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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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5]9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3
【实施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5]93号2005年5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以及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动员部署会议精神,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四川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及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
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我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二)严厉打击医疗服务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乡镇的无证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重点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六)严肃查处和追究违规行政审批和包庇、纵容非法行医活动的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当地卫生部门牵头。
(二)专项行动设4个专门小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管理组。卫生部门牵头,整规、人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