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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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
1、医护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规定的学分管理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学分管理期为每三年,由所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分完成率不得低于90%。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具体内容以学分管理活动需求为原则,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学分管理项目定制化活动。

4、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学分管理期内参加相应的学分管理活动,未及时完成学分管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及格”后,由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再次安排参加学分管理活动,并在学分管理期内完成学分管理。

5、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分管理期结束后,参加学分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需要重新考试获得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涵盖《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2、学分核时间每个学分管理期一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

四川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 电子学分授予流程中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03月目录1.国家级项目电子学分授予流程 (1)1)项目计划 (1)2)考核评估 (8)3)项目反馈 (9)4)学分送审 (9)2.省级I类项目电子学分授予流程 (10)1)项目计划 (10)2)考核评估 (18)3)项目反馈 (19)4)学分送审 (20)3.院内项目电子学分授予流程 (21)1)项目计划 (21)2)项目执行 (26)3)学分送审 (26)1.国家级项目电子学分授予流程1)项目计划第①步:完善项目详情进入【项目举办】-【项目计划上报】,勾选项目点击【上报通知|上报日程】,如图1所示。

图 1在项目详情页,需要确认主讲人学分、实际举办开始时间、实际举办结束时间、首次签到截止时间、举办方式、举办城市等信息是否正确,完善项目信息后,点击【保存】,如图2所示。

图 2第②步:完善项目通知完善项目详情后,切换到【项目通知】页面。

可上传图片或填写文字内容,如图3所示。

图 3第③步:项目日程新增日程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在页面点击【新增日程】添加,一种是导入项目日程。

第一种:新增日程点击【新增日程】,新增内容区会显示在下方,选择时间区域、输入题目以及主讲人后,点击【保存】。

选择时间区域时需在【项目详情】页设置的实际举办开始时间和实际举办结束时间范围内,如图4所示。

可点击【收起】,隐藏内容区域。

图 4第二种:导入项目日程点击页面中下载模板的链接,下载日程模板,如图5所示。

图 5打开下载的模板,正确编辑好内容后保存文档,回到平台,点击【导入项目日程】,如图6所示。

图 6进入选择文件页面,选择保存好的文件,点击【打开】,如图7所示。

打开后数据会导入到日程列表中。

图 7可删除日程,选择列表中的一条数据,点击【删除日程】,平台提示:确认删除选中的日程?,点击【确定】,删除日程;点击【取消】,取消删除操作。

填写完成后,点击【上报】。

(管理制度)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俩类。

(壹)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壹级学科学会举办、且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1、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之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之上医院)、县级及之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壹)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壹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壹)。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壹)凡由单位组织自学和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定》,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现结合《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讲求实效,探索前沿,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以不断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用人单位要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增加投入以多种形式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将培养与使用有机结合。

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学时认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全继委发[2001]第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4、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5、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他机构须先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

四、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各单位应将拟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按统一要求,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2013年卫生、中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2013年卫生、中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2013年卫生、中医药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7.16【实施日期】2013.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2013年卫生、中医药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职改办、卫生局,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成都市201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现就2013年卫生、中医药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在我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体、民营机构)从事西医药、中医药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规定考评范围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技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受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2、学历及任职年限(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四川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且成绩在三周年有效期内。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四川省卫生副高评审公示

为做好2016年全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范围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计⽣机构(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的个体、民营、集体机构)从事卫⽣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中医药专业技术⼯作的⼈员,均可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市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计划⽣育服务站、村卫⽣室及同级医疗卫⽣计⽣机构,可申报基层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年同时申报卫⽣、中医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基层卫⽣⾼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申报评审条件 (⼀)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发⽣医疗事故责任未满3年、发⽣医疗差错责任未满1年、受⾏政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学历及任职年限 1、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卫⽣专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医学博⼠后出站⼈员; (2)医学博⼠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医学硕⼠学位,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医学⼤学本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医学⼤学专科毕业,受聘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可申报评审卫⽣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9年,参加全国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计⽣机构⼯作5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员,可申报评审中医药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后出站⼈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作满9年。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四川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四川省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05〕3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前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管理,促进职称晋升工作合理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人员:医院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一)晋升卫生专业初级(师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3)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满5年。

3、任现职以来,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任职年限内,每年继续教育学分均获得25学分以上。

(二)晋升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任现职期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2、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本科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2)大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3)中专学历,受聘卫生专业师级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川继委办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川继委办发〔2020〕6号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在川部队医疗机构,有关学术团体:根据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新申报项目:2020年11月2日—2021年2月10日;备案项目:2020年11月2日—2021年2月10日;请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设定本地的申报截止时间,认真完成项目初审及上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

二、申报方式请登录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http://202.61.90.26/)-省继教管理平台入口栏目,在平台内完成申报。

三、申报要求2021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按照《2021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要求执行。

四、注意事项(一)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可申报冠名本单位或本单位作为唯一/第一主办单位的项目,不得为其他机构申报项目。

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不可重复申报。

(二)请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委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有关省级学协会严格按照《2021年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并上报,上报至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的项目将不再退回修改。

(三)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拟面向外单位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内登陆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填报《2021年面向外单位举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并做好学员考勤考核、学分发放与登记,未在系统备案的项目将不予认定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

川省卫生厅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卫办发〔2010〕158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经厅务会讨论通过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doc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doc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doc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原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原卫生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及必修项目推广及必修项目是根据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 II 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成果)、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讨论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 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 II 类学分 15-20 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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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05〕3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二OO五年三月一日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

论文摘要者:国际会议6学分,全国会议5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3学分。

参会者每次只记一项,不重复记分。

(三)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授予Ⅱ类学分标准(一)凡由单位组织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写出综述,每2000字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获得市、州、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的,按不同标准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发表学术论文,按作者排序及不同级别刊物授予不同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五)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七)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新技术推广等,每天授予主讲人2学分、参加者1学分。

(八)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授予主讲人1学分、参加者0.2学分。

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九)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经考核合格者,6个月及其以上的,授予25学分;6个月以下的,每1个月授予4学分。

第七条学习经国家、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期刊、音像、光盘等刊载的有关四新自学资料,经主办单位考核,按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参加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按相关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第九条凡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第十条学分的申报拟举办下一年度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方可实施。

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项目,应当提供期刊样本、项目内容(讲稿、考题、安排计划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

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项目,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项目,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学分的考核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并在《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分的验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行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凡拟晋升高级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Ⅰ类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继教办”)负责验证,省级有关单位及市、州卫生局应将拟晋升人员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统一报送省继教办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和执业注册时,应提供《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验证部门的意见,由受理申报的单位进行复查、验证。

第十四条在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全行业管理。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评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标准修订、检查指导、效果评估等任务。

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实施县级、乡镇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检查、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负责本单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中医药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按国家、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卫生厅原制定的《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技教)认可项目学分标准》、《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定认可的通知》、《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1:获得部、省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Ⅰ类学分标准科研立项: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课题10 9 8 7 6 学分省、部级课题8 7 6 5 4 学分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等级获奖者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国家级奖一等20 19 18 17 16 学分(国家发明奖、二等15 14 13 12 11 学分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11 10 9 8 7 学分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四等9 8 7 6 5 学分省、部级一等12 11 10 9 8 学分二等10 9 8 7 6 学分三等8 7 6 5 4 学分附件2:获得市、州、县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授予Ⅱ类学分标准科研立项: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市、州级课题5 4 3 2 1 学分县(市、区)级课题4 3 2 1 1 学分科技成果奖:奖励类别等级获奖者排序(余类推)1 2 3 4 5市、州级奖一等8 7 6 5 4 学分二等6 5 4 3 2 学分三等5 4 3 2 1 学分县(市、区)级奖一等6 5 4 3 2 学分二等5 4 3 2 1 学分三等4 3 2 1 1 学分附件3:发表学术论文授予Ⅱ类学分标准刊物类别论文作者排序(余类推)1 2 3国外刊物10 9 8 学分国家级刊物8 7 6 学分省级刊物5 4 3 学分市州级刊物4 3 2 学分内部刊物2 1 0 学分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以上级别降一级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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