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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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