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
备注:1、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2、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方式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时间推断:1500-2000元/具;致伤(死)物认定:800-1200元/件;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200元/件;死后个体识别:2000-2500元/具。
热门城市:张家口律师济宁律师常州律师宿州律师呼伦贝尔律师云浮律师巴彦淖尔律师鸡西律师扬州律师现今,因人们生活中各种所需,各种鉴定机构营运而来。
当我们准备前去做鉴定时,不妨先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并做好相关准备。
下面我们以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来给大家讲解一下。
四川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最新四川省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房产作为重大资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关于房产司法鉴定的各类事件逐渐增多。
因此,熟悉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显得越来越有意义。
那么房产司法鉴定费用标准究竟有何不同,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房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川价发〔2004〕271号的要求,四川房地产评估鉴定按鉴定标的总价的1-6‰来收取,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鉴定费视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难易程度而定,且各个机构收费不一致,存在很大差异。
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的逐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司法会同省物价局确认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核定收费标准。
▲(二)房产估价司法鉴定中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存在的问题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的案件后按照法院的要求完成房地产评估工作因此依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合理、合法的。
评估机构以往是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再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但在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当事人时常出现困对鉴定结论或对案件判决不满意拒绝交纳评估费用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交纳的启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在5日内向鉴定机构交纳并告知当事人逾期不交将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戚院要求涉案的当事人向评估机构先期预交部分评估费用,待评估机构的正式报告发出前交清剩余评估费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决定降低我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等部分特种设备相关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
二、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发[2009]12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2009年7月28日川价发〔2009〕127号)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
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一、涉税鉴证收费属税务代理收费范畴,管理按照川价费〔2003〕222号文件执行。
二、涉税鉴证收费项目和标准: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1000万元20000元1.51001万-5000万元30000元1.65001万元以上0.6‰2.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业务鉴证》序号年经营收入收费标准1.1500万元以下10000元1.2501万-5000万元20000元135001万-1亿元30000元1.41亿元以上0.5‰3.《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序号损失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5000元1.251万-100万元10000元13101万-500万元20000元1.4501万以上0.4%4.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序号帐面亏损额收费标准1.150万元以下2500元1.251万-100万元5000元1.3101万-500万元10000元1.4501万以上0.2%5、《出口退税申报鉴证》参照表一。
6、下列十一项扩展鉴证业务执行“协议定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鉴证》《技术开发费扣除鉴证》《固定设备投资抵免鉴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建帐企业)、亏损弥补、财产损失鉴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率与销售收入毛利率的差异调整鉴证》《减免税申请鉴证》《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鉴证》《本年度申请企业所得部退库2万元(含2万元)以上鉴证》《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鉴证》《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鉴证》《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三、鉴于本文收费项目属于中介服务涉企收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故此批复自2009年7月15日起仍以试行方式执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各方面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24日川价发〔2004〕271号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川价发〔2004〕271号文件更正补充的通知川价发〔2004〕289号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4〕27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存在疏漏。
经研究,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4〕27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内容更正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川价发〔2004〕271号文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规定和管理。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人员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内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鉴定费。
1. 人身损害鉴定,按照不同的损害程度和鉴定难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2. 财产损失鉴定,按照涉及金额的大小和鉴定难度,分为小额、一般、大额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3. 文书鉴定,按照鉴定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交通费。
对于需要到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鉴定人员,按照实际交通工具费用和路程远近进行合理报销。
三、住宿费。
对于需要外出进行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按照实际住宿费用进行合理报销。
四、其他费用。
如通讯费、材料费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同时,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鉴定工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司法鉴定收费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或变相收费。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总之,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鉴定人员的权益,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司法鉴定人员和当事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良好秩序。
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
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对司法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司法评估是指依法对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司法活动中需要评估的财产、权益等进行评估的活动。
司法评估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是指司法评估机构为提供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评估费用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对象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 交通、住宿等费用,在进行司法评估活动过程中,评估人员可能需要出差、住宿等,相关费用应当合理计算,并按照规定报销。
3. 其他费用,在司法评估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材料复印、资料查询等费用,也应当合理计算并报销。
三、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
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执行,确保评估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评估机构在执行收费标准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或增加额外费用。
四、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与管理。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理评估费用纠纷和投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四川司法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司法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评估费用,确保评估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高质量的评估服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川价发[2008]24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川价发〔2008〕246号)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经过两年试行,对规范我省律师收费行为,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6〕258号)停止执行。
附件:1.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川发改物价[2010]580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规范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标准和行为,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证,提高价格鉴证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涉案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经同级编委批准的专门机构。
价格鉴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须取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的价格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跨区授权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及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四川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Don't put all the eggs in the same baske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四川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元/具死亡方式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时间推断:1500-2000元/具致伤(死)物认定:800-1200元/件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200元/件死后个体识别:2000-2500元/具。
在现代社会当中很多人对于原来走失的孩子找回来之后会进行一个亲子鉴定,因为这种科学上的鉴定可以帮助他们找回自己的孩子。
但是在做亲子鉴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一个经济上的因素,也就是司法鉴定的费用问题,那么。
四川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方式鉴定:1500-2000元/具死亡时间推断:1500-2000元/具致伤(死)物认定:800-1200元/件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800-1200元/件死后个体识别:2000-2500元/具尸体尸表检验:800-1200元/具尸体解剖:2500-3000元/具,含尸表检验、解剖、缝合、切片、死亡原因、方式、时间开棺验尸:3500-5000元/具,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象病理组织切片检验:30-60元/片二、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序鉴定:400-600元/例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800-1000元/例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500元/例劳动能力评定:500元/例活体年龄鉴定:600-800元/例性功能鉴定:600-800元/例医疗纠纷鉴定:2500-5000元/例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800-1200元/例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800-1200元/例三、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定能力鉴定:600-800元/例刑事法律能力:800-1500元/例民事法律能力:300-800元/例精神操作程度鉴定:2000-2500元/例智能障碍鉴定:1000-1200元/例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2000-2200元/例亲子鉴定(DNA):2000-3000元/例性别鉴定:800-1200元/样本种族和种属鉴定:2000-2500元/样本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500-700元/样本·项定量毒物分析:800-1000元/样本·项司法会计鉴定(按送鉴账面金额)50以下(含50万元) 收费额1800元50-100(含100万元)收费额 3600元100-500(含500万元)收费额 7200元500-1000(含1000万元)收费额 10000元1000-5000(含5000万元) 收费额13000元5000-10000(含10000万元)收费额 16000元10000以上 2.5‰不足1800元按1800元计。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23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批复(川价字费[2000]231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司法厅,各市、地、州物价局:你厅“关于请予批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实际,现将《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所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4号)第四条、《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基层法律服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一)解答法律询问;(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轻微刑事等诉讼活动;(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六)主持调解纠纷;(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所需人员数量、需时长短、标的大小、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在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The secret of competitive advantage is innovation, which is more so now than at any time in histor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对个别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四川省群众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果对证据真伪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申请人要预先缴纳鉴定费用。
关于收费标准,四川省有相关管理办法,那么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省场调节价管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合理制定《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
在《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列明的司法鉴定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24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247号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成都市收取房屋装修结构安全鉴定费的申请报告(成财综[2001]5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1、凡因房屋装饰装修确需改变房屋结构(涉及墙、梁、板、柱及明显加大荷载)的,由申请改变房屋结构进行装修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向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缴纳房屋安全结构鉴定费。
并接受结构安全审查和管理。
2、川价字非[1992]107号文中规定的原危房鉴定费的范围和对象。
二、收费标准按表执行。
三、收费单位需到成都市物价局办理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内容,实行亮证收费。
四、其余市、州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规定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文下达。
附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费标准收费计算计算面积和方法收费标准(元) 收费单位缴费者项目单位木、砖木混合钢混钢住宅套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250 300 350 区房管局申请房屋装修(处)6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0.8 1 1.2 的产权人或使非住宅套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 350 400 500 市房屋安用人(处) 4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1 1.8 2.6 全鉴定办公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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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11月24日川价发〔2004〕271号
四川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印发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试行一年以来,对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和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将重新核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
在接受社会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按本通知规定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三、本通知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
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
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但
不得突破规定幅度上限。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办公场所或收费点公示本司法鉴定机构涉及的收费项目
和标准。
凡未公示的机构不得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年。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