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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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58 号)、《浙江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是指符合浙江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标准创新和标准提升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实行申报、初审、立项审查、计划下达、实施、组织评估验收的管理方式。项目建设省财政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重点项目立项审查、计划下达和组织评估验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重点项目初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申报和项目管理。
第五条重点项目每年 3 月受理申报,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三)行业协会(商会)通过组织制定和实施质量诚信联盟标准(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明示等内容),落实企业产品质量责任;
(四)块状产业生产性服务标准化试点;
(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子平台,为块状产业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标准信息服务;
(六)企业通过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创新、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推广示范作用;
(七)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或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八)中小企业通过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生产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效果的;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重点项目的申报,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一式两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研究确定并下达计划。
第三章重点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的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关标准(联盟标准)的宣贯,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积累基础数据,按计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内容包括: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建设预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 2 个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延期验收的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验收,必要时可委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验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3);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基础数据不详实,责令限期整改,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浙江省块状产业标
准化重点项目验收报告》(见附表4)。
第五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重点项目建设的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额度严格执行《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8]84号)文件。
第二十三条补助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技术改造、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
企业联盟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制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
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情况
申报单位标准化基本情况
主导产品是否为
高新技术产品主导起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情况
项目主要内容
(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