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
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地名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中华民族文化遗产,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要求,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制定了《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为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多次做出决议,强调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要求各国采取行动予以保护。
在联合国地名组织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浩如烟海。
这些地名记载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有的认识和思考方式,记录着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成果,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中华文化形成、发展和传承的载体,是宝贵的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千年古县”等保护活动扎实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地名不断消失,破坏严重,亟需进行抢救和保护。
深入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保护我国独特地名文化资源、促进地名文化繁荣发展、推动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重点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民办函〔2023〕80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的通知民办函〔2023〕80号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2日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分析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全面推进民政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完善民政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民政法规制度执行力,为更好履行民政工作职责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党在民政领域制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着力点,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目标,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民政法规制度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
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民发〔2019〕121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意见民发〔2019〕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确保全会关于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部署落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国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具有开创性、里程碑意义的会议。
全会重点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总体目标、重点任务、根本保证,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决定》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对民政领域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民政领域制度建设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民政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新时代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凝心聚力、抓紧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7.04•【字号】吉民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5〕39号)各市、州、县民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现将《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四日关于开展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城市地名规划工作,规范我省城市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推进全省地名标准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地名规划工作是实施国家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四个专项事务之一。
在城市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地名命名、更名更加科学合理,更有文化品味。
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既是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整顿规范城市地名命名、更名混乱问题的需要,对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原则编制城市地名规划要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名副其实、规范有序、雅俗共赏、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
具体要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方便人民群众使用为第一原则;(二)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原则;(三)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的原则;(四)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原则;(五)体现城市地名层次化、系统化原则;(六)新城区规划与老城区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三、规划的范围我省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确定为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城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6.12.17•【文号】厅办函[1996]258号•【施行日期】1996.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名档案管理的意见(厅办函[1996]258号1996年12月17日)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自1982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各级地名档案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相继建立了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开展了建档工作。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不仅积累了大量的地名档案资料,而且使地名档案得到较好的开发利用,在为地名管理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和调整,地名档案工作在总体上得到了加强。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的地名档案工作有所削弱,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归属不一致,工作关系不顺,给业务开展和工作指导带来许多困难。
过去地名档案工作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统一管理,1988年这项工作划归民政部管理后,各地的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这项工作在有的地方归民政部门管理,有的由城镇或土地规划部门管理,还有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同一系统单位内部归属关系不尽相同,情况比较复杂。
二是一些部门将地名档案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合并管理以后,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分工不明,使地名档案处于无人负责,无人管理和闭库封存的状况。
三是有少数地方的主管部门及档案人员对地名档案认识不足,管理不善,造成部分地名档案在机构撤并过程中毁损或丢失等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使地名档案工作在新的形势下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民政及有关主管部门要重视地名档案工作,充分认识地名档案不仅是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专门档案,而且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地名档案工作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2.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5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11日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和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区划整建制由其原上级行政区划划归另一个上级行政区划管辖。
在不改变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将行政区划整建制委托另一行政区划代管或者变更代管关系,参照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的变更办理。
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是指将一个行政区划的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另一行政区划管辖。
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的迁移,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驻地跨下一级行政区划(派出机关管辖范围)的变更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是指改变行政区划专名。
第三条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由拟设立行政区划或者拟撤销行政区划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在撤销的同时设立新的行政区划且行政区域不变的,可以由拟撤销行政区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涉及设立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拟设立行政区划的名称、建制类型、隶属关系(含代管关系)、行政区域界线和人民政府驻地。
涉及撤销行政区划的,应当在变更方案中明确行政区划撤销后其所辖行政区域的归属。
变更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和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先行协商并共同制订变更方案;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以由单方、多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订变更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鲁发〔19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我市城市社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组成的社会共同体。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社区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居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
对此,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大力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指示。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就是在和政府的指导下,依靠奢华力量,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城市社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对于完善社区功能,提高社区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发展和稳定大局,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江“”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推进新形势下的城市社区建设。
二、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的十五大精神,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市基层组织,提高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坚持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文明程度为宗旨,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属。
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
充分调动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一切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营造共驻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56号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的通知(1987年6月15日国发[1987]56号)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报告为了加强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在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我部于1986年12月3日至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了全国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工作座谈会。
会议总结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了存在的问题,讨论了新时期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研究了在城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措施,形成了一致的意见。
现报告如下:一、居民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地位、作用和主要工作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在1954年12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普遍建立起来的。
三十多年来,特别是新宪法颁布以来,居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普及法律教育、移风易俗、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促进了城市的安定团结,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的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民发[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建设局: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各级城市中新的居民区、街巷、桥梁和自然景观不断涌现。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许多城市的地名管理与城市规划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以致出现城市地名重复、无序等问题,不仅给城市管理、人民生活带来不便,而且降低了城市的文化品位,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为加强城市地名的规范化管理,各地要积极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地名规划是在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基础上,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的科学规划。
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有利于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对城市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化城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二、城市地名规划的范围主要是各级建制市及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广到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地名规划要考虑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
城市地名规划工作从2005年开始实施,计划用5年时间完成。
三、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各级地名管理和城乡规划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合作。
地名管理部门要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制订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城市地名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城市地名规划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9•【文号】中办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11.1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11月19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这一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城市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帮助解决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向前发展。
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11月3日)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目前城区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
社区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面向新世纪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1999年底,我国有667年城市,749个市辖区,5904个街道办事处,11.5万个居民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2.11.08•【文号】民发[2012]191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民政科技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政科技改革发展、推进民政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科学技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是衡量国家综合实力的核心指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工作,作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确立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将科技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民政科技是国家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政事业、保障基本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出台民政科技发展政策,制定民政科技发展规划,健全民政科技管理体制,完善民政科技运行机制,改善民政科技工作环境,培养民政科技人才队伍,加强民政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取得了显著成绩,民政科技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我国民政科技基础总体还比较薄弱,科技政策还不太健全,科研投入不太充足,高层次科技人才十分缺乏,科研平台不太完善,原创性科研成果较少,科研成果转化率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支撑民政事业发展的机制尚未形成。
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民政科技创新的重要因素,影响到民政事业向现代化转型发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用比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向社会公告。
对于需要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的,公告时限自收到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正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民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加强部管社团和充实、加强部属事业单位的意见-
民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加强部管社团和充实、加强部属事业单位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加强部管社团和充实、加强部属事业单位的意见(1998年6月10日)6月10日,多吉才让同志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就调整、加强部管社团和充实、加强部属事业单位问题研究决定了如下事项:一、整顿、加强部管社团(一)调整现有部管社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社团的要求,重点培育、加强一批能受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等工作任务的社团;合并一些性质和业务范围相近的社团;撤销无需独立存在的社团。
具体意见是:1.保留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
2.中国社会福利企业协会与中国SOS儿童村协会合并(对外仍保留中国SOS儿童村协会的名称),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
中国民政康复医学会作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的分会,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康复医学分会。
3.全国军供站开发建设促进会更名为中国救灾协会。
4.中国行政区划研究会与中国地名学研究会合并,更名为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
5.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更名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6.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会,作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分会,分别更名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分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民间组织分会;中国城区发展促进会与中国乡镇发展协会合并,作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分会,并更名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建设分会。
7.保留中国老龄协会主管的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
以上社团需要变更登记或重新确立宗旨和章程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侧重培育和加强部分社团在这次整顿中,先培育和加强以下5个社团;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救灾协会、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行函[1999]7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4日民行函[19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近年来,全国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认真落实1991年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等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尤其是在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全面加强地名行政管理显得尤其重要。
为使地名工作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被明确地写进《中人民共和国宪法》。
因此,各级地名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地名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地名管理法制建设摆上议事日程。
目前,有些县级行政区至今仍未制定本辖区的地名管理法规,从而制约了本地地名管理工作的开展。
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法规。
在制定(修订)地名管理法规过程中,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中民政部负责“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与任务,理顺地名管理工作体制,为实现地名管理的依法行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城镇地名管理,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随着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等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地名管理工作在面临艰巨任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12〕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促进新时期地名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地名文化对地名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名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化载体,记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民族的变迁与融合、人们生活环境的发展变化,是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
我国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民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地名工作发展活力与动力、推动地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地名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了一批地名文化成果。
但是,我国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地名文化建设的系统性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整体作用发挥不够,地名文化理论研究需要深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需加强,地名文化的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民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民发〔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现将《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2012年民政工作要点2012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民政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着力落实国家和地方“十二五”有关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筹备召开好国务院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全面提高民政政策创制和服务管理水平,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
一、减灾救灾工作完善救灾政策和管理制度。
推动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策。
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各地灾害救助标准。
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进一步规范全国救灾捐赠统计,完善灾情报送通报、信息发XXX公开等制度。
研究制定(修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物资以及全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探索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
与有关部门协作推进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建设。
升级改造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
落实灾害应急和救助任务。
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紧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工作。
张家口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通知
张家口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通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名工作的责任感近年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地名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部分建筑物的名称不符合地名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在广告中未使用标准地名,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仍在沿用废止街路名称,这些标识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确保地名工作规范有序Word文档 1(一)指导思想地名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地名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地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依规管理原则。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居民地名称和标志设置管理规范》是地名管理工作的准则和依据。
在地名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地名工作实施管理。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
市、县(区)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其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居民区、住宅楼、建筑物、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其它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由本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地名文化开发保护方案
地名文化开发保护方案一、开发地名文化的重要意义地名是国家重要的历史和文化遗产,联合国和世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我国地名文化遗产是中华文明传承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文化财富。
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传承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是历史文化的主体”。
世界文化遗产是人类天才的杰作。
在地名文化相关的领域中,人类居住地、城镇设计、规划成果、名胜古迹、地名的命名,是人类历史某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的文化沉积,是人类文化的佐证。
二、开发地名文化的政策支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任务。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形势下,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发展繁荣地名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
三、增强社会对保护地名文化认知的意识地名与人物、重大事件、生活传统、思想意识、宗教文化有密切关系,地名是人类生活的必需。
历史的遗存是珍贵的资产,是不可再生的。
对依然存在或已经消失的传统文明,应及时抢救,要充分研究,要尽力保护。
地名是人们赋予各个地理实体的名称。
自从有了人类,有了语言,也就有了地名。
地名是历史的产物,地名起名包含了人们灵性对地理实体的感悟和寄托,因而它承载着大量的历史信息。
因此,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决议指出:地名是民族文化遗产。
地名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随意改变地名将造成继承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损失。
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数量之多,内涵之丰富,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但由于种种原因,地名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存在着严重的乱起名、乱改名现象。
并且近些年出现了起名西化、洋化的倾向,给传统的地名文化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延续地名历史文脉、发展人类文明成果,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公告
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民政部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社区的发展和改善社区的基础设施。
本公告将详细说明这些措施,以及居民如何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将共同创造一个更加和谐、文明、有益的社区。
一、提升社区基础设施为满足居民生活的各种需求,我们将加大对社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首先,我们将改善社区的交通便利性,修建更多步行道、自行车道和人行天桥,以缓解交通压力并提高交通安全。
其次,我们将加强社区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包括医疗中心、儿童托管中心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
同时,我们也将注重改善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社区的整体形象和居住环境。
二、加强社区服务能力为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将增加社区服务的供给。
首先,我们将引进更多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项目,包括法律咨询、就业服务、心理辅导等,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个性化需求。
同时,我们将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培养社区居民之间的相互帮助和支持,促进社区的凝聚力和和谐发展。
另外,我们还将加强社区卫生保健工作,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为社区居民的健康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加强社区管理及自治为确保社区的良好秩序和和谐发展,我们将加强社区管理以及居民的自主治理。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鼓励居民参与社区议事和决策,使居民能够更好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我们将加强社区安全管理,加大对社区治安的巡逻和监管力度,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还将强化社区的法治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居民提供法律保护和维权服务。
四、加强社区文化建设为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生活,我们将加强社区的文化建设。
首先,我们将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如艺术展览、演出和文化论坛等,为居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体验和娱乐活动。
其次,我们将注重社区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学习环境,为社区居民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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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2.06.18
•【文号】民发[2012]106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促进新时期地名文化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地名文化对地名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名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化载体,记录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民族的变迁与融合、人们生活环境的发展变化,是重要的民族文化遗产。
我国地名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部署,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
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国民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地名工作发展活力与动力、推动地名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地名文化建设活动,形成了一批地名文化成果。
但是,我国地名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地名文化建设的系统性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整体作用发挥不够,地名文化理论研究需要深化,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需加强,地名文化的发展现状与社会需求尚有较大差距,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各地要进一步加深对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理解,充分认识地名文化的历史地位,充分理解地名文化与地名工作的密切关系,认真谋划、切实做好地名文化建设有关工作。
二、地名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继承发展为主题,以保护与发展、传承与创新、传播与交流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地名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促进地名文化发展繁荣,以地名文化建设引领地名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名文化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地名文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地名文化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地名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地名文化产业形成规模,地名文化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地名文化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大,形成地名文化发展繁荣、推动地名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把地名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大局和地名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发挥先进文化对地名管理、服务、科研等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地名文化服务水平。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参与。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公益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文化的需求。
加强合作共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于地名文化的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形成地名文化建设合力。
三是坚持继承创新,科学发展。
坚持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统一,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不断丰富地名文化内涵和外延,拓展地名文化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大力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紧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利用各类地名文化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地名文化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建设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
三、地名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做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全国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完善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标准规范,分期分批开展各类地名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做好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地名、著名山川地名、近现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二)加强新生地名文化建设。
编制实施地名规划,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制度,处理好地名保护与命名更名的关系,在继承优秀传统地名文化的基础上,提升新生地名的文化内涵,推进地名文化创新发展。
(三)深化地名文化研究。
加强地名基础理论研究,深入探索和把握地名文化建设规律,研究地名文化内涵和特征。
广泛开展地名文化资源的调查、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
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地名文化专题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优势和力量,力争推出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树立理论指导实践、服务实践的理念,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工作相结合,为地名文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
(四)开发地名文化产品。
积极编制地名图、录、典、志等各类地名图书,开展地名网站、电话查询、地名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拍摄制作地名文化专题片等影视音像作品,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适合群众需要的地名文化产品。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活动。
积极搭建文化活动平台,不断丰富文化活动载体,开展形式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如地名文化展览、地名文化征文、优秀地名认定等,为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地名文化服务。
(六)推动地名文化产业发展。
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挖掘整合地名文化资源,打造地名文化品牌,重点建设一批地名文化产业项目,开发富有特色的出版物、音像制品、导航查询软件、专题会展、主题公园、节庆活动、主题旅游产品等地名文化及其衍生产品,逐步壮大地名文化产业规模。
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现代技术,发展文化创意、移动媒体、电子读物、动漫游戏等新兴地名文化业态。
(七)加强地名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大规模的干部培训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提高素质,培养地名文化人才,打造一支富有特色、充满活力的地名文化人才队伍。
采取有效措施,树立和宣传地名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发挥民间地名爱好者在活跃地名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和发展地名文化的群众基础。
(八)加强地名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推进地名国际标准化建设,规范地名罗
马字母拼写,制作一批高质量中国地名文化宣传外文读本和音像制品,促进地名文化海外传播和交流。
加强与联合国地名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国外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地名文化研究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主动展示我国地名文化发展,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认同感。
四、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保障投入。
地名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地名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名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地名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制定地名文化建设方案,明确发展目标。
各地地名管理部门要积极向本级财政部门争取将地名文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地名文化建设,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地名文化建设经费投入机制。
(二)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创新地名文化工作理念,拓展工作思路,加强地名文化发展制度建设,构建地名文化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地名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制定支持地名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把地名文化建设作为地名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确保任务落实,为地名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三)统筹安排,融合发展。
充分发挥先进文化在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推动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地名文化建设与地名标志设置、地名规划、地名信息化等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相结合,使文化的精神和力量渗透到地名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在地名管理服务中发展地名文化,以地名文化发展繁荣推进地名工作科学发展。
(四)注重总结,加强宣传。
要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地名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报刊、网站等媒
体,广泛宣传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广泛宣传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广泛传播地名文化知识,提高社会对地名文化的认识,扩大地名文化影响力,为地名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