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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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有关的活动内容。
第四条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员不得利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三)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第五条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二)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第三条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召开的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以及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条本准则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准则由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
(四)凡18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性别、职业不限,且社会责任心强;
(五)目前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
2. 表彰、奖励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督员管理:
(一)义务监督员每年聘请一次,聘期1年。
(二)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 聘用期内不积极工作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3. 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群众监督员工作的;
第六条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源自文库网上公开招募;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康溯源网在线报名;
(三)研究院成立监督员甄选小组,根据学历、年龄、文化水平、职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对报名的监督员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拟聘用的人员推荐名单。
(四)经食药监总局审核同意,研究院对聘用监督员进行考察、审核,颁发《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证暂定为:义务监督员实际工作2年以上,工作积极有效且无违法乱纪现象,颁发监督证。
(二)通报反馈制度
研究院应及时将监督员、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建议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书面向是要建部门或反馈问题所在地政府汇总汇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监督员、人民群众反馈,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人民群众。
(三)表彰制度
1. 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研究院应协调各级食安办、食药监局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五)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证有效期1年。监督员违法乱纪被投诉举报,随时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监督证。
第七条群众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1.研究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2.研究院应定期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有关学习资料;
3.研究院要采取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监督员保持联系,听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保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充分履行群众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监督员权利: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第四条监督员纪律要求:
(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监督员不得利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
(三)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
第五条义务监督员聘任条件:
(二)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违法行为和相关违法案件的线索;
第三条监督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召开的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以及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4. 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
第九条本准则自2016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准则由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关心食品安全工作,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
(四)凡18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性别、职业不限,且社会责任心强;
(五)目前在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
2. 表彰、奖励参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监督员管理:
(一)义务监督员每年聘请一次,聘期1年。
(二)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院可以停止对其聘用:
1. 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2. 聘用期内不积极工作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纪律要求的;
3. 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群众监督员工作的;
第六条监督员聘用程序:
(一)北京中康溯源食品安全技术研究源自文库网上公开招募;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中康溯源网在线报名;
(三)研究院成立监督员甄选小组,根据学历、年龄、文化水平、职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对报名的监督员申请人进行初审,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拟聘用的人员推荐名单。
(四)经食药监总局审核同意,研究院对聘用监督员进行考察、审核,颁发《食品安全监督员监督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证暂定为:义务监督员实际工作2年以上,工作积极有效且无违法乱纪现象,颁发监督证。
(二)通报反馈制度
研究院应及时将监督员、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建议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书面向是要建部门或反馈问题所在地政府汇总汇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监督员、人民群众反馈,因特殊情况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监督员、人民群众。
(三)表彰制度
1. 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工作属于社会志愿服务,无相应报酬。研究院应协调各级食安办、食药监局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五)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监督证有效期1年。监督员违法乱纪被投诉举报,随时取消监督员资格,收回监督证。
第七条群众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
1.研究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2.研究院应定期向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工作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有关学习资料;
3.研究院要采取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群和登门走访等形式与监督员保持联系,听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准则(试行)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监督机制,保证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充分履行群众监督职责,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举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监督员权利:
(一)宣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举报食品安全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