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背景及内容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第一,制定《办法》是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的迫切需要。
2016年12月,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实体性规定,对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办案和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规范《解释》的贯彻执行,理顺环保、公安和检察机关三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机制,亟待出台程序性规定。
第二,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
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各地仍然存在一些制约“两法”衔接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
目前指导环境资源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偏弱,缺乏刚性执行力;各级各部门对犯罪构成要件、案件移送标准、法条的适用等存在认识理解偏差,影响案件移送和衔接机制有效运转;少数环境执法人员对涉刑案件证据的收集缺乏经验,使得案件证据之间缺少内在逻辑关联,难以完成刑事司法流程。
大多数地方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和事务性工作的对接,难以发挥切实作用。
第三,制定《办法》是指导环保和司法机关衔接配合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
《办法》在强化部门协作的原则框架下,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从解决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出发,突出程序性规定和制度机制建设,规定了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通报、联合办案、联合挂牌、联席会议、案件双向咨询、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强化了《办法》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向性。
第四,制定《办法》是统一办案尺度和法律适用的迫切需要。
目前,全国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方面呈现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和不平衡性。
如浙江、广东、福建、河北、山东、江苏等地区开展打击环境犯罪工作成效明显,其案件数量和质量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案件数量偏少、办案质量偏低、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对全国环保和司法机关办案统一指导、补齐短板。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江北府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的通知江北府发〔2017〕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江北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1〕39号)的规定,结合江北区两法衔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北区两法衔接信息监督平台(下称监督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联网行政执法机关(下称市级双打平台)办理的涉嫌刑事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区检察院为江北区两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两法衔接工作开展。
第四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由监督平台各联网机关确定一个科室作为联系科室,并分别确定一名科室领导作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联系及事务性工作。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1.25•【文号】环环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25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
生态环境“两法”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涉 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两大主 体,前者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 ,后者 作为刑事司法的主体,其相互关系是双向互动 的,二者能够凭借自身的职能优势为对方提供 业务支持。一方面,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具 有专业的环境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由于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通常具有较为隐蔽或者 潜伏期较长的特征,普通人在短期内往往难以 感知,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通常依靠专业 的技术设备进行长期的监测,能够更加敏锐地 捕捉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及时进行相 应地处理,因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活动是环境 犯罪案件的主要发现来源;基于此,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形成了案件移送 关系,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 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而在案件移送之后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阶
2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关系的基 本表现
实践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 关之间的协调联动关系主要体现在刑事司法 领域,即在刑事诉讼中的“两法”协调联动,本 文将主要围绕刑事司法领域对二者的关系展 开探讨。
► 156 HUANJINGYUFAZHAN
生态环境
表1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相关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初探
闫灵惠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式汉430072)
摘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创新举措和有效途 径。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机制在探索建立过程中制定了大量法律文件,初步建立起了包括 案件移送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在内的 “两法”协调联动制度框架,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据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双向互动 关系。但是,生态环境“两法”协调联动的制度设计和运行都存在着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立 法、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等途径加以解决。
天津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判断汇总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正确答案:(2)1、否2、是2、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正确答案:(2)1、否2、是3、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
正确答案:(2)1、否2、是1、尊法就是遵法.正确答案:(1)1、否2、是2、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正确答案:(2)1、否2、是3、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正确答案:(2) 1、否2、是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正确答案:(2)1、否2、是1、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正确答案:(2)1、否2、是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正确答案:(2)1、否2、是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实施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
( )正确答案:(2)1、否2、是4、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正确答案:(1)1、否2、是5、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首次对“两高”工作以专题询问方式进行监督。
()正确答案:(2)1、否2、是1。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是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方式。
()正确答案:(2)1、否2、是2、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推进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区。
()正确答案:(1)1、否2、是3、2019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要继续保持在4%以上。
()正确答案:(2)1、否2、是4.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2019年农村贫困人口要减少1000万以上.()正确答案:(2)1、否2、是5、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确保减税降费落实到位,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
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若干问题摘要: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真正造福人民,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工作,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关系的重要思想。
当前,发展绿色经济是我国特别关注的问题,其根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和谐统一发展。
但从中国部分地区的总体情况来看,生态环境的破坏、区域严重的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区域发展。
在此背景下,要发展法治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积极加强制度实施,有效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使其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与刑事司法的接口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环境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引言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在此之前,“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里被屡次提及。
虽然2017年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环保“两法”衔接办法》),但由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节点衔接不通畅的问题。
主要问题既涉及实体方面又涉及程序方面。
1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协定》的出台,对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重视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认真对待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积极认真调查和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要明确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不断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人员力量,在实践中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机制,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奠定基石。
随后,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5日联合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将其分为三类:转移犯罪嫌疑人、转移行政拘留案件和转移行政违法案件。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鼓励和支持清洁生产、资源再利用等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科学技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倡导推广绿色消费,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
”四、将第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政府法制办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烟草专卖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卫生厅【期刊名称】《青海草业》【年(卷),期】2017(26)1【摘要】各州、地、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商务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局、文化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烟草专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为了有力推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统一执法思想,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总页数】7页(P49-55)【作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监察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政府法制办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烟草专卖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卫生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构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J], 张树杰;罗宏斌2.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基层实践——对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与公检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调查报告 [J], 尤晓源;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基层实践——对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与公检机关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调查报告 [J], 尤晓源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研究--兼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J], 徐燕平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23年最新版本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23年最新版本本文档旨在概述2023年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最新进展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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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最新版本对原有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完善了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和公众参与制度;(3)加强了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明确了环境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
2.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标准;(2)强化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3)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3. 污染防治法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2023年最新版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如下修订:(1)严格了污染排放标准,提高了污染治理要求;(2)加强了污染源监管和污染物排放控制;(3)完善了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执法与监管1. 环境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监察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2)加强了环境监察手段和措施;(3)加重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2023年,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3)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办法等。
三、生态保护与建设1. 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保护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进行了修订。
四川省17年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及答案(满分简洁版)
四川省2017年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及答案(满分简洁版)1.(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是在哪一年出现的?年年年年2.(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以下哪位提出的? A.马克?维瑟 B.摩尔 C.乔布斯 D.比尔·盖茨3.(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
%%%%4.(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哪一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年年年年5.(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年年年年6.(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计算就是物理计算B.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C.计算的内涵发生了改变D.搜索就是计算7.(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年年年年8.(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B.国家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 C.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D.中国社会不会面临数据遗产问题9.(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数据挖掘开始兴起于哪一年?年年年年10.(易)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 B.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C.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 D.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11.(易)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
12.(易)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党政同责,一年评价,考核。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13.(易)关于新《环保法》的亮点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环保部门单打独斗转向全社会参与 B.法律基本原则,“保护优先”变为协调发展 C.重行政轻司法转向行政司法并举 D.严厉惩处环境数据造假14.(易)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全省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情况的通报黑环办〔2017〕47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运用新手段新措施,持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环保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环境监管力度不够,至今没有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适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共计492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1件、查封扣押案件133件、限产停产案件24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43件、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4件。
从全省调度情况看,齐齐哈尔市、鹤岗市本级及辖区内县(区)均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办理了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执法效果显著。
然而,哈尔滨市五常市、延寿县,牡丹江市西安区、开发区、海林市,鸡西市恒山区、梨树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佳木斯市同江市,大庆市萨尔图区、高新区、红岗区、龙凤区、让胡路区、大同区、杜蒙县、肇源县、肇州县、林甸县,绥化市青冈县、庆安县,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七台河市新兴区、桃山区、茄子河区、勃利县,伊春市伊春区、上甘岭区、美溪区、金山屯区、友好区、西林区、带岭区、翠峦区、五营区、乌马河区、新青区、红星区、乌伊岭区,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新林区、松岭区、呼玛县,垦区本级及宝泉岭分局、红兴隆分局、建三江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哈尔滨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等15个县(市)、31个区、垦区及其6个分局未运用《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办理环境违法案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8•【字号】宿政办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宿迁市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宿迁市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环境监管执法理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法制化水平1.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落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修复生态环境。
公安、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批先建拒不停止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拒不停止排污、阻扰环境监管检查等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文件,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时间2013年6月8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相关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时间2013年6月8日修订时间2016年11月7日、2016年12月8日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湖 湘 法 学 评 论Huxiang Law Review 第4卷 第1期2 0 2 4 年 1 月Vol.4, No.1Jan. 2 0 2 4再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梅 扬1 王森弘 2(1.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 [摘 要]环境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是国家基于宏观政策对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整体考量,旨在用较小成本实现高效管理的同时,避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为了实质性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当行政手段无法起到充分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和保护法益之效用时,适用震慑力更强的司法程序。
在实践中,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仍存在标准不明确、证据转化难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案件移送不力、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存在。
故而,在衔接过程中应明确移送案件的标准、完善证据转化制度以及加强检察监督,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更加充分地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环境犯罪;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中图分类号] X197 [文献标识码] A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1]环境问题直接关乎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是人类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与基本要求。
[2]从环境法治实践来看,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比如,在政策层面,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强调:三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互相协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对统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原则的反思及其重构蒋云飞【摘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应当以何项原则为指引,是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也是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理论研究的重点难点问题。
考察当前研究成果,学界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存在“刑事优先”原则说、“行政优先”原则说、“刑事相对优先”原则说之论争。
但以上观点均有不足,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顶层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中也难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问题。
从实定法依据、价值功能、现实绩效视角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同步协调”原则,即环保部门一旦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行为或线索,应当先立案、先调查、先行政强制与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后不停止调查、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坚持“同步协调”原则的理由在于:一是该原则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有助于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价值功能;三是可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难题,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5页(P62-66)【关键词】环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原则【作者】蒋云飞【作者单位】[1]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其中“加快”二字凸显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任务的重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
面对如此艰巨任务,学界理应做出相应的理论解释,为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提供理论支点。
目前,学界对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础理论尤其是适用原则之探究明显不够,难以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本文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核心
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完善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核心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制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日益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而这个制度的建立,需要检察机关对于司法监督的积极作用。
一、检察机关应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独立的行政机关,其职责就是对于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例如,在2017年,广东省公安局对一家养母狗的宠物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并对该店的狗进行了没收,但是检查人员并未向该店出示相关证件。
随后,该宠物店因此受到了巨额的罚款。
然而,由于该案件中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该宠物店无需承担罚款等法律责任。
这就是因为,广东省检察机关对于该案件中的执法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监督,保障了该商家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除了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之外,还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不出现问题,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实现长效的监督和保护。
在2018年,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领导参与了一起行政刑事案件的侦查,该案件中一名市民门前被窜入两辆小车引发了一场争执和恶性事件。
在该事件中,杭州下城区检察院积极着手对该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对于当事人的损害不超出法律规定,并严格监控刑事判决程序,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
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保护市民权益最后,如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存在问题,最终会损害市民的权益。
为了保护市民的利益,需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
在2016年,广东省检察院在一起出租车司机及其乘客被黑车司机恶性袭击的案件中,根据司法程序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开展司法监督和协调打击非法出租车的行为。
最终,该案件得到妥善依法处理,对于恶性袭击行为进行了合理的惩罚,也为市民遏制了非法出租车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
X市X区X街道区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案例
本案中,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现场固定证据、公安部门和检察院提前介入协助 调查,各部门反应迅速、协调配合、共同出击,合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油案例
X市X区X街道区某某非法处置废机油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X市X生态环境局接到X区应急局“一起火灾事故现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隐患”的通报,X市X生 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X区X街道一家散发刺鼻气味的油品厂进行排查,发现厂房内堆存有8堆废油渣(原料) 、100罐废油罐、2套压滤设备,无任何环保设施。执法人员初步判断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属于危险废物,立 即提请X市公安局X分局及X市X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办理,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对该油品厂的实际经营人区 某某和该厂操作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区某某
经查,区某某未办理任何手续,于20XX年X月开工建设2套废油生产设备,将废油渣冲水后进行压滤出油,再 多次循环压滤出成品油,20XX年X月投入生产。投产后,每日能从废油泥中压滤出废油1500-3600斤不等。
X市X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油罐中的黑色油性膏状物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现场采集的 样品浸出液中的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酚均大于或等于1个样品,监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 鉴别》(GB5085.3)规定的标准限值,废料罐内的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过磅,10个存放 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塑料油罐总重为10∙02吨;90个残留有黑色油性膏状物的空油罐总重量为7.2吨,涉案的危险废 物合计17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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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五条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
第六条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
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等。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图、采样记录单等。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录像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监测、检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认定意见。
(七)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八条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环保部门在3日内补正。
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补充调查。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补充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公安机关。
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补正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接受案件后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退回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环保部门。
第十条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环保部门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
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案件,应当提供立案监督建议书、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说明理由材料,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材料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环保部门不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涉嫌环境犯罪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的检察意见。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对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环保部门依法应当给予或者提请人民政府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需要配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经审查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写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
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需要环保部门协助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组织专家研判等得出认定意见的,应当载明涉案单位名称、案由、涉案物品识别认定的理由,按照“经认定,……属于\不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的格式出具结论,加盖公章。
第四章协作机制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衔接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协调解决环境执法问题,开展部门联合培训。
联席会议应明确议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
环保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环保部门。
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环境监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部门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现场勘验、环境监测及认定意见。
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开展初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环保部门应当继续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相互依托“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建立完善接处警的快速响应和联合调查机制,强化对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联勤联动。
在办案过程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
第二十八条在联合调查中,环保部门应当重点查明排污者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等。
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控制现场,重点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岗位信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两部门均应规范制作笔录,并留存现场摄像或照片。
第二十九条对案情重大或者复杂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涉及移送的案件在庭审中,需要出庭说明情况的,相关执法或者技术人员有义务出庭说明情况,接受庭审质证。
第三十一条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联合督办工作,适时对重大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督促案件办理。
同时,要逐步建立专家库,吸纳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环境案件侦办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为查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十二条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包庇纵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第三十四条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一)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