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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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

员管理暂行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汉大学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审核、招录、解聘、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中心下属各部门是对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用工部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一章招聘、录用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达到应聘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三)普通岗位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具备相关专业专科

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持有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应聘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岗位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五)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六)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技术人员急缺等情况,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签订1年1次的临时劳务协议。但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其直系家属签字;

2.到指定医院(市六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3.用工部门提交用工意见;

4.中心领导研究、审批。

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人员。

第四条招聘、录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用工计划、用工岗位并提出聘用条件,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会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录;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用工部门确认聘用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定和备案;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在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有岗位变动的,须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能上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潜质的社会用工人员,可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等。经中心批准或由中心组织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一)用工部门要关心社会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生产安全,要对社会用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临时性用工按小时计酬。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武汉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如有岗位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的要求,需要提高标准的,由用工部门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备案,中心审定。

第九条中心在年终或在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时,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慰问和奖励。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待遇。超出规定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部门每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月底前如实填报考勤表、工资表。工资表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特殊工种需配发劳保用品的,由用工部门申请,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者,30分钟内按迟到计算,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按早退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就医(凭病历等证明),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事假、病假计算。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住院、交通延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方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六条事假、病假3天以内(含3天)须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批。

第十七条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并予以口头警告。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者,学期内累计达10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不计当日工资。学期内累计达10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县级(含)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就诊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申请病假休息。未能及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病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或旷工。在法定的医疗期(含住院)内,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对于超过《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医疗期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凡不请假或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当旷工时间小于或等于4小时,计旷工半天,扣半天工资的2倍;当旷工时间大于4小时、小于或等于8小时,计旷工1天,扣当天工资的2倍。当月连续旷工2天或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饮酒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听告诫者罚款10元/次。学期内违规三次(含三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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