负责,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情况。
其具体任务是:(一)负责本专业有关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二)承担本专业有关疑难菌种鉴定;(三)开展有关菌种分类、鉴定、保藏的研究,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各专业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种按“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执行,统一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办理。
第二条菌种的分类菌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
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种。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6日)各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近几年,在执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微生物菌种保藏规定的过程中,国内外申请人提出了一些具体实际问题。
为了在专利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开放方针,在不违反专利法规定的原则下,对微生物菌种保藏要求尽量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一致,释明有关规定的含义,以方便国内外申请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是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微生物菌种均不要求保藏;二、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指定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微生物菌种,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均不用保藏;三、除上述两项规定情形之外,如个人或单位持有的,在非用于专利程序保藏机构保藏的,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或在申请日(优先权日)前公众不能得到的,如通过筛选、突变、重组DNA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均要求保藏。
根据以上规定,在提交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时,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提交该微生物菌种的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的证明(复印件也可)。
不能提交证明的,应仍按规定提交保藏。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其他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以前未结案的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的有关保藏问题,可按本通知规定处理,并在按规定缴纳费用之后,可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保留原申请日。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菌种保藏,一律不予办理补交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实施日期】198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
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微生物菌种保藏程序
微生物类专利申请指南第一:专利申请之前,该菌基因序列不能上传到NCBI上得到登录号。
在专利申请之后才可获得登录号第二:细则25(3)对于涉及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均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
在说明书中第一次提及该生物材料时,除描述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拉丁文学名以外,还应当写明其保藏日期、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此外,还应当将该生物材料的保藏日期、保藏单位全称及简称和保藏编号作为说明书的一个部分集中写在相当于附图说明的位置。
如果申请人按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请求书、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但未在说明书中写明与保藏有关的信息,允许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根据请求书的内容将相关信息补充到说明书中。
(2)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所说的“公众不能得到的生物材料”包括:个人或单位拥有的、由非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并对公众不公开发放的生物材料;或者虽然在说明书中描述了制备该生物材料的方法,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重复该方法而获得所述的生物材料,例如通过不能再现的筛选、突变等手段新创制的微生物菌种。
这样的生物材料均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保藏。
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公众可以得到、而不要求进行保藏:1,公众能从国内外商业渠道买到的生物材料,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购买的渠道,必要时,应提供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公众可以购买得到该生物材料的证据;2,在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生物材料;3,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二十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正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1990年7月14日)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外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
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
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
——结束——。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习题卷10)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习题卷10)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 )注册申请。
A)应当另行B)无需另行提出C)视具体情况提出2.[单选题]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 ),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A)6个月B)1年C)2年3.[单选题]以下不属于PCT国际检索单位的专利局有( )A)中国专利局B)欧洲专利局C)瑞士专利局4.[单选题]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商品与服务项目共分为( )个类别。
A)42B)45C)345.[单选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多少期限后推定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A)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B)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7日C)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0日6.[单选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微生物保藏单位有( )A)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B)中国病毒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C)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7.[单选题]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版)版共分( )类A)78B)45C)428.[单选题]《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采用层次代码结构,共分为商品和服务类别、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商品和服务项B)四个C)五个9.[单选题]我国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 )之日起生效。
A)合同订立B)登记C)公告10.[单选题]国际上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有商标体系、专门立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与禁止假冒法律等途径,在我国是( )A)反不正当竞争与禁止假冒法律B)专门立法C)商标体系11.[单选题]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
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供样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物材料保藏单位负责保藏用于专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以及向有权获得样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所保藏的生物材料样品。
第三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办理相关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章保藏生物材料第四条专利申请人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交生物材料保藏时,应当向保藏单位提交该生物材料,并附具保藏请求书写明下列事项:(一) 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是用于专利程序的目的,并保证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保藏期间内不撤回该保藏;(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详细叙述该生物材料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两种以上生物材料的混合培养物时,应当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写明生物材料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特性,或者写明专利申请人不知道该生物材料具有此种特性。
第五条保藏单位对请求保藏的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不承担复核的义务。
专利申请人要求对该生物材料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的,应当在提交保藏生物材料时与保藏单位另行签订合同。
第六条保藏单位收到生物材料和保藏请求书后,应当向专利申请人出具经保藏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的书面保藏证明。
保藏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各项:(一) 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二) 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三) 收到生物材料的日期;(四) 专利申请人给予该生物材料的识别符号,以及对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或者科学描述;(五) 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
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原理
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原理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原理,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其实这事儿挺有趣的,像是给细菌开了个“养老院”。
你想啊,这些微小的生命就像是小家伙们,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性格和特长。
为了不让它们在这个快节奏的世界里消失,我们得想办法把它们好好保留下来。
就像把奶奶的老照片妥妥地收藏起来,免得时间磨灭了记忆。
说到保藏,首先得明白,温度是关键,太热了小菌们就受不了,太冷了又冻僵了。
想象一下,在冰箱里,酸奶和冰淇淋都有各自的“家”,而这些微生物也是一样,有的喜欢“阳光明媚”,有的则偏爱阴凉处。
找到适合它们的环境,简直是为小家伙们量身定制的“豪华公寓”。
这个过程就像为孩子挑选学校,得考虑兴趣、特点,才能让它们在里面茁壮成长。
得谈谈培养基。
哎,听起来很生僻,其实就是给微生物准备的一顿丰盛的“自助餐”。
不同的微生物对食物的要求可是不一样的,像是有的爱吃米饭,有的偏好面条。
我们得为它们准备好适合的营养,让它们在培养基中“吃得好,长得快”。
甚至需要调配一些“秘制配方”,让这些小家伙们在比赛中获得“最佳风味奖”。
再来就是无菌操作了。
说到无菌,大家可能觉得有点严肃,但其实这就像在厨房里做饭,要保持环境整洁,才能做出美味的菜。
微生物保藏的实验室就像是个大厨房,所有工具都要提前消毒,不然可就会影响到小菌的健康。
这就像是对待食材一样,必须严格把关,才能保证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然后,话说回来,冻存也是个技术活儿。
我们可以把这些微生物放进液氮里冷冻,想象一下,简直就是给它们“穿上了冬衣”,保护它们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冻存后的微生物就像小小的“冰雕”,静静地躺在那儿,等待着重新被唤醒的那一天。
这个过程就像是把老照片放进相册,留住最美的瞬间,等待时光再一次翻开它。
不过,保藏菌种可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儿。
小家伙们也需要定期“体检”,要确保它们还活蹦乱跳,别让它们在“养老院”里孤单寂寞。
每隔一段时间,就得拿出来看看,重新培养,给它们一次“回归自然”的机会。
微生物管理办法
微生物管理办法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方法(1985年3月12日中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第一条中国专利局托付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治理委员会一般微生物中心(以下简称保藏中心)担负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的保藏工作。
第二条保藏中心担负保藏除动物病原以外的各种细菌、放线菌、酵母菌、丝状真菌、存在于上述宿主细胞内的质粒、以及单细胞藻株。
第三条要求保藏人在将微生物送交保藏中心时应提交两管该微生物的培养物,并附具要求书写明下列事项:1、要求保藏的微生物是用于专利程序;2、要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详细叙述微生物的培养、保藏和进行存活性检验所需的条件,保藏数种微生物的混合培养物时,应说明其组分以及至少一种能检查各个组分存在的方法;4、要求人给予保藏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或者鉴别符号;5、对危及健康或者环境的微生物特性的说明或者要求人不知有无此种特性的说明。
要求人假如是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应当通过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保藏治理中心一样采纳冻干或者液氮的方法保藏,对要求保藏的微生物的生物特性不负复核的责任。
假如要求人要求采纳专门的保藏方法,或者要求对该微生物的生物特性和分类命名进行复核检验,则应当在提交保藏微生物培养物时与保藏中心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条保藏中心在收到保藏要求和微生物培养物时,应当给要求人书面证明,其内容包括:1、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2、要求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地址;3、收到微生物培养物的日期;4、保藏中心给予该带保藏微生物的保藏号;5、保藏中心盖章或者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除按照本方法规定提供有关保藏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以外,在保藏期间,保藏中心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该微生物的情报和样品。
第七条保藏中心负责保藏的期限,自收到微生物之日起至少为三十年,期满前收到提交微生物样品的要求以后,至少应再保藏五年。
第八条保藏中心应当自收到微生物培养物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要求保藏微生物进行存活性试验。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文书)
保藏号
c.补充说明(必要时) 更多信息在附加页中
d.本说明是为下列指定国作的(如果说明不是为所有指定国而作的)
e.补充说明(必要时)
下列说明将随后向国际局提供(写出说明的类别,例如:“保藏的编号”)
(由受理局填写)
本页已经和国际申请一起收到
(由国际局填写)
国际局收到本页日期
授权官员
授权官员
pct/ro/134表(1998年7月,2004年1月再版)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文书)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申请人或代理人档案号
国际申请号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3之2)
a.对说明书第____页,第____行所述的已保藏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说明
b. 保藏事项单位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以下称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菌(毒)种或样本资源,防止菌(毒)种或样本在保藏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引起传染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间传染的菌(毒)种保藏机构(以下称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藏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菌(毒)种是指可培养的,人间传染的真菌、放线菌、细菌、立克次体、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病毒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保藏机构鉴定、分类并给予固定编号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样本(以下称样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人和动物体液、组织、排泄物等物质,以及食物和环境样本等。
可导致人类传染病的寄生虫不同感染时期的虫体、虫卵或样本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编码产物或其衍生物对人体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菌(毒)种的分类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执行。
菌(毒)种或样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机构依法以适当的方式收集、检定、编目、储存菌(毒)种或样本,维持其活性和生物学特性,并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活动。
保藏机构是指由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保藏机构以外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种或样本。
必要时,卫生部可以根据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学、生产的需要,指定特定机构从事保藏活动。
第五条 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卫生专业委员会负责保藏机构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等工作。
菌种保藏室管理规定
菌种保藏室管理制度
1、菌种保藏必须由专人负责,保持菌种保藏室内恒定的温度和湿度;
2、进行操作前,实验员必须将相关物品进行高温灭菌,同时,实验员进入超净工作台前,要有酒精进行消毒;
3、完成操作后,必须对超净工作台进行清洁,超净工作台中不能存放任何垃圾或者与实验不相关的其他试剂、仪器;
4、使用完超净工作台后,需关闭其电源开关,停止一切与其相关仪器的运转;
5、定期要对菌种保藏室进行卫生清洁;注意外来杂菌的污染;
6、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7、对实验室的所有仪器、工具必须爱护,如发现仪器设备损坏,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凡属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设备损坏的,要照章赔偿;
8、对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保养,是保持仪器使用价值的重要途径,仪器设备在维修时要作好维修登记,简要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和维修时间;。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文书)
国际申请号
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3之2)
a.对说明书第____页,第____行所述的已保藏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材料的说明
b.保藏事项更多的保藏在附加页说明
保藏单位名称
保藏单位地址
(包括邮政编码和国名)
保藏日期
保藏号
c.补充说明(必要时)更多信息在附加页中
d.本说明是为下列指定国作的(如果说明不是为所有指定国而作的)
e.补充说明(必要时)
下列说明将随后向国际局提供(写出说明的类别,例如:“保藏的编号”)
(由受理局填写)
本页已经和国际申请一起收到
(由国际局填写)
国际局收到本页日期
授权官员
授权官员
pct/ro/134表(1998年7月,2004年1月再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为了执行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文件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种保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如下具体办法:
一、“通知”规定需要进行菌种保藏或者需要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告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涉及微生物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专利申请,应当使用一般的专利请求书。
二、使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应当在中国专利申请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交“通知”规定的证明材料,或微生物菌种保藏证明,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三、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如果提交了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应当在涉及微生物专利申请请求书附加文件栏内注明,如果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三个月内提交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或微生物菌种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授权日期证明的,则应当使用补正书,在补正书上注明文件名称。
四、提供微生物菌种商品目录作为证明的,应当经过公证。
五、“通知”规定可以补办微生物菌种保藏手续的期限截止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受理任何理由的补办手续。
六、本办法与“通知”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