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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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保代培训资料

第一部分:法律部分

审核主要依据

1、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法》第13条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主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创业板首发办法(证监会令第123号),法律适用意见(1号主营业务,3号实际控制人)

3、信息披露准则

招股说明书准则(主板、创业板)

申请文件准则(主板、创业板)

4、编报规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12号),保险公司(第3号),证券公司(第5号),房地产业务(第10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17号)、商业银行(第26号)

5、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发行监管部函【2012】244号)、与盈利能力相关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

6、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7、审核备忘录第5号(会后事项及封卷)、第8号(变更中介机构)、第16号(转向复核)

8、发行监管问答

9、有关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12】1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字【2006】38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等

10、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文件(如:《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末)(2013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2011年修订)、《镁行业准入条件》、《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等)

11、各行业的相关规定

如医药行业、血制品行业等

审核关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资格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1)批准程序

a、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外资企业需商务部门批准(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2008年)

c、定向募集公司,省级政府确认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整体变更)

整体变更:不高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如评估调账,重新运行3年

(3)发起人和股东,合法合规

a、2人至200人以下发起人(2006年1月1日起设立,5名以上发起人)

b、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

c、不属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

d、股东适格:不属于公务员,不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外资企业一般不得为境内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4)运行期限

a、持续经营3年,qI断的重新计算

b、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可以连续计算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可连续计算

c、主板国务院特批可以豁免3年

2、注册资本足额缴纳,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出资瑕疵常见案例(7大类)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虚假出资(未实际交付出资、以发行人的资产增资、未按期缴纳出资)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抽逃出资

发起人或股东涉嫌出资不实(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出资的评估确定的价值)

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务、信用、商誉等出资)

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比例(北京、深圳等地方性规定)

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出资程序不完备(未评估、为验资)

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利属纠纷

(1)土地(出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

(2)房屋建筑物(权属瑕疵)

(3)核心技术、专利、商标(诉讼、举报)

4、股权清晰

(1)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可能影响控制关系的冻结、质押)

(2)国有股份:股份设置批复、股权转让、国有股转持

(3)集体股份:股权量化的处理

(4)股份代持:解除

(5)红筹架构: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架构去除,并将控制权转移到境内

(6)信托公司持股:自有基金、信托计划

(7)国企改制:国企职工不得持有下属公司股权(2008年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8)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9)突击入股:披露和核查

(10)股权激励等影响股权稳定性的协议安排,解除(2014年修订的创业板招股书准则探索允许存在股权激励安排)

5、股份锁定

(1)上市之日起锁定3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一致行动人。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难以认定的,从高到低不低于发行前50%股份主板上市前一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

(2)从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年:主板上市前三年(创业板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入股

(3)上市之日起锁定1年

(4)董监高持股,一年后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25%

6、管理层和业务具有稳定性

(1)考查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3)业务稳定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适用意见1)

实际控制人认定

考察期(主扳3年,刨业扳2年)

股权结构相对稳定(以工商登记为主)

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不予认可

7、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例外规定】

国务院或省级国资委因管理需要无偿划转直属国有股权或对企业重组,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符合下列情形,视为实际控制人变更:

属于国资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资委或省政府按程序决策,且提供相关决策或批复文件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其他发行条件

划转或重组对发行人的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务经营

1、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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