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应当贯彻规划统一、体系完备、权责清晰、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坚持国家负担、社会负担和社会投资相结合,坚持与经济建设、城镇建设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等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共同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公共数据等主管部门,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强化人民防空工程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省统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平台,提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数字化水平。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来源:发布时间:2016-09-29 10:02:00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零星项目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9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自即日起试行。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防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望你们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九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
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均属审查范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按工程类型和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
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浙人防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防办〔20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我办制订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有关人防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含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亦称防护专项,下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防护专项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管理。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履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并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能力的执法人员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可结合实际委托具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上一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涉及孔口与主体防护功能、主要使用功能的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doc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8 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日期:2007-06-28 作者:第一条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通知》([2002]国人防办字第31号),省人防办《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人防办[2004]132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查范围(一)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二)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施工图;(三)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施工图。
第四条审批程序第三条送审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当地人防部门关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二)台州市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一式五份,其中审查中心二份);(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总平面图、各专业施工图、平战转换方案、工程面积核定单、项目概算(仅单建式人防工程需提供)、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四)人防工程施工图CAD光盘一份;(五)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到市人防窗口领取相关表格(可在网上下载),窗口经办人应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二)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及申报资料到市人防窗口办理送审手续;(三)市人防窗口经办人员对申报表格及资料核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收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及材料清单交申请人;(四)建设单位委托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五)人防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修改的,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修改;(六)申请人将修改后的资料及填写好“意见回复(回复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书》再送审复核(复核阶段不计入审查期限内);(七)复核合格后,审查人填写好“审查人确认”的《审查意见书》;(八)申请人凭《审查意见书》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4楼17号窗口)领取《审批意见书》。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6
【摘要】《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王浩2022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9页(P3-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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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2.30
•【字号】浙人防办〔2022〕27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
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人防办〔2022〕27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概要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或者由省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的政策性和安全性(即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五级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0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
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规定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全国范围内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并对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第七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4、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地下室在我国人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制定和建筑必须要科学、合理,今天,我给大家整理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制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知识。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1. 施工质量控制关键部位顶板、梁、临空墙钢筋制作,顶板、底板、楼板与墙板的连接处,梁板连接处;密封门框制作,钢筋焊接,搭接要求,大体积混凝土浇筑。
2. 器材检验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检验相关记录。
3.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1)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纳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2)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防护密封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整体浇筑混凝土;(3)严格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34-2004),制作混凝土试块;(4)顶板、底板不宜设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设纵向施工缝。
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缝水较多的地段;(5)重点检查底板、墙顶板钢筋关键部位节点的绑扎。
如:口部防护密闭门,底板主粱、次梁、底板面筋互相之间的连接处理等;(6)大体积、大面积混凝土的浇筑的分层、分段控制,施工缝的留置及处理。
4.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1)门框墙的混凝土浇筑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每道门框墙的任何一处麻面面积不得大于门框墙总面积的0.5%,且应休整完好。
(2)各类防护密闭门、材料、设备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试验报告。
门扇的零部件齐全,无锈蚀,无损坏。
(3)各类防护密闭门安装符合规范要求。
5.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埋件的材质、规格、型号、位置等必须符合制定要求;预埋件应除锈、涂防腐漆并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
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控制要点1、做好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关于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来说,依据它在平、战时的特别功能要求,可以得知这个工程地下室在平常要能满足商用,在战争突发的时候要可以抵抗空袭。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治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禾口国人民防空法〉方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国人防〔2020〕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走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证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抢救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方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治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治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畴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应符合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走的资格条件,并持有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专用章〔以下简称执业童〕。
第六条甲级审直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许多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治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方法》、《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国人防办〔 2001〕7 号)等法律法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范围内从事人民防空 ( 以下简称人防 ) 工程项目监理活动及监察管理,应当恪守本规定。
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兼备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的监理活动及监察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一定推行监理,对未拜托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人防工程质量监察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业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进行人防工程完工查收。
本规定所指的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质遮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独自修筑的地下防备建筑以及联合地面建筑修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推行行业资质管理。
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公司一定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赞同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察管理。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察管理。
各人防工程质量监察站依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监理人员详细监理活动的监察检查。
第六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依照守纪、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资质分甲、乙、丙 3 个等级,各资质等级的的标准以下:(一)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
拥有国家或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人员中,有 3 名以上高级工程师、 5 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书。
肩负过 3 个以上抗力等级 5 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任务;(二)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组织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全面施工,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内容。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工程;投资规模不足1000万元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不足600万元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投资规模不足200万元的工程。
(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资额规模划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各类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小型及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项目、民间资金投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等,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参照此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民防(人防)应急疏散基地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项目建议书按管理权限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报建审批程序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的信息系统建设程序按《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编报项目建议书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委托具有人防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以及防护设备、人防专用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安装等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相关责任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依法可以委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级及以下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方案一,实行谁审批谁质量监督)【省级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省级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设区市及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县(市、区)自建人防工程和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设区市自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其他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浙人防办〔2020〕3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防办〔2020〕31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人防建设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我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新建低风险小型项目,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20个工作日”改革试点工作指引》,可以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免于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防空区、片内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五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若干规定为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
第二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确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审计、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分开工前审计、建设过程中审计和竣工后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工程预决算审查的,财务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价款结算和财务核销;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各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等内容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ﻫ1、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迁和环保等文件是否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建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落实;2、建设项目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设计是否超越初步设计标准,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定额规定,工程计价是否合规、合法、准确;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事项是否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并按规定签定合同;4、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前期费用收支是否合规。
(二)建设期间审计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至竣工决算编报前,对项目相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
浙江施工图审查实施细则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施工图审查及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众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以上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各审查机构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二章机构认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认定初审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所有在本省境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
审查机构的机构认定、换证等申报工作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审查机构中专门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兼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含)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认定的,其配套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或者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相同的,其人员可以通用。
审查机构认定标准的未尽事宜,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134号令)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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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
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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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六)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七条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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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具有甲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九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程序: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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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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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五)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资格有效期届满,审查机构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现有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人员变动情况。
(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需变更审查人员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审查人员变更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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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审查人员的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四章省外机构进浙备案
第十七条省外甲级审查机构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审查机构持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单独成册的《省外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3)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
(四)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
(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九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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