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产[2003]026号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办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日益得到重视,其内涵也在不断拓展。
为了满足将上海建设成为适宜生活居住和发展创业的国际型大都市的需要,在全市开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试点建设,引导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上海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引导住宅建设向节能、节水、节地、治污的方向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上海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十五”计划》(沪府[2002]74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2003-2005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市生态型住宅小区的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上海市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宅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建设要求)生态型住宅小区建设要求包括:环境规划设计、建筑节能、室内环境质量、小区水环境、材料与资源、废弃物管理与收集系统等六个方面。
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按照《上海市生态型住宅小区技术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评估办法)生态型住宅小区的评估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评分。
每个方面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项为一票否决项,总分为500分,基本分200分,附加分300分。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的通知沪住规[2003]091号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的引导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三年五月九日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导则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新建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遵循“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科学地引导上海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把本市建设成为适宜国内外人士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按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设用地内的居住、绿化、交通、市容、景观等方面的环境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标准。
四、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选址应有利于保护自然地形、地貌和历史街区、文化古迹, 有利于防治环境污染。
在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目标。
五、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选择正确的住宅类型进行组团布置,尽可能多地满足日照和良好的通风、自然采光的要求,同时应满足“声环境”和“热环境”的环保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
六、新建住宅小区的建筑单体设计应注重建筑与人的空间尺度、比例关系,兼顾建筑外型、色彩,考虑视觉效果,做到协调、多样与可识别性相结合,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应与城市大环境相融合,体现住宅的文化观赏功能。
七、新建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建设,要满足社区组织的功能要求,在公建配套中应按规定配置社区组织用房和活动场地,明确各种用房的面积,还应注重使用的合理性。
九、新建住宅小区的绿化环境1.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分级配置绿化用地,合理分布,形成系统,精心配置各植物品种,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健康的植物群落。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前言本导则修订版附件是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的补充资料和相关技术标准。
导则附件主要内容有:1、硬质景观和软质景观的元素特征。
2、居住环境常用园林植物的种类及观赏特性。
3、保健、鸟嗜、蜜源、香源、固氮植物的汇总。
4、园林植物、水体、硬质景观的养护技术标准。
5、园林土壤理化性状标准。
6、本导则附件在《导则》执行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园林建设咨询服务公司。
编辑委员会:顾问:程绪珂、陈敏主任:夏颖彪、林应清专家组:周在春、谢家芬、蒋金贤、张文娟、张浪编委:梁盘中、刘汉初、杨文悦编写:江铭、许恩珠、张秀琴、冯京、杨健1总则1.0.l为促进新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
1.0.2本导则中的居住区绿地类型依据建设部绿地分类标准中的G12l、G41,主要有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区中的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1.0.3本导则中的绿地景观元素分软质景观元素和硬质景观元素。
1.0.4居住区环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居住区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做到: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
1.0.5在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绿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居住区的各类绿地。
2 规划导则2.0.1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2.0.l.1前期介入,同步规划的原则。
提倡规划、建筑、园林三合一的同步规划,园林景观规划从前期开始就介入总体规划的策划,以达到景观与居住建筑环境的和谐统一。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萫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沪绿…2007?201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要求~特补充臸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中萫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胸径45厘米以上的树木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参照相关技术辬准执行。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指为有利于居住区园林植物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萫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2.0.2 “单轴分枝型”树木指顶端优势明显~有明显主轴的树木。
本规范主要指水杉、雪松、广玉兰等。
2.0.3 “合轴分枝型”树木指顶端优势不明显~无明显主轴~修剪后萌发能力较强的树木。
本规范主要指香樟、女贞等。
2.0.4 回缩修剪指对主干或一、二级侧枝等进行较重的截断,是一种明显萫响树形的修剪方法。
2.0.5 疏剪指将过密枝条自基部完全剪除~不保留基部的芽。
是一种不萫响树形的剪枝方法。
2.0.6 轻短截指剪去一年生枝条的少量枝段。
2.0.7 剥芽指剥除未木臼化的芽条~一般5-6月份进行。
3 作业要求和规范3.1 作业程序和公示内容3.1.1 严格执行沪绿[2007]201号文《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
涉及回缩修剪的~修剪前也应规范履行征求居民意见、方案公示、作业现场公告等程序。
3.1.2 方案公示内容应包括具体作业对象,具体到单株树木,、拟采取的措施、作业时间、作业程度,如修剪的量,、预后效果等。
3.2 作业要求3.2.1 居住区绿化应注重合理规划、注重日常养护管理~及时处臵树木与居民生活的矛盾。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正文:----------------------------------------------------------------------------------------------------------------------------------------------------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2001年8月2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局(处、署、所),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一、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景观住区战略的实施,现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是指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环境绿化配套建设。
三、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配套建设,并供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在改造中参考使用。
四、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导则:1.总体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1)力求自然活泼的风格,摒弃“大色块”布置手法,建造景观各异,丰富多彩的人工植物群落。
(2)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少设或不设地下管道,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的费用。
(3)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
(4)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5)运用我国传统园林的设计手法,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景区内的植物空间幽雅舒适变化丰富。
2.配植要求。
新建住宅绿化建设应坚持乔灌草结合,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的原则。
(1)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为1∶1-2;乔木与灌木的比例为1∶3-6;草皮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篇一: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默认分类20xx-07-2508:46:52阅读59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xx《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xx-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
上海市绿化条例「全文」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和爱护生态环境,制定了上海市绿化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进展,改善和爱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爱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方案,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力量的适龄公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舞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加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肯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讨论,爱护植物多样性,鼓舞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表彰或者嘉奖。
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经济、社会进展状况和绿化进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规范篇一: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默认分类20xx-07-2508:46:52阅读59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前言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xx-04-01)、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t91-20xx《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xx-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
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85灌工程技术规范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居住区绿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
关于绿化率的规定(%)表2.3.11.2.3.1.2.3.4.1.2.3.4.5.1.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另星绿地面积2.在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平米且至少有1/3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3.位于浦西内环线的建筑基地难以达到上述指标可将每块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屋面地栽绿化折算屋面与建筑基地的高差M有效系数%1.≤1.5702. 1.5----5.0503. 5.0----12304..≥120-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4.不在建筑基地内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和绿化隔离带不得作集中绿地面积计算但中心城区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可按50%计入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但不.大于≥建筑面积之2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版各区段内的绿地率(含水体面积)不得小于95%,其中:除特殊需要外,水体面积在不低于现状水面率的前提下,原则控制在总用地的12%以内。
各类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区段总规划面积的1%。
原则上生态休憩绿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平均不超过其用地总面积的2%,其中生态休憩绿地中三个重要节点绿地的规划控制参数按《图则》要求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占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用地的4%以内。
上海市生态专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与控制性图则35%,花Array园别墅≥50不应小于率)>50≤5%((((((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5计算。
绿地设计规程1989-09-22-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
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绿色环保的住宅设计标准成为了现代社会的迫切需求。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对于住宅绿色设计标准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对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为今后的住宅建设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应该注重节能减排。
在建筑设计中,应该采用节能材料,合理设计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能效,减少能源消耗。
同时,应该合理设置通风和采光系统,降低室内能耗。
在生活设施方面,应该推广低能耗家电和照明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其次,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需要注重环保材料的选择。
在建筑材料的选用上,应该尽量选择可再生材料和环保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此外,应该注重材料的可持续性,避免使用对环境造成长期危害的材料,确保建筑的环保性能。
另外,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还应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在建筑规划中,应该合理规划绿地和景观,保护原有的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宜居性。
同时,应该加强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
最后,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还需要注重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在社区规划中,应该注重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社区服务的完善,提高社区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同时,应该鼓励居民参与社区环保和节能减排活动,共同维护社区的绿色环保环境。
综上所述,上海住宅绿色设计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需要在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生态环境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和规划。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到全面考虑和有效实施,才能真正实现住宅的绿色设计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希望上海未来的住宅建设能够更加注重绿色环保,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上海市绿化条例
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 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最低比例,由市绿化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确因条 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 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 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其胸径不得小于八厘米。 第十七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 绿化面积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过街天桥的桥柱和声 屏障,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垃圾箱房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本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审查上述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本市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本市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下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 度: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上海别墅绿化工程施工标准
上海别墅绿化工程施工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别墅绿化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的绿化工程施工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别墅类住宅项目的绿化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1.3 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科学、规范、节约、环保的原则,充分体现生态、景观、功能、文化相结合的设计理念。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充分了解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相关技术要求。
2.2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植被状况、水电路情况等,为施工提供依据。
2.3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明确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工艺等。
2.4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质量要求、施工工艺、安全措施等。
三、施工工艺3.1 土建工程3.1.1 地形整理: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地形整理,保证地形坡度、高程等符合设计要求。
3.1.2 排水设施: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排水管、溢流井等,确保排水畅通。
3.1.3 土壤改良:应根据土壤条件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土壤肥力和透气性。
3.2 绿化种植3.2.1 植物选择:应根据设计要求、当地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等因素选择适生植物。
3.2.2 种植穴挖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挖设种植穴,保证穴深、穴径等符合植物生长需要。
3.2.3 植物栽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植物栽植,注意植物间距、栽植深度等。
3.2.4 支撑固定:对高大植物进行支撑固定,防止倒伏。
3.2.5 浇水:栽植后应进行适量浇水,确保植物成活。
3.3 景观设施3.3.1 景观小品: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景观小品的制作和安装,注意材质、造型、色彩等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3.3.2 铺装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铺装,注意材质、色彩、图案等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3.3.3 照明工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照明设备的安装,注意光源、灯具、线路等的安全和美观。
四、质量控制4.1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为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城镇绿色发展,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和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编制了《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了我国绿色生态城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和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外标准,开展了专题研究,经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编制而成。
本《导则》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选址与土地利用、绿色交通与建筑、生态环境、能源与资源、运营管理、提高与创新。
本《导则》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地址:上海市打浦路88号海丽大厦12楼D2座;邮政编码:200023)。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1总则 (1)2术语 (3)3基本规定 (4)3.1基本要求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选址与土地利用 (8)4.1控制项 (8)4.2评分项 (9)5绿色交通与建筑 (18)5.1控制项 (18)5.2评分项 (19)6生态环境 (31)6.1控制项 (31)6.2评分项 (32)7能源与资源 (41)7.1控制项 (41)7.2评分项 (42)8运营管理 (53)8.1控制项 (53)8.2评分项 (54)9提高与创新 (60)9.1一般规定 (60)9.2加分项 (60)1 总则1.0.1为推进上海市绿色发展,提高城市发展的持续性、宜居性,规范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的评价,制定本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
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的印发通知各区、县房地资源局(署)、绿化管理局(处、署、所):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修订版)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废止。
前言本导则修订版是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充实提高。
本导则增加和补充的内容主要有:1、增加居住环境绿地规划原则和规划技术要点。
2、确定植物配置的指导原则和植物配置比例结构的量化指标。
3、完善绿地规划中各种不同元素的量化控制指标,增加水体、山石、道路地坪、建筑小品、土壤等住宅环境绿化建设要素的设计原则。
4、补充住宅环境绿化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
5、补充住宅环境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措施。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导则、设计导则、施工导则、养护导则。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园林建设咨询服务公司。
编辑委员会:顾问:程绪珂、陈敏主任:夏颖彪、林应清专家组:周在春、谢家芬、蒋金贤、张文娟、张浪编委:梁盘中、刘汉初、杨文悦编写:江铭、许恩珠、张秀琴、冯京、杨健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1总则1.0.l为促进新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
1.0.2本导则中的居住区绿地类型依据建设部绿地分类标准中的G12l、G41,主要有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区中的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住宅的环境绿化建设越来越受到关注。
良好的住宅环境绿化不仅能够美化居住环境,还能改善空气质量、调节小气候、降低噪音,为居民提供舒适、健康的生活空间。
为了规范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提高绿化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导则。
一、绿化规划原则1、生态优先绿化规划应充分考虑生态效益,优先选择本地植物品种,构建稳定的生态群落。
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形成多层次、多物种的植物群落结构,提高绿地的生态功能。
2、以人为本从居民的需求出发,设置休闲、健身、交流等功能空间,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活动需求。
注重绿化景观与居民活动的融合,创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3、因地制宜根据住宅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土壤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绿化布局和植物品种。
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和植被,减少土方工程和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4、整体性与多样性绿化规划应与住宅建筑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整体统一的景观效果。
同时,注重植物品种的多样性,丰富绿化景观的色彩和季相变化。
二、绿化设计要求1、绿地率新建住宅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一般不低于 35%。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绿地总面积的 15%。
2、植物配置(1)乔木应选择树冠较大、树形优美、生长健壮的乔木品种,如香樟、银杏、广玉兰等。
乔木的种植间距应合理,避免过于密集或稀疏,保证其生长空间和景观效果。
(2)灌木选择花色鲜艳、花期长、适应性强的灌木品种,如月季、紫薇、杜鹃等。
灌木的配置应注重层次和色彩搭配,形成丰富的视觉效果。
(3)草本植物选用耐践踏、易养护的草本植物,如麦冬、草坪草等。
草本植物可用于覆盖地面,增加绿地的绿量。
3、景观小品合理设置景观小品,如亭台楼阁、雕塑、花坛等,增强绿化景观的艺术感染力。
景观小品的风格应与住宅建筑和整体环境相协调。
4、道路绿化住宅区内道路两侧应种植行道树,形成林荫道。
行道树的选择应考虑树干挺直、分枝点高、冠幅大等因素,保证行车和行人的安全与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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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关于《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年修订版)的印发通知各区、县房地资源局(署)、绿化管理局(处、署、所):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2005修订版)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沪住工[2001]214号)废止。
前言本导则修订版是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充实提高。
本导则增加和补充的内容主要有:1、增加居住环境绿地规划原则和规划技术要点。
2、确定植物配置的指导原则和植物配置比例结构的量化指标。
3、完善绿地规划中各种不同元素的量化控制指标,增加水体、山石、道路地坪、建筑小品、土壤等住宅环境绿化建设要素的设计原则。
4、补充住宅环境绿化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
5、补充住宅环境绿化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措施。
本导则主要内容有:总则、规划导则、设计导则、施工导则、养护导则。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参编单位:上海东汇园林有限公司、上海园林建设咨询服务公司。
编辑委员会:顾问:程绪珂、陈敏主任:夏颖彪、林应清专家组:周在春、谢家芬、蒋金贤、张文娟、张浪编委:梁盘中、刘汉初、杨文悦编写:江铭、许恩珠、张秀琴、冯京、杨健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1总则1.0.l为促进新建居住区环境绿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2001年已出台的由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编制的《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居住区绿化建设的实际情况,于2005年对《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进行修订、补充,以适应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
1.0.2本导则中的居住区绿地类型依据建设部绿地分类标准中的G12l、G41,主要有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区中的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
1.0.3本导则中的绿地景观元素分软质景观元素和硬质景观元素。
1.0.4居住区环境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居住区环境建设的总体目标应该做到: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
1.0.5在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绿化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居住区的各类绿地。
2 规划导则2.0.1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2.0.l.1前期介入,同步规划的原则。
提倡规划、建筑、园林三合一的同步规划,园林景观规划从前期开始就介入总体规划的策划,以达到景观与居住建筑环境的和谐统一。
2.0.1.2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居住区绿化环境应处处体现为民服务,创造良好的人性化环境。
以协调园林景观与住宅环境的关系为基础,营造建筑、环境、人群的良性循环,创造稳定持续的园林景观。
2.0.1.3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原则。
以生态学基本理论为指导,合理地规划绿地,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高效节能措施。
保留利用好原有的植被和地形、地貌景观。
以强调植物造景为主,最大限度提高住区环境中的绿地率,绿视率和绿化覆盖率,达到改善环境质量,创造生态和谐、养护简便的优美景观。
2.0.1.4突显个性、简洁整体原则。
结合居住环境,创造具有环境特色的个性景观,避免不同居住区环境景观的雷同。
环境景观应与时俱进,有时代特征和文化内涵。
总体布局提倡自然、简洁、整体性强,使园林景观达到简洁而不单调,丰富而不零乱。
2.0.2居住区绿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2.0.2.1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一般住宅≥35%,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 0%。
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且至少有l/3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
垂直绿化面积达到总绿地面积的20%。
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
2.0.2.2各种元素指标控制:合理控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硬质景观小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控制在绿地总面积的10%—20%,绿化种植面积≥70%总绿地面积。
2.0.3居住区绿地规划技术要点:2.0.3.1充分发挥住宅环境绿化的健身娱乐和文化休憩功能,以满足各年龄层次的居民需求。
老人活动区、儿童活动区的选址不得影响居民的私密性,使居住安静环境不受干扰破坏。
2.0.3.2绿地规划平面构图曲线应注意舒缓流畅,直线应注意简洁大方,平面构图图案应注意复制观赏的整体美观,满足高处俯视观赏效果。
2.0.3.3居住环境中沿城市道路一侧,力求住宅区园林景观的街面化,使住宅区环境园林景观与城市道路景观融为一体。
2.0.3.4充分利用住宅建筑的屋顶、阳台、墙面、车棚、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设施通风口、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增加绿化覆盖率和绿视率。
2.0.3.5住宅环境中宅间绿地,在住宅建筑不同朝向布置合适的绿地宽度,以满足防护、美化和基础种植作用。
其中住宅建筑南面绿地宽度≥8m,北面绿地宽度≥3m,东面、西面绿地宽度≥2m。
2.0.3.6居住环境中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地,覆土层应≥1.5m,其中>1/3面积必须与地下建筑以外的自然土层相连接。
2.0.3.7住宅环境中道路绿地应统一布置,不同路段的绿化布置形式应有所变化。
行道树以不规则的自然种植为主要布置形式。
2.0.3.8住宅环境地面停车场布置应注意有绿化覆盖,力争为75%以上的车辆遮荫。
2.0.3.9住宅环境绿地植物规划必须根据住宅建筑周围环境、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要求、实用功能、防护要求综合考虑,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配置。
植物种类规划应做到多样统一,合理确定基调树种、骨干树种和一般树种。
2.0.3.10植物种类选择以适应上海地区生长的乡土树种为主,强调植物景观的地域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
植物种类宜丰富多彩,体现植物材料的多样性。
绿地面积小于3000m2以下的,植物种类数量>40种。
绿地面积在3000—10000m2的,植物种类数量>60种。
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m2的,植物种类数量>80种。
绿地面积大于20000m2以上的,植物种类数量>100种。
2.0.3.1l绿地中地形处理,可结合原有自然地形,创造微地形的高低变化,有利地形排水和植物生长。
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住宅绿地周围环境,土方基本就地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微地形相对高程的变化一般控制在0.5—1.5m,不宜堆叠大规模的人造假山。
2.0.3.12绿地中道路地坪布置,其位置必须距住宅建筑的南窗>8m。
活动、休息场地应≥2/3的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以保证活动、休息场地有充足的阳光。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45%场地面积,以落叶乔木为主,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主要道路、地坪、广场的出入口均应有无障碍设计坡道。
2.0.3.13绿地中建筑小品处理应注意体量与住宅环境空间协调,景观与使用功能相结合,以体现建筑小品实用、装饰、点缀的要求。
3 设计导则绿地设计的目的是为居住环境创造亲近自然的室外空间,同时必须满足美观、温馨、舒适、健康、节能的要求。
3.0.1地形设计:3.0.1.1绿地中地形设计应尊重自然规律,符合我国自然地形的基本走势。
地形高低变化的顺序一般应遵循:西北高,东南低。
水体流动的方向:由西向东。
3.0.1.2绿地中坡地的起伏变化应注意整体性,忌局部小范围的局促变化。
坡地的坡度一般应北陡南缓,忌北缓南陡或坡度均匀对称。
3.0.1.3绿地中水体设计应提倡自然软底为主,保持水质清洁。
水体的深度应结合功能并注意安全。
沿水体近岸2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m,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水体的驳岸应因地制宜结合岸边绿化自然布置,宜采用植被或天然石块等驳岸材料为主。
3.0.1.4绿地中山石设计提倡以自然置石的土包石为主,可结合地形采用卧石与立石的有机结合。
人工假山慎用,可结合环境适当点缀,并注意控制人工假山的规模与高度,做到兼顾安全,人工假山应与水体、植物有机结合,与周围环境协调。
3.0.2种植设计:3.0.2.1植物配植树种选择以体现地域性植被景观的乡土树种为主,适当引进成熟的能适应本地区气候条件的新树种。
宜采用观花、观叶、观果植物有机结合,同时兼顾保健植物、鸟嗜植物、香源植物、蜜源植物、固氮植物等。
3.0.2.2合理控制不同植物类型的比例,居住区绿地不同于一般城市绿地,住宅环境冬日需要阳光,酷夏更需遮荫,为此提倡以快长树为主,快长树:慢长树=3:2,常绿乔木:落叶乔木=1:2一l:3。
常绿灌木:落叶灌木=1:2一l:3,乔灌木:草坪(乔灌木树冠投影面积中草坪除外)=7:3。
3.0.2.3摒弃植物“大色块”的结构形式,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以乔木为绿化骨架,乔木量种植≥2一3株/100m2绿地。
乔木、灌木、地被、草花、草坪有机结合,形成稳定合理的人工植物群落。
群落结构单层与复层(2—5层)的选择应以环境条件和使用功能为依据,复层的人工植物群落面积≥40—50%绿化种植地面积。
人工设计的植物群落应使其具有最佳的生态效益。
3.0.2.4植物配植应合理组织空间,平面疏密有致,结合环境创造优美流畅的林缘线。
立面高低错落,结合地形创造起伏变化的林冠线。
3.0.2.5以住宅楼南面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连续有效时间不低于1.5小时/日的标准,同时也以不影响住宅建筑通风采光和减弱夏季西晒阳光的要求,大乔木与有窗建筑应保持合适的距离,一般控制:东面≥5m、南面≥8m、西面≥4m、北面≥5m。
东面、西面视根据居住建筑具体情况也可适当缩小距离。
3.0.2.6住宅建筑的基础绿化应根据不同朝向和使用性质进行布置。
建筑南面种植应能保证建筑的通风采光的要求和创造自然优美的植物景观,选择喜阳、耐旱,花、叶、果、姿优美的乔灌木。
建筑北面应布置防护性绿带,选择耐荫、抗寒的花灌木。
建筑的西面、东面应充分考虑夏季防晒和冬季防风的要求,选择抗风、耐寒、抗逆性强的常绿乔灌木。
3.0.2.7根据上海市土地资源少,人口多的特点,重视提倡垂直绿化。
住宅建筑山墙和公共建筑周边有条件的地方或住宅建筑内高于lm各种隔离围墙或栏杆,宜种植观赏价值较高的攀援植物。
在有限的土地面积内可用各种造型构架种植攀缘植物,增加绿色覆盖率。
3.0.2.8绿地中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地下设施出风口等构筑物,可结合构架、围护设施布置管理较粗放的攀援植物,以达到美化和屏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