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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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下载自.管理资源吧]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监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承担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应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事前风险识别,提前研判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后,采取相应的有限空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的有限空间包括:(一)密闭设备:贮罐、槽罐、容器、管道、烟道、锅炉、密闭舱室等;(二)房屋建筑工程有限空间:人防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消防水池、泵站、电梯井、通风井、采光井、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限空间:地下管廊、隧道、施工竖井、雨污水井、电力井、热力井、电信井、燃气井、集水井、污水池、沼气池、化粪池等。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治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操纵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爱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躯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治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治理。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治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治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当设专人对直截了当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和谐和治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托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治理,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和谐、治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治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要紧责任。

第八条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要紧负责人应加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治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治理制度;(三)保证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五)提供应急救援保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5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发文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本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18起,死亡32人,受伤26人,其中,2008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含2起较大事故,导致7人死亡,9人受伤),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事故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

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二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三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以人为本”,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首都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具体行动。

市领导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朝安字[2009]1号关于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街乡,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近年来,我区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联系人:韩冰联系电话:87312477 传真:87326631二ОО九年三月十二日附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行为,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根据京安发[2009]1号文《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精神,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有关企业和作业人员能正确辨识有限空间危险源,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后的盲目施救,最大限度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辖区内从事危化、医疗、电镀、印染、食品、造纸、供水、供电、燃气、建材、机械、环保、环卫、建筑、市政施工以及通讯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涉及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含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氰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有中毒、窒息、爆炸危险)且进出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进行专项检查整治,重点完善以下三类有限空间档案;对涉及下列场所并符合有限空间特征的作业场所,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京政办发[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市安委会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气含量不足的空间。

随着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工程建设、地下管道施工维修等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和本市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各项规定。

凡未接受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凡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检测的,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凡不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不得盲目组织施救。

严禁作业单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配备任何防护装备,冒险下井违章作业。

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污水井、化粪池维修疏通等临时性有限空间作业时,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委托环卫、排水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中有几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中有5条规定: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版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权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进行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哪些?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1.分管安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监督检查的责任;操作人员负有服从指挥,遵章守纪的责任。

2.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指定作业负责人以及作业监护人员。

3.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应当配备并建立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设施和监管制度5.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

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6.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应当对作业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8.从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安全作业培训且考核合格。

3、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部门应当建立哪些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受限空间检修作业制度,受限空间作业工作票,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工作票,4、宁夏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载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维护施工现场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施工项目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作业空间定义
1.本规定所称作业空间,是指建筑内部的空间,包括梁、柱、板、墙内外截面等,不包括通风、水、电等设施管道。

三、安全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空间安全管理方案,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2.作业空间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擅自进入作业空间。

3.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监控系统,实时监测作业空间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进行疏散。

4.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作业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5.施工单位需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作业空间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
1.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记录。

2.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直至停工整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2.如需修改本规定,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告。

以上规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作业空间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京建施〔2009〕521号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应设专人对直接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监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委托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分包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存在多个分包单位时~总承包单位应对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下载自.管理资源吧]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

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024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的在近年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加强对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2.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减少作业事故的发生;3.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工作内容1.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和作业流程;(2)加强现场巡视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3)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只有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人员才能进入有限空间作业;(4)加强对外委托作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

2.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2)制定作业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规程进行作业;(3)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3.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流程;(2)组织安全演练,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3)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如救生绳索、呼吸器等;(4)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四、工作计划1.年度内进行两次现场巡视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2.每季度组织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3.每月举办一次安全会议,宣传安全知识和事故案例,提高安全意识;4.制定三次模拟演练计划,提高救援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工作措施1.加强领导层的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2.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组织和协调;3.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工作的开展;6.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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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京安发<200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在地下管线、密闭和通风不良空间作业过程中,发生了多起急性中毒窒息死亡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据统计,2006年以来,我市共发生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18起,死亡32人,受伤26人,其中,2008年,发生事故5起,死亡12人,受伤17人,(含2起较大事故,导致7人死亡,9人受伤),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事故情况来看,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化粪池,地下管道,反应釜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

事故发生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有限空间作业属高风险作业,每年3月至10月为事故易发期,春夏两季尤为突出;二是因盲目施救造成事故伤亡扩大的情况较多;三是市政地下管线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较大,以污水井(池)为主;四是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没有落实到位;五是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发生。

因此,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是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以人为本”,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首都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城市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提供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具体行动。

市领导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抓好此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抓实干、常抓不懈,切实把加强有限空间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扭转目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多发的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

工作目标:通过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建立“分类指导、条块结合、职责明晰、运行有序”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提高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和控制有限空间急性中毒窒息事故发生。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一)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燃气、供热、给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着我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在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中,应加强对地下管线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要制订并完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作业程序,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要采取通风、检测等技术措施,评估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严格实行作业审批管理;要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及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

2.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施工单位应加强地下施工和有限空间防水作业的安全管理。

在进行深井、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资料,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做好施工交底工作。

施工工地、拆迁地区和未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检查井附属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3.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有限空间(如反应釜、压力容器、沼气池、化粪池等)检维修作业列入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要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章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地下管线疏通等临时性作业或后勤维护等非主营业务时,应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不具备作业条件时应委托专业队伍进行作业,并与承包方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应确认承包单位是否具备通风、检测、防护等安全生产条件,并加强对承包单位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程序,不符合安全条件禁止作业。

(二)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22号)要求,明确相关部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行业部门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全市性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负责对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建设、发展和改革、水务、电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行业领域内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对区县行业部门的指导帮助,督促行业内企业全面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要求。

(1)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力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组织电力企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加强对电缆沟道、电力管井、密闭变电站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检查。

(2)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制定燃气、热力、环境卫生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加大燃气和供热地下设施、环卫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的检查力度,有效控制本行业有限空间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

(3)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地下施工作业及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加大对安全投入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等各项工作。

(4)水务部门:负责供水、公共排水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自来水、雨污水等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组织公共给排水有限空间作业的专项检查,严密防范公共污水管线作业急性中毒事故。

(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电信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电信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并加强对电信行业地下管线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6)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组织制定广播电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指导规范,并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7)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单位内部临时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8)环保部门:负责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外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处置建议。

(9)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对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危害因素的检测,对中毒人员的救治和毒物接触人员的应急体检。

各区县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有限空间作业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各区县要认真履行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职责,把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制定监管措施,强化分类指导,重点掌握无行业监管部门、单位自管的有限空间情况;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作用,加强对居民小区、小饭店、小宾馆有限空间作业的管理,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要整合相关行政管理资源,发挥行业部门作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发现违法违规组织作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做好有限空间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当发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时,要认真做好事故分析,发挥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技术优势,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准确查明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四、工作要求(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市政、建设、水务、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部门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各自领域监管情况,研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探索安全监管的有效方式,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每年事故易发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市政、建设、水务、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执法,重点检查地下管线、蓄粪池、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情况,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活动,要让职工了解自身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防护和事故应急措施,增强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技能;要加大对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的社会宣传力度,普及安全防护知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鼓励群众举报各种违法行为,发挥全民防范作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四)发挥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作用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科技资源,加强与科研机构及企业间的信息沟通,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借助科技力量推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提升,推动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好转,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作业条件安全。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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