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任明记、王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明记、王月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5【案件字号】(2022)豫10民终4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当事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当事人-个人】任明记王月芹曹瑞【代理律师/律所】张恒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牛冬亚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席刘颖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恒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牛冬亚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席刘颖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恒牛冬亚席刘颖【代理律所】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任明记;王月芹【被告】曹瑞【本院观点】曹瑞与任明记、王月芹之间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任明记、王月芹应依约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催告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曹瑞与任明记、王月芹之间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任明记、王月芹应依约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任明记、王月芹上诉称与曹瑞没有形成实质的借款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另,任明记、王月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曹瑞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任明记、王月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故,一审判决合法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任明记、王月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贷款资金走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贷款资金走账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交易行为,指借款人将贷款资金从贷款银行转入其名下的账户,再由借款人自行支配使用。
然而,在贷款资金走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风险,若处理不当,将导致严重后果。
本文将从贷款资金走账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提供参考。
二、贷款资金走账的法律风险1.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在贷款资金走账后,若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可能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擅自转让贷款权利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在贷款资金走账后,若擅自将贷款权利转让给他人,可能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同意。
若借款人擅自转让贷款权利,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擅自处置贷款资金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在贷款资金走账后,若擅自处置贷款资金,可能涉及非法处置他人财物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借款人擅自处置贷款资金,可能构成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4. 擅自提取贷款资金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在贷款资金走账后,若擅自提取贷款资金,可能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擅自提取贷款资金,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贷款资金走账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若借款人在贷款资金走账过程中,违反贷款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效力期限,为期不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其他方终止合同。
但应当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其他方。
这是合同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具有指导性意义。
合同是经过双方自愿订立的合法文件,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合同中约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合同的履行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效力期限,或者约定的效力期限不明确,这时《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会发挥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的效力期限为期不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其他方终止合同。
但在终止合同前,通知方应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对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对方有合理的时间进行应对和调整。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实质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因为效力期限的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这一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情况随时终止合同,而不需要受到时间限制。
这为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保障,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更多的灵活性。
然而,虽然《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给予了当事人终止合同的自由,但终止合同时需要提前适当期限通知对方。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被终止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地安排了被终止方在合同终止前的准备和调整时间。
通知期限的长短应该根据合同内容、性质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不能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终止合同时给予对方充分的考虑和照顾。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当一方需要终止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注明合适的通知期限。
被通知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应对和调整,以减少对自身利益的损害。
总之,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效力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第七⼗九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三⽇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个上市公司已发⾏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的股份⽐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释义】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的公告义务的规定。
本条主要是对要约收购的收购⼈的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这是考虑到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且要控制上市公司,势必发⽣⼤⽐例股权的转让,⽽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量股权,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其价格产⽣重⼤的影响,为了使⼴⼤中⼩投资者能够及时地了解这种⼤⽐例股权收购的信息,防⽌⼤股东操纵股市,有必要对收购⾏为进⾏监督,其中重要的措施之⼀就是要求收购⼈在持有法定⽐例的股权时,必须将该持有情况进⾏报告并公告。
本条第⼀款的含义是,某⼀个收购⼈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从⾮特定的股票持有⼈⼿中购⼊其所要收购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达到该上市公司已发⾏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之⽇起三⽇内,将该持股情况以书⾯的形式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同时通知被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并且向社会进⾏公告。
在本款中规定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是考虑到在股票原始发⾏中,⼀些发起⼈已经持有股权,⽽这些⼤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前尚不能上市交易,如果不通过证券交易所购⼊可流通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这些⼤股东虽然持有已发⾏的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权,并未发⽣收购⾏为,其⼤股东的申报义务应适⽤本法第四⼗⼀条关于⼤股东申报义务的规定。
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不论是原发起⼈,还是其他股东,或者是新的投资者,在其原来持股⽐例基础上达到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就必须按照本款的规定履⾏报告和公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济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订立的合同关系。
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五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第六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律相一致的事项,也可以约定法律未规定而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事项。
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产生效力,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以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自己的法定权利;(二)实施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第九条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没有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支持商事信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形式。
法律规定必须为书面形式的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定金是买卖合同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支付方违约不能履行约定合同时,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六条投标商要求投标人对未投标成功的工程承揽合同提供定金,一方违约给对方无过错的一方无条件退还已交的定金。
第十七条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合同项下的需供品应当具有按照约定要求的质量。
第十八条消费者合同部分无效第十九条关于消费合同履行第二十条关于租赁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学术论著合作交流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技术合作合同的约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约定第二十四条关于服务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借款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担保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十八条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第三十九条关于承揽合同的约定第四十条关于追偿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补充通知的约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媒体合同的约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需要更多的管理制度,请到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二十一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将时刻警记!努力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确保每位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检查和督促,我们更加明确了今后的目标和任务,为今后更好地管理和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4)爱模仿。
3~4岁的幼儿模仿性很强,对成人的依赖性也很大。
幼儿还常常模仿老师,对老师说话的声调、坐的姿势等都会模仿,所以老师的言传身教非常重要。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79条
劳动合同法79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第七⼗九条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符合施⼯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合格的建筑⼯程出具质量合格⽂件或者按合格⼯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员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符合施⼯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违法⾏为以及对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对不合格的建筑⼯程出具质量合格⽂件或者按照合格⼯程验收的违法⾏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规定,建筑⼯程开⼯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许可证。
本法第⼋条对申请领取施⼯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
对建筑⼯程实⾏施⼯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项重要措施。
负责对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作⼈员,应当依法对申请开⼯的建筑⼯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必备条件进⾏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程发给施⼯许可证,对不符合开⼯条件的不予核发施⼯许可证,以保证开⼯建设的⼯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后能够顺利进⾏。
负责颁发建筑⼯程施⼯许可证的部门及其⼯作⼈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不符合开⼯条件的建筑⼯程颁发施⼯许可证的,应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法第六⼗⼀条规定,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经按法定条件竣⼯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
对建筑⼯程的质量实⾏监督检查和竣⼯验收制度,是保证建筑⼯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负责⼯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验收的部门及其⼯作⼈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对建筑⼯程的质量进⾏监督检查和验收,对不合格的建筑⼯程,不得出具质量合格⽂件,不得按照合格⼯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保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2018年5月,贸易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随后,贸易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保理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以应收账款为质押,为贸易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融资款项。
贸易公司承诺在供应商支付货款后,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2018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
然而,供应商在收到货物后,由于市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贸易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款项后,并未按照约定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贸易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是否有效?2. 贸易公司是否应当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关于保理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贸易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由融资租赁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贸易公司在收到供应商的款项后,应当按照约定将款项归还融资租赁公司。
然而,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保理合同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就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转让事宜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的一种。
出租车误工费起诉状
出租车误工费起诉状原告:XXX(姓名)被告:YYY(姓名)案由:出租车误工费纠纷正文:尊敬的法院:本案系原告XXX起诉被告YYY的出租车误工费纠纷,现向贵院提出起诉,并按照以下事实和理由向贵院递交如下起诉状,请贵院依法处理。
一、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描述:原告XXX于2022年10月1日乘坐被告YYY驾驶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在途中,被告行驶不慎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需要进行维修。
由于事故双方需要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并办理相应的事故处理手续,导致原告误工超过了2小时的时间。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合同中“由于运输人原因致使运输迟延,造成托运人损失的,运输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该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的误工费进行赔偿。
(三)证据:1. 原告出示乘坐被告出租车的交通卡记录,证明其于事故当天在出租车中乘坐;2. 原告提供了工作单位开具的工资单,证明其每小时工资为XXX 元;3. 原告出示了交通事故处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归属。
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误工费共计XXX元;2. 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陈述事项1. 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权利;2. 被告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并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
四、证据目录1. 交通卡记录2. 工资单3. 事故认定书五、诉讼请求和理由本案涉及运输合同中被告责任的确定,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驾驶出租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误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求的误工费金额合理合法,应当被支持。
六、法律适用和裁判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七、代理人及联系方式原告的代理人为:姓名:XXX执业证号:XXX联系方式:XXX八、请求判决方式1. 裁定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共计XXX元;2.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主旨:
本条是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有关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债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质押合同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其注册商标和注册号、专利权人及其专利号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担保的范围等。
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后,该质押合同不当然生效,还需要向各自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里的“管理机关”是指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管理机关。
具体地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商标专用权的管理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是专利权的管理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
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管理机关。
这些管理机关在办理出质登记时,主要登记质押合同的内容及日期。
商业保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业保理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负责对甲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服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的保理款项。
然而,在保理服务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导致乙方无法按期收回保理款项。
乙方遂向甲方提出异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诉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虚假记载?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方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乙方在保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经核实,甲方确实存在虚构应收账款的行为。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属于甲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在发现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提供的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 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商业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商业保理合同属于金融服务合同,其法律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
2. 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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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
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又应当对权利转让的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
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债权得让与之,但其性质不容许让与者,不在此限。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债权人得将债权让与第三人。
但下列债权不在此限:(一)依债权之性质不得让与者;(二)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转让者;(三)债权禁止扣押者。
在吸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条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的合同。
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
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
但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债权人不遵守约定,将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转让的权利,该转让行为就有效,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擅自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
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我国文物购销一直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
为了保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严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
因此,公民违反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人的,其转让所有权的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