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行动时,不履行世贸组 织规定的义务。主要包括: (1)要求成员提供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 资料; (2)阻止成员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3)阻止成员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 取行动。
.
3.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 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相互给予的
优惠,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方不能自动获得。 4.边境贸易
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 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将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列人一个例外清单 (豁免)。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最惠国 待遇原则的例外, 7.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
.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1、含义 在世贸组织中,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产品、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理解基本原则的概念、类别和特点,以及适用范围 和例外与免责原则,熟练掌握基本原则并能融会贯通。
【主要内容】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
原则、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4.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5.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
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
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 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 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 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要求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 3.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
避免贸易歧视、摩擦的重要基础。 4.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和性质
1、含义.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 地区(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 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和国民的任何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 他成员方和国民。
.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最惠国待遇例外与免责是指背离或暂不执行最惠国待遇 原则。
1.一般例外 ①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②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③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④为保证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国内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
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
.
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1.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 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 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协议》中。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产品税费方面。不能超出国内产品; (2)在规章管理方面。不能严于国内产品; (3)对产品的混合、加工不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4)不得只对购买国产品给予金融便利。 (5)不得对进口产品规定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
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⑤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⑥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⑦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
⑧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且其他成 员方对该商品协定不持异议。
⑨在政府实施稳定计划;
⑩在供应短缺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2.安全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 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
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1.货物贸易领域 (1)第20条“一般例外” 。 (2)第21条的“安全例外”。 (3)政府采购的例外。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
运输方式,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无此限制。
.
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1)含义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 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2)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①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 ②适用的范围是与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③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 遇为准。 ④不是“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 的承诺义务,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 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 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 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 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 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
.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 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 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 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
.
3.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例外 对于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相互给予的
优惠,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方不能自动获得。 4.边境贸易
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对毗邻国家给予优惠 5.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将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措施列人一个例外清单 (豁免)。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最惠国 待遇原则的例外, 7.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
.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的含义 1、含义 在世贸组织中,是指对其它成员方的产品、
第三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
【教学目的】
理解基本原则的概念、类别和特点,以及适用范围 和例外与免责原则,熟练掌握基本原则并能融会贯通。
【主要内容】 1.非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
原则、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3.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 4.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 5.互惠原则和允许正当保护原则。
.
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
享有的待遇,但以该成员方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 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 4.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 • 任何成员不得采取任何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 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规定不一致的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要求给予其他成员方以平等待遇。 3.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
避免贸易歧视、摩擦的重要基础。 4.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来体现和实现的。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和性质
1、含义.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和 地区(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 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世贸组织成员方。
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和国民的任何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 他成员方和国民。
.
(四)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最惠国待遇例外与免责是指背离或暂不执行最惠国待遇 原则。
1.一般例外 ①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②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③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 ④为保证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相抵触的国内
概述: 1.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指成员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处理
和调整贸易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2.基本原则是由若干具体规则和一些规则例外所组成。
.
第一节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 原则
1.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规定成员方 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 员方实施歧视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 的投资措施协议》中。
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 (1)在产品税费方面。不能超出国内产品; (2)在规章管理方面。不能严于国内产品; (3)对产品的混合、加工不实施国内含量管理。 (4)不得只对购买国产品给予金融便利。 (5)不得对进口产品规定特定的批发与零售渠道、
法律、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 ⑤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 ⑥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⑦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
.
⑧为履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措施,且其他成 员方对该商品协定不持异议。
⑨在政府实施稳定计划;
⑩在供应短缺时,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2.安全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1条“安全例外”,允许成员方
2、最惠国待遇的性质。要求平等对待其他成员方。实质 在于保证各成员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二)最惠国待遇的实施要点
1.自动性
2.同一性
3.相互性和多边性。
4.普遍性
5.无条件性
.
(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1.货物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规
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是产品, 第一,关税和费用。 第二,征收关税、费的方法 第三,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 第四,国内税和国内费用。 第五,在国内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章。
.
(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与免责 1.货物贸易领域 (1)第20条“一般例外” 。 (2)第21条的“安全例外”。 (3)政府采购的例外。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
运输方式,而对同类国内产品却无此限制。
.
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 (1)含义
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 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 (2)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①适用的对象既有服务,又有服务提供者。 ②适用的范围是与服务有关的各项措施。 ③以成员方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承诺的国民待 遇为准。 ④不是“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 的承诺义务,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 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 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 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2)只涉及其他成员方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 的待遇。 (3)若进口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更高的待遇,并 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2、要求平等对待本国和其他成员方, 本质也是保 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
.
2、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 (1)原则。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或
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 员方相同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其适用范围包括提 供服务的四种形态(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 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以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