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885-2004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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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及制作1

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及制作1

生物有机肥国家标准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目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884—2004)微生物有机肥概念:微生物有机肥是有机固体废物(包括有机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饼粕、农副产品和食品加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微生物发酵、除臭和完全腐熟后加工而成的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2005-01-04发布2005-0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广州益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望平、沈德龙、李俊、姜昕、陈慧君、曹凤明、关大伟、李力。

生物有机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2002 有机肥料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我国微生物肥料产业需求与技术创新

我国微生物肥料产业需求与技术创新

中国土壤与肥料 2019 (2)doi:10.11838/sfsc.1673-6257.19029我国微生物肥料产业需求与技术创新李 俊,姜 昕,马鸣超,关大伟,曹凤明,李 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农业农村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北京 100081]摘 要:在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计划等战略中,微生物肥料均被列为绿色新型投入品和优先支持发展的生物制品,必将在新时代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本文在分析我国微生物肥料行业现状与标准体系特点基础上,阐述了微生物肥料具备的多功能、主动响应、信号调控、绿色环保等方面特征,提出了下一步发展的技术创新与新产品名录。

关键词:微生物肥料;产业需求;技术创新我国微生物肥料产业经过近20年的稳定快速发展,已跨入到创新最为渴望、极为迫切的时期。

在国家绿色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计划等战略中,对微生物肥料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研发新产品、新菌种、新工艺、新功效等已成为新时期产业发展目标。

本文在重点对近几年我国微生物肥料行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发展的新产品与技术方向等产业发展需求,尤其是围绕实现产业发展目标,需要重视和加速推进创新力度,为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原动力,进而推动产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 微生物肥料产业需求1.1 微生物肥料产业发展总体情况农业生产中化学肥料的过度施用和利用率的降低,导致生态安全、食品安全、能源耗竭、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矛盾日益凸显。

微生物肥料因其培肥地力、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等特点受到广泛关注,已成为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的不可替代的制胜法宝之一[1-2]。

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措施推动了微生物肥料的应用与发展,在颁布实施的《生物产业发展规划》[3]中,将微生物肥料纳入到“农用生物制品发展行动计划”;2015年原农业部制定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4],明确“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技术路径;近年又提出“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力争实现农药化肥的零增长。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以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2002 有机肥料3 术语和定义复合微生物肥料是指特定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4 要求4.1 菌种使用的微生物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须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 成品技术指标4.2.1 外观(感官):产品按剂型分为液体、粉剂和颗粒型。

粉剂产品应松散;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具有吸水性。

4.2.2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4.2.3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2。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5 试验方法5.1 仪器设备5.1.1 生物显微镜;5.1.2 恒温培养箱;5.1.3 恒温干燥箱;5.1.4 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室;5.1.5 电子天平(或精密天平,下同);5.1.6 摇床;5.1.7 蒸汽灭菌锅;5.1.8 试验筛;5.1.9 酸度计。

nyt883-2004 农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技术规程

nyt883-2004 农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技术规程

NYT883-2004农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技术规程一、简介1.1 农用微生物菌剂的定义农用微生物菌剂是指利用微生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生物质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促进作物生长、增强植物抗病性、改良土壤环境等作用的产品。

农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微生物农药、微生物肥料和微生物调理剂。

1.2 规程的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农用微生物菌剂的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以及对生产设备、人员操作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规定,保障农用微生物菌剂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

二、质量管理2.1 原材料采购(1)对原材料的来源、质量要求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原材料符合生产要求。

(2)建立原材料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

2.2 生产过程控制(1)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确保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

(2)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2.3 产品质量检验(1)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流程,包括原材料检验、中间品检验和成品检验。

(2)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追溯和记录。

三、环境管理3.1 厂房环境要求(1)坚持“清洁、整洁、干燥”的原则,确保生产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对生产厂房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处理。

3.2 废物处理(1)建立科学的废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生产废水、废气和废渣。

(2)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和标准,确保废物排放达标。

四、安全管理4.1 生产人员培训(1)对生产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2 事故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和责任。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建设5.1建立质量管理文件(1)制定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文件,确保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2)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

5.2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制度,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

(2)接受外部审核机构的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样本

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样本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样本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按以下要求自行设计标识。

要求1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标识位置1 标识应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上。

2 标识应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或原料组成,无配料清单和原料组成的应标注在产品名称附近。

标注方法1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

2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3 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文字规格1 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cm2时,文字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高度不小于1.8mm。

——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2 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文字颜色文字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a)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相同。

b)当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不同时,应与标签的底色有明显的差异,不得利用色差使消费者难以识别。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在流通过程中清晰易辨。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NY 885—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注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用微生物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NY 525-2002 有机肥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农用微生物产品microbial product in agriculture农用微生物产品是指在农业上应用的含有目标微生物的一类活体制品。

其主要指标是制品中的目标微生物的活菌含量,且表现出其特定的功效。

农用微生物产品包括微生物菌剂和微生物肥料两大类。

微生物菌剂按产品中特定的微生物种类或作用机理又可分为若干个种类,如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土壤生物修复剂等。

微生物肥料类产品分为复合生物肥和生物有机肥。

3.2 标识 marking用于识别农用微生物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表示。

3.3标签 label用以表示产品其主要性能及使用方法等而附以必要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4容器container直接与产品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储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桶等)。

3.5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以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2002 有机肥料3 术语和定义复合微生物肥料是指特定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4 要求4.1 菌种使用的微生物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须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 成品技术指标4.2.1 外观(感官):产品按剂型分为液体、粉剂和颗粒型。

粉剂产品应松散;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具有吸水性。

4.2.2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4.2.3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2。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5 试验方法5.1 仪器设备5.1.1 生物显微镜;5.1.2 恒温培养箱;5.1.3 恒温干燥箱;5.1.4 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室;5.1.5 电子天平(或精密天平,下同);5.1.6 摇床;5.1.7 蒸汽灭菌锅;5.1.8 试验筛;5.1.9 酸度计。

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_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_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前言本标准的5.1、5.3和第8章条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农用微生物菌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菌剂(即微生物接种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微生物菌剂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术语和定义(略)4 产品分类产品按剂型可分为液体、粉剂、颗粒型;按内含的微生物种类或功能特性可分为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生物修复菌剂等。

5 要求5.1 菌种生产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5.2 产品外观(略)5.3 产品技术指标5.3.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见表1,其中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按表2执行。

表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5.3.2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3。

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6 试验方法6.1 仪器设备(略)6.2 试剂(略)6.3 产品参数的检测6.3.1 外观(感官)的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到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形状、质地。

6.3.2 有效活菌数的测定采用平板计数法,根据所测微生物的种类选用适宜的培养基。

若采用最大可能数(Most Probable Number,MPN)5管法,遵照附录C的规定。

6.3.2.1 系列稀释称取样品10 g(精确到0.01 g),加入带玻璃珠的100 mL的无菌水中(液体菌剂取l0.0 mL加入90 mL的无菌水中),静置20 min,在旋转式摇床上200 r/min充分振荡30 min,即成母液菌悬液(基础液)。

[农业]生物有机肥标准NY884-2004

[农业]生物有机肥标准NY884-2004

[农业]生物有机肥标准NY884-2004 生物有机肥(NY 884-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有机肥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有机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述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2002 有机肥料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4 要求4.1 菌种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有明确来源和种名。

4.2 外观(感官):粉剂产品应松散、无恶臭味;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无腐败味。

4.3 技术指标生物有机肥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生物有机肥产品技术要求项目剂型粉剂颗粒0.20 0.20 有效活菌数?(cfu) ,亿/g25.0 25.0 有机质(以干基?计),%30.0 15.0 水分,% ?5.5~8.5 5.5~8.5 pH值100 粪大肠菌群数,个?/g(mL)95 蛔虫卵死亡率,% ?6 有效期,月 ?4.4 生物有机肥产品中As、Cd、Pb、Cr、Hg含量指标应符合NY/T798—2004中4.2.3的规定。

4.5 若产品中加入无机养分,应明示产品中总养分含量,以(N+PO+KO)总量表示。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前言本标准的5.1、5.3和第8章条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农用微生物菌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菌剂(即微生物接种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微生物菌剂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术语和定义(略)4 产品分类产品按剂型可分为液体、粉剂、颗粒型;按内含的微生物种类或功能特性可分为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生物修复菌剂等。

5 要求5.1 菌种生产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5.2 产品外观(略)5.3 产品技术指标5.3.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见表1,其中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按表2执行。

表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5.3.2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3。

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6试验方法6.1仪器设备(略)6.2试剂(略)6.3产品参数的检测6.3.1外观(感官)的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到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形状、质地。

6.3.2有效活菌数的测定采用平板计数法,根据所测微生物的种类选用适宜的培养基。

若采用最大可能数(Most Probable Number,MPN)5管法,遵照附录C的规定。

6.3.2.1系列稀释称取样品10 g(精确到0.01 g),加入带玻璃珠的100 mL的无菌水中(液体菌剂取l0.0 mL加入90 mL的无菌水中),静置20 min,在旋转式摇床上200 r/min充分振荡30 min,即成母液菌悬液(基础液)。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NY 885—2004(word 版)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NY 885—2004(word 版)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NY 885—20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注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用微生物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NY 525-2002 有机肥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农用微生物产品microbial product in agriculture农用微生物产品是指在农业上应用的含有目标微生物的一类活体制品。

其主要指标是制品中的目标微生物的活菌含量,且表现出其特定的功效。

农用微生物产品包括微生物菌剂和微生物肥料两大类。

微生物菌剂按产品中特定的微生物种类或作用机理又可分为若干个种类,如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土壤生物修复剂等。

微生物肥料类产品分为复合生物肥和生物有机肥。

3.2 标识 marking用于识别农用微生物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表示。

3.3标签 label用以表示产品其主要性能及使用方法等而附以必要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4容器container直接与产品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储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桶等)。

3.5总养分total primary nutrient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

DB14/T542—2009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用微生物制剂(本标准主要指光合细菌制剂和芽孢杆菌制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选择和制剂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水质、底质调控过程中的渔用微生物制剂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0287农用微生物菌剂NY885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T1535肥料合理使用准则微生物肥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渔用微生物制剂在水产养殖中直接用于调节养殖水质,改善水产养殖环境,促进水产动物健康生长的微生物(益生菌)制剂。

本标准中所指渔用微生物制剂包括光合细菌制剂和芽孢杆菌制剂。

3.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以一种或多种光合细菌(Photosynthetic Bacteria,PSB)为菌种,采用有机、无机原料,经培养而成的活菌制品。

3.2渔用芽孢杆菌制剂以一种或多种芽孢杆菌(Bacillus sp.)的芽孢或活菌体为菌种,经发酵而制得的活性制品。

4产品选择4.1菌种质量要求渔用微生物制剂的菌种产品应为获得农业部登记许可的合格产品,菌种应安全、有效,有产品标准,菌种安全性应符合GB20287中5.1的要求。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

生产者还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渔用光合细菌制剂4.2.1剂型:包括水剂和粉剂。

4.2.2外观、气味:水剂为紫红、暗红、棕红、棕黄色等液体,略有沉淀,略具淡腥味。

粉剂为粉未状、略带清淡腥味。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1. 咱得明确,这产品名称可得写清楚啊!就好比你去买东西,总得知道它叫啥吧。

比如那个微生物菌肥,就不能含糊其辞的。

2. 含量标识那可是关键啊!你想想,要是买个东西都不知道里面到底有多少有效成分,那不就像蒙着眼走路一样吗?比如说某种菌剂含菌量得标明白呀!
3. 生产日期得显眼啊!这就像食物的保质期一样重要,谁不想知道自己用的是不是新鲜的呢?像刚生产出来的微生物产品就很让人放心嘛。

4. 使用方法得详细啊!不然怎么用都不知道,那不抓瞎了吗?就好比给你一辆车但不告诉你怎么开。

比如要明确说明是喷施还是撒施。

5. 适用范围也不能马虎啊!总不能乱用吧。

就像穿衣服得合身,微生物产品也得用对地方呀!比如有的只适合在农田用,就别拿去果园用啦。

6. 注意事项得强调啊!这可关系到安全和效果呢。

难道能不在乎吗?就像你知道有些东西不能碰一样。

比如有些微生物产品不能和某些农药混用。

7. 厂家信息得有啊!这要是出了问题都找不到人说理,那多闹心啊。

就跟买东西得知道是哪家产的一样。

8. 储存条件也很重要啊!不然变质了咋办?这就好比把好吃的放在合适的地方才不会坏呀。

比如有些要防潮,有些得避光。

9. 咱还得看看有没有认证标志啊!有认证才更可靠呀!就好像一个人有了可靠的证书一样。

我的观点结论:农用微生物产品的标识真的太重要了,每一项都关乎着使用效果和安全,可不能小瞧了呀!大家在购买和使用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楚这些标识要求。

徐州项目产品文字实用标准(10.27)

徐州项目产品文字实用标准(10.27)

文字标准一、生物有机肥:正面内容1、肥料登记证号:2、通用名:生物有机肥3、商品名:丰泽4、商标:弘牧晟商标、丰泽商标5、执行标准:NY884-20126、剂型:颗粒7、技术指标:(建议正反面都添加)有机质含量≥45%有效活菌数≥2000万个∕克腐植酸≥2000mg/kg8、净含量:40kg/袋9、类似“中国××专家”或“专利配方”字样,以增强卖点10、SLOGAN:“肥”你不可——新生态肥料(建议正反面都添加,继续提炼)11、卖点(重点突出):1)、活化土壤 2)、分解磷钾 3)、抑制病害4)、专抗重茬 5)、保水保肥 6)、肥效持久12、公司名称:内蒙古弘牧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科学用肥专线:400-6010-766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盛乐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背面内容产品说明:本产品以纯天然有机质为原料,经充分腐熟发酵处理,特别添加特效微生物菌种和高活性矿物源腐植酸,经特殊工艺生产制备而成。

产品功效:1、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富含纯天然有机质和特效微生物菌种,促进土壤团粒结构的形成,改善土壤的理化性状,增强土壤的含水透气能力,科学使用可以明显提升土壤肥力。

2、提高肥效、降低成本:固氮、解磷、解钾,提高作物对养分(氮、磷、钾)的吸收能力,促进根系旺盛生长,有效延长肥效,降低施用成本。

3、抑制病害、提高抗性:有效抑制病原菌的生长,诱导作物产生植物生长素、细胞分裂素等活性物质,提高作物抗旱、耐寒、抗重茬等能力。

4、改善品质、增产增收:高活性矿物源腐植酸与特效微生物菌种科学配伍,显著提高果实品质与风味,有效延长果蔬的收获期,实现增产增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蒜、大葱、马铃薯、瓜果、蔬菜、茶叶、花卉、药材、粮食作物等。

使用说明主要用作基肥,也可用作追肥,直接施于土壤中并覆土,沟施、穴施、撒施均可,具体施用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注意事项:1)、本品请勿与农药、杀菌剂同时使用。

2)、与化学肥料配合使用效果更佳。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农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前言本标准的5.1、5.3和第8章条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农用微生物菌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菌剂(即微生物接种剂)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微生物菌剂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术语和定义(略)4 产品分类产品按剂型可分为液体、粉剂、颗粒型;按内含的微生物种类或功能特性可分为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生物修复菌剂等。

5 要求5.1 菌种生产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

生产者应提供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5.2 产品外观(略)5.3 产品技术指标5.3.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见表1,其中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按表2执行。

表1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技术指标表2 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的技术指标5.3.2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3。

表3 农用微生物菌剂产品的无害化技术指标6试验方法6.1仪器设备(略)6.2试剂(略)6.3产品参数的检测6.3.1外观(感官)的测定取少量样品放到白色搪瓷盘(或白色塑料调色板)中,仔细观察样品的颜色、形状、质地。

6.3.2有效活菌数的测定采用平板计数法,根据所测微生物的种类选用适宜的培养基。

若采用最大可能数(Most Probable Number,MPN)5管法,遵照附录C的规定。

6.3.2.1系列稀释称取样品10 g(精确到0.01 g),加入带玻璃珠的100 mL的无菌水中(液体菌剂取l0.0 mL加入90 mL的无菌水中),静置20 min,在旋转式摇床上200 r/min充分振荡30 min,即成母液菌悬液(基础液)。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0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微生物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以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170—1987 数值修约规则GB 18877—200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T 19524.1—2004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19524.2—2004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NY 525—2002 有机肥料3 术语和定义复合微生物肥料是指特定微生物与营养物质复合而成,能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4 要求4.1 菌种使用的微生物应安全、有效。

生产者须提供菌种的分类鉴定报告,包括属及种的学名、形态、生理生化特性及鉴定依据等完整资料,以及菌种安全性评价资料。

采用生物工程菌,应具有获准允许大面积释放的生物安全性有关批文。

4.2 成品技术指标4.2.1 外观(感官):产品按剂型分为液体、粉剂和颗粒型。

粉剂产品应松散;颗粒产品应无明显机械杂质、大小均匀,具有吸水性。

4.2.2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见表1。

表1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技术指标4.2.3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2。

表2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5 试验方法5.1 仪器设备5.1.1 生物显微镜;5.1.2 恒温培养箱;5.1.3 恒温干燥箱;5.1.4 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室;5.1.5 电子天平(或精密天平,下同);5.1.6 摇床;5.1.7 蒸汽灭菌锅;5.1.8 试验筛;5.1.9 酸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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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885-2004 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注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用微生物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NY 525-2002 有机肥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农用微生物产品 microbial product in agriculture
农用微生物产品是指在农业上应用的含有目标微生物的一类活体制品。

其主要指标是制品中的目标微生物的活菌含量,且表现出其特定的功效。

农用微生物产品包括微生物菌剂和微生物肥料两大类。

微生物菌剂按产品中特定的微生物种类或作用机理又可分为若干个种类,如根瘤菌菌剂,固氮菌菌剂,解磷类微生物菌剂,硅酸盐微生物菌剂,光合细菌菌剂,有机物料腐熟剂,促生菌剂,菌根菌剂,土壤生物修复剂等。

微生物肥料类产品分为复合生物肥和生物有机肥。

3.2 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农用微生物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表示。

3.3 标签 label
用以表示产品其主要性能及使用方法等而附以必要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3.4 容器 container
直接与产品相接触并可按其单位量运输或储存的密闭贮器(例如袋、瓶、桶等)。

3.5 总养分 total primary nutrient
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含量之和,以质量百分数计。

3.6 标明量 declarable content
在产品销售包装、产品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中说明的有效成分含量。

4 基本原则
4.1 标识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标识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科学、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4.3 标识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农用微生物产品。

4.4 标识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导致用户或消费者将农用微生物产品或产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农用微生物产品混淆。

4.5 未经国家授权的认证、评奖等内容不得标注。

5 一般要求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标注的所有内容应清楚并持久地印刷在统一的并形成反差的基底上,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若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的,在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5.1 文字
标识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及外文(养分名称可以用化学元素符号或分子式表示),汉语拼音和外文字体不大于相应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

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2 图示
应符合GB 191-2000的规定。

5.3 颜色
使用的颜色应醒目、突出,易引起用户特别注意并能迅速识别。

5.4 耐久性和可用性
产品标识应保证在产品保质期内的耐久性和可用性,且标注内容保持清晰可见。

5.5 标识的形式
分为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5.6 标识印刷
应符合GB 18382—2001中第10章的规定。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名称。

6.1.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统一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

6.1.3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6.1.1或6.1.2中的一个名称。

6.1.4 产品名称中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及夸大性质的词语。

6.2 主要技术指标
应标注产品登记证中的主要技术指标。

6.2.1 有效功能菌种及其总量
应标注有效功能菌的种名及有效活菌总量,单位应为亿/克(毫升)或亿/g(mL)。

6.2.2 总养分
标注按GB15063-2001中方法测得的总养分含量,标注为总养分(N+ P2O5+ K2O)≥×%,或分别标明总氮(N)、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和氧化钾(K2O)各单一养分含量。

6.2.3 有机质
标注按NY525-2002中方法测得的有机质含量,标注为有机质≥×%。

6.3 产品适用范围
根据产品的特性标注产品适用的作物和区域。

6.4 载体(原料)
标注主要载体(原料)的名称。

6.5 产品登记证编号
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6.6 产品标准
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6.7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6.7.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6.7.2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但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产品登记申报时备案在册的资料相符,不得随意改变。

6.7.3 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7.4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互相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6.7.5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6.8 产品功效(作用)及使用说明
标注产品主要功效或作用,不得使用虚夸语言;使用说明应标注于销售包装上或以标签、说明书等形式附在销售包装内或外,标注内容在保质期内应保持清晰可见。

产品使用过程中有特殊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必须予以标注。

6.9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证明的标注方式可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使用合格标签,或者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

6.10 净含量
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含量,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净含量标注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5%。

6.11 贮存条件和贮存方法
明确标注产品贮存条件。

6.12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产品的生产日期应印制在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生产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可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2003-03-01,表示2003年3月1日;或标注生产批号,如20030301/030301。

6.13 保质期
用“保质期个月(或若干天、年)”表示
6.14 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7 推荐标注内容
以下内容生产者可以不标注,如果标注,那么所标注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7.1 若产品中加入其它添加物,可予以标明;
7.2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3 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标注认证标志。

7.4 获得国家认可的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的产品,可以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同时必须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7.5 可标注有效的产品条码。

7.6 若产品质量经保险公司承保,也可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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