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技术人员汇总表(三类综合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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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全集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质文档,欢迎下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填写说明:(1)请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填写此表;(2)其他备案材料:维修经营者备案应依法提交第1至6项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还需提交第7至10项材料,维修连锁经营服务者还需提交第11至13项材料;(3)承办人是指备案机关受理备案并对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审查的工作人员,复核是指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并备案编号的工作人员;(4)办理备案变更的,仅需填写变更事项,并与原备案表一并存档。

从业人员汇总表注:岗位(工种)一栏,填写法定代表人、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等。

同一岗位、工种按职称、技能等级的高低顺序填写。

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填表说明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 ”中划“√”,“号牌”栏可多选;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4、“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的签字,填写姓名/名称、号。

5、“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货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6、“登记证书”栏,“未获得”是指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先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欢迎⼤家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版) (2005年6⽉24⽇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8⽇《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6年4⽉19⽇《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 第⼀章 总 则 第⼀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有权⾃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维修。

除汽车⽣产⼚家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和协调发展。

⿎励推⼴应⽤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络化建设,提⾼机动车维修⾏业整体素质,满⾜社会需要。

⿎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员素质。

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3
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
注意事项:
1.表格内容将做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重要依据,请务必如实填写,严禁借证、谎填、拖延等情况;
2.非持证从业人员,不需填写12至19项;
3.本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本与纸质版本,其中,纸质版本需盖有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公章。

栏目填写说明:
1.维修行业相关资格证:请填写现持资格证名称;
2.证件编号:请填写现持资格证编号;
3.资格证类别:请在下拉列表选择,只针对持交通主管部门所发放证件人员;
4.技术等级:请填写现持证件技术等级,如劳动部门所发证一般可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中级、高级”;
5.发证所属省市:请按“xxx省xxx市”格式填写;
6.发证机构、资格证发证日期 、资格证有效日期:请按证件原有信息填写,其中日期格式统一为“xx年xx月xx日”;
7.一人持有多证填写方式:若从业人员持有2个或多个行业相关资格证,请另起一行填写,但序号每人只用1个。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有关最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二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作如下修改: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2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的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和管理1.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a. 取得机动车维修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标准;b. 经营者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证书;c. 配备齐全的维修设备和工具。

2.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要求:a. 确保车辆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发生;b. 配备专职技术人员,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c. 储存车辆维修历史记录,保留消费者投诉的相关材料;d. 定期进行设备和工具的检测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检测结果。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和质量管理1. 维修企业应向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保证其在维修过程中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和工具。

2. 机动车维修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工艺标准进行,确保维修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 维修企业应确保所使用的零部件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报废不合格的零部件。

四、机动车维修价格管理1. 维修企业应依据维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时之和,合理确定维修价格。

2. 维修企业应将维修价格清单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维修费用的构成。

3. 维修企业不得乱收费,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费用,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

五、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评估1. 维修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的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2. 维修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维修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监督和管理1. 维修企业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检查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维修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维修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社会公众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备案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202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202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202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202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章制度【篇一】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申报条件(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各类企业的具体条件执行GB/T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三、申报材料1、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经营开业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5、提供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6、提供环境保护措施证明;7、提供工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9、提供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四、办理程序递交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审批--职权科室审查资料、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再报州运管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取件--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五、承诺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事项无【篇二】可自由选择修车点新规决定,对20xx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十项修改意见,其中,强制指定4S店维修、维修只能换原厂配件等要求被视为违规。

据了解,修改意见中,比较受关注的有三项。

第一,车主可以自由选择修车地点。

规定显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车主到指定维修点保养或修车。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表(2016.8.8)

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数量表(2016.8.8)
3
3
10(机电工程≥10)
8(机电工程≥8)
3(机电工程≥3)
10
8
3
3
2
2
33
核工程
3
3
8(机电工程≥8)
6(机电工程≥6)
——
8
6
3
2
序号
企业资质
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人员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34
海洋石油工程
3
3
15(机电工程≥15)
12
机电工程
36
36
15
电工、电焊工、起重工
专业承包
1
地基基础工程
30
20
15
桩基、电工、焊工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27
18
9
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电工
3
预拌混凝土
不考核安全证
4
电子与智能化
6
4
电工
5
消防设施工程
10
6
电工、焊工
6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5
3
电工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基本人数一览表
6(建筑工程≥6)
3(建筑工程≥3)
8
6
3
3
2
2
10
模板脚手架
3
——
——
——
2
11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3
3
5(建筑工程≥5)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三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摘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指对机动车维修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机动车维修行业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为了保障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正常运转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本文将从完善管理制度、提升行业素质、加强监管力度等方面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制度、提升素质、加强监管一、引言机动车维修行业是一个关乎消费者安全与权益的重要行业。

然而,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技术的不断更新,机动车维修行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保障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良性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有必要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二、完善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制度目前,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关技术和资质的维修店铺也能够开展业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可以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行业准入制度,要求维修店铺必须具备相关的技术和资质才能进行业务经营。

2. 增加机动车维修行业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行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保障维修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因此,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宣传,使维修店铺能够遵循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工作,提高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3. 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力度当前,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力度较弱,导致一些维修店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可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增加对维修店铺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维修店铺进行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的维修店铺进行维修。

三、提升行业素质1. 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技术培训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为了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可以加大对机动车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技术能力和维修技能,使其能够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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