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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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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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

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

——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

——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

——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

——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

——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商将在大陆赚取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股东出资。

11.轮候查封情形,首封债权人不必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并存的多个普通债权时,除法定优先债权优先受偿外,应按各债权所占的比例平等分配。

12.诉请确认宅基地权属及违建房屋物权,法院不受理

——土地使用权争议未经行政裁决而直接起诉,或当事人诉请对未经审批建造的建筑物确认物权的,法院均不应受理。

13.约定本金最高限额,亦应为全部债权最高限额担保

——以本金最高限额作为最高额担保约定方式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最高限额应是包括全部债权余额的债权最高限额。

14.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举证证明其主体资格

——复议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时,法院可依职权进一步查明和判断。

15.镇政府对非其职责范围内的拆违申请,仍应予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与其职责范围存在一定关系的履职申请时,应答复处理,给予必要指导释明,其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规则详解】

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9年,就章子所欠蔡某14万余元,章父向蔡某书面承诺“在2010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章子次日知晓该事实。2010年5月30日,章父与蔡某协商减免部分债务未果,蔡某起诉章父清偿债务。

法院认为:①章子庭审自认,其对章父作出承诺书事实,次日即得知。章父、章子应知作出该承诺书法律后果,且章子本人系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如未向蔡某借款,按常理,章子知晓其父出具还款承诺书后,理应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应及时向蔡某追回承诺书或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但直至蔡某起诉,章子、章父均未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在蔡某向章父要求履行承诺时,章父当时愿意支付部分进行和解。结合相关证人证言,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对原债务存在事实,应予确认。②章父承诺书,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免责债务承担形式。章父承诺为债务人章子还款,债权人亦予同意,章父已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

接向债权人蔡某承担债务。章父未按期履行债务,蔡某请求其清偿债务,依法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债务承担。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由其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案例索引:浙江湖州中院(2011)浙湖商终字第29号“蔡隽与章建平债务纠纷案”,见《第三人承诺未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林晨、林恩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32)。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马某所欠叶某收购款134万余元。2012年,叶某诉请张某、马某共同清偿。

法院认为:①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称自愿承担马某涉案债务。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张某个人所作承诺,该法律行为符合第三方债务加入特征,并非属《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承诺的第三人。②叶某取得张某还款承诺书后,并无任何免除原债务人马某所负债务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加入。故张某还款承诺应按并存式债务加入处理,叶某有权要求马某与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应属债务加入,在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叶远滨与马家红等债务纠纷案”,见《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法律性质》(廖敏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36)。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

——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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