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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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实施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草原生态、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为契机,加快推进草原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建立和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切实加强承包草原和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生态环境好转,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镇政府组织、新渠村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的原则,以草场承包为基础,利用GPS、卫星影像图、地形图,对牧民承包草场进行勘测定界、核算面积、建立信息系统,并换发新的草场承包合同书;对草原确权承包户的档案和使用证进行核实,建立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做好草原确权承包资料登记造册、复核审查归档工作。
(二)工作任务
确保XX年全镇草原确权承包工作任务100%完成。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原则。要按照州、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草原承包确权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全面部署,狠抓落实。
二是坚持承包期不变原则。草原确权承包要在前期承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坚持草原权属关系不变,坚持草原承包期限不变,不得改变其原有的草原使用权和草原承包经营权,严禁借机收回牧民承包草原和损坏农牧民利益的现象发生。
三是坚持尊重牧民意愿原则。对完善草原承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尊重牧民意愿,征求牧民意见,广泛动员牧民积极参与草原确权承包工作,充分发挥农牧民自治组织的调节作用,积极稳妥解决问题,不得强行推动,避免引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是坚持依法公开原则。草原确权承包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对原有草原权属和面积不做调整。对影响草原四至界限面积的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要结合实际,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的整个工作程序,结果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不得暗箱操作,避免引发矛盾。
三、草原确权承包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0日—7月10日)
1、组织培训。邀请相关业务骨干和技术专家对确权工作成员进行理论及实际应用培训。
2、宣传动员。组织人员到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印发资料等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
法)细则》等相关法规及有关清查文件精神指示进行宣传,确保工作意义和相关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登记清查公示。将以原始档案为依据的登记清查结果在村委会及群众集中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村委会工作人员对牧民投诉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上报解决。
(二)摸底审查和打点标界阶段(7月11日-11月30日)
村委会要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草场面积、坐落、四至界限、权属性质、经营方式进行摸底调查。对草场经营权涉及牧户、承包人、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及经营权、承包面积变动情况和流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作详细台账,明确草场权属。明确我镇草场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四至界限等基础数据。对园区、兵团、本市开发占用的草场具体到户,将具体位置,未补偿面积和已补偿面积汇总登记。镇草原确权清查工作小组指导村委会对承包草原重新审核,采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承包草原“四至界限”GPS实地打点,勾绘“四至界限”和上图工作。
(三)复核审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对界限清楚,面积相符,无任何争议的承包草原,承包牧户、村委会、镇政府签字盖章;通过审核后,进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20天)。公示期间,工作人员对牧民投诉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
草原确权承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解决并依法处理。对界限、面积有问题的承包草原,进行详细的现场检查、测量及入户调查之后再进行审核,并经承包牧户签字后公示。
(四)换发权证工作
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村委会通过镇草原确权承包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草原确权清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对汇总上报的清查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后,市畜牧兽医局和草原监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草原监理机构协助村委会填写承包合同书后向牧民发放。
(五)电子化信息管理工作
审核通过的确权承包草原,镇畜牧兽医站要及时绘图到1:10万的电子地形图上,并加入载畜量相关信息,建立草原确权承包登记数据库,做好草原确权承包资料信息化管理。
(六)验收总结(12月31日前)
要求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认真进行总结,整理收集好相关工作材料。
四、关于处理草原确权承包工作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是关于草原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界线与原始档案有出入的问题。以市草原监理所档案,和当时划分的草原平面图为准。
二是关于征占用草场问题。因土地开发、国家建设征占用等原因,致使牧民实际利用的草原面积减少,且草原面积减少后已办理了
合法手续,并按标准给予牧民补偿安置的,在换发的草原使用权证上填写现在实际利用的草原面积。未给予牧民补偿安置的按标准给予牧民补偿之后在换发的草原使用权证上填写现在实际利用的草原面积。
三是关于重新审核后面积出现误差的问题。原则上不能重新调整,不能重新确定权属及权利人草原的四至界线坐标和面积。
四是关于草原确权承包工作遇到的草原纠纷问题。按照《草原法》有关规定,由各级草原确权承包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五是关于联户草原承包问题。对原有以组(联户)为单位承包的草原,不能重新划分四至界限、坐标,确定每户面积。
六是关于新生牧民要求承包草原问题。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不打乱原草原确权承包格局,不调整草原面积,新增牧户继续使用原家庭承包的草原,不发放草原使用证。
七是关于草原使用权放弃问题。对已取得草原使用证和承包合同书的牧民,由于各种原因自愿放弃草原使用权,依法收回草原使用证和承包合同书。
八是关于转场牧道和饮水问题。联户承包的草场承包到户时,要充分考虑饮水和转场牧道实际情况,保留一部分草场作为其进出通道。对于畜牧业公共设施,如牧道、桥梁、饮水点、药浴池、配种站、河流的草原,要加快清理并恢复其集体使用权证。
九是关于人工草料承包问题。牧民定居时划分给牧民的饲草料地以及国家项目投资建设的人工草料地全部纳入确权承包范围。在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