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总结考评工作
学 发展观 ,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 高 度 出发 , 充 制 , 固专项 整治 成果 。 医疗 服务 市场 和血液 安全 巩 分认 识做好 打击 非 法行 医 专 项行 动 和非 法 采供 血 监管 是 一项长 期 艰 巨的任 务 。各 级 政 府 和有 关 部
专项 整治 总结 考 评 工 作 的重 要 意 义 , 实 加 强 领 门必须将 其作 为 一项重 要工 作 , 到常抓 不懈 。要 切 做
集约 发展 、 创新 发展 、 可持 续发 展 、 和谐 发 展 , 长 珠 闽 、 人 全 球 化 ” 战 略 作 出 了重 要 贡 献 , 融 新 为 发 展 、 00年高 速公路 通 车里程 突破 30 00公里 , 我 省在新 的起 点上 实 现 崛 起新 跨 越 作 出 了重 要 贡 确 保 到 2 1 献 。为此 , 政府决 定对 江西 省交通 厅 予 以通 令嘉 为实 现江西 崛起 、 快 富 民兴 赣 、 面建 设 小 康 社 省 加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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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 府办公 厅文 件
4 3 希 望江 西省 交通 厅全体 同志戒骄戒 躁 , 再接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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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线 赣州 城 西 段 、 婺 黄 ( ) 景 鹰 、 大 和 武 吉 厉 , 景 常 、 康 进一 步 团 结 和 率 领 全 省 交 通 系 统 广 大 干 部 职 高 速公路 基 本 建 成 通 车 ( 安 至 宜 丰 天 宝 互 通 以 工 , 吉 深入 学 习贯彻 党 的十 七 大精 神 , 高举 中 国特 色 南 段 ) 新 增 高 速 公 路 14 , 50公 里 , 18 年 至 社 会 主义伟 大 旗 帜 , 是 99 以邓 小 平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三 20 高速公 路 里 程 总 和 的 2 3倍 , 我 省 高速 重 要思 想为 指导 , 02年 . 使 以科 学 发 展 观 为统 领 , 真 贯 彻 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川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提升我省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迎接新一轮产业变革,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创新驱动、开放合作,坚持产业集聚、绿色发展,坚持提升质量、保障供给,通过优化应用环境、强化要素支撑、调整产业结构、严格产业监管,激发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医药产品从研发到上市全环节的成本,加快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药产业智能化、服务化、生态化,实现产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转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医药产业创新能力进入全国前列,新增一批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形成政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创新药、专利药、首仿药、智能医疗器械研发、中药种植及大品种培育取得重大进展。
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临床短缺用药供应紧张状况有效缓解。
产业绿色发展、安全高效,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市场环境显著改善。
医药产业规模突破500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高于15%,工业增加值增速持续位居各工业行业前列。
三、重点任务(一)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1.促进创新能力提升。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食药监管办〔2013〕104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卫生厅等七个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30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召开的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视频会议精神,为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按照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集中整治阶段、深入巩固阶段,认真开展专项检查。
对非法行医、违法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开展对零售药店非法行医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专项检查。
(一)重点查处零售药店非法行医行为。
坚决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照不齐的,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在零售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重点核查零售药店有无非法行医的场所及行为。
对有坐堂行医的零售药店,重点检查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人员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并核对其执业的范围、地点、类别是否与其证照一致。
严格检查零售药店药品来源是否合法,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购进药品来源不明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2.21•【文号】国办发[2000]16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二OOO年二月十六日)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医疗服务技术规范。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09
•【字号】川卫办重传便函〔2022〕21号
•【施行日期】2022.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
案的通知
川卫办重传便函〔2022〕21号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水利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省供销社:为持续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安排部署的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2018-2020年)防治成果,及时发现防控工作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切实落实综合防治和干预措施,探索建立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2022〕7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地方病防治三年攻坚行动“回头看”调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正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由当地政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应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川04行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审理法官】万伟邓华黄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赵华铃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当事人-个人】赵华铃【当事人-公司】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琼【代理律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华铃;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告】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赵华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接受法庭询问,视为放弃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权利。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参加过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不应认定为超出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执业。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
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调研报告(08届法学班于一鑫江苏省卫生监督所)2004-2007年,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
经过3年的专项行动和整治,各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群众举报投诉减少,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得到遏制。
但由于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就医保障未解决等原因,个别地区非法行医问题比较突出,采供血机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处罚原则、损伤后果认定等问题,为打击非法行医又提供了一样“利器”。
为全面了解我省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掌握各地在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加强卫生行政机关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于2010年4月13日至16日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结果回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主要对苏州市、吴中区、张家港市、如皋市等3个市和一个区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等方式,了解了自《解释》颁布以来,各地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数量、处理结果及反馈机制情况;案件的查办流程;案件的移送流程;组织领导情况;联动机制的建立情况;召开联席会议情况;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及各地对有关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各地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召开联席会议《解释》出台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高度重视,组织各级卫生监督员和负责医疗机构监管、协管人员认真学习了《解释》的有关内容,如皋市还对每位参与学习的人员签订了学习书,做到了学实、学懂、学以致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成办函〔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6〕20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多元办医格局的形成尚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促进社会办医的意义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协同配合,确保工作任务落实《意见》围绕促进社会办医包含进一步放宽准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促进资源柔性流动、落实同等政策待遇、优化创业发展环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等九个方面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目标绩效管理市政府将把促进社会办医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负责领导和责任人员,根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市医改办要密切跟踪有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定期督促检查,加强指导协调,促进社会办医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今年以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但我委在近期开展的尘毒危害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地区存在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不平衡的情况,为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督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日常监督职责的承接工作,加强与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摸清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并全部纳入监督对象名录库,坚决杜绝出现工作断档、监管真空现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要求,按照属地化原则,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摸清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的基础上,明确市县两级监督执法任务。
要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支撑机构和监督执法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
承担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巡查、协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推进重点工作(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健康四川行动、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等重点工作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紧紧围绕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倒排工期,及时分析解决问题,强化工作督促落实,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无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推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2019年年底前杜绝县区一级职业卫生“零执法”。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省卫生健康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礼杰李科联系电话:************指定邮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8月17日四川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职责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四章考核和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以下简称质控工作)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成立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川府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与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省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实践、注重质量。
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2.创新机制、服务健康。
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3.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卫生工作基础,建立适应不同地域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搞“一刀切”。
4.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对涉及首诊在基层、全科医生执业和激励的改革措施,可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并逐步推广。
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8.23•【文号】卫监督发[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川卫办发[2014]9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99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厅2014年四3月25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四川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全省建立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管理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第五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是指在保持资产归属关系、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投入渠道不变的情况下,由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之间,通过纵向或横向医疗资源共享、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医疗机构联合组织。
推进医联体建设,是深化医改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是推进医疗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坚持公益、创新机制,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联体建设发展,健全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进一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效率提高,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政策落实,方便群众更好就医,不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启动以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为主要形式的医联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发挥引领作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基本搭建医联体制度框架。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川卫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发〔2018〕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委组织对《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印发的《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1号)和2011年印发的《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和<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约谈制>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58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2月11日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乡村医生为我省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小编寄语: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政法函〔201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非法“微整形”、“黑诊所”、“号贩子”等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一)以城市生活美容服务机构(私人工作室、会所、美甲店、生活美容院等)为重点,查处美容机构、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以及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二)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
(三)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
(五)坚持打击“号贩子”行为,以医疗资源集中区域、优势医疗资源集中的三级医疗机构、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为重点,集中优势力量,重拳出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三、实施步骤(一)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月至**月)。
区直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深入排查非法行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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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
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严肃查处和追究违规行政审批和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
(二)专项行动设4个专门小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组。
卫生部门牵头,整规、人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