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文件
南晓院招就【2013】003号文南京晓庄学院创业导师工作条例
南晓院招就【2013】003号签发人:佘一萍南京晓庄学院创业导师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建立具有晓庄特色的“导师制”体系,构建创业教育的支撑体系,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的工作依托;激励广大学生自主创业,推动学生创业,加大对学生创业的引导和扶持,推进学生自主创业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创业导师是指积极为参加创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创业辅导的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专家、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有关方面专家或其他人员。
第三条创业导师的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有创业辅导方面的经验或丰富的创业经验,对就业、创业问题有一定研究。
(三)热心于学生创业辅导工作。
第四条创业导师的聘任,采用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推荐或自荐,经学校选聘,由学校颁发聘任书;聘期三年。
第五条创业导师的基本职责:(一)参与创业教育计划的制定。
(二)利用自主创新案例和自身创业实践与体会,对学生进行创业意识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创业理想。
(三)对学生进行创业技术指导。
(四)为学生进行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五)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
第六条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一)创业导师遵循分类指导、小型多样、灵活机动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活动。
(二)根据创业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提供法律法规和创业知识的咨询,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专业性的服务。
(三)指导创业计划方案的制订,参与创业小组的各类活动,提供创业技术指导。
(四)指导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评审创业计划。
(五)吸纳学生进行创业研究、参与具体创业活动,为学生提供创业实践机会,评估创业绩效。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创业导师的联络与管理。
第八条本条例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1日开始试行。
1930年中共在晓庄师范革命活动档案解读
《布尔塞维克》杂志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领导人表明晓庄师范已然成为中共南京地下组织活动的重要据点。
国民党当局改变了此前“勾结反动军阀”冯玉祥的事件定性,
当局杀害的晓庄师范十名学生党团员的事迹,但有关
中共晓庄支部的活动文献,则主要见于刘季平1982
发表的一篇回忆文章《中共晓庄支部与南京市委工作
以及2014年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的
《明清岁月:徐明清回忆录》中的第三。
刘季平1928年春考入晓庄师范,
中共晓庄支部第一任书记;徐明清1928年秋考入晓庄
是共青团晓庄支部第一任书记。
此后为数不多
的相关研究文章大抵是基于上述回忆录展开的,
提供更多新发现的史料。
刘、徐二氏的回忆主要有以
石集团在1927年4月12日发
反革命政变后,在江苏如皋师范就读的共产80ARCHIVES &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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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当时教育界的恐怖气氛。
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
:001-1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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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2: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免修、免听、重修与缓考;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附则等项。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因特殊困难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南京晓庄学院关于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模板】
**学院关于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为推进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第二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为指导,充分遵循“导向性、规范性、发展性、创新性”的认证原则,构建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充分体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发展”的宗旨,引领有关学院通过培养模式、课程实施、质量评价等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师范类专业建设水平和师范生培养质量。
二、认证对象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生物科学、化学、地理科学、音乐学、绘画、体育教育专业,共计14个师范专业。
三、认证组织管理(一)成立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教务处、发展规划处(教学评估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师范专业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我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许承明副组长:张波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宁、王静萍、王本余、史兹国、刘光祥、江宇、李生峰、李伟、李昌庚、李朝晖、李震、杨学民、吴晓勇、宋钢、陈光龙、陈维维、杭梅、赵向军、段继业、袁宗金、徐琪、曹慧英、崔焕钰、窦瑾、薛同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职责:统筹协调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负责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认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部署、协调、指导全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听取汇报,组织校内自评,研究解决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相关机构职责分工1、教务处:统筹协调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制定认证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指导各师范专业加强教学规范化建设;部署、协调、指导全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校内各师范专业认证进度等。
南京晓庄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南京晓庄学院实验教学工作条例南晓院教字[2005]40号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一、实验课程体系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三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
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1、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设计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或校内实验指导书)的实验教材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3、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
4、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
二、实验教学文件1、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
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
2、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合同会签流程
会签是撰拟公文的过程中,主办单位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核签的一种办文程序,一般当公文的内容涉及本单位的多个部门或与其它单位有关时,需要进行会签。
会签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会签和外部会签。
内部会签用于与本单位内部的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外部会签用于与外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核签;二者的性质相同,但处理形式不同。
合同会签流程南京晓庄学院经济合同(文件)会签流程各系(院)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文件)会签程序,学院现对经济合同(文件)的会签做如下规定:1 、经济合同(文件)由主办部门根据相关投资、购置、议标等决议草拟初稿。
2 、经济合同(文件)初稿由主办部门分别征求使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意见,并修改形成上报文本。
3 、合同审核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和各部门的意见对经济合同(文件)上报文本进行审核,尔后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
4 、主办部门将经审核过的经济合同(文件)文本及会签单交院长办公室呈分管院长、院长阅示并批复。
5 、主办部门根据院长批复,对经济合同(文件)文本上报,形成终稿,报合同审核办公室备案后,加盖学院印章和法人印章。
6 、经济合同(文件)文本必须经会签程序会商、批复,否则不予加盖学院印章和法人印章。
7 、经济合同(文件)会签单上应反映会商、会审轨迹。
会签单一式两份,其中经济合同(文件)终稿文本副本交合同审核办公室留存归档。
8 、经济合同(文件)审核流程的解释权在学院审计处(合同审核办公室)。
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概述:1、合同信息管理:合同基本信息的录入、合同范文的录入以及信息提醒、付款计划、付款记录、合同附件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和维护等。
合同信息的录入包括:合同基本信息的录入、合同范文的录入、信息提醒、付款计划、付款记录、合同附件。
合同的信息录入完成需要选择会签的流程和相关单位然后提交,等待领导审批。
2、合同会签流程:合同的会签流程是可以定制,会签流程由系统管理员定制。
关于调整聘任专业负责人的通知
关于调整聘任专业负责人的通知各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发挥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的引领作用,根据目前二级学院调整、人员变动、专业设置以及上一轮专业负责人聘期已满等情况,学校决定重新调整与聘任专业负责人,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1.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任教师。
2. 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4年1月之后出生),因特殊需要,年龄超过55周岁的现任专业负责人可改任特聘专业负责人。
3.学院党政领导、调至行政部门人员和担任专业负责人已满8年的不再聘任。
二、工作职责与权限1.负责制定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拟定并实施课程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改革方案等专业运行相关文件。
2.负责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研究、专业评估(认证)等专业建设重点工作。
3.组织开展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4.制定本专业教师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教师(包括外聘教师)招募计划。
5.负责本专业建设经费的规划与使用。
6.协助教学院长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三、调整办法1.专业负责人由学院根据现有专业数(不含方向)予以选聘,学校审定后予以聘用。
2.专业负责人任期为4年。
四、调整程序、时间安排各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以及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学院范围内选聘专业负责人,并填写《南京晓庄学院拟聘专业负责人汇总表》,请于12月15日前将此表格交至教务处教学改革与实践科,联系人:周鑫;联系电话:86178135。
教务处2018年11月30日。
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南京晓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名额分配时向师范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章评选要求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奖励的原则。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评审小组应根据本办法拟订本学院的评选细则,报学工处备案,并根据评选细则组织落实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在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时,应向师范类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
第十条评选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据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评审小组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学工处。
(三)学工处组织审查各学院的申请材料,并报“南京晓庄学院学生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行试(法办理管课选制分学院学庄晓京南《 4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
南晓院南晓院[2011]096
[2011]096号签发人:李洪天
关于关于下发下发下发《《南京晓庄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学分制学籍管理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规定规定》
》等有关学分制有关学分制改革文件改革文件改革文件的
的通知各院(系)、部门: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五次教学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1级开始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
为确保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学校出台了《南京晓庄学院本科人才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南京晓庄学院通识教育任选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文件,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1.《南京晓庄学院本科人才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
2.《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3.《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4.《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试行)》
5.《南京晓庄学院通识教育任选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晓庄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录入:江安凤校对:程培元。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2: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免修、免听、重修与缓考;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附则等项。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因特殊困难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学校内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学校内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全面推进我校内部控制建设,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学校内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选择。
学校内控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利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的精神,全面推进我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我校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通知》(宁财会〔〕512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进度要求的通知》(宁财会〔〕566号)文件和《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摸底调研,全面了解和把握目前学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基本状况,对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及运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制度和业务流程漏洞和缺失,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并在此基础上,对单位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活动的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对内部控制体系方面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流程再造方案。
研究制定《南京晓庄学院内部控制手册》,建立健全学校风险、权力、岗位、责任、制度、流程有机结合的、完备的内控体系。
通过一系列标准体系建设和流程设计,依托信息化手段,将内部控制要求融合贯彻到经济活动之中,用规范的工作制度来制约和监督权力的运行,合理保证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促进公共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水平提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苏价费〔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苏价费〔2017〕135号南京工程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通大学杏林学院: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
依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精神,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4所学校,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实行修订后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原在册学生的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2017年7月24日附件1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南京工程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通大学杏林学院附件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1、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5、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6、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7、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8、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南京晓庄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京晓庄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南晓院〔2017〕52号)(2019年7月修正,9月1日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办〔2009〕145号)和《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6〕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学校统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导工作;学校后勤管理处医保与公共卫生管理科负责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江苏省政府、南京市政府关于开展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文件精神,组织动员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我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三、参保范围从2012年9月1日起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需按本办法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四、筹资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6〕131号),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750元/人·年,其中政府财政补助600元/人·年,个人缴纳150元/人·年。
今后,南京市政府将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筹资和政府补助标准。
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晓庄学院文件南晓院〔2014〕66号签发人:刘维周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主动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新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成才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课程计划与教学管理要求,特研制与颁行本规定。
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选课”、“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缓考”、“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与肄业”、“学位”- 1 -和“附则”等内容。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如因特殊困难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入学。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
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和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 2 -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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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晓庄学院文件南晓院〔2018〕85号签发人:许承明南京晓庄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教学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具有下列情形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原因无法入学者,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三条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且未有不可抗力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复查合格进入原所在学院原专业学习;因专业调整无法入原专业的,则由学校安排进入相近专业学习。
不愿服从学校安排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各学院应在新生报到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入学手续。
各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学校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超过两周无故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学院于注册截止次日,将未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条学制、学分与选课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学生在三至六年内(不包括休学时间)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具有申请毕业和取得学位的资格。
其他类型学生的学习年限和学分规定,参照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学费收取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选课(一)学生应以课程计划为依据,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学每学期课程、确定选修顺序。
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最高不超过24学分,最低不低于16学分。
(不含重修学分)(二)学生可在选课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上课教师。
(三)学生选课应注意课程内容的先后关系;为高年级开设的课程低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修读,除非已具有相应的知识准备(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并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
(四)每学期期中后,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分正常选课、补选课、退改选课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正常选课(含预选和正选),原则上于第十二至十四周进行;第二阶段为补选,在学期结束前完成;第三阶段为退改选,学生在新学期所开课程后两周内试听(周课时为4以上的课程试听一周),第三周可以根据试听情况进行一次退改选。
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
凡有重修课程的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统筹安排重修课程,重修选课在补选之前完成。
第三条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除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外,其他课程一般采取百分制记分。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成绩包括平时成绩、期中和期末考核成绩。
无正当理由,缺交作业达到应交数量1/2 者和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学分绩点依据学分制要求,采用学分绩点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除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见实习等之外的课程成绩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绩点计算范围内某课程的学分×取得该课程的绩点平均绩点数=∑绩点计算范围内课程的学分数平均绩点数可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小数点后的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一门课程分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完成的,且每学期各作为独立课程进行考核的,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大学体育课必须进行考核,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于因体质差、有慢性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出具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医务所审核、体育学院同意,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或安排适当方式的体育锻炼,并进行相应的考核,以取得该课程成绩。
第十七条为稳定学习秩序,除主要课程根据课程大纲要求进行期中或阶段考试外,其他课程一般采用经常性的平时课堂练习、提问或小测验的方式检查学生学习状况。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应按时参加。
如因病(有医院证明)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作旷考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视为旷考,并做记载。
考试时有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
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缓考第十九条免修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学生在开学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课程的成绩低于80分以下者,不得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科专业课程、校内实践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的1/3。
免修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下列课程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大学体育课、实验课等课程。
(二)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专业见习、野外实习(考察)、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选其它课程学习。
另选其它课程学习,应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办理相关选课手续。
第二十条免听学生重修的课程可免予随堂听课直接参加考核,但课程教学中安排的作业、实验等环节仍应按要求按时完成。
学生每学期免听的重修课程门数以两门为限。
学生申请免听,需在新学期第三周前提交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批准,并报所在学院教务办备案。
准予免听的,其考勤视为满勤,其它作业、实验等环节需正常完成。
第二十一条补考与重修(一)必修课程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专业方向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免费补考,也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二)补考、重修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重修由学生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优先选课。
(三)补考课程成绩合格以60分计;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重新评定,绩点也相应按重修后的成绩重新评定。
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
(四)为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数和学分数应有所限制,原则上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3门,但该学期课程数较少等特殊情形例外。
(五)重修采取跟班学习方式,一般不单独编班。
重修时间和班级由学生根据该学期全校课表自主选择,但要求所选课程的学分、教学内容与本专业的要求一致。
跟班重修的学生应与听课班级同堂听课、同卷考试。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上课时间冲突且无法调整,学生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办理免听手续。
若重修考试时间与正常课考试时间有冲突,可到教务处登记,另行安排。
(六)重修需按有关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二条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下一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或者随补考、重修课程考试)。
缓考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或未参加者不得补考,应申请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所在学院和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及旷考、作弊的情况,予以标注。
第五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具体按照学校转专业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等有关转学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