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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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收发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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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局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机关公文办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办理

(一)外单位所有来文及各处室接到的文件、通知等,应统一由综合处办理收文手续。

(二)收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签收、编号、登记、分送、阅示、分办、催办、保管、归档、销毁等。

(三)综合处接到来文后,要认真清点,核对并逐件编号,粘贴文件处理单,并登记收文登记簿。

(四)综合处按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分送;局领导阅示后,由综合处按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分办。

(五)传阅文件应于两天内阅毕;有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六)办理完毕的来文应由综合处进行归档。

(七)各处室在办理来文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八)保密件应单独编号,并于收到当日送局领导阅示,阅完后单独保管,并做好保密件的清退工作。

二、发文办理

(一)凡需统一编制支付局文号的公文,纳入发文范围。

(二)发文办理的程序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印发、归档、销毁等。

(三)凡需制发的公文,需填制支付局发文稿纸,由拟稿人签字,不需会签的文件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需会签的文件经由有关处室会签后,统一交综合处审核后,由局领导审核签发。

(四)经签发的公文,统一由综合处编制文号并印刷。

(五)签发后的公文,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

(六)公文办完后,综合处应及时将公文的签发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其他

(一)其他对外报送的材料,由业务处室填写对外报送材料登记簿,经综合处审核后,报局领导同意方可对外报送。

(二)收发文管理及材料对外报送纳入支付局日常考核。具体赋分将按照《支付局工作目标及督查事项考核赋分办法》办理。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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