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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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3-1
我国某出口商A与外国的进口商B之间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为装运月份前15天电汇付款。
但是,在后来的履约过程中,B延至装运月份的中旬才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张。
为保证按期交货,A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C银行代收票款。
1个月后,接到C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物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B凭A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我出口商A进行了追偿,但进口商B早已人去楼空,A遭受了钱货两空的重大损失。
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出口商A钱货两空的损失?
国内某出口商C公司对外国某进口商D公司出口货物,一直以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交易两年有余。
后来,D公司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采用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
具体的方式为先付30%的货款,余款等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支付。
D公司声称货到后,它即能从国内经销商处获得货款并保证向C公司支付。
C公司考虑到D公司是其老客户,一向顺利履约,遂同意对方请求。
收到D公司30%货款后,即行发货,但数月后一直未收到D公司的余款。
经多方了解,才知道D公司已破产倒闭,其利用最后一次机会诈骗了C公司10多万美元。
请问:假如你是出口商,你能从本案例中得到什么教训?。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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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货款和支付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国际结算的相关问题,包括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
2. 案例描述假设ABC国际贸易公司与XYZ国际贸易公司进行跨国贸易,ABC公司向XYZ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货款为100,000美元。
双方商定采用电汇方式结算,结算使用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6.5人民币。
该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3. 汇率风险管理在国际结算中,汇率波动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对于ABC公司来说,由于结算的货币是美元,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结算金额的波动。
因此,ABC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并使用远期汇率锁定,以避免汇率波动对结算金额的影响。
4. 支付方式选择选择适当的支付方式对于国际结算非常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商定使用电汇方式进行结算。
电汇是一种快速、安全且便捷的支付方式,适用于小额货款。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可能更加合适。
因此,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金额和买方信誉等因素。
5. 结算时效及时的结算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在本案例中,ABC公司和XYZ公司约定在货物发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
然而,由于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货物运输延误等,结算时效可能会被延迟。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相关的延迟结算条款,以规避因延迟结算而引发的纠纷。
6. 政府政策与法规国际结算往往受到各国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例如,汇率管制、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限制等政策可能对结算产生影响。
对于ABC公司和XYZ公司来说,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结算的合法和顺利进行。
7. 结论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国际结算案例,深入探讨了汇率风险管理、支付方式选择和结算时效等方面的问题。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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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我出口公司与香港M公司成交一批手钻,金额20051美元,香港A银行开来信用证,其中对运输标志即唛头的规定为T-2684A/81M144。
我方于12月30日装运后在制单时误将唛头写成J-2684/81M144。
议付行于1月21日审单时也未发现这个差错,即向开证行寄单,同时按信用证规定也向纽约偿付行进行了索偿,并收到了偿付款。
香港开证行于2月9日来电拒付,要求议付行将偿付款退还,所有费用包括电报费及利息等均应由议付行承担。
问:(1)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2)我们应从本案例中吸取什么教训?2、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280美元。
我方银行于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
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经查我方供货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
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且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故复电开证行仍要求付款,且要求保留索偿迟付款项利息的权利。
问: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要求是否合理?3、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 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 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直到8月5日,外商才发简电开证,我方怕误装运期,急忙按简电办理装运。
* 8 月28 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通过银行议付,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我方以货物及单据均与合同相符为由,根据合同要求买方付款,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最后该批货物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使我方遭受款货两空的损失。
* 你认为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4、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国际结算案例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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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案例分析: 开证行破产, 开证行破产,并不影响保兑行独立承担第一 付款责任, 付款责任,该外资银行作为保兑行无权拒 因此, 付。因此,我方不应委托外资银行向买方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直接收取货款,而应向保兑行交单议付。
案例5 案例5: • 主证开证行:国内A银行 主证开证行:国内A •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主证受益人:嘉陵公司(香港) •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R银行香港分行 主证交单行、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背对背信用证议付行: MALAYSIA BERHAD • 99年10月26日,A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金额为 99年10月26日 开立信用证号为LCXXXX152/99, LCXXXX152/99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 USD1,400,000.00,受益人为“嘉陵公司”,信用证的付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款期限为见票后85 天,适用任何银行自由议付 • 10月29日,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申请开立背对背信 10月29日 嘉陵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R 用证,证号为ILC90512 ILC90512, Yang公司 公司” 用证,证号为ILC90512,受益人为 “Shin Yang公司”, 金额为USD1,315,000.00 期限为即期, USD1,315,000.00, 金额为USD1,315,000.00,期限为即期,自由议付 • 信用证通过马来西亚渣打银行通知受益人
• 2000年7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银行提出的要求撤销止付 2000年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R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裁定申请。法院认为: – 1999年11月19日,R银行于支付给渣打银行的款项只是履行了其第 1999年11月19日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ILC90512号背靠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 R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向A银行提交单据的行为应认定为委托寄单索汇,也就是说, 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 R银行所处的地位只是托收行。因此,止付裁定并未损害R银行作 为托收银行的相关利益 • 2001年9月10日,R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5月在香 2001年 10日 银行在香港正式起诉A银行。该案于2004年 2004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判A银行胜诉。 • R银行未提起上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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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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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将为您带来《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精彩内容,深入剖析实际案例, 揭示结算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让您轻松掌握国际结算的要点。
案例一: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费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境内银行外汇卡取款收 费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外汇卡取款收费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分析导致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四:进口企业开证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进口企业开证问题的 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原因和影响。
3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进口企业开证问 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五: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问题
案例背景
提供解决境内银行外汇卡取 款收费问题的有效方法。
案例二: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案例背景
介绍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的具 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原因和影响。
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法
提供解决跨境电商支付结算问题 的有效方法。
案例三:出口企业结汇问题
1
案例背景
介绍出口企业结汇问题的具体情况。
2
问题分析
介绍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退汇 问题的具体情况。
问题分析
分析导致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原因和影响。
解决方法
提供解决企业收到的外汇汇款 退汇问题的有效方法。
结束语
总结
总结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的核心内容和要点。
展望
展望国际结算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机遇。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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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案例票据案例一票据案例二案例案例三案例案例四案例1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案例1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
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解除责任。
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
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
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启示:支票虽为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但其在票据过期追索权行使方面却与汇票不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宽泛的规定也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出票人的正当权益。
案例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 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案例2分析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结算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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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在处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原则上我们应严格遵守 《URC 522》。托收行在其托收指示中应明确表明 按《URC 522》办理,这样若遇有当地习惯做法与 《URC 522》有抵触时,可按《URC 522》办理。 当然我们在具体操作时,也应尊重当地的习惯做 法。将来凡货运南美地区的托收业务,我们可采 用D/P即期或D/A的付款方式,避免使用D/P远期付 款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倘若非用D/P远 期不可,则远期的掌握应该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 运输所耗费的时间为准。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 这是一个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同时存在的 例子. 在案例事实中, 不难看出存在着欺诈的情 况.在2001年1月, 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 称B公司已经承兑, 并取走了该套单据. 到期日为 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 却迟迟未见该笔 款项划转过来. A公司与B公司联系, B公司声称已 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 2001年3月25日, C银行发 电至代收行查询, 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 直到半 年以后的2001年9月,B公司才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 产, 已无偿还能力. B公司与代收行的言行前后严 重矛盾. 最后的结果是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 但 取走了单据, 作为取走单据的自然结果, B公司也 取走了货物. A公司与C银行落得款货两空的境地.
4、出口商审证风险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 销售合同中规 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o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 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 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export 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 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 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 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 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 改通知书, 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 希望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即 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 所以拒绝接 受修改.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8cd72a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e.png)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全文5篇]第一篇: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 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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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某州)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我国《合同法》与美国某州法律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合同法》及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故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冲突(1)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2)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美国某州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3)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某州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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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国际结算》案例解析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 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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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第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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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收到信用证理应认真地、逐字逐句地加以审 核,而我方工作竟如此疏忽大意。 • (6)发生争议时理应做好货物的保全工作,而本 案的货物最后竟然被港口海关拍卖处理,我方对 争议的处理工作是如此的不到位,应引以为戒。
案例二
• 案情: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 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 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 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 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 责。
•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 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 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 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 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 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 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 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 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 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 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 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 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 分析: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
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 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 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 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 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 受了损失。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 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 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 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 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 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 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 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Nhomakorabea答案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7f06477a8114431b80dd86f.png)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25.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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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25.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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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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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25.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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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整理后的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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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结算工具案例分析案例1 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以负责。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2 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3 对于支票期限的理解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授权乙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帐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
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
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案例4 汇款的偿付中国的甲银行发信汇通知书给纽约的乙银行,受益人是乙银行的客户。
由于甲银行和乙银行间没有账户关系,甲银行就电报通知其境外账户行丙银行,将资金调拨给乙银行。
在清算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汇方式会有市场吗?二、国际结算方式案例分析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e22b90f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2e.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结算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纽带。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以及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结算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国际结算法律冲突案例,即美国与中国的跨境支付纠纷。
二、案例概述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交付,但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随后,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美国公司仍未支付。
中国企业遂将美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美国公司答辩中,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美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则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2. 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一)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在地的法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而中国企业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这一争议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存在差异。
美国法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而中国法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在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中,中国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认为,其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是其无法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一争议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需冻结,必须获得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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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路漫漫其悠远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1.T/T结算案例
我国C公司首次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 我公司 先发货、后T/T收款。C完成装货、收到B/L(提单 )后即电告进口商付款。A很快将货款 USD 11000 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
一个月后,美公司要求再次发货,仍后T/T付款, 我公司于3个月内连续4次发货总值 FOB DALIAN $44000。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S银行后发现信用证是伪造的。
试问:S银行应怎么办?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A银行认为是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的损失,要求代 收行赔偿,代收行则拒绝赔付。
试问P的做法是否妥当?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因此,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 款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5.L/C结算案例2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出口 合同,装运期为8月份,未规定具体开证日 期。
8月5日,我方收到开证行的简电本,并按简 电装运。
8月28日,开证行开来正本信用证,对单据 作了与简电本不一致的规定,我方无异议。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2.分析要点
不了解汇款是可以撤销的、传真件不是 原件
经查询,港商在收到我装船电后,撤销 了汇款。结果甲公司钱货两空。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3.D/P结算案例
2000年10月,A银行接某客户的出口托收单据后指 定代收行P收款:交单条件为D/P 60 DAYS ,代收 行凭进口商的一票据放单,该票据后因付款人帐 户关闭而被退回。
正在Y银行一筹莫展时,快递公司通过国外代理公 司、海关等环节的联合调查,追回了寄错的单据 ,于12月27日交回Y银行。
Y银行当日通过另一快递公司再将单据寄开证行, 同时发电通知。该笔货款于次年1月6日收回。
试问:单据寄错的责任在谁?如果没有追回单据 ,结果会怎样?
路漫漫其悠远
•2020/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2020/4/14
6.分析要点
要求开证行指定一家其美元帐户行向中 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偿付指令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7.SL/C结算案例
澳大利亚S银行收到某客户交来由香港B银行开立 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其为该客 户提供100万美元信用贷款。
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 对,后者的经办人员在信用证上签注了“印鉴相符” ,并签名。
待4批货物全部出运后索款时,美国客户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半年后人去楼空。
试问:出口商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路漫漫其悠远
•20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