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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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川价函[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2006年3月1日川价函〔2006〕30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你厅川卫函〔2006〕77号《关于核准四川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与卫生厅多次研究,并征求部分血站意见,现将我省临床医疗用血价格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具体价格见四川省公民临床医疗用血价格表。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各级血站在临床用血复检过程中,未使用进口乙肝表面抗原、丙肝、艾滋病病毒抗体试剂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0%。

二、医疗机构供患者价格已含储血费,血站向医疗机构(含储血点)计划内免费送血,临时或急救临床用血的运费由医疗机构或储血点承担,其费用由医疗机构和血站协商解决,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各医疗卫生机构配血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辐照血液项目暂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开展,病毒灭活血浆项目暂时由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德阳市中心血站开展。

其它血站开展上述两项项目需报经省卫生厅和我局同意。

四、成都血液中心开展的ABO血型基因等检测新增项目,仍按我局川价函〔2005〕16号《关于规范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1.ABO血型基因定型检测每人份120元2.血小板抗原基因定型检测每人份370元3.HLA—B27抗原基因定型检测每人份110元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各医院临床用血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书规定的价格,要按有关价格法规进行查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8.28【实施日期】201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903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为做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规范我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省、市(州)两级管理。

省负责管理制定全省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新版项目规范》中对接后增减的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附件二)、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制定特需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省负责审批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是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标准;二是中央、省属(含部队师级以上医疗机构,下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在市(州)未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

各市(州)负责审批省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二)总量控制。

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川卫办发[2006]33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06]336号)各市(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8月1日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公布的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

第五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2.13•【字号】成价费[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修订成都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一)(成价费[2004]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市直属医疗单位及驻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新项目价格)执行以来的情况及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新项目价格中有关价格的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配合计算机收费工作的开展,各医疗机构可将新项目价格按“项目内涵”及“说明”中的内容在主项目码下作为明细项目进行扩码。

例:编码:121000001洗胃,该项目“说明”中有使用洗胃机加收5元的内容,即可扩码为:12100000101洗胃机加收5元。

二、凡新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没有明确可以另计费的药物、卫生材料等,一律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对“说明”和“除外内容”中明确允许另计收费的药物和卫生材料,不采取扩码的方式,按药品管理方式建立材料库进行管理和打印清单。

三、新项目价格中,凡没有安排等级差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二级乙等以下医疗机构在执行时可不实行下浮。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级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向下浮动的实际执行价,应及时报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备案。

在新项目价格中,确属价格偏高或价格偏低的医疗服务项目,各医疗机构应尽快反馈,以便我们及时掌握和调研,分期分批进行合理修正。

五、编码为110900001普通病房的床位费,说明栏中第二条修改为:“各级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各级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可在相应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0%;儿科、产科病床、肿瘤病床上浮30%。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二O O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
理用药 、 合理施治 。 五、 强化医疗 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 。积极探索改进 医疗 保 险按项 目 费的结算方式 , 付 逐步推进总额预付 与服务单元付 费相结合 的结算办法 , 促进定点 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 制医疗
费用。进 一步加强定点 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 不断 完 善、 及时签订 、 全面履行服务协 议, 逐步建立定点服务机构诚信 评价 制度 .积极研究医疗保险利H 社区 生 服务 的相关政策 , j 引导参保 人员合理就医 。 我省有关部 f 要按 照职责分丁 , J 相互配合 , 加大监督检查 T作 力度 , 对违反有关舰定的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 本通 知从 20 0 6年 8月 1¨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国务院法制办
二O O六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关 于进 一步整顿药 品和 医疗 服务 市场价格 秩序 的意见
近年来 . 中央 、 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 , 党 减轻群 众 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审视 . 各有关部 门相继采取 了一系 列治理整顿措施 , 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 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 盾仍很突 , 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 负担 , 经同务院 同意 , 现就进 一步整顿药品和 医疗 服务市场价
关于转发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 门《 印发关 f 于进一步整 顿药 品和 医疗服务市场价 矗 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器


川 价发 『0 6 12号 2 0 ]5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 】印发关于进一 步整顿药品
四川省劳动和社 会保 障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药监局
业单位 、 民间非营利组织职 丁切身利益的大事 。各地要切实加

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

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

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最新四川医疗服务价格一、医院挂号费1·一般专科门诊挂号费:元/次。

2·专科门诊特需号挂号费:元/次。

3·专科门诊特需号加号费:元/次。

4·专科门诊急诊号挂号费:元/次。

5·专科门诊急诊号加号费:元/次。

6·门诊专科初始就诊挂号费:元/次。

7·门诊专科初始就诊加号费:元/次。

8·门诊急诊初始就诊挂号费:元/次。

9·门诊急诊初始就诊加号费:元/次。

二、医疗检查费1·一般检查费:元/项。

2·特殊检查费:元/项。

3·医技辅助检查费:元/项。

4·实验室检查费:元/项。

5·影像学检查费:元/项。

三、医疗治疗费1·一般治疗费:元/次。

2·专科治疗费:元/次。

3·特殊治疗费:元/次。

4·康复治疗费:元/次。

四、手术费用1·一般手术费用:元/次。

2·特殊手术费用:元/次。

3·微创手术费用:元/次。

4·高难度手术费用:元/次。

五、药品费用1·西药费用:按照国家药品目录价格收费。

2·中药费用:按照国家药品目录价格收费。

3·特殊药物费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

六、住院费用1·病床费:元/天。

2·膳食费:元/天。

3·护理费:元/天。

4·医疗材料费:按照实际使用量核定收费。

5·医疗服务费:按照实际服务项目核定收费。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2·《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

3·《价格法》:对价格的计算、调整和监管进行了规定,包括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

注释:1·元/次:表示具体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川价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21日川价发〔2009〕20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我省自2001年贯彻《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来,各市州物价局在归并医疗服务项目、分摊测算医疗服务成本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予以整改。

一、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码的问题。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规定项目编码为9位,由于《规范》中一部分项目没有列到终极项目,而是在项目内函中用“不含”、“包括”的表述蕴含了一批子项目。

为了不引起歧义,各地在设置子项目时,不应直接用10位编码表示,可使用XXXXXXXXX-X表示。

二、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项目名称的问题。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的管理原则是国家管项目,省级管价格。

医疗服务项目的名称是全国统一规范的,各地不得随意更改。

三、关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除外内容的问题。

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规定,不得以设备、试剂、材料的型号、产地分别立项。

因此,不应将进口试剂和设备列为除外内容或在说明栏中表明进口试剂和设备可以加价。

对不同试剂和设备的成本差异,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

四、其他问题。

1、目前绝大多数卫生材料是实行的市场调节价,价格有一定变动幅度,因此,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准许单独收费的卫生材料,不宜规定具体价格。

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2005-03-16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1 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22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1999]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考虑现阶段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要与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考虑基本医疗需求,又考虑不同层次的医疗消费差别。

(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仅限于参保人员治疗需要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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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
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3.02
【实施日期】199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
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
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
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
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

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

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

项目如下:
(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
(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
(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各地要严格按上述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增设、分解上述项目。

二、本次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调增的项目有挂号费、住院费、处置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复苏费、X线透视、照片、造影费等;降低的项目有磁共振、体外震波碎石等;未调整的物理检查费、核医学检查费、口腔处置手术费等,将在适当机予以调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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