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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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施工图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
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指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人防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其中防空地下室审查机构只负责人防专项审查。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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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查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防护专业3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防化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通信、电磁脉冲防护、隔震专业各不少于1人(电磁脉冲防护专业可由电气专业兼任,隔震专业可由结构专业兼任)。
(五)审查机构中各专业主要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且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六)设计单位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所报审查人员不得再作为设计单位资质所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人员。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七条乙级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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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或者设备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审查人员应取得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执业章。
(四)技术人员配备: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防护专业2人,可由结构专业兼任),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防化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防化专业可由暖通专业兼任)。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第八条具有甲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格条件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九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程序: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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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附件1)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个人工作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专业审查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查培训证书、执业章、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注册证书、工作简历、完成项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房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资格证书变更。
第十二条申请资格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单独成册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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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五)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含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在提交材料复印件时,还需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有效期届满,审查机构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延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