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学《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案
程婴和公孙杵臼设计救出赵武。 03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01 赵武长大后复仇成功,恢复赵氏名誉。 02 张汤审鼠案审判过程 02 张汤受理老鼠偷食案,详细勘查现场。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依法审判,对老鼠进行笞 刑并判处死刑。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审判过 程
此案体现了张汤的公正和 严谨。
批判地继承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01
对传统法律文化的 批判
如封建等级观念、重刑轻民思想 等。
02
继承传统法律文化 的优秀成分
如重视道德教化、强调社会和谐 等。
03
推动当代法治进步 的措施
如完善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延伸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分组讨论中国古代某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并 准备向全班汇报讨论成果。
THANKS
感谢观看
背景
西汉时期,张汤初任长安吏,负责审理案件。
简介
张汤在审理一起老鼠偷食案件时,严格依法办案,展现了他的才 能和公正。
历代名案简介及背景分析
案例三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背景
清朝同治年间,浙江余杭发生一起谋杀亲夫案。
简介
杨乃武被诬陷与小白菜通奸并谋杀其夫,历经多次审理终得昭雪。
名案审判过程与结果探讨
赵氏孤儿案审判过程 01
要重视家庭教育和家族传统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
从名案中汲取历史智慧,启迪现代法治建设
01
张汤审鼠案的启示
02
要注重细节和证据在审判中的重要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含“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一)基础知识图解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始习惯来源:习惯法传统习俗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法律渊源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夏刑、商刑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主要罪名:商:不孝,乱政,疑众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从无慎罚思想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③监狱的设置:“圜土”(一)基础知识图解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制礼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吕侯作刑法律概况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周礼的渊源与发展礼的性质与作用4.“礼刑”关系相互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适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死刑和肉刑赎刑刑罚体系圜土之制(劳役刑)嘉石之制(拘役刑)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同罪异罚所有权民事制度债契约:质剂、傅别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体制“学在官府”行政管理制度述职督课制度司法机关民事与刑事的区分“五听“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证据制度“五过”之呲监狱管理制度:圜土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2.《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3.《永徽律疏》: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4.《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 Nhomakorabea系统的行政法典。
5.《明大诰》: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6.《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主要法典演变历程: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
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
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
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摘要:一、引言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2.秦汉时期3.魏晋南北朝时期4.隋唐时期5.宋元时期6.明清时期7.近代时期三、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3.法律制度的演变与传承4.司法体制的变迁四、结论正文:法制史是一门研究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等方面。
中国的法制史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
本文将从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和主要特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1.先秦时期先秦时期,诸子百家提出了各自的法制思想,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等,为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秦律》,实行“法治”。
汉代继承秦制,又有所发展,出现了“律令”制度。
3.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受到玄学、佛教等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典权制度”,法律制度逐渐多元化。
4.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法制史进入繁荣时期。
隋朝编纂《开皇律》,唐朝编纂《永徽律疏》,形成了以律、令、格、式为主的法典体系,司法体制也日益完善。
5.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法律制度继续发展,出现了“刑统”制度,法律逐渐向社会下层普及。
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6.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法制史进入成熟时期,法典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体制也日益严密。
7.近代时期近代时期,中国法制史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开始进行近代化改革,如清末的“预备立宪”、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等。
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特点1.法制思想的多元化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制思想始终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如儒家的礼治、法家的法治、道家的无为而治等,这些思想相互影响、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
2.法典的编纂与发展中国法制史的法典编纂始于先秦时期,历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典体系。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是指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六部主要法典,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基本法律,规
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
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保护、财产权的归属、合同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方
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市场经济秩序、竞争机制、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是规范民族自治地
方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和处理民
族事务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
——《晋书·刑法志》
?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 3.唐代,“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第五讲 系统严谨的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四、君主制下的立法机制 五、中国历朝法典内容上之特色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 (一)春秋战国时期 ? 536B.C,郑国《刑鼎》,子产公布,晋叔
向反对; ? 513B.C.,晋国《刑书》,范宣子制作,荀
?
告劾
惊事
?
捕
偿赃
?
系讯
免坐
? 西晋《泰始律》(20篇)
? 刑名
杂律
? 法例
户律
? 盗律
擅兴律
? 贼律
毁亡
? 诈讹
卫宫
? 请赇
水火
? 告劾
厩律
? 捕律
关市
? 系讯
违制
? 断狱
诸侯
? (二)从繁到简的转变
? 1、《北齐律》(12篇) ?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亡、厩牧、杂律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 6.刑律 ? (1)盗贼(254-281(8) 犯奸(366-375) ? (2)人命(282-301(9) 杂犯(376-386) ? (3)斗殴(302-323(10捕亡(387-394) ? (4)骂詈(324-331(11断狱(395-423) ? (5)诉讼(332-343) ? (6)受赃(344-354) ? (7)诈伪(355-365)
? 《齐律》,489-491;《梁律》(503);《陈律》, 567
中国法制史 资料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一、主要法典:1 战国《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魏律》,《曹魏律》,魏明帝于太和三年下诏改定刑制。
④两晋、南北朝《晋律》,《泰始律》、《张杜律》,晋武帝泰始三年诏颁。
《北魏律》,北魏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由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
《北齐律》,北齐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制定,首规“重罪十条”。
⑤隋朝《开皇律》,隋文帝于开皇元年下令制定。
⑥唐朝《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正式的基本法典,唐高祖武德年间。
《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律。
《永徽律疏》,唐太宗永徽二、三年间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元代以后被称《唐律疏议》,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开元律疏》,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永徽律疏》而成。
《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唐玄宗开元年间修订而成。
⑦宋朝《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太祖建隆初年至建隆四年修成,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窝藏重法》,宋仁宗嘉右年间创立。
《盗贼重法》,宋神宗熙宁四年颁行。
⑧元朝《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于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令右丞相何荣祖等制定。
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就是通过“刑始于兵”与“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就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就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与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就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就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就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与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与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整理中国法制史之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xx年xx月xx日•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起源•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衰落目•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与启示录01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起源夏朝法律制度的形成01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是在部落联盟的基础上形成的。
02夏朝的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即根据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惯例进行裁决。
03夏朝已经有了刑法和民法之分,如“昏、墨、贼、杀”等刑罚就属于刑法范畴,而土地、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则属于民法范畴。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朝的法律形式已经有了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等多种形式。
商朝的法律内容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方面,如“殷墟书”中就有商朝的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等。
商朝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周朝的礼与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周朝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为礼与法的结合,即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相结合。
周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分封制、宗法制、军功爵制等多种制度,这些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形成了周朝独特的法律体系。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0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建立1秦朝的法律体系23《秦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以法治国”,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维护君权和中央集权。
法制原则刑罚严厉,轻罪重罚,强调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震慑。
刑罚制度《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对秦朝法律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律令发展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地方司法体系,形成了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司法制度儒家思想逐渐影响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重视人治和德治。
儒家思想影响两汉的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体系《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
法律完备法律适用司法制度社会秩序维护强调犯罪与刑罚相适应,重视证据和推理。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夏、商、周等时期,但正式的法制建设始于秦朝。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取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包括《律令》、《官制》等。
然而,秦朝法制过于严苛,导致民众的不满,最终导致秦朝的灭亡。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了相对较为宽松的法制。
其中最重要的是汉朝的法律典籍《鞠婧祎》和《乡党法》。
这两部法律典籍对于后来的法制发展有重要影响,成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基础。
唐朝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唐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包括《唐律疏议》、《唐令》等,其中《唐律疏议》对唐朝和后世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宋朝以法家学派为主导,加强了对法律的普及和宣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著作是《宋刑》和《宋律》。
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制继续发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这两部律令都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和最系统的法典,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制逐步与西方法律体系接轨。
1912年中
华民国建立后,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制改革,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法制经历了一系列的
变革和发展。
新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婚姻法、刑法、劳动法等,逐渐建立起了现代法律制度。
到现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的法治化进程。
法制史各朝法典总结记忆
《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请配合教材阅读西周1.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在周公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来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吸收夏、商礼中的有用部分,制定了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礼的实质即是“别”。
实现方式:“亲亲”,“尊尊”。
2.债权:听买卖以质剂,听称责(债)以傅别3.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之子不娶,乱家子不娶,世有刑人不娶,世有恶疾不娶,丧妇长子不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姻的解除:丈夫的解除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解除权的阴却?:“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宝贵,不去。
4.继承王位与爵位的世袭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诸子由嫡长子分给;妇女没有继承权。
宗祧继承:宗祧就是宗庙和祧庙,嫡长子继承。
5.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吕侯作刑书:《吕刑》6.刑罚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7.主要罪名:昏: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
三者皆为死罪。
不孝:不孝顺父母,不敬祖。
后发展为不孝不友,即不尊敬父母,不尊敬兄长。
三风十愆:巫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淫风(殉于货色、恒于游牧)、乱风(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
8.五刑(主要刑罚):墨、劓、刞、宫、大辟9.礼与刑的关系联系:评价标准相同:礼之所区,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两者相互依存。
区别:作用不同:礼以劝善,刑以惩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
适用对象各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刑则主要针对平民、奴隶和异族而设。
10.司法机关:西周的司法机关分为中央、乡遂、诸侯国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职责是佐王刑帮国,诸四方。
11.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12.司法官责任: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年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评价:《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特点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诉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优秀传统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与法文化的基础。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法制史整理内容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刑法典为核⼼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还包括东亚⼤陆,朝鲜半岛,⽇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成⽂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3、天命天罚: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受刑罚之⼈,其⾏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执⾏刑罚的⼈,是代天⾏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孙,从⽽把神权与王权合⼆为⼀。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先,周⼈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都没有⾎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该“乱罚⽆罪,杀⽆辜”,⼀味⽤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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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7.工律 (1)营造(424-432) (2)河防(433-436)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秦汉律令无别,“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杜周传》)。隋唐以前,律最烦多。正 律之外,既有副律或杂律,且每代律文,往往在千 条以上。魏晋以降,注意削减,至隋唐仅存五百条, 明清更在五百条以下。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4.礼律(157-182) (1)祭祀(157-162) (2)仪制(163-182) 5.兵律(183-253) (1)宫卫(183-198) (2)军政(199-219) (3)关津(220-226) (4)厩牧(227-237) (5)邮驿(238-253)
寅、赵鞅铸于刑鼎,孔子反对; 501B.C.,郑国《竹刑》,邓析 约400B.C.,魏国《法经》,李悝 约350B.C.,商鞅“改法为律”,改定秦律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二)秦汉时期(221B.C.——220A.D.) 秦朝(221-207B.C.) 221B.C.,秦国兼并天下,统一中国,并制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一)从简到繁的演变
1、从《法经》到汉《九章律》(6——9篇)
盗法
兴律
贼法
厩律
囚法
户律
捕法
杂法
具法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2、从《九章律》到《新律》、《泰始律》
曹魏《新律》(18篇)
刑名
断狱
盗
请赇
劫略
杂
贼
户
诈伪
兴擅
毁亡
乏留
告劾
惊事
捕
偿赃
系讯
免坐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第五讲 系统严谨的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二、历代法典的体例沿革 三、帝国的法律形式(法律渊源) 四、君主制下的立法机制 五、中国历朝法典内容上之特色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
(一)春秋战国时期 536B.C,郑国《刑鼎》,子产公布,晋叔向
反对; 513B.C.,晋国《刑书》,范宣子制作,荀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后汉书·杜周传》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2.魏晋以来,律令有别
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沽酒,未得皆深人 心,权设其法,太平当除,故不入律,悉以为 令,施行制度,以此设教;违令有罪则入律。
——《晋书·刑法志》
律文虽日趋于简,而历代则恒于律外,另辟歧途。 隋大业律原系开皇律刑之重而修订,但炀帝则又下 令各地,凡盗窃以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即斩。 且籍没之罚,九族之诛,轘裂枭首之刑,相继而行, 律何有乎!即在唐宋,律仍为格式敕条所掩,元更 无律之备;而律之名称并在五代两宋易于刑统,视 为无关重要者矣。明兴,律正其名,且无别立之律, 顾所谓例者,复从而入之;清且以律例合称,条文 之繁亦极可观,此治中国法制史者之应注意也。
567 北朝 《北魏律》,分别制定修改于481、492、495、504;
《北周律》,563;《北齐律》,564.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四)隋唐宋元明清时期(581——1911) 隋朝(581-618) 《开皇律》,581-583;《大业律》,607. 唐朝(618-906) 《唐律疏议》(653,最终完成于737)。 宋朝(960-1279) 《宋刑统》,963 元朝(1280-1367) 《大元通制》,1316-1323,原法典失传 明朝(1368-1644) 《大明律》(1373-1397) 清朝 《大清律例》(1740-1905)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一)律
律系表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
陈律
后魏律
后周律
北齐律
隋
开皇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唐律 宋刑统 明律
清律
大业律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二)令
1.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战国秦汉,令是律的补充。汉令繁多,每有编纂, 有令甲、令乙、令丙之名,也有诸如《养老令》、 《任子令》、《金布令》、《宫卫令》、《秩禄令》 等以其规定内涵来命名的。秦汉以前,律令无别。
西晋《泰始律》(20篇)
刑名
杂律
法例
户律
盗律
擅兴律
贼律
毁亡
诈讹
卫宫
请赇
水火
告劾
厩律
捕律
关市
系讯
违制
断狱
诸侯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二)从繁到简的转变 1、《北齐律》(12篇)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亡、厩牧、杂律 2、《开皇律》(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定了在新建立的秦帝国统一适用的秦律。 汉朝(206B.C.-220A.D.) 大约在200B.C.,制定《汉律》(即《九章
律》,约完成于128B.C.)。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0) 魏国(220-265) 《魏律》(又称《新律》,共18篇,约230年制定) 晋朝(265-419) 晋律,268年制定 南朝 《齐律》,489-491;《梁律》(503);《陈律》,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二)隋唐律的体例结构 名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1.名例(1-46) 2.吏律(47-74) (1)职制(47-60) (2)公式(61-74) 3.户律(75-156) (1)户役(75-89) (5)课程(141-148) (2)田宅(90-100) (6)钱债(149-151) (3)婚姻(101-117)(7)市廛(152-156) (4)仓库(118-140)
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三)《大清律例》的体例结构(1740)
6.刑律 (1)盗贼(254-281(8) 犯奸(366-375) (2)人命(282-301(9) 杂犯(376-386) (3)斗殴(302-323(10捕亡(387-394) (4)骂詈(324-331(11断狱(395-423) (5)诉讼(332-343) (6)受赃(344-354) (7)诈伪(35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