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交通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五)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评标工作,且遵守本细则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川府发﹝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一、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四川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交通条件、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招标文件范本。
二、适用范围本范本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各类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
三、招标文件的组成(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评标办法(四)合同条款及格式(五)工程量清单(六)图纸(七)技术标准和要求(八)投标文件格式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一)招标条件1、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2、项目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3、招标人名称及地址。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
2、建设规模。
3、计划工期。
4、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
2、业绩要求。
3、信誉要求。
4、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1、获取时间。
2、获取方式。
3、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递交截止时间。
2、递交地点。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七)联系方式1、招标人。
2、招标代理机构。
五、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费用承担。
6、保密。
7、语言文字。
8、计量单位。
9、踏勘现场。
10、投标预备会。
(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
2、招标文件的澄清。
3、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组成。
2、投标报价。
3、投标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备选投标方案。
7、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投标文件的递交。
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1、开标时间和地点。
2、开标程序。
(六)评标1、评标委员会。
2、评标原则。
3、评标。
(七)合同授予1、定标方式。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7年9月21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其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细则;其他项目的评标及资格审查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由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工作过程。
采用资格预审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细则关于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有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均不得泄露评标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评标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招标人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
(二)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工作环境、资料和信息以及必要的服务。
(三)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在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载明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 路。
第三条 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 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准 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 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 人签订投资协议,并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投标人 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 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额的 0.3%,但最高 不得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 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 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 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 1/3。与投标人有 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 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 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 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 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 候选人。 项目准备期内文件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七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
一个审批文件包含了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
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
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
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通过修改《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将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交〔2006〕78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地方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设计变更行为,创造和谐、有序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和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的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9]105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政策[2009]10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并于2008年12月印发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是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标准文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省多年招投标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省现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取得的一项制度创新成果。
国家和省政府均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但从目前全省实施的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没有完全按《省进一步要求》组织实施,不利于规范管理,培育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改革系统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省进一步要求》,指导、协调其他部门贯彻落实。
《省进一步要求》对规范我省招投标管理,避免过多出现恶意竞争,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将产生积极作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育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省进一步要求》与《标准文件》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强制使用,不得与以往失效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混用。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中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对乱开口子,不按《省进一步要求》备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纪律,由备案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四、在执行《省进一步要求》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州)发改委要及时汇总或提出建议意见并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对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九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二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备案;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并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在开标前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第二十五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报交通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第二十七条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五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第三十六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第三十七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同时公布标底;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由低到高顺序对评标价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双信封评标法,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一个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分两次开标的评标方法;第一次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名单;第二次再开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信封,当场宣读其报价,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未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信封将不予开封,当场退还给投标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和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二开标记录情况;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四对投标人的评价;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也不能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第四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七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四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第五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招标文件约定放弃中标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川府发[2007]14号
川府发〔2007〕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四川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川治工[2010]1号
四川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川治工[2010]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治工发…2009‟4号)精神,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中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二、工作任务分解、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一)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我省相关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和规定,规范项目决策。
严格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规划选址、土地使用、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认真落实强制性建设标准、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全面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确保项目按规定和程序全面履行相关审批和许可手续。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电监会)2、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
《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19
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川交函〔2018〕631号 川交建便〔2018〕46号
成办发〔2018〕38号 成办函〔2016〕169号
2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成办函〔2019〕4号
21 关于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承诺制后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发改招投标〔2017〕732号
原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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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单位(起草单位)
30
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在高新区范围内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两阶段”备案制度的通知
成高经发〔2018〕84号
原成都高新区经济运行与安全生产 监管局
31 关于加强武侯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成武发改〔2019〕55号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中共四川省委编办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备注
类别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4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 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 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26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 项目执行标准招标文件模板的通知
成建委〔2018〕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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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招标等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行业监管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承担普通国省干道公路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的监督指导,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2.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3.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工作。
(二)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依法指导、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并处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对于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农村公路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十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七)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八)确定中标人;(九)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告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十二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招标文件核心条款送对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文件核心条款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行业指导建议意见。
招标文件核心条款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招标人自行审定招标文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报送具体负责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布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送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当在有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
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60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监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标段,应按土建工程(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景观绿化工程等)、交通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隧道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等系统,机电预留工程、外场供电工程、房建工程)分类招标。
土建工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40~60公里为一个标段;交通工程宜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同一类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单独划分标段,也可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但同一类工程、同一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包含在同一标段内。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的原则合理划分。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主体工程,各标段规模宜按4-8亿元控制,独立特大桥或独立特长隧道等特殊项目除外。
公路工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绿化、房建等其他附属工程可分别划分独立标段。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标段划分高速公路宜以长度不超过50公里或造价在35亿元以内为标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按土建工程(含路基、桥涵、隧道、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工程等)、机电工程(如有)分类招标。
原则上,土建工程以30~50公里或以建安费15~35亿元为一个标段,机电工程以一个项目为一个标段。
普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参照以上分类和标准划分标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原国家颁布收费标准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以此计算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复预算。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