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合集下载

柬埔寨合作协议书

柬埔寨合作协议书

柬埔寨合作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共同开发、合作经营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双方同意在柬埔寨境内开展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开拓市场。

第二条合作范围1. 双方同意在柬埔寨境内进行以下合作范围:(1) 投资设立合资企业;(2) 共同开发项目;(3) 技术交流与合作;(4) 市场推广与销售;(5) 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事项。

第三条合作方式1. 双方同意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行合作,具体合作方式如下:(1) 甲方出资____%,乙方出资____%;(2) 合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由双方共同组成;(3) 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由双方共同决定。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3) 甲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负责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2)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3) 乙方有权参与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利润分配1. 双方同意合资企业的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双方同意,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九条其他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第六章 柬埔寨法律概论
国会是柬埔寨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每届任期5年。首届国会 成立于1993年,由120名议员组成,其中奉辛比克党58人,人民党51人,佛 教自由民主党10人,莫里纳卡党1人。人民党主席谢辛(Chea Sim)任国会 主席。国会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第二届国会成立于1998年9月,由122名议 员组成,其中人民党64人,奉辛比克党43人,森朗西党15人。人、奉两党 联合执政,森党拒绝入阁,成为国会合法的反对党。奉党主席诺罗敦·拉纳 烈任国会主席。第三届国会成立于2004年7月,由123名议员组成,其中人 民党73人,奉党26人,森党24人。拉纳烈连任国会主席。2006年3月,拉纳 烈辞去国会主席。3月21日,柬国会举行全体会议,投票选举原第一副主席、 人民党名誉主席韩桑林为国会主席,人民党中央常委阮涅为第一副主席, 奉辛比克党成员尤霍格里为第二副主席。12月27日,国会投票表决通过奉 党成员洪逊霍为国会第二副主席。现任国会于2008年7月27日选举产生,由 123名议员组成,其中人民党90人,森党26人,柬埔寨人权党3人,奉辛比 克党2人,拉那烈党2人。
2019年5月16
感谢你的观看
8
参议院 首届参议院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任期6年。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
关,有权审议国会通过的法案。柬宪法规定,法案须经国会、参议院、 宪法理事会逐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呈国王签署生效。参议院主席礼宾顺 序排在国王之后、国会主席和政府首相之前,属国家第二号领导人,在 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或不在国内时代理国家元首。首届参议院由61名参议 员组成,人民党31人,奉辛比克党21人,森朗西党7人,另2人由国王任 命。人民党主席谢辛任参议院主席,奉党成员西索瓦·吉万莫尼拉和包本 斯瑞分别任第一、第二副主席。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公共官员敲诈勒索罪:可处以3—7年的监禁,同时并处敲诈勒索财产价 值2倍的罚金。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柬埔寨王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劳务内容三、劳务费用1. 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劳务内容后,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支付劳务费用。

2. 劳务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3. 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劳务。

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劳务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 乙方应确保其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并承担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责任。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劳务人员的考勤、工资等相关信息。

五、甲方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2.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工作场地、设备、工具等。

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管理。

4. 甲方应保障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1.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协商无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合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2.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

柬埔寨商业和外贸法律法规及进出口规定、程序简介柬埔寨已于2003年9月12日被世界贸易组织(WTO)接纳该组织成员,并将在其完成国内立法程序正式通知后成为WTO正式成员。

根据其入世承诺,柬埔寨目前正在按照WTO的要求,修改和出台47部商业法律法规,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该项工作将于2006年1月结束。

现对与商业和外贸有关的法律法规做简要介绍。

一、与商业经营有关的法规简介所有在柬埔寨的直接投资,不论其形式,必须在柬埔寨商业部登记注册为一种许可的经营模式。

某些非直接投资也必须登记注册,或由投资者选择注册登记。

目前,柬埔寨没有生效的《公司法》。

已经草拟了几个关于商业组织的法律草案,但至今没有一个实施。

最新的《商业企业法律》草案(公司法草案)是基于普通法公司组成和管理的概念.由于在该领域缺乏一部法律,公司事务如注册登记、股东保护、股权转移和其它公司管理事务由1995年的《商业注册法》和根据当地惯例(该惯例部分基于源自1975年前的商业法典的原则)进行管辖。

另外,商业部已经发行了一份关于商业注册的内部刊物《指导公告》,它对先前的惯例做了一些实质性调整,它的执行和实施是不一致的。

商业部也将援用最新的《公司法草案》。

最新的《公司法草案》可能会在来年实施。

它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大多数的共同形式,包括代表处、分支办事处和附属企业.其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如实施的话,将是对公司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要求,这在以前是不存在的.在柬的外商投资者最常用的商业单位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可以采用的单位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分支办事处、代表处、生意合作合同、BOT项目和合伙制。

二、公司注册登记审批程序(REGISTRATION SERVICE PROCEDURE)三、《柬埔寨合同法》简介《柬埔寨合同法》于1988年颁布并沿用至今.该法非常简要并以原则性讲述,缺乏深度,相当综合,但具有明显的市场导向性。

市场导向性和该法依赖的“合同自由"的原则在该法颁布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

柬埔寨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简介一、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概要由于历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体系还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

事实上,现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纪60年代民盟时期、金边政权时期以和1993年王国政府成立以来三个不同历史时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限。

同时,整个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没有具体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门法,关于经济、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欠缺。

如,柬至今尚无《公司法》;而商业活动中常适用的《合同法》系1988年金边政权时期制定,其相关规定已完全不能适应现代商业合作发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体系分为三级,即:各省市的初级法院、设在首都金边的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的高级法院。

无经济法庭等专业法庭,经济纠纷、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标准不统一,以至于法官的执法空间很大,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有很强的随意性,把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案例时有发生。

且“权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现象在柬较为普遍。

同时,1993年以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在体系上与柬以前的法律有着很大的区别,包括《投资法》、《劳工法》、和《商业注册法》等等,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真正进入司法适用程序,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尚未得到严格遵循。

另外,一些国际性条约和法规、双边协定,如《投资贸易保护》等,在柬实际司法过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适用。

二、经贸法律法规简介1、商业领域的法律法规1995年5月,柬国会审议通过了《商业规定和商业注册法》,作为管理所有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规定商业部为商业注册机构。

另外,根据合同和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以及一系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补充规定的原则,柬埔寨制定了以产品责任为根本的《货物和服务质量法》。

在对外贸易方面,进出口关税的法律框架始于1989年9月颁布的进出口税法,在这之后柬财经部做了多次补充修定,并于1997年9月发布了No.002号关于关税的修改决定。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

柬埔寨法律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2010-02-22 18:08)标签: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位阶文化柬埔寨法律效力等级作为一国最高效力之规范,柬埔寨的最高法律为宪法,其次是柬埔寨与其他各国签订的条约。

其他法律之效力等级自高到低依次为:法律(Chhbab):国民议会通过之法案;皇家敕令(Reach Kret):国王在其宪法锁定权利内发布之敕令;条例(Anu Kret):由内阁会议通过、首相及所涉政府部委首长共同签署之次级法令;部门规章(Prakas):由各部部长根据其行政权力发布;决定(Sachdei Samrach):首相、部长或省长就具体事项所作出之决定;通知(Sarachor):由首相或部长发布之解释或指示;省级命令(Arrete):由省长在其辖区内作出之行政命令。

与上位阶之规范冲突之下位阶之规范可被认定为无效。

阅读┆评论┆禁止转载┆收藏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2010-02-22 17:45)标签:柬埔寨土地法律土地政策改革2010 房产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之动向及对土地相关立法之影响柬埔寨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于2010年1月份召开土地管理政策改革会议,根据本博客作者取得的由土地管理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起草的土地管理政策改革文件,其主要内容如下:政策改革宗旨土地管理政策改革的目的在于确保有效、公平及可持续地利用开发土地和自然资源,并同时注重生态和社会发展。

政策改革原则- 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中央分权化;- 透明的、可归责的民主参与;- 本地居民需有机会参与决策制定过程;- 在各层面的执行协调;- 重点保护环境脆弱地区;- 在决策制定和决策灵活性、经济发展与成果共享方面保持均衡。

此次政策对法律之影响本博客作者分析,此次土地政策改革带来法律修订之最重要动向可能是:更多建筑许可之申请将籍由分权化改革而由地方机构负责办理、低级地方行政机构将有权制定土地使用总体规划、所有级别之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将被更严格执行;鉴于现今存在的矿业开发实际操作与自然保护区划法律规定之间的严重冲突,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及其保护措施必将有所修订。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CBUHJHJ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程运,并最终无俭将所有运转的设旋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規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項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規定的条件, 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第3条:只有束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BR DEVELOPMEKT OF CA1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族游坂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顼、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費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合同应明确規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展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規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皆运良好的条件下无信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第6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束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束籍法人或口然人持有被祝为東籍法人.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己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M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第8条: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 并不给予任何补傥: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吿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3.被许可方迎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第9条:选择BOT項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归序.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1、招标未成功: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选择程序如下:A、任何柬埔褰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第10条:任何以柬埔赛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額的选择应按昭:八、、-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項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項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額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柬埔寨王国合同法

柬埔寨王国合同法

柬埔寨王国合同法《柬埔寨王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柬埔寨王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柬埔寨王国领土内订立的各类合同及其履行、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生效。

第四条合同的自愿原则合同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均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力、保密等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法律允许的形式。

第七条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明确表示;承诺是指对方当事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要约的撤销与失效要约可以在发出后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十条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订立时的履行地点。

第十一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不能协商补充的,按照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履行。

第十二条履行费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履行费用。

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在柬埔寨进行劳务外包,乙方愿意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务外包内容1.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在柬埔寨的劳务外包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人招聘、培训、管理等。

1.2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劳务人员符合甲方的工作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条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劳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元/人/月。

3.2 甲方应在每月____日前支付上月劳务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4.2 甲方应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并承担因逾期支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劳务费用。

5.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劳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并承担因劳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违约行为所涉及金额的____%。

6.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注意,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75.08.18•【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签订日期1975年8月18日生效日期1975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柬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和革命团结,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过亲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无偿提供成套项目、一般物资和技术合作项目。

上述成套项目的数量、名称、规模,一般物资的品种、数量以及技术合作项目的内容,由双方另行换文确认。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的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一、供应成套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和专用工器具。

二、供应柬埔寨尚不能解决的建筑和安装材料、试生产原材料及施工机具,具体供应的数量、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三、进行考察、规划,编制设计,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帮助培训实习生。

第三条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成套项目,其具体执行期限、设备材料供应、派遣技术人员、培训实习生等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签相应文件,组织实施。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一般物资和技术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柬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邓小平乔森潘(签字)(签字)m2084--010925wwj。

柬埔寨劳务合同办理条件

柬埔寨劳务合同办理条件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条件1. 甲方:柬埔寨雇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从事劳务业务的资格。

2. 乙方:愿意赴柬埔寨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内容要求1.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限、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

2. 合同应使用中文和柬埔寨文对照,确保双方都能理解。

三、合同签订前的准备1. 甲方应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3)柬埔寨劳工部批准文件复印件;(4)柬埔寨银行账户信息;(5)雇主公司简介及财务状况证明。

2. 乙方应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护照;(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健康证明;(6)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合同签订程序1.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合同。

2.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副本报送柬埔寨劳工部备案。

3.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柬埔寨劳工部申请工作许可。

五、合同生效条件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柬埔寨劳工部备案。

3.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柬埔寨劳工部申请工作许可。

六、合同解除条件1.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甲方利益;(2)乙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无法胜任工作;(3)乙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影响甲方业务;(4)乙方触犯柬埔寨法律,被柬埔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福利待遇;(2)甲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3)甲方违反柬埔寨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七、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向柬埔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
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柬埔寨
•【条约领域】科学技术
•【公布日期】2001.12.24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金边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柬埔寨王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提供八千万元人民币的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柬埔寨王国政府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柬埔寨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偿还时,按本贷款使用期每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柬埔寨王国政府偿还贷款时所使用的可兑换货币中间价的算术平均数作为本贷款偿还结算汇率。

第四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柬埔寨国家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金边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柬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
代表代表
宁赋魁贺南洪。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十三章 附件二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十三章 附件二

第十三章附件二
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对柬埔寨的适用
一、如截至本协定生效之日,柬埔寨尚未遵守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一款和第二款项下的义务,柬埔寨应当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后五年内遵守此类义务。

二、在柬埔寨遵守了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一款和第二款项下的义务后,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第三款至第十一款和第十三章第四条(合作)应当对柬埔寨立即适用,无论如何,此适用不迟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

三、在五年过渡期内,柬埔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期限届满时遵守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的规定,并且应当努力在此类期限届满前遵守此类条款项下的义务。

四、应一缔约方的请求,柬埔寨应当在五年期限届满时,向缔约方通报其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在履行第十三章第三条(针对反竞争行为的适当措施)和第四条(合作)项下的义务方面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柬埔寨•【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2006.07.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对等原则,经过协商,就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人员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柬埔寨王国外交和公务护照的柬埔寨王国公民--仅限于外交或领事机构常驻人员和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后停留不超过三十日及过境、出境的临时访问人员免办签证。

二、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

三、此条亦适用于上述公民的家庭成员,即随该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持有效的中国外交和公务护照或柬埔寨外交和公务护照或作为受抚养者加注在此类护照上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二条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应从缔约另一方对外开放的口岸入、出、过境,并需遵守该国法律规定的入、出境的有关程序。

第三条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缔约一方的中央政府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少将级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通报该国相应部门。

第五条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利:拒绝不受欢迎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境内或终止其在本国境内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由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但在上述原因下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七条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的样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

柬埔寨劳务外包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柬埔寨王国劳务派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劳务外包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1.1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1.2 乙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劳务派遣企业,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劳务外包内容2.1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具体包括:_______(填写具体劳务外包内容)。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务外包服务。

三、劳务外包期限3.1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2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劳务外包费用4.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填写具体金额)。

4.2 甲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方式为:_______(填写支付方式)。

4.3 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予以报销。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劳务外包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合理建议。

5.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条件,以便乙方顺利完成劳务外包服务。

5.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外包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务外包服务。

6.2 乙方应确保其派遣的员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以满足甲方的要求。

6.3 乙方应依法为其派遣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与其相关的劳动法律责任。

七、保密条款7.1 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

7.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i条:BOTCBUHJHJ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程运,并最终无俭将所有运转的设旋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第3条:只有束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BR DEVELOPMEKT OF CA1BODIA .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族游坂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顼、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第4条: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 .期限展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第5条:被许可方应在皆运良好的条件下无信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第6条: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束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 O T合同.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束籍法人或口然人持有被祝为柬籍法人.第7条: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1.按照合同己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M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第8条: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傥: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3.被许可方迎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第9条:选择BOT Jg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归序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1、招标未成功: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选择程序如下:A、任何柬埔褰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第10条:任何以柬埔赛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II的选择应按昭:八、、-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的共同建议决定: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II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中文版)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中文版)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

不适用于私人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以下简称CDC)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

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任何公司其至少51%的股份由柬籍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被视为柬籍法人。

第7条:
被许可方可按照下列条件,转让其在BOT合同下的权利给第三方:
1、按照合同已完成至少全部投资的30%;
2、对完成的合同规定的项目,被许可方与第三方应负连带责任;
3、上述转让应获得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的同意。

第8条:
一旦发生下列事由,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应有权进行罚款、中止或撤消BOT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1、被许可方进入破产程序;
2、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多次警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
3、被许可方违反柬埔寨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选择被许可方的程序
第9条:
选择BOT项目的被许可方应严格按照国际或国内(公开或不公开)的招标程序。

如发生以下情况,将通过谈判进行选择:
1、招标未成功;
2、因项目的特殊需要要求选择特殊的被许可方;
3、因基础设施的特殊标准要求具备此能力的被许可方才能达到此特殊要求。

选择程序如下:
A、任何柬埔寨王国政府为一方的合同,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应达成一致意见;
B、任何通过主管部门代表公共法人签订的合同,其正式手续应按照财经部长的命令办理。

第10条:
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按
照:
1、5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共同决定;
2、1000万美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首相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 的共同建议决定;
3、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部长理事会按照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
的共同建议决定;
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被许可方的技术和投资金额的选择应由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决定。

选择被许可方后,批准机构应颁发BOT许可证。

该证应在被许可方按照财经部长命令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再颁发。

该证应明确BOT合同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根据BOT许可证,应准备规定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详尽合同。

该合同应由以下各方签署:
A、任何以柬埔寨王国政府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有关项目的主管部长、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B、任何以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由被许可人与该公共法人的主管部门、财经部长和CDC签署。

为执行该BOT合同,被许可方应按照柬埔寨王国法律成立公司并注册。

该公司的目标应符合其BOT合同许可。

该公司应遵守柬埔寨王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章 BOT合同的责任和纠纷的解决
第12条:
BOT合同的被许可方为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1997年8月22日颁布的《外汇管理法》可自由购买或转让所需的外汇。

第13条:
按照1994年8月5日颁布的《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BOT合同的被许可方应有权享受优惠待遇。

第14条:
所有BOT合同下的纠纷应按照合同条款通过谈判和仲裁及时、友好地解决。

第四章最后条款
第15条:
任何过去以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公共法人名义批准的合同,如与本法规相违背,应予以废止。

第16条:
本法规的实施指南应由财经部长商CDC后颁发命令而规定。

第17条:
部长理事会办公厅的联合部长、财经部长、各部长、国务秘书、省长、市长有责任有效地执行本法规。

第18条:
本法规自1998年2月13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