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工上保险的规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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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北京对外来农民工退休政策

北京对外来农民工退休政策

北京对外来农民工退休政策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民工纷纷选择外出打工,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然而,一旦进入老年,他们面临着退休后养老保障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外来农民工退休政策。

一、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外来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与本地农民工一致,即男性为55周岁,女性为50周岁。

在退休之前,农民工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要求。

目前,北京市的缴费年限要求为15年,即外来农民工需要在北京工作和缴纳社保满15年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二、退休金计算方式外来农民工的退休金计算方式与本地农民工一致,根据缴费年限和工资基数确定。

北京市规定,退休金的缴费基数参照上一年度农民工的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退休金= 月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年限 ×退休金比例退休金比例是根据个人缴费年限确定的,随着个人缴费年限的增加逐渐提高。

政策明确表示,外来农民工的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办理退休手续为了顺利办理退休手续,外来农民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和证件:1.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居住证等;2. 工作地社保缴纳证明:需提供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单位缴费证明等;3. 缴费凭证:提供社保缴费记录、个人缴费清单等;4. 其他相关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退休手续可在办理地社保局窗口办理,或者通过手机App进行线上办理。

退休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通常在一周内核发退休证。

四、退休后的养老保障外来农民工退休后,将享受北京市提供的养老保障政策。

包括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等。

同时,他们还可以享受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政策,获得合理的医疗待遇。

此外,北京市也鼓励退休农民工参与社区活动,提供社区服务和文化活动等。

总结北京市对外来农民工退休政策制度的出台,为他们在老年阶段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社会保障。

通过规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要求,合理计算退休金,并提供便捷的退休手续办理方式,为外来农民工退休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_《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7.18•【字号】京劳社办发[2005]99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其他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要求,保护本市农民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时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当前要从抓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为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本市农民工发生工伤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工伤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提出的“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市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用人单位的缴费标准以及农民工享受的相关待遇如下:(一)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以及招用的本市农民工人数按月缴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要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二、当前要重点抓好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外地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首先要从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重点突破。

先行抓好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是近期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5号)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这也是当前外地农民工非常关心并希望及早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费用,使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和患大病有关待遇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京劳社养发〔〕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号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京劳险发〔1999〕99号

京劳险发〔1999〕99号

19999910 0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17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 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农民合同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经研究制定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兑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是指: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及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及失业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 ,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 按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1999年按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京劳社养发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这可有点复杂呢!》嘿,你要是问我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我可得跟你好好唠唠。

这事儿啊,可不像咱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有个远房亲戚,就是在北京当农民工的,叫大柱叔。

大柱叔这人可实在了,干起活来那叫一个卖力。

他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每天和砖头、水泥打交道。

那工地可大了,到处都是高高的脚手架,大柱叔就像个小蚂蚁似的,在那些架子中间爬上爬下。

咱先说说这工伤保险是咋回事儿。

对于农民工来说,这个保险就像是个保护伞。

大柱叔刚到北京打工的时候,啥都不懂,就知道埋头苦干。

后来工地的负责人给他讲了工伤保险的事儿,他才明白这是个多重要的东西。

在2024年的北京呢,工伤保险的计算好像是和工资基数有很大关系。

大柱叔他们工地的工资计算方式就有点复杂。

他们有的是按天算工钱,大柱叔一天能挣三百块钱呢。

不过这三百块钱可不是直接就拿来算工伤保险的基数。

工地得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一个平均工资水平之类的东西来调整。

我就记得大柱叔跟我说过,他们每个月还有一些补贴,像什么高温补贴啊,在夏天那几个月,太阳晒得人都要化了,大柱叔在高高的架子上干活,那汗珠子就像断了线的珠子一样,噼里啪啦地往下掉。

这高温补贴也是算在工资总额里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又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去计算到工伤保险基数里。

具体的比例,我还真得去好好研究研究。

而且啊,大柱叔他们工地有时候会加班。

加班的工资计算又不一样了。

大柱叔说加班的时候他能多挣不少钱,可是这多挣的钱在工伤保险计算的时候又好像有不同的算法。

就比如说,平时加班的工资是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加班是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

这不同倍数的加班工资在工伤保险计算里好像要先换算成正常的工资水平,然后再加入到那个基数里。

这可把大柱叔给绕晕了。

大柱叔还说,他们工地有一些特殊的工种,像电工、焊工这些,他们的工伤保险计算可能又有点区别。

因为这些工种风险更高一些。

京劳险发〔1999〕99号_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9〕99号_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17 )各区(县)劳动局,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 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农民合同制职工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经研究制定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兑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保障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合同制职工是指: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招用的本市及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之月起,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手续。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及失业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 按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的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1999年按6%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简化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13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简化操作,加快农民工参保工作进度,使更多农民工及早纳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现就按照“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简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企业下属项目工程经理部受企业法人委托后可作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

项目工程经理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由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同时递交《企业法人授权书》和用于缴费的银行帐号。

二、以项目工程经理部为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单位到办理参保手续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待遇的手续。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个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的信息,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实,并填入《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附件1)。

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当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五、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单位集中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就医管理办法,单位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农民工社保(2001年125号)

农民工社保(2001年12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827实施日期:20010901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大全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大全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一)养老保险城镇职工: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要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自2003年起全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3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非财政供款的社团、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60号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5年6月6日158号令)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

四、各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基本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以前参中工作的被保 险人,退休时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三、各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规定
(二)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与职工共同缴费): 根据市政府158号令和市社保中心2008年237号文件规定,城镇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本人工资低 于市平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其本人工资高于市平300% 的,以300%为基数缴费;按“12%﹢3元”的标准缴费:单位 缴10%,个人缴2%﹢3元。 2、存档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存档人员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7%。 3、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单位缴费且农民工个人不缴 费): 农民工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自主选择,可以按上述“12%﹢3元” 的标准缴费,也可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 按1%的比例按月缴费。按1%比例缴费人员,不建立医保个 人帐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不报销门诊医疗费用。

三、各险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规定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方法,城镇户口职工和养老保险一
致(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农民工统一按 北京市上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城镇户口职工用人单 位按1%缴费,个人按0.2%缴费。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缴费,农民工 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费基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68号,2003年第141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四条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

按本办法缴费,外地农民工不建个人帐户,不计缴费年限,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25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2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北京规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北京规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北京规定简介农民工工伤保险是一项旨在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疾病,以及因此造成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制度。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立法和管理力度,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北京市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基本情况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

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进行缴纳,缴纳比例为0.5%。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是由用人单位统一代缴。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农民工的工资情况,计算并缴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缴纳时间为每月底。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纳入机构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由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该机构负责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规定,并监督用人单位的缴纳情况。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因工致残、疾病造成的伤残津贴、医疗补助等费用。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根据工伤类型和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金。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管理为了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了专门的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入该账户。

该账户的资金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伤保险费的专款专用。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追偿如果农民工因工致残、疾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等超过工伤保险费支付的金额,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基金账户进行追偿。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账户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支付。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优势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实施,为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此外,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也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加关注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条件。

结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北京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缴纳0.5%的工伤保险费。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的外地农民工涌入北京市务工。

为了保障这些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本文将针对这一办法进行探讨,全文约1200字。

一、背景介绍北京市是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具有较高的发展水平和吸引力。

外地农民工蜂拥而至,在北京从事建筑、服务、制造等行业的工作。

然而,由于户籍限制和经济状况等原因,他们的医疗保障存在一定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办法内容《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参保范围与条件:该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就业的外地农民工。

在北京工作满六个月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参保方式和条件。

2.保障内容:参保外地农民工可以享受与本市常住人口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这包括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严重疾病医疗等项目。

同时,还包含了医疗费用结算、门诊统筹支付等相关规定。

3.管理机构和费用支付:办法明确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关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也规定了参保外地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费用缴纳比例和方式。

三、办法产生的影响《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外地农民工具有重要意义:1.进一步保障权益:该办法的实施,将为外地农民工提供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保障了其权益和生活保障。

2.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助于他们融入城市,增加对城市发展的参与感。

3.缓解城市医疗压力: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医疗费用将由社会保险统筹支付,减轻了城市医疗保障压力。

四、问题和展望然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1.参保覆盖率不高:目前,还存在一些外地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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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民工上保险的规定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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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现制定《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9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简称: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埠农民工应当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招用本市农民工应当到劳动力输出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同时,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经办理了招用农民工手续,而尚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为本单位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城镇职工、农民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明书(副本)或机关行政介绍信;
(三)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
(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农民工的证明;
(五)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农民工,要提供《就业证》;
(六)《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第六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扣缴。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进行。

但对使用农民工较少或使用农民工相对稳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方便的用人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后,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一年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九条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存储额,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执行。

第十条农民工个人帐户存储额,只有在本人达到养老年龄时,才能支取。

农民工在达到国家规定养老年龄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第十一条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的,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

接续时,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回农村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帐户封存,作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待在本市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清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计算公式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本市籍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个人帐户,待重新在本市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也可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没有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在其户口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新建个人帐户,同时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和按规定核算的待遇转移到其新建个人帐户中,并按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为其办理审批、录用手续,不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国家有关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本办法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为第n年的待遇计算系数;∑an为第一年至第n 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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