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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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1. 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 怀孕期间异常: 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具体如下:一、高危孕妇筛查制度1、所有孕妇应在辖区卫生所或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建册(卡),首次建册(卡)时特别强调要询问既往难产史、生育史、内、外、妇产科病史,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必须做心、肝、肾、血液等病史的采集和检查,按规范认真预约产前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相应之处,做到早期发现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

2、产前检查要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高危因素筛查。

评分在10—30分以上的孕妇应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和分娩,并在《江口县母子保健手册》左上角作特殊标记(△或▲)。

二、高危孕妇首诊负责制度产科门诊医生对高危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妇要建档管理(专案管理),专人负责,做到早期干预,及时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三、高危孕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街道)发现高危孕妇及时报告辖区医院妇保医生,妇保医生负责全乡(镇)街高危孕妇动态管理,并将高危孕妇每月10日前报告市级保健院妇保科进行动态管理。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将收到的XXX产妇信息卡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所在地医院防保科,妇保医生定期下村(委)跟踪随访高危孕产妇,并做好追访笔录。

五、高危孕产妇护送转诊制度负责转送的医护人员应在转送途中有初步急救能力,转出单位要使用《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

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立即与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联系,及时转诊。

上级产科急救中心要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

六、宣传工作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扬,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职员的指导。

XXX二O一二年一月八日关于成立江口县妇幼保健技术指导小组的告诉县乡级各医疗保健机构:为了提高我县围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有效下降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县卫生局决意成立江口县孕产期保健手艺指导小组。

高危孕产妇检测和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检测和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检测和管理制度
简介
高危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和分娩过程中有一定风险的妇女。

为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安全和健康,建立一套科学的检测和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检测范围
根据相关指南和医学标准,应对孕妇进行全面有效的检测,以了解其产前健康状况并评估潜在危险。

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 妊娠糖尿病筛查
- 高血压和前痫监测
- 产前筛查和遗传咨询
- 孕期感染检测
管理措施
对于高危孕产妇的反馈,医疗机构应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确保其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关怀。

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提供定期产检和孕期随访
- 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和咨询
- 配备专业医疗团队,包括产科医生和相关专家
- 安排合适的分娩方式和产后护理
联合合作
高危孕产妇的检测和管理应实现跨部门、跨专业的协同合作,确保全方位的医疗服务和资源的共享。

合作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 形成联合工作组,包括医疗、护理和咨询人员
- 促进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 加强科研与实践之间的紧密联系
完善制度
为了确保高危孕产妇的检测和管理工作能够持续有效进行,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建立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 制定详细的检测和管理指南
-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 定期组织评估和改进工作
- 开展相关培训和知识普及活动
结论
高危孕产妇检测和管理制度是保障孕产妇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全面有效的检测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可以降低孕产妇的风险,提高其生育健康水平。

医疗机构应加强合作,建立完善制度,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关爱。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妇筛查及登记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所负责固定高危因素和动态高危因素的筛查工作。

在孕妇建立围产保健手册时,注意筛查固定高危因素,了解有无不宜妊娠的高危因素;保健过程中及时筛查动态高危因素,于孕28、34、37周做高危评分;出现并发症随时评分。

(二)发现高危孕妇,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妇报告卡”,将其贴在围产保健手册上,并在手册上做出高危标记。

(三)妇产科在医院门诊部开设高危妊娠门诊,固定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负责高危孕妇的会诊及随诊。

每周一、二、四、五全天门诊,对各社区门诊妇保科转诊的高危孕妇进行鉴定。

经鉴定可以由社区继续产前保健的转回社区门诊,须由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产前保健的根据病情给予定期检查及治疗,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孕期宣教。

(四)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和医院高危妊娠门诊,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妇按规定登记在“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上。

第三条高危孕妇报告、随访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发现高危孕妇,应及时填写“北京市高危孕产妇报告卡”,符合标准的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

(二)高危孕妇按规定进行随访,在正常产前检查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检查次数。

预约产前检查日,对预约登记超过2周,总评分≥10分未按时返诊者,应进行追访。

对现居住地查无此人及失访者,应将高危孕妇卡片送到石景山保健院。

(三)各社区门诊妇保科接到本区或外区妇保所转来的高危孕妇卡片后,要求于接到卡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追访。

追访工作主要包括:督促高危孕妇按时进行产前检查、服药或入院治疗;对高危孕妇及家属进行相关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不宜妊娠者终止妊娠。

(四)凡有不宜妊娠者,医院高危妊娠门诊或妇产科确诊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石景山区妇保院。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管理(一)各社区门诊妇保科筛查出的动态高危因素10分的孕妇,应立即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进行会诊,筛查出固定高危因素1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应于孕24周后转医院高危妊娠门诊会诊。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提高高危孕妇的生活质量,预防和减少高危妊娠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和儿童的发育障碍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妇幼保健院的高危妊娠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胎儿发育迟缓、宫内发育迟缓、胎膜早破、多胎妊娠等。

三、责任分工1.院长:负责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领导和监督工作。

2.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高危妊娠管理制度并向全院妇产科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3.妇产科护士长:负责高危孕妇的筛查、评估和监测工作,并协调相关科室的工作。

四、管理流程1.高危孕妇的筛查和评估:(1)定期进行孕妇健康检查,包括血压、血糖、羊水指数、胎儿发育情况等。

(2)根据筛查结果,将孕妇分为低危、中危和高危三类,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高危孕妇需进行详细的妊娠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管理方案。

2.高危孕妇的诊断和治疗:(1)根据妊娠期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个性化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合理用药、定期产前检查等。

(2)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指导孕妇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作息规律。

3.高危孕妇的随访和监测:(2)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的并发症和不良后果,如胎儿宫内窘迫、孕妇子痫前期等。

4.高危孕妇的转诊和协作:(1)对于高危孕妇,如病情复杂或需要专科治疗时,需及时进行转诊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和管理。

(2)与其他科室进行协作,如心内科、内分泌科等,共同制定高危妊娠患者的管理方案。

五、管理措施与技术支持1.建立高危孕妇档案,记录孕妇的基本信息、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情况等,便于随访和管理工作。

2.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如超声仪、心电图机、胎心监护仪等,用于及时监测孕妇和胎儿的生命体征。

3.定期邀请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病例讨论,提高妇产科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加强孕妇和家庭成员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孕妇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六、监督与评估1.定期进行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随访率、合理用药率、并发症发生率等指标。

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

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

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为医疗机构提供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的指导方针。

高风险孕妇在孕期需要更加细致的关注和管理,以确保她们和胎儿的健康。

本制度旨在准确筛查高风险孕妇,并提供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个性化的护理。

筛查流程1. 孕妇登记:在孕妇首次就诊时,记录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孕期史。

包括年龄、孕周、既往病史、妊娠次数等。

2. 风险评估:根据孕妇的个人信息和既往病史,进行风险评估。

常见的高风险因素包括高龄孕妇、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

3. 体格检查: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血压、体重、心脏听诊等。

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查,如血液、尿液和超声波检查等。

4. 实验室检查: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糖、甲状腺功能、肾功能等。

高风险孕妇管理1. 个性化护理计划: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护理计划。

包括饮食调整、运动指导、药物管理等内容。

定期评估和更新护理计划。

2. 定期复诊:高风险孕妇需要更频繁的定期复诊,以监测其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复诊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超声波检查等。

3. 专家协商:对于特殊情况的高风险孕妇,建议进行多学科专家团队协商。

确保孕妇得到全面的医疗指导和管理。

4. 孕妇教育:提供孕期护理和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巧,帮助高风险孕妇理解和掌握自我管理的方法。

注意事项1. 孕妇的隐私和保密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严禁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2. 护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最新的高风险孕妇管理指南和技术。

3. 高风险孕妇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最新的研究和临床实践。

以上是孕妇高风险筛查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补充。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第一项: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1.1 首诊医师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1.2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

1.3 首诊医师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二项: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制度2.1 高危孕产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2.2 转诊前,首诊医师应与接收医疗机构取得联系,说明孕妇病情及转诊原因。

2.3 转诊过程中,确保孕妇安全,严密观察孕妇病情变化,必要时立即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项:高危孕产妇分娩管理制度3.1 高危孕产妇分娩应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母婴安全。

3.2 高危孕产妇分娩时,应有专业的产科医师、助产士及新生儿科医师在场,确保母婴安全。

3.3 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应做好产后观察,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第四项:高危孕产妇产后访视制度4.1 产后访视应在产后3天内进行,了解孕妇身体状况、新生儿健康状况及家庭护理情况。

4.2 产后访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五项:高危孕产妇信息管理制度5.1 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包括基本信息、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转会诊记录、分娩情况等。

5.2 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录入《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六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制度6.1 各级保健人员应定期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高危孕产妇。

6.2 筛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环境因素等。

第七项: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制度7.1 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妇身体状况、胎儿状况、分娩风险等。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和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及时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的原则,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了解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绿色(低风险)、黄色(较高风险)、橙色(高风险)、红色(极高风险)四个等级,并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的评估分级应动态进行,根据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高危孕产妇的基本信息、筛查结果、评估分级、管理措施等予以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孕产妇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对绿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加强孕期保健指导,提供正常的孕产期服务。

第十二条对黄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加强孕期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对橙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的管理计划,加强孕期监测,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四条对红色风险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确定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24项核心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孕产妇安全,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对象为经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为高危的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全程监控、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与筛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病史、家族史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对孕产妇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包括病毒感染、药物影响、环境因素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将孕产妇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传染病五类。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对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传染病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将妊娠风险评估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三、高危孕产妇管理第十一条区妇幼保健院应建立全区高危孕产妇管理台账,全面掌握高危孕产妇底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定期随访,了解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救治,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提高高危孕产妇救治水平,开展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转诊与救治第十六条高危孕产妇如有转诊需求,应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转诊。

第十七条转诊过程中,医疗机构应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八条转诊医疗机构应相互沟通,共享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协同开展救治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能力。

五、培训与宣传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开展高危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管理能力。

高危孕产妇管理自查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自查制度及流程

高危孕产妇管理自查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和救治,提高孕产妇和围产儿的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自查制度及流程。

二、自查制度1.定期开展高危孕产妇管理自查,确保各项制度、流程的落实到位。

2.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确保母婴安全。

3.严格落实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数据准确。

4.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提高医务人员高危孕产妇管理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6.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三、自查流程1.自查准备(1)成立自查小组:由医务科、妇产科、护理部、儿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制定自查表格:包括自查内容、自查时间、自查人员等。

(3)准备相关资料: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高危孕产妇管理手册等。

2.自查实施(1)查看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流程是否规范。

(2)检查高危孕产妇报告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信息是否畅通、数据是否准确。

(3)审查高危孕产妇救治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调查医务人员高危孕产妇管理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是否存在不足之处。

(5)了解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情况,评估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3.自查总结(1)整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2)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方案。

(3)撰写自查总结报告,提交给院领导审阅。

四、整改落实1.根据自查总结报告,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2.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3.定期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改进。

4.将整改情况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自查制度及流程的不断完善1.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时修订和完善自查制度及流程。

2.总结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自查制度及流程。

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

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

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概述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是为了提前识别和及时管理可能存在健康风险的孕妇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高风险孕妇获得适当的关注和照顾,以保障她们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筛查标准1. 孕妇年龄:年龄在35岁及以上或16岁及以下的孕妇。

2. 孕前疾病:孕前存在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的孕妇。

3. 孕前并发症:孕前存在并发症(如心脏病、肾脏疾病等)的孕妇。

4. 孕期并发症:孕期出现并发症(如孕期高血压、妊娠糖尿病等)的孕妇。

5. 孕期并存疾病:孕期存在其他疾病(如甲状腺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等)的孕妇。

筛查流程1. 孕检登记:孕妇在怀孕初期进行产科门诊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病史。

2. 孕期评估:由产科医生进行孕期评估,包括身体检查、实验室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3. 高风险筛查:根据筛查标准,对孕妇进行高风险筛查,确定是否属于高风险孕妇。

4. 管理方案:针对不同高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治疗计划。

5. 定期随访:对高风险孕妇进行定期随访,监测其健康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6. 风险评估:定期评估孕妇的健康风险,并及时调整管理方案。

7. 产前教育:为高风险孕妇提供有关孕期保健、生产和育儿知识的教育。

管理措施1. 营养指导:针对高风险孕妇的营养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饮食指导和补充剂建议。

2. 体重管理:定期监测孕妇体重,控制适当的体重增长。

3. 疾病治疗:对于已经存在的慢性疾病或并发症,进行及时治疗和管理。

4.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血压、血糖和尿液检查等,监测孕妇的健康状况。

5. 孕期保健:指导孕妇进行适当的体育锻炼、休息和心理调适。

6. 孕期并发症管理:根据不同的并发症类型,进行相应的治疗和跟踪监测。

总结高风险孕妇筛查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高风险孕妇和胎儿的健康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通过筛查和管理措施,可以早期发现并有效管理高风险孕妇的健康问题,提高其生育安全和胎儿健康的机会。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提高孕产妇医疗质量,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工作。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遵循早期识别、早期干预、专人负责、全面管理、及时救治的原则。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危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高危孕产妇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设立高危孕产妇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立高危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第二章筛查与评估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筛查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健康状况:身高、体重、血压、血糖、血型等。

(三)生育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

(四)本次妊娠情况:孕周、胎儿情况、有无并发症等。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一)低风险孕妇:无任何高危因素的孕妇。

(二)一般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但风险较低的孕妇。

(三)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较高的孕妇。

(四)极高风险孕妇:存在一种或多种高危因素,风险极高的孕妇。

第七条高危孕产妇评估分级标准:(一)低风险孕妇:年龄在18-35岁之间,无孕产史,无慢性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

(二)一般风险孕妇:年龄在36-40岁之间,或存在一种高危因素。

(三)高风险孕妇:年龄大于40岁,或有两种及以上高危因素。

(四)极高风险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存在严重的慢性疾病,或曾经有不良孕产史,或有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

第三章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第八条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一)医务人员应在高危孕产妇首次就诊时,对其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二)医务人员应定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访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其信息。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生育史、本次妊娠情况等。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麻栗坡县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汇编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制作二〇一七年目录一、常规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二、流动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三、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四、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五、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六、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转诊制度七、云南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乡镇级)八、云南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县级)九、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十、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十一、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十三、孕产妇分娩风险评估制度表一、分娩风险分级评分和分类分级方法表二、分娩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处理方法表三、软产道评估——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法表四、VBAC的评估——Weitin评分法表五、孕妇分娩风险评估预警表六、胎头评分法表七、风险预警十四、为什么要实施孕产妇分娩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十五、孕产妇围产保健工作规范十六、高危孕产妇报告及反馈卡十七、各级助产机构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十八、麻栗坡县高危孕妇告知书十九、云南省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及评分标准一、常规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一、孕产妇围绕产保健管理工作由县乡村妇幼卫生人员负责,卫生院每月召开一次乡村卫生人员会议,布置和收集孕产妇摸底、高危筛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基本情况。

二、不分孕周大小及时为所有发现的孕妇建立《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按规定转诊高危孕产妇。

三、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包)规定和要求开展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质和量。

四、规范填写各种孕产妇管理台账,按居住地分类疏理,及时将收集到的孕产妇信息转给居住地妇幼专干管理,做到全县孕产妇管理信息互通。

五、将电话联系孕产妇追踪管理列为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分别在孕16~20周、21~24周、28~36周、38~39周与孕妇电话联系一次,40周以后每天与孕妇电话联系一次,直至孕妇分娩结束,并规范填写好孕妇电话联系台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1.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

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怀孕期间异常: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乡卫生院妇幼保健科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东赵XX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认真落实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减少危重孕产妇的发生,切实保障孕产妇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和范围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高危妊娠分一般高危和重度高危两大类(其范围附后)。

二、高危妊娠筛查和保健管理程序1、高危筛查与复评。

按《松阳县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要求,在孕妇建卡时要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B超、化验等辅助检查进行高危初筛评定。

每次产前检查均应进行高危复评,及时掌握高危因素变化和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栏”,记录高危因素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

高危妊娠必须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盖上“高危”妊娠印章和上墙标示,以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重视。

做好县级高危筛查的宣传告知和动员工作,每位孕妇在孕16周后至少有一次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筛查评定。

2、高危妊娠的监护、转诊与处理.高危妊娠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通过监护并采取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向预期转化,以减轻或消除高危因素对孕妇、胎儿健康的不良影响。

实行高危妊娠分级管理,一般高危由孕妇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妇幼医生针对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追踪、随访,负责做好监护治疗、随访结案等工作。

重度高危实行县乡联管、专册登记、专人负责、专案管理.对重度高危必须做到严密追踪随访,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对超过预约时间三天的要及时催诊或上门随访,对动态重度高危应每周随访一次以上,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重度高危转诊由妇幼医生填写三联单并护送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治,妇幼医生应掌握诊治具体情况,并做好后续的追踪、随访等工作。

3、高危妊娠健康宣教。

认真做好高危因素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危害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提高孕妇及家属的卫生保健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她们能够主动接受保健管理和健康干预措施。

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一)工作职责1、医院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2、医院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对本院内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自查。

(二)妇产科严格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并将评估日期、评估结果等详细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来自于省外的就诊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及妊娠风险评估内容记录于《母子健康手册》或病历上。

(三)首诊医师应当对首次建册的孕产妇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标注为绿色;对于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妇,标注筛查阳性。

(四)对于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的孕妇,医师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师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五)本院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范围: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妇,按照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诊疗指南,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及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转诊到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4、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由市级及以上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高危孕妇检测和管理制度

高危孕妇检测和管理制度

高危孕妇检测和管理制度概述:高危孕妇是指存在一定健康风险的孕妇,需要特殊的检测和管理措施保障她们的健康及胎儿的发育。

本制度旨在确保高危孕妇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检测和管理,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一、高危孕妇的定义和分类:1. 高龄孕妇:年龄超过35岁的孕妇,由于年龄增长,孕妇和胎儿的风险增加。

2. 患有慢性疾病的孕妇:如高血压、糖尿病等,这些疾病可能对孕妇和胎儿造成严重的健康风险。

3. 孕前已知有遗传疾病风险的孕妇:如染色体异常、遗传病等,需要特殊检测和管理以避免胎儿的风险。

4. 其他高危因素:如孕妇在妊娠期间暴露于毒性物质、患有妊娠合并症等。

二、高危孕妇的检测:1. 孕早期的基本检查:包括孕妇体格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等,以早发现孕妇本身的健康问题。

2. 特殊检查:根据孕妇的高危因素进行特殊检查,如超声检查、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以评估胎儿的健康状况。

3. 定期复查:对高危孕妇进行定期复查,以监测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变化,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妇的管理:1. 营养指导:为高危孕妇提供合理的饮食指导,确保孕妇和胎儿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2. 心理支持:为高危孕妇提供积极的心理支持,减轻她们的焦虑和压力,以促进身心健康。

3. 医学干预:根据高危孕妇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医学干预措施,如用药治疗、手术治疗等,以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4. 孕期监测:对高危孕妇进行严密监测,随时关注她们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四、其他注意事项:1. 建立健全的档案:对高危孕妇建立健全的个人档案,记录她们的检测和管理情况,以便查阅和参考。

2. 多学科合作:建立高危孕妇管理的多学科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内科医生、营养师等,共同制定和执行具体的管理计划。

3. 紧急处置预案:针对高危孕妇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紧急处置预案,以确保迅速和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五、制度的落实和评估:1. 落实情况的评估:定期评估高危孕妇检测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

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高危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高危管理制度

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高危管理制度
为减少出生缺陷,对产前筛查结果高危的孕妇必须按规定到上级医院做进一步确诊,具体规定如下:
1、产前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由唐筛门诊电话或短信通知,取结果时必须由孕妇或其配偶领取并签字,其他人员不可以代领。

2、由专职人员对其结果进行解读、宣教、指导。

3、由唐筛门诊出具介绍信,到指定上级医院确诊。

出具介绍信时必须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出具介绍信。

4、高危档案由专人专案管理。

档案不得丢失、遗落。

按编号存档。

5、确保信息安全,纸质档案出结果当天装订归档,不得涂改、外借及让其他人翻阅,网络信息不得涂改,按时上报。

6、高危信息按规定、按时上报,一周一小结,一月一总结,信息每周一,每月1日上报,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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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孕产妇管理制度及工作规汇编麻栗坡县妇幼保健院制作二〇一七年目录一、常规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二、流动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三、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四、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五、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六、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转诊制度七、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乡镇级)八、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县级)九、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十、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十一、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十二、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制度十三、孕产妇分娩风险评估制度表一、分娩风险分级评分和分类分级方法表二、分娩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处理方法表三、软产道评估——Bishop宫颈成熟度评分法表四、VBAC的评估——Weitin评分法表五、孕妇分娩风险评估预警表六、胎头评分法表七、风险预警十四、为什么要实施孕产妇分娩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十五、孕产妇围产保健工作规十六、高危孕产妇报告及反馈卡十七、各级助产机构高危孕产妇转诊及反馈通知单十八、麻栗坡县高危孕妇告知书十九、省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及评分标准一、常规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一、孕产妇围绕产保健管理工作由县乡村妇幼卫生人员负责,卫生院每月召开一次乡村卫生人员会议,布置和收集孕产妇摸底、高危筛查工作,掌握辖区孕产妇基本情况。

二、不分孕周大小及时为所有发现的孕妇建立《孕产妇围产保健手册》,开展高危孕产妇筛查,按规定转诊高危孕产妇。

三、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保健包)规定和要求开展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工作,确保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质和量。

四、规填写各种孕产妇管理台账,按居住地分类疏理,及时将收集到的孕产妇信息转给居住地妇幼专干管理,做到全县孕产妇管理信息互通。

五、将联系孕产妇追踪管理列为常态化工作常抓不懈,分别在孕16~20周、21~24周、28~36周、38~39周与孕妇联系一次, 40周以后每天与孕妇联系一次,直至孕妇分娩结束,并规填写好孕妇联系台账。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将定时孕期围产保健的必要性、动员住院分娩、在家分娩的危险性、住院分娩的好处、如何获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纳入必须宣传容。

二、流动孕产妇围产保健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居住在本县的所有孕产妇。

三、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参照常规孕产妇和高危、高龄孕产妇管理规定执行,发生危急重症情况时的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转诊规定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弃和拒收推诿流动孕产妇。

三、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成立高危孕产妇筛查领导小组和技术组,负责本乡镇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工作。

二、县、乡、村医疗保健人员要熟悉、掌握《省高危孕产妇高危因素及评分标准》,在对孕产妇进行高危筛查时必须参照该“标准”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篡改和增减。

三、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分为村级、乡级、县级筛查。

1.村级由村医负责,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初筛,筛查出来的孕产妇要上报当地卫生院。

2.卫生院负责本乡镇所有孕产妇的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

产科门诊医生和孕产妇保健医生要对前来就诊的孕产妇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要规登记在《省高危孕产妇登记台账》上。

3.县人民医院产科门诊和妇幼保健院孕产妇保健门诊的医生要对前来就诊的孕产妇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要规登记在《省高危孕产妇登记台账》上。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实行县乡村分级管理,妇幼专干要按时到产科门诊或孕产妇保健门诊收集高危孕产妇信息,由妇幼保健医生(妇幼专干和村生)负责管理和随访。

二、县妇幼保健院孕产妇保健医生要及时到县医院产科门诊和保健院孕产妇保健门诊收集高危孕产妇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后反馈到孕产妇居住地卫生院,由辖区妇幼专干负责随访管理。

三、卫生院妇幼专干要对收集到的高危孕产妇信息进行处理后及时反馈给辖区村医,由辖区村医负责随访管理。

四、对不主动或动员后仍不到医院检查的高危孕妇,乡村医生、妇幼专干要及时上报院领导,院领导要及时组织上员到高危孕妇家中做动员工作,如仍不到医院检查的孕妇,要及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必要时进行行政干预。

五、各乡镇卫生院要随时掌握本辖区的全部高危孕妇基本情况,县妇幼保健院要随时掌握全县重度以上高危孕妇。

县乡村三级要按照高危孕妇管理原则,实行定人、定期、定责的“人盯人”的全程跟踪管理模式,确保管理不漏一人。

七、高危孕产妇围绕产保健除按正常孕产妇管理项目外,应增加随访次数,五、高危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

二、发现高危孕要建档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县人民医院发现高危孕产首诊医生要负责报告县妇幼保健院,确保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率100%,高危孕产妇的住院分娩率100%。

三、县妇幼保健院、各乡镇卫生院要确定专人负责高危孕产妇管理工作,对高危孕产妇进行早期干预,做到早发现、早评估、早治疗,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

六、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转诊制度一、根据《省孕产妇高危因素评分标准》对辖区高危孕产妇进行评分分级(社会因素和遗传因素除外):轻度高危(5分)、重度高危(10—15分)、极重度高危(≥20分)三个级别进行管理。

二、轻度高危(5分)由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

督促高危孕妇到卫生院或者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产检,在孕28~36周时必须确定好分娩医院。

在整个孕期中一但发现危急应及时呼救转诊三、重度高危(≤15分)由卫生院协助上县妇幼保健院共同管理,督促高危孕妇到卫生院或者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定期产检,病情缓解后方可转回乡镇卫生院进行定期随访管理。

在孕28~36周时必须确定好分娩医院,保证孕妇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四、极重度高危(≥20分)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专案管理。

及时妥善处理危急,避免拖延时间,贻误病情。

对通过评估不能处理的,转诊至州人民医院诊治。

五、对住院危重孕妇转诊时,应准备好详细的病情摘要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由医生护送并与接受转诊的医院进行沟通。

六、转出的高危孕妇应有我科人员跟踪监测,以便随时了解病情、确定治疗效果,利于该病员回我管辖区时继续监护。

七、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乡镇级)一、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高危评分(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在15分以上的孕妇应转诊到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产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报请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抢救小组专家会诊,由专家指导处理并决定是否转诊及转诊机构:(一)待产过程中发生产程异常(潜伏期延长、活跃期迟缓、停滞);(二)产后子宫收缩乏力经积极处理无明显好转者;(三)发生严重胎盘粘连或植入者;(四)发生软产道裂伤(血肿)出血经积极处理仍持续性出血或裂伤严重者;(五)发生先兆子宫破裂或出现可疑羊水栓塞症状时;(六)出现可疑凝血功能障碍所致的产后出血或DIC症状时;(七)发生其他产科急症时。

八、省危急孕产妇转诊标准(县级)一、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接收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高危评分在15分以上的孕妇住院待产;接收救治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孕产妇。

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接产及救治孕产妇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报请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抢救小组专家会诊,由专家指导处理并决定是否转诊:(一)在负责监护与处理的围(具有固定高危妊娠因素的高危妊娠者、妊娠合并轻度科疾病者、中度妊娠高血压疾病等),凡经积极治疗症状未见缓解或病情严重者;(二)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经积极治疗无好转者、子痫前期及子痫紧急处理后,孕34周前或胎儿体重预计≤1500g的胎膜早破,>2次的死胎、死产、自然流产史者;(三)妊娠合并严重科疾病者。

九、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一、高危孕产妇实行月报告规定,村报乡、乡报县、县报州。

二、乡村医生负责管理本村委辖区的高危孕产妇,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

村级报告时限:原则上每月村医在例会时上报本辖区新发现的高危孕妇,但当高危孕妇发生突变时应及时上报。

三、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本乡镇辖区的高危孕产妇,及时将评分≥15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10分(社会因素和遗传因素除外)的高危孕产妇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

乡级上报时限:乡级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一由妇幼专干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但当高危孕妇发生突变时应及时上报。

四、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及时将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10分(社会因素和遗传因素除外)的高危孕产妇报告州妇幼保健院,对高危孕产妇进行动态管理。

县级上报时限:县级实行月报制度,由妇幼保健院基层科专人负责,每月2~3号上报州妇妇幼保健院。

但当高危孕妇发生突变时应及时上报。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隐瞒、滞留、拒收、推诿高危孕产妇。

十、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一、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

二、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12周以前)、中(孕16~24周)、晚(28~40周)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

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三、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

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乡村医生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

四、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

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除县原则上只接受(除社会因素、致畸因素)评分在10—20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州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严禁、隐瞒、滞留高危。

五、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州、县、乡三级三重管理,县妇幼保健院按月上报评分≥20分或固定高危因素评分≥10分的孕产妇至州妇幼保健院。

六、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再由县妇幼保健院及时上报至州妇幼保健院。

七、县保健院对乡镇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给辖区的妇幼保健科。

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十一、高危孕产妇双向转诊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每位就诊的孕产妇按照《省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必须进行高危因素的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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