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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五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与具备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拟派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公司文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培训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使用与考核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确保其工作量与正式员工相当。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商业秘密,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考核期内,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等原因,公司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和监督考核。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管理、考核及安全问题。

用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规划信息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把关和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岗位和涉及人财物、监督、库管、收费等重点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三章招用审批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分管领导审签,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报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用工单位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劳务派遣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把关,提交分管领导(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同意后,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第四章招用条件第九条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具有适应工作岗位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派遣劳务市场秩序,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劳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派遣劳务单位、派遣劳务工以及接受派遣劳务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定义1. 派遣劳务单位:依法成立的提供派遣劳务的机构或组织。

2. 派遣劳务工:由派遣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3. 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劳务工进行工作的单位。

第二章派遣劳务单位的条件与义务第四条条件派遣劳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法律规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

2. 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派遣劳务管理部门。

3. 定期对派遣劳务工进行培训,提供相关技能和安全保护知识教育。

第五条义务派遣劳务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劳务工作的内容、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

2. 关注派遣劳务工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按时向派遣劳务工支付工资,并保证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第三章派遣劳务工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权益派遣劳务工享有以下权益:1. 与用工单位享有一样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按照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享受休假、加班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待遇。

3. 参加职工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第七条义务派遣劳务工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完成工作任务。

2. 主动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不损害用工单位的声誉和利益。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派遣劳务单位的规定,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责任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务工享有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保护派遣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义务用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1. 确保派遣劳务工的工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保障。

2.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沧州市朗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三条招聘方式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制定招聘方案并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由公司履行派遣手续。

第四条派遣员工录用派遣员工人选确定后,由公司与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办理派遣手续。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活动,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活动。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单位的正当需求。

第二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第四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方可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五条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第三章劳务派遣管理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的权利义务,保障相关方的利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等内容,在工作过程中互相尊重。

第八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劳务派遣合同规定的劳动内容和条件。

第四章劳务派遣信息报告第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定期报告劳务派遣活动的信息,包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劳务派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的统管理,根据《XX学院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后勤管理处所管辖的岗位上工作的招聘人员。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招聘的人员,应与学校订立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从事劳动。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严格控制聘用工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工数量,实行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第五条人事处是学校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后勤管理处处长负责协调人事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与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招聘的合同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2、岗位及年龄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应具备从业资格,如医生、护士、会计、驾驶员、电工等。

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另行研究。

3、具有本人真实有效居民身份证;4、身体健康。

第三章招聘程序第七条用人科室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用工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第八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待遇第九条工资待遇:具备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如医生、护士、会计、驾驶员、电工等,为稳定工作队伍,应适当提高工资待遇。

其它合同工按学校现技术工、普通工的待遇执行;第十条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作岗位的需要,用人单位为合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五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为3个月。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合同工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担保人;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担保人责任;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内容不得单方修改,如一方需要修改,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XXX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用工,系指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参考材料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负责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实施细则;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搜检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办法、施行细则;二)负责申报本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目录及其定员人数;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参考材料四)负责协调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其签订岗位协议;五)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六)负责施行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七)根据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司各级用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有关工作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基本原则:(一)规范岗位。

结合企业实际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细化各类岗位层级,依法履行劳务派遣岗位认定程序,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符合“三性”岗位要求。

(二)严控比例。

调整用工策略,优化用工结构,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10%比例要求。

(三)依法合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依法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用工风险。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人资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动用工政策研究,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二)审核下达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

(三)指导监督公司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公司相关规定,落实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三)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解公司批准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逐级下达至所属用工单位。

(五)指导监督所属用工单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六)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并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优选机制。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调派与管理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干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干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推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是劳务调派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相干制度流程,确定劳务调派公司,签定劳务调派和谈,并推行和谈内容;(二)审核各部门劳务调派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三)组织劳务调派公司选拔调派人员,审核劳务调派人员资质;(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五)按和谈向劳务调派公司支付相干费用;(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第九条各部门是劳务调派人员的使用和一样平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调派人员需求;(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四)对不吻合请求的调派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干请求报人力资源部;(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劳务派遣人员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单位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及权益保障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招聘方式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也可由我单位会同劳务派遣单位组织。

第五条招聘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媒体广告招聘: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2.人才市场招聘:在人才市场发布招聘信息,邀请求职者前来应聘。

3.网络招聘:在招聘网站或社交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前来应聘。

4.内部推荐:鼓励员工推荐优秀人才应聘,经审核合格后可录用。

第六条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信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我单位需求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收集简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求职者简历。

3.简历筛选:对收集到的简历进行筛选,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4.面试:对筛选出的面试人员进行面试,了解其专业技能、个人素质等。

5.体检:对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6.录用:对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三、管理制度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我单位的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福利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如有违反工作制度、安全制度、保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我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建议。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如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违纪行为,我单位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将其退回,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精选)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五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六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七章绩效管理第八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九章奖惩第十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一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派遣员工行为和管理,满足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创建一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和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的单位。

派遣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公司负责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日常工作管理及绩效管理等,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员、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一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员工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二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劳务派遣已经成为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灵活运营的一种用工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讨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一章:总则《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的总则阐明了劳务派遣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

该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与资质要求为了保证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合法设立,并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定。

这些资质评定标准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资信状况等。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对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得到保障。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薪金,并保证其享有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等的待遇。

第四章:劳务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管理办法对其工资支付、劳动保险、劳动条件、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劳动者提供与用人单位内部员工相同或相近的劳动条件,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职业培训。

第五章:日常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得以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这包括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等进行定期检查。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劳务派遣人员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和遵守劳动法规,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并从招聘、工资福利、工作环境以及劳动保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招聘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招聘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雇主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并不得限制特定群体的报名资格。

同时,雇主应当对所有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招聘要求和岗位需求进行筛选,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二、工资福利劳务派遣人员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合理的加班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工资发放过程中,应当保证公正透明,以避免雇主恶意拖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环境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环境应当与正式员工相同,并具备相同的劳动条件。

雇主应当提供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此外,劳动派遣人员也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以提高其个人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四、劳动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在离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利和保障。

雇主应当根据劳动法规定的程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这可以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提醒雇主合理使用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避免滥用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是确保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重要法规。

通过严格遵守招聘规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工资福利、保障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遵循劳动保障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整体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各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用工管理办法,以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落实雇佣主体责任,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在用工单位指定的岗位上劳动的职工。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与解雇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明确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并与用工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有权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劳务合同期限一致,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期满后,如用工单位继续需要,应与劳务派遣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解雇劳务派遣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本人。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作条件和保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争议解决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有关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工资福利支付证明。

医院后勤派遣用工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后勤派遣用工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后勤派遣用工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用工的管理,大力推行后勤社会化,目前我院经多方考察、比较,选定了部分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医院需要的其他临床服务工人也全部由派遣公司予以派遣,实现了完全后勤社会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务纠纷。

作为使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后勤派遣用工的管理,经与派遣公司协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后勤保障部应每年制定后勤派遣用工的使用计划,报经分管院长、院委会研究决定后,与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由派遣公司按照所需派遣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招聘。

招聘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与医院无劳动关系,医院任何个人不得参与相关人员的招聘过程。

二、劳务派遣公司为医院招聘的人员须经医院后勤保障部、分管院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到岗,作为使用单位,医院具有聘用的最终同意权。

对于医院审定不合格人员,派遣公司可另行安排到其他单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至医院工作。

三、派遣用工受医院和派遣单位双重管理,后勤保障部应定期对派遣用工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派遣公司,并与医院支付的管理费相挂钩。

四、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派遣用工,后勤保障部可及时退回派遣公
司,由派遣公司进行人员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也必须由医院审定同意后方能上岗。

五、医院选定信誉好、服务好的派遣公司,每年签订一次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的内容制定相关服务规定。

六、鉴于后勤派遣用工的不稳定性,在协议之内,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减后勤派遣用工,须由医院用工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报经后勤保障部主任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按照所需人员的条件和要求交由派遣公司进行人员招聘,并经分管院长审定后方可到岗。

派遣员工后勤保障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

派遣员工后勤保障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

派遣员工后勤保障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一、派遣员工后勤保障服务方案1.1 住宿保障为派遣员工提供舒适、安全的住宿环境。

后勤服务派遣制用工录用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派遣制用工录用管理办法

后勤服务派遣制用工录用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贯彻落实学校有关临时用工政策,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和用工特点,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工程序,坚持依法用工,有效控制用工风险。

二、招工权限及组织实施1、严格控制自主招工权限,所有新增用工须经XX研究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审批。

各中心、各部门确因岗位需要,在遵循非必需不得招人的原则前提下,科学核定临时用工缺口职数并报XX研究确定,XX统一报学校同意招工后方可实施,在学校未同意前,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工。

2、今后所有新增临时用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制。

在派遣制条件下,新招员工的面试、登记、派遣合同及用工协议的签订和录用程序的控制由XX综合办公室、招人执行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三方共同组织实施。

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做到责任层层分解,有效化解招工用工过程中的隐性风险。

三、招工形式1、由于XX各中心行业的特殊性,招工计划经学校同意后,招工宣传、报名登记等前期具体工作由各用工执行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招工形式可采取灵活多样。

要紧紧围绕岗位所需,通过员工介绍、领导推荐、网络招聘平台公开招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着眼于岗位急需和高技能人才储备以及XX长远发展,尽快落实招工计划。

四、招工程序控制1、各用工执行单位按照XX综合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时将初始的人员报名信息报XX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汇总登记,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录用条件。

2、由XX综合办公室组织派遣公司、用工执行单位三方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面试的必选条件要增加应聘人员的健康证明。

3、面试合格人员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XX领导研究审批。

4、最终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意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由派遣公司先行垫付申缴工伤保险。

5、工伤保险开户申缴成功后,由XX与录用人员分别签订用工协议,并通知用工执行单位安排其正式到岗。

6、在工伤保险未开户申缴和用工协议未签订之前,各中心一律不得安排任何拟招录人员提前进入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规定务派遣人员是后勤处员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队伍的管理,提高后勤处员工的整体素质,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劳务派遣人员招聘一、后勤处根据业务需要,编制职位说明书,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编制数,对外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公开招聘。

1.后勤处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人员”的原则,根据工作和服务的范围,每年年初核定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实行公开招聘。

2.因业务扩大需要增加岗位或编制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和后勤处办公会议决定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进行公开招聘。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1.后勤处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年龄女性不超过45岁,男性不超过50岁,特殊工种可适当放宽。

2.在公司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要求文化程度必须是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重点岗位文化程度要求大学本科毕业,非管理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三、聘用程序:1.受聘人凭身份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等有关证件到劳务派遣公司报名进行初试,初试合格后到用工部门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然后再到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教职工家属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聘用合同期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次聘用的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上岗合同期满用工合同自行终止,经三方同意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解聘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随时解除与派遣人员的劳务关系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被证明不符合录用备件的;2、不胜任后勤处岗位工作的;3、提供个人虚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4、严重违反后勤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5、因失职或给后勤处工作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6、有违法、犯罪行为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7、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不诚实行为的;(二)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后勤处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1、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后勤处因经营情况变化等需裁员的;3、派遣人员不服从安排、调整岗位和对劳动报酬不满的;(三)、派遣人员的辞聘派遣人员在派遣时间内因本人原因或后勤处未履行派遣协议的有关规定,可以辞聘;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处同意后交劳务派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聘:1、承担重点工作,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2、涉及后勤处知识产权,辞聘后可能对后勤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3、与后勤处另有协议的。

后勤服务劳务派遣方案

后勤服务劳务派遣方案

后勤服务劳务派遣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现代企业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产业结构的变化,企业的后勤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

同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自身招募和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的成本和压力也逐渐增大。

基于此,为了提高企业的后勤服务效能和节约成本,许多企业开始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的后勤服务需求。

二、方案内容1.确定后勤服务需求:企业首先应该明确自身的后勤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保洁、餐饮、驾驶员等方面。

通过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沟通和了解,确保确定准确的后勤服务需求。

2.寻找合作伙伴:企业可以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寻找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信誉良好的劳务派遣公司。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公司规模和实力:确保合作伙伴具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和服务能力。

(2) 人员素质和培训:确认合作伙伴能够提供经过专业培训和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3) 服务范围和灵活性:了解合作伙伴能够提供的后勤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并确保其能够根据企业需求做出调整。

(4) 价格和服务质量:企业需要在综合考虑价格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3.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选择合作伙伴后,企业需要与合作伙伴签订详细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方面。

4.人员培训和管理: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共同负责对所派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企业可以制定相关培训计划,以确保所派遣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而劳务派遣公司则需要负责日常的人员管理工作,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考勤管理、工资支付等。

5.评估和调整:企业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合作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效果、人员素质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对合作伙伴的服务进行调整或选择其他合作伙伴。

三、方案优势1.成本节约:劳务派遣可以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企业无需为后勤服务人员的招募和管理投入大量资源,只需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规定的服务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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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
员管理暂行办法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后勤服务保障中心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后勤服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劳动用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汉大学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计划、审核、招录、解聘、档案管理、工资发放和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中心下属各部门是对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用工部门必须遵循“先审批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一章招聘、录用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二)身体健康,达到应聘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三)普通岗位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性岗位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须具备相关专业专科
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持有身份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应聘电工、司炉工等特殊岗位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五)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六)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岗位技术人员急缺等情况,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签订1年1次的临时劳务协议。

但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其直系家属签字;
2.到指定医院(市六医院)进行体检,并出具合格的体检报告;
3.用工部门提交用工意见;
4.中心领导研究、审批。

具有一定工作风险的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一律不得聘用超龄人员。

第四条招聘、录用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用工计划、用工岗位并提出聘用条件,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会同劳务派遣公司组织招录;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用工部门确认聘用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定和备案;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五)在用工期间,因工作需要有岗位变动的,须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申报,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前培训,未经培训者不能上岗。

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培训。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并有培养潜质的社会用工人员,可进一步提高培训层次。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技能、学校和中心规章制度等。

经中心批准或由中心组织的脱产培训学习,培训学习期间发放工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一)用工部门要关心社会用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和生产安全,要对社会用工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和安全生产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二)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工资、福利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特殊临时性用工按小时计酬。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武汉市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如有岗位工作难易程度和技术水平高低的要求,需要提高标准的,由用工部门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备案,中心审定。

第九条中心在年终或在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时,根据中心实际情况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一定的慰问和奖励。

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在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或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法定的带薪休假待遇。

超出规定假期的,经用工部门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部门每月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月底前如实填报考勤表、工资表。

工资表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核后,通知财务部发放。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福利待遇,特殊工种需配发劳保用品的,由用工部门申请,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考勤、考核
第十四条上班时间未按时到岗者,30分钟内按迟到计算,超过30分钟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计算;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按早退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就医(凭病历等证明),须履行请假手续,以事假、病假计算。

因事、因病需请假者,必须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住院、交通延误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时,方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六条事假、病假3天以内(含3天)须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审批。

第十七条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并予以口头警告。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达3次以上者,学期内累计达10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请事假,不计当日工资。

学期内累计达10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凭县级(含)以上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就诊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申请病假休息。

未能及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病假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或旷工。

在法定的医疗期(含住院)内,按照本人日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对于超过《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医疗期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凡不请假或无故缺勤者视为旷工。

当旷工时间小于或等于4小时,计旷工半天,扣半天工资的2倍;当旷工时间大于4小时、小于或等于8小时,计旷工1天,扣当天工资的2倍。

当月连续旷工2天或当月累计旷工满3天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打牌、饮酒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听告诫者罚款10元/次。

学期内违规三次(含三次)者,视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工部门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留存考核原始记录,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与考核部存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及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用工部门在每月考核基础上,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对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劳务派遣人员,中心予以奖励。

第四章辞职、解聘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应于辞职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告人力资源与考核部,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辞职手续离开岗位的,用工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报告,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用工部门解聘劳务派遣人员,应经用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向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和事实依据。

经人力资源与考核部批准解聘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工部门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与考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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