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浅谈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问题探讨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问题探讨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置和制止的一种行政行为。
而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手段,用于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和警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
然而,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权力滥用问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权力的特殊地位,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
一些行政人员可能会滥用职权,超出法定权限,对无辜群体进行不当执法和处罚。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二、执法标准不明确问题在行政执法中,执法标准的明确性对于确保执法公正和一致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法规的条款可能存在解释模糊、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导致行政执法的主观性过大,执法结果不一致。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工作,确保执法标准的明确性和统一性。
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问题行政处罚应该是一种合理、公正的惩罚手段,旨在对违法行为者进行惩罚和警示。
然而,在实际执法中,一些行政处罚可能存在过重或过轻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和约束力。
因此,行政机关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理性判断和合理施罚,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与社会调解的关系问题在一些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行政执法与社会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行政机关可能会过于倚重行政执法手段,忽略了社会调解的效果和合法性。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社会调解机构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培训和支持,推动社会调解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的重要手段,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通过加强监督机制、明确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推动行政执法与社会调解的结合,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当前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以下列举了几个当前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一、权力过于集中,规则不够完善行政处罚是政府部门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惩罚和强制执行的行为。
然而,行政处罚权力集中于政府,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规使用行政处罚,容易导致公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使行政处罚权力正确合理地行使,并制定更为细化的行政处罚规则,以减少行政处罚的额外代价和影响。
二、处罚标准不够统一、公正、透明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处罚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依据的是“法律原则”、“公正合理”的原则。
由于这种标准非常模糊,容易使人感觉处罚是以主观判断为基础的,而非根据明确、透明、统一的标准。
因此,需要建立更为明确的处罚标准和流程,以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让处罚变得更加公正合理。
三、处罚流程操作不够透明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流程并不是很透明,有时候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情况并没有被充分揭示,这致使处罚对象权益和公正性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因此,需要加强行政处罚的规范,将整个流程尽可能向着透明度的方向推进,防止对行政行为的恶意渲染和扭曲,提升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处罚结果的合理性和预警性都不够当出现违规行为时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可以被发现,处理问题的也不一定是说出来,例如公民的违规行为和公司的非法行为等等。
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全面、深入的监测网络等手段,做好事先预警和事后反应的工作,时刻掌握可能出现的状况,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和精准度。
五、处罚依据和案例分类问题各个行政机构在选取依据和案例分类方面还有缺陷,这对整个行政处罚流程都会或多或少产生影响。
特别是在科技、知识产权、交通运输、疫情管理等方面,更是需要逐步深入,不断调整、优化和改进他们执行的规则和操作,不断提高等。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系统的管理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行政处罚流程,使其能够更加聚焦法治,做到透明、公正、可操作性高等等。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的问题研究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对未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批准等违法行为作出的惩罚性行政决定。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处罚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执行效果等角度对行政处罚的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其合法性十分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权力时存在程序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缺乏证据支持。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法律的解读和运用能力,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明确权力的行使流程,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同时,加大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问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问题也时有发生。
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导致行政处罚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可能受到腐败等问题的影响,导致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建立健全的行政处罚决定制度,明确处罚的标准和程序,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社会监督,倡导公众参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保障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问题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效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问题时有发生。
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决定时缺乏足够的执行力度,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另一方面,一些行政处罚的效果往往不如人们期望的那样显著,不能起到预期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从法制核审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是违法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这些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势必影响案件的质量,也有可能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败诉。
笔者以一个基层法制工作者的身份,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行政处罚案件核实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立案、定案、销案,审批、告知、送达在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有先调查后立案的,有先罚款后定案的,有销案手续不健全的,有先扣后批或者不批的,有先定案后告知的,有送达文书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有的案件立案调查后,制作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有的当场处罚案件未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填写了送达回证;有的案件从违法事实上看应按一般程序立案进一步查处的,用当场处罚程序结案了事,把大案办成了小案。
2、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清楚。
在案卷材料中没有清楚反映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自然人无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企业或经济组织无证明文件或基本情况。
有些把雇员作为处罚对象,有些把承运货物的车主作为处罚对象。
3、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无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没有调查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更经不起当事人的翻供。
4、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链性差,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属没收非法所得的,没有查清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在调查当事人的身份时,不提取当事人、被调查人(相关人)的身份证明。
从案件审核谈行政处罚案件的问题及对策
从案件审核谈大队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金坛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查办案件的数量逐步上升,案件质量逐步提高,所查办的案件无论是从违法事实、证据提取、适用法律法规,还是处罚程序、使用文书,都较以前更加清楚、准确、合法、规范。
但由于各种因素,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近几年我大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各中队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办理。
尽管近两年大队提出了全员会办案、能办案、善办案的目标,并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规定从中队长到普通队员每人每月完成的案件数量,但是促动效果不大。
2013年全年各中队案件完成年初目标的12%,2014年,自3月初大队目标考核办法下发以来一个月时间里,共办理案件37起,各中队办理案件数量、队员之间办理案件数量均不平衡,案件集中于少数队员,主要是近几年新进公务员办理的情况未有明显改观。
(二)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
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部分队员认为办案程序过于繁琐,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忽视程序公正的现象较为普遍。
调查文书中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到期不发放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不办理相应报批手续比较常见。
(三)管理处罚标准不统一。
主要表现为集中整治期间与日常管理的管罚标准不一致,各中队对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管罚不一致,对同一当事人前后几次相同性质和情节的违法行为管罚不一致。
(四)执法通利用率太低。
现未有队员能现场利用随身笔记本、pos机、手机执法通办理案件交上来,目前只有少数队员能尽量使用执法通的网上平台办理案件,但也多为后期补充办理,不能体现执法通高效、快捷、便利的办案特点。
同时,使用执法通做出的案卷与手制案卷的部分文书存在差别,造成卷面不整齐。
(五)案卷存在诸多问题。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质和执行过程中的多种因素,有时会面临一定的执行困难。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1. 资金问题行政处罚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行政罚款的执行和追缴等。
然而,有些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导致处罚难以执行。
2. 物质难题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查封、扣押或销毁相关违法物品。
然而,这些物品可能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无法直接销毁或处置,致使执行困难。
3. 行政机关执行力度不足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存在问题,包括工作疏漏、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导致处罚难以顺利进行。
4. 执行中的申诉与诉讼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或进行诉讼,这虽然是合法的权利,但也会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带来困难和延误。
二、解决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途径1. 完善资金保障措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执行中的资金问题,可以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行政罚款等执行费用。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财产的监管和追缴工作,确保罚款的有效执行。
2. 建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的违法物品,可以设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负责处置、销毁或变卖。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物质难题,推动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
3. 加强行政机关执行力度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行流程,落实责任制,确保执行力度。
同时,要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4. 健全申诉与诉讼机制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建立健全的申诉与诉讼机制。
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疑义和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行为的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5.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例如,设立民间的行政处罚执行监督组织,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行,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浅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常见的行政手段。
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首先,行政处罚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
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罚标准,甚至同一个机关在不同的时间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此外,由于行政处罚实行的是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处罚标准和处罚力度,这就导致了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由此引发的恶性事件就屡见不鲜。
2.处罚决定违背法律程序其次,许多行政处罚决定违背了法律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行政机关过度运用处罚权,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或者甚至在未经充分听证的情况下就做出处罚决定。
3.处罚力度过大或过小除此之外,行政处罚的力度也经常引发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对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过重的处罚措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而在其他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能会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过轻的处罚措施,从而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上面所提到的问题,有相应的原因。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1.行政机关权力失衡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时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可能会过度运用行政处罚权力,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的侵害。
2.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此外,法律和法规本身也存在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和法规要么过于抽象,要么过于繁琐、复杂,不利于日常实践。
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就难以准确地把握处罚标准,导致处罚的不统一。
3.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再者,法律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问题的一个原因。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行政处罚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不规范操作、权力滥用、处罚力度不一、司法保障不完善和执行难等五个方面来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的不规范操作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处罚时,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标准,随意性大、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滥用职权和不公正的处罚结果。
比如,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以个人偏见或私利为依据,对特定对象进行处罚,而对其他相同违法行为的人却放任不管。
这种不规范操作严重损害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权力滥用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大隐患。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处罚时,可能会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他们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对无辜的市民进行恶意打击和报复。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严厉打击权力滥用的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的力度不一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执行处罚时,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对同一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导致处罚力度不一,不公平。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社会不满和公平正义的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确保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致。
第四,司法保障不完善也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他们难以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机会。
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违法违规地行使处罚权,而当事人却难以有效维权。
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执行难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一大难题。
一些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处罚失去了实际效果。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行力度不够,或者被处罚对象故意逃避执行。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确保处罚能够落地生效。
浅议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
浅议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浅议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引言交通行政处罚是指根据交通管理相关法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和见到有关交通行政处罚的事例。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人们开始关注交通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从的角度,对交通行政处罚中的问题进行浅议。
一:公平性在交通行政处罚中,公平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由于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涉及到很多人的权益。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交通行政处罚政策时,必须确保公平性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尽管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对不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受到不同的处罚。
这种不公平现象可能引发社会不满和不公正感。
为了确保交通行政处罚的公平性,我们需要更加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以便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透明度透明度是指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各项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
公开和透明是保证行政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的重要前提。
对于交通行政处罚而言,透明度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交通行政处罚中,透明度问题依然存在。
一方面,受处罚的人可能难以获得有关处罚决定的详细信息。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对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未必完全公开和透明。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受处罚者对处罚结果的不满和怀疑。
为了提高交通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有必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处罚决定和相应的理由对受处罚者和社会公众可见。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三:法治意识交通行政处罚是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实践。
在法治国家中,执法机关和被处罚者都应该具备法治意识。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法治意识意味着合法、公正、透明地执行交通行政处罚。
对于被处罚者而言,法治意识意味着遵守交通法规、尊重执法机关并配合处罚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问题分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问题分析行政法是法律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门法律学科,同时也是管理国家行政活动的重要法律基石。
在行政法中,行政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手段,被广泛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问题也时常引发争议和质疑。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权力滥用等方面对行政处罚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是行政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必须依法办事,且仅限于法定的范围和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为。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可能滥用处罚权力,将行政处罚作为打击政治异见或者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监督是必要的。
其次,行政处罚的合规性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合规性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遵循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忽视程序规定,以手续繁琐为由,将行政处罚变成一种不受制约的工具。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使行政处罚失去合规性。
因此,建立明确的程序规定,并配备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进行约束十分重要。
此外,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也是一个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
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指的是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或者以不当方式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例如,行政机关可能滥用处罚权力迫使公民履行不合理的要求,或者对公共利益受损程度不相当的行为施以过度的处罚措施。
这些行为严重扭曲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原则,损害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因此,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使限制制度,防止行政处罚权力的滥用是不可或缺的。
最后,在解决行政处罚问题时,需要充分尊重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必须遵循法律的约束,确保行政处罚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执法主体混乱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
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
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
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
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
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
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
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
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当前,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存在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程序违法。
没有按规定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有的行政机关为图省事,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而不是按法律规定发现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查批准。
调查取证有的只简单做一个笔录,或什么证据也没有,而不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罚数额较大的,没有告知有听证的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样处罚,应是无效处罚。
二、主体列的不适当。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因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愿告知真实的姓名或单位名称,造成行政机关所列的主体不适当,如应是某公司某井,而只是列为某某人煤矿,造成主体错误,再有主体列的不对,容易造成双方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执行。
列主体以工商执照或采矿许可证上为准。
三、不按规范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邮寄送达的,不附送达回证,或者不到邮政部门查询结果;当事人拒收的,一些行政机关不按留置送达的规定操作,又不注明拒收原因。
上述诸多问题的存在,使人民法院无法清楚判断当事人是否已收到处罚决定书,从而直接影响到处罚决定书的效力。
四、不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起诉期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也可向某某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明确交待起诉期限,这就带来一个严重的法律后果,即行政处罚相对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行政处罚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笔者在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理实践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细节问题。
下面从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角度,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从工作中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行政处罚案件材料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被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不准确。
存在当事人主体资格分不清楚的情况,处罚文书以及提取的证据材料中被处罚主体前后不一致的现象。
(二)违法事实调查的不清。
存在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现场检查笔录高度概况,不能完全、清晰记载现场情况的现象;无证照经营案件在查处定案中仅凭当事人在谈话笔录中陈述的事实和现场检查情况结案,对非法经营的时间、经营情况调查不清楚,缺乏相关的证据来支撑违法事实。
(三)个别案件的证据提取不全。
提取的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差,属没收非法物品的,没有查清非法物品的具体数额,相关证据不全。
(四)案件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
存在法律文书中没有记载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不能如实反映检查现场实际状况;现场检查笔录无当事人签名又没有注明原因;同一证据中当事人签署时间与行政执法人员签署时间不一致等现象。
(五)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准确。
存在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填写内容不全;行政处罚文书有漏字、多字、错字、别字现象;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未引用到具体条、款、项;行政处罚文书有涂改等现象。
(六)案卷装订存在不按规定顺序组卷的现象。
(七)案件初审把关不严。
对案件的初审认识不到位,操作不规范,对案件初审流于形式,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步骤进行认真把关,初审资料不完整。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有客观条件限制的原因。
但从主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
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调查不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记录简单,违法事实调查不清等等,这些都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常常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问题分析1. 不合理的处罚条款很多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处罚条款存在模糊、笼统、不明确等问题,使得行政处罚的适用存在主观性和歧义性,给执法者和当事人带来困扰。
2. 执法执勤不规范一些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执法过度、执法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执法程序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处罚决定不公正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时存在执法人员的个人主观意见、不公正的行为,导致了不公正的处罚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处罚结果难以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处罚金额难以收回、处罚结果无法执行等,导致了行政处罚的效果受到了严重制约。
三、问题对策1. 完善处罚条款针对不合理的处罚条款,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加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条款的模糊和笼统,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加强执法培训针对执法执勤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确保处罚决定公正针对处罚决定不公正的问题,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加强处罚决定执行针对处罚结果难以执行的问题,应加强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执行程序,加大对处罚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行政处罚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
四、本文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索引附件2:行政处罚类型及处罚数额参考表附件3: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要求五、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1、相同情节处罚不一。
同一行政机关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违法行为处罚存在较大差异。
此类案件有3件,占3.8%.如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张某逾期进行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按日加收50元的罚款,而几乎在同时,对纳税人王某同样的行为则仅给予责令改正的申诫罚。
2、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此类案件有6件,占7.7%.3、“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这类案件有9件,占11.5%.4、处罚不到位。
少数行政机关因担心当事人投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做口头批评教育,不实施具体处罚,削弱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这类案件有7件,占9%.5、罚款收缴未分离。
不少行政处罚依法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有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不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程序的,因担心被处罚人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罚款,增加工作中的麻烦,往往在开出处罚决定书后由直接处理的人员当场收取罚款。
行政处罚罚款与收缴未实现彻底分离。
此类案件有6件,占7.7%.6、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知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此类案件有8件,占10.3%.7、适用法律法规不规范。
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罚则条款未适用性质条款,有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未到具体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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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春执法培训课件之一从蓝精灵幼儿园违反食品索证规定案谈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1-一、说明1、以案说法,不持批评意见。
重在提高2、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是大家的共性问题3、讲和听都容易,改正和提高并不容易二、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主体错误;2、程序错误;3、事实不清;4、证据不足;5、时限错误;6、适用条款和案由不准确-2--2-三、我们稽查分局执法人员需要注意的问题1、案卷、文书中的文号前后不一致,甚至是主体名称不一致,有的是使用其他案卷直接复制,不加任何修改,前后矛盾、文不对题2、案卷中的立案日期、结案日期等不一致勤学习多动手勤思考多交流3、案卷、文书中存在明显的错字、别字等4、适用条款前后不一致,或者是对同一违法事实同时违反两个不同条款(或项目)的,只适用一个条款(或项目)。
对另一违法行为既不处罚、也不责令改正。
-3-注意:卷宗上面的几个日期问题,前后要一致应该有两份现场检查笔录-3--3--3-说明:1、罚没收据的日期,就是结案日期;2、五个一致性:日期、主体名称、文号(决定书编号)、条款、案由、违法事实;3、最容易出的错误-3--3--3-直接复制过于复杂-3--3--3--3--3--3--3--3--3--3--3-建议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要求-3--3--3--3--3-1、现场检查笔录2、证据的关联性3、日常检查与稽查执法的区别与联系-3-《现场检查笔录》是《规范》统一使用的38种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督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记载的是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政执法活动记录,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反映执法监督水平,是关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纠纷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
正确使用,规范制作文书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要注重的工作之一。
注意《现场检查笔录》属最常用的证据类法律文书,是外部文书。
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监督中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监测的客观记录。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的基本素质《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客观文字记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更是进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之一,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现场检查笔录》的书写原则《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类文书时,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1、客观真实性原则。
①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记;②分析判断的不记;③投诉举报的不记;④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讲述的内容不记。
例如:XX大酒店未取得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许可证(或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经营活动,属结论性语句,应为:从事什么样的活动,不能出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许可证。
《现场检查笔录》书写原则2、相关性原则。
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现场环境状况的内容,要与查处的案件或与监督类别相关。
3、合法性原则。
①程序合法;②手段合法。
书写注意事项(一)1、前提:食品药品监督员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文书时,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2、形式要求:准确掌握《现场检查笔录》行政执法文书的用途和适用范围,正确选用和制作文书;项目填齐全不空项;使用规定的笔填写;正确使用印鉴,该签名地方签名,公章使用行政机关印章;修改文书要规范,不涂改;证据文书给当事人过目或宣读,有异议允许写在记录中;无异议要求其注上“情况属实”,注意制作日期和食品药品监督员签名。
书写注意事项(二)3、实质:语言精练通顺;条理清楚,描述方位、状态、程度准确使用术语;符合实体法要求:①违法主体认定准确;②主要违法事实记录要准确、具体,客观记载,不加入个人的主观分析判断,不使用模糊概念或形容语言;应避免遗漏、重复和紊乱;书写注意事项(三)③使用正确、书写规范,违法事实记录要尽量收集记载事实要件;要记录现场调取的物证和现场的拍照;作为原始性记录,必须一次性完成,不允许事后补记。
④记录现场采取的行政控制措施或保存证据措施;⑤法律条款引用要准确,特别是法律的条、款、项、目要搞清,顺序要准确;⑥程序合法,内部程序和实体程序。
《现场检查笔录》的文书结构《现场检查笔录》是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首部:文书名称(标题)、文书编号、页码情况、被检查人单位或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地址、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检查地点(市县区街楼号)等组成。
现场检查笔录首部第1页共1页☐被检查人:XX大酒店地址:赤壁市XX路XX号姓名:×××性别:X 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234567890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
☐检查机关: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检查时间:2013 年1月20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检查地点:赤壁市XX路XX大酒店X楼餐饮部正文:首先要记录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然后记录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着重记载与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
每个现场的具体内容,应当逐项分段记载清楚。
其次《现场检查笔录》的情况以1、‥‥‥2、‥‥‥3、‥‥‥的形式记录。
☐检查记录:赤壁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食品药品监督员××、××向总经理××出示证件,证件号:××××××、××××××,并在×××总经理陪同下,对酒店×楼餐饮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从业人员胡××(冷荤间工作人员)及服务员刘××、冯××三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无专用冷荤间,只在副食粗加工间一角设立冷荤区,刀、菜板及用具均无标志。
☐3、冰箱内生、熟不分,鲜肉与熟肉及炸鱼放在同一格内。
☐4、冰柜内肉类有异味。
☐5、餐具没有做到一餐一用一消毒。
☐6、灶房内上下水不通畅,流水沟内有剩余饭菜,散发臭味。
☐7、灶房内废物桶已满,已溢出,周围地面没及时清除。
☐(以下空白)尾部:告知事项(被检查人写明表达“以上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等肯定记录内容的意思、并当场签名。
如有涂改处交由当事人按指纹;笔录多页时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或按指纹。
制作机关、签署意见、日期、印章、附注说明。
☐以上笔录属实。
(由被检查人××签)☐当事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2013年1月20日2013年1 月20 日备注:本记录一式两联, 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现场检查笔录》易产生的情况或问题(1)重要内容漏记;(2)夹杂主观内容;(3)将询问笔录内容记入其中;(4)用语词意模糊不明确;(5)检查地点不具体;(6)数量未载明;(7)物品方位未载明;(8)书写格式不统一规范;(9)当事人签名不规范问题(一)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如何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论:当事人拒绝对《现场检查笔录》核对签名,现场其他人也拒绝见证签名或现场无其他人在场,只要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原因,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场笔录的法定证据形式要求。
建议:最好请第三方人员现场签名见证问题(二)主体的认定:《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为非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时,不标注签名人身分、职务、与负责人的关系;《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时不坚持客观描述为主,过多模糊评价,用字不够严谨,不能简单明确地反映出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笔录》中,未经当事人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制作人也没有在末尾处注明“以下空白”。
结束语:“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水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面对新的环境,我们必须从基础做起、从细节做起,切实加强执行力、约束力、创新力建设,尽职履责,不辱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