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2010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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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合同的无效原因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或者一方请求解除保险合同时,未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条件,因此被法律视为无效的情况。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比如,在购买人寿保险时,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这将使保险合同无效。

2. 保险合同违法:保险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例如违反公序良俗,违法国家政策等。

3. 未能符合法定形式:保险合同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订立,例如未经书面形式或者未签字等。

4. 保险合同基本要素缺失:保险合同缺乏法律规定的必备合同要素,例如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后果1. 保险合同实际无效:一旦保险合同被视为无效,受益人将无法享受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出险,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无效合同返还:在保险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利息或者违约金等。

3. 相应违约责任:当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三、保险合同无效的举例1. 隐瞒重要陈述:小明购买旅游保险时,故意隐瞒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然后在旅行途中发生了突发急病需要医疗费用的情况,保险公司发现小明的隐瞒行为后,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2. 虚假申报:小华购买汽车保险时,故意虚报车辆价值,将车辆报价提高了10万,以此来获得更高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发现小华的虚报行为后,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

3. 未能符合法定形式:小红购买健康险时,与保险公司只是口头达成了保险协议,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

在小红出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理赔。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人的义务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人有责任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提供详尽准确的信息,确保不提供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它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可操作性等诸多因素,保险合同争议也时有发生。

本文通过分析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保险条款的不明确性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条款的不明确性是保险合同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保险条款过于笼统,或者过于专业化,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准确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加入了一些限制条件,如特定的场景、特定的损失额度等,这些条件往往是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很难注意到的,从而造成保险合同的争议。

二、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也是导致保险合同争议的原因之一。

保险公司如虚假承诺、推卸责任、瞒报风险等行为,都是导致保险合同争议的重要因素。

此外,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流程中拖延时间或者不给付理赔,也是不诚信行为的一种,这样的行为经常会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争议。

三、被保险人隐瞒真实情况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签订的,被保险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引起保险索赔时的纠纷。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事发之前就已经患有相应的疾病或者已经存在相应的风险,而买保险时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绝给予理赔。

四、理赔审核不严格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理赔。

但是,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不够严格,可能存在审核不当、漏洞过多、不恰当等问题。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赔偿,往往对账目进行修改,扭曲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

这样往往会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异议,从而产生保险合同争议。

在保险合同争议方面,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保险公司员工的培训和训练,加强对被保险人的曝光,提高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认知,从而降低保险合同争议率。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不合格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人未经批准成立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条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3)保险合同条款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等。

3.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

(2)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其他重要事项。

4.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保险条款、费率等信息。

(4)保险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5.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6.保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所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强制性规定、签订程序不合法以及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合同协议失效原因阐述

合同协议失效原因阐述

合同协议失效原因阐述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并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一种可以解决争议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文书。

然而,在实际生活和商务活动中,有时候合同协议可能会失效,使得当事人无法从中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

合同协议失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合同协议失效可能是因为合同标的违法。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的内容或标的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比如,合同中明确要求一方违法或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或者合同标的为不正当或非法的目的都将导致合同失效。

其次,合同协议失效可能是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合理保护,合同内容必须清晰明了,不能含糊其词。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漏洞,无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那么在争议发生时将很难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合同协议失效可能是因为要素缺失。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如合同当事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要有确定的内容、合同目的要有合法性等。

如果缺乏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合同将会失效。

此外,合同协议失效还可能因为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会导致合同失效。

例如,未经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未经合同签字盖章等行为都会使得合同无效。

最后,合同协议失效可能是因为合同的执行情况与当初约定的内容不符。

在合同生效后,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一方故意破坏合同的履行,都会导致合同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总的来说,合同协议失效是由于多种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的。

为了避免合同失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完整性,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合同失效。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合同的真正意义。

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原因与效力恢复

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原因与效力恢复

合同法中的合同无效原因与效力恢复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内容。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无效原因和效力恢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合同无效原因和效力恢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原因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为某种原因而丧失了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对某些合同事项规定了强制性条款,一旦违反这些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合同事项的合法性,如果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3.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4.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合同事项的禁止性,如果合同违反了这些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是指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恢复了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恢复:1. 当事人自愿恢复: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协议,决定恢复合同的效力。

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合同无效后,与对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2. 法院判决恢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合同的效力。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已经消除,可以判决恢复合同的效力。

3. 法律规定的效力恢复:合同法对某些情况下的合同效力恢复做出了具体规定。

例如,合同中的某一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原因与效力恢复的意义合同无效原因和效力恢复的规定,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无效的原因 、法律后果以及处理

合同无效的原因 、法律后果以及处理

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处理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追溯既往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其他能够独立存在的部分的内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时,那么无效部分被确认无效后有效部分继续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够独立存在,其与无效部分并无牵连关系,如果确认合同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时,合同仍应当全部无效。

)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金担保条款时,若约定定金的比例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时,则超过部分无效,而并非是定金条款全部无效。

此即为合同部分无效。

又如行为人为倒卖金银、枪支弹药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在性质上已根本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应确认整个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在撰写保险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关注保险合同无效的可能原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 虚假陈述,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合同范本中应明确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2. 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果合同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3. 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未经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就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在合同范本中应明确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4. 不当影响,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应当清晰明了,不得存在不当影响。

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当影响,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违反公序良俗,保险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避免包含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和条件。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需要在合同范本中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所提供的保险合同范本合法有效,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制和修改。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范本合同的无效原因

合同范本合同的无效原因

合同范本合同的无效原因合同范本合同的无效原因一、引言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商务交往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具有明确的约定和双方互相承诺的效力,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有些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失效,使合同效力丧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无效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供参考。

二、误导、威胁和欺诈误导、威胁和欺诈是导致合同无效的常见原因之一。

当一方通过虚假陈述、胁迫行为或欺诈手段导致另一方误解或受到威胁,使其不能自由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合同即可宣告无效。

以下是一个误导、威胁和欺诈导致合同无效的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根据甲乙双方的自愿和互惠原则,甲方同意提供以下服务: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相应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服务费用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然而,如果甲方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通过虚假陈述或欺诈手段误导乙方接受不利的条款或支付过高的费用,乙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以下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导致合同无效的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甲乙双方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愿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合作事项:[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的合作事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共秩序,该合同将被宣告无效。

四、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合同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以下是缺乏必要合同要件的合同范本: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甲乙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协议内容:[具体协议内容]然而,如果合同缺乏必要的合同要件,例如缺乏明确的约定、交换价值或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等,该合同将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一、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申请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公司需要知道的事实,不如实告知或者有意隐瞒,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评估风险,签订的合同因其虚假或者隐瞒而无效。

二、保险标的未存在: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要求保险的财产或者利益,如果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该标的已经毁灭或者不存在,则合同无效。

三、保险公司未获得有效授权:保险公司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无效。

四、不符合法定要求:保险合同的条款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未符合规定,则该合同无效。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一些类型的保险业务需要经过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未经批准开展业务,所签订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是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当然其中详细条款需依据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而定,律师在拟定保险合同时需着重考虑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权力、义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等方面,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发纠纷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具有保障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的功能。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险合同都能顺利生效。

由于各种原因,人身保险合同可能引发纠纷,本文将探讨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纠纷的因素。

一、虚假和隐瞒虚假和隐瞒是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一切重要信息,如个人健康状况、家庭病史等。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

但是,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点也是纠纷的焦点,因为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发现投保人的虚假陈述或隐瞒。

二、未满足保险条件人身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一些保险条件,如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理赔条件等。

如果投保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例如,在某些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连续缴费一定期限才能享受保险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提前通知投保人,并给予缴费的机会。

三、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共同约定的合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保险责任和赔偿条件。

因此,如果投保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法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赔偿。

例如,在某些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严重疾病的赔偿,可能存在一定的诊断和治疗要求,如果投保人未满足这些要求,保险公司可以认为其索赔请求不合法。

四、争议解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争议解决。

当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采取什么方法来解决争议是一个关键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取决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协商能力和争议具体的程度。

然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这可能导致纠纷的进一步升级。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合同,用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利益。

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险合同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的要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附条件以及案例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阐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基础。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和保险利益等。

保险标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保险公司所承担风险的对象,即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利益。

如果保险标的不存在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那么保险合同就不具备有效性。

比如,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而在合同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那么该合同就无法生效。

其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分别具有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保险费、核实保险标的、承担赔偿责任等。

被保险人的义务则包括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等。

只有在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能生效。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核实保险标的的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未如实申报个人信息,那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影响。

此外,人身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添加附条件,来限制合同的有效性。

这些附条件可以是某种健康检查要求、保险标的人员的行为约束、合同的解除条件等。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满足附条件的要求,那么保险合同可能无效。

比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添加了需要被保险人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的附条件,而被保险人未按时进行体检,那么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就存在争议。

最后,通过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在某个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曾患有严重心脏病,但在填写投保表时隐瞒了这一信息。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突发心脏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理由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

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

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

比较研究PICC与中国合同法对于撤销权的规定作者:张月丁家珅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2期【摘要】中国《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进行了区分,并且规定可撤销合同的认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PICC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在此可以看出:首先,PICC并没有明确区分无效和可撤销合同;而且,宣告合同无效并不需要经过任何机构的认定;并且宣告无效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关键词】可撤销;撤销权;期限我国制定《合同法》时,几乎全面的借鉴了PICC的条款和规则,这种较为全面的借鉴体现了我国《合同法》的时代性与国际性。

但是,某些地方对PICC的条文借鉴并不到位,以至于PICC中规定较为完整之处,在中国合同法中仍有争议和空白。

本文是在对PICC和中国《合同法》二者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内《合同法》的一些建议。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聚焦之处,如何判定可撤销合同符合哪一种可撤销的要件,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则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以下,笔者将对《合同法》中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认定与PICC中相关条款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

(一)欺诈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欺诈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一,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其二,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其三,被欺诈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可以是积极地陈述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消极的隐瞒真实情况。

在PICC规定中,欺诈行为是指意欲诱导对方犯错误,并因此从对方的损失中获益的行为。

中国合同法在欺诈方面更关注主观恶意,对于疏忽的不真实陈述和无过错的不真实陈述并没有考虑在内。

在这两种情况中,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主观的恶意,但另一方当事人却因其不真实的陈述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且中国是典型的成文法系国家,法律如果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则会导致受损害方无法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所以应当在此情况上进行完善。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的原因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及权利义务甲方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并按照约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乙方为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认真处理保险事故,并及时向投保人提供理赔服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方式及期限甲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乙方支付全部保费,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真实、准确的信息,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应按照约定对投保人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尽快处理投保人提出的索赔申请。

四、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保险理赔服务或者未及时处理投保人的索赔申请,导致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五、其他条款本协议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条款内容受到法律保护。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协议履行,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互相协商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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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 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设立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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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保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活动,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设 立担保的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设立的担保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 的担保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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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应当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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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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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0
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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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收入比较丰厚,有能力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些非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有效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 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 1.董事、经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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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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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事人以农作物设立抵押的,不得将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
用权同时抵押。 以上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设 立抵押,设立抵押的,因其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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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三大原因
的担保 主要表现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体育 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为他人设立担保,损害公共利益。 符合以上情况的,担保合同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合同的效力并不是一直维持最开始的那样有效或无效,实践中,可能因为其他的一些因素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改变。

那么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具体有哪些呢?1、法律因素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适时的对价值体系做出调整是必要的。

由于立法的变化、新法的实施及旧法的废止,导致成立的合同因适用新旧法,效力认定上出现不同结果。

如:成立的合同依据成立时的法律为有效合同,而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新实施的法律为无效合同等。

2、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变化也会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

如:在可撤销合同中,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知道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在诉讼进行中,对方对欺诈事项进行补救,消除欺诈因素,即赖以撤销合同的因素不复存在。

这些因素往往是合同外部事实,诸如追认行为、事后取得处分权事实、签订合同后取得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等。

3、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共同作用即在合同存续期间,同时存在法律因素及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外的其它事实的变化。

影响电子合同效力的因素从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案例的判决可得出,实践中影响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

(一)充分告知在电子格式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网络商家的充分告知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告知,才能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从而作出是否缔约的选择。

关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2.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

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合作协议。

它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在发生某些风险时的利益。

然而,有时候保险合同可能会无效,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常见的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首先,保险合同可能因为信息不真实或隐瞒重要事实而被视为无效。

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署合同之前需要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保险要求。

如果投保人故意提供错误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某些事实,以获取更低的保费或规避一定的责任,那么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真实信息的基础上。

其次,保险合同可能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视为无效。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彼此有着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者保险公司未按时提供保险理赔,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合同双方必须相互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确保合同有效。

第三,保险合同可能因为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而被视为无效。

保险合同一般会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范。

如果合同的内容或条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某些风险不能被保险,如果保险合同涉及这些风险,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最后,保险合同可能因为存在误导、欺诈或不公平的行为而被视为无效。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或签署合同时,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

如果保险公司通过误导、欺骗投保人或者合同条款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之处,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保险合同的签署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确保所有相关信息的透明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可能包括信息不真实或隐瞒重要事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以及存在误导、欺诈或不公平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证双方的权益和保障投保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因此,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doc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doc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要素

合同无效的要素

合同无效的要素
合同无效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明确合同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确保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障。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各方应明确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合同的执行顺利进行。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应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可以被强制执行。

6.其他等内容: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合同无效的要素中也可能需要包含一些特殊的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执行效果和合法性。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未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违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未能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如未注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或未注明投保人的名称、地址等公司或机构信息。

三、未能明确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

如未注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或未注明赔付标准、理赔期限等计算方式。

四、未能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保险公司未遵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或违反了《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未能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如未注明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条款等。

六、未能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如保险合同未经法律程序的认证、公证或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等。

七、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条款。

如保险合同中未包括不良的法律条款,如克服对法院的管辖权、赔偿限制、责任免除等。

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 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 合同范本

编号: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 - 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XXXXXX公司(本合同模板为Word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要购买保险就要了解一下保险的具体内容,很多情况下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保险合同无效,这也会给自己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那么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下面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

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对于无效保险合同,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和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

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保险合同可分为如下几类:1、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如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从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方面来说,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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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C2010》影响合同法律效力的几个因素程丰伟 *【摘要】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权利变动规制模式的核心,也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事关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拘束力, 也直接关系到市场活动的秩序和效率。

PICC2010是合同法国际化的最新成果, 对其合同效力制度的研究意义重大。

【关键词】 PICC2010; 合同效力; 错误; 违法合同Abstract :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sue has always been the core issue of contract law, which is the core of changes in regulation of the right mode, the core contracts and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legal system, but also a matter of whether the parties intended to produce binding force, but also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order of market activity and efficiency. PICC2010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is the latest achievement, its significance on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ntract extraordinary.Key words :PICC2010 ; Validity of Contract ; Mistake ; illegal contract合同效力问题始终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权利变动规制模式的核心, 也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和重要组成, 事关能否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拘束力, 也直接关系到市场活动的秩序和效率。

PICC 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加以阐释, 以反映世界各大法系的主要特点, 从而构建一个能够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获得广泛适用的合同法体系。

作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一部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重要规则, 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然而, 在这样一部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中, 其核心的合同效力制度却与许多内国法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有许多不同之处。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外贸交易的数额大幅上升,对外交易越发频繁,于是研究这些不同之处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般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欺诈、胁迫、错误、显失公平、自始不能与合同无效、无行为能力、不道德或非法等。

而 PICC2010中并不涉及无行为能力,增加了合同违法这一条。

本文将主要从自始履行不能、错误、合同违法等*程丰伟:国际法学院 10级 2班,学号 20100740236。

因素入手,对 PICC2010的合同效力制度作一探讨。

二、自始履行不能与合同效力PICC2010对自始不能作了一般规定:(1 合同订立时不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身, 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 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对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 PICC 并不当然的认为其是无效的, 而是认为其应是有效的。

PICC 中第三章第二条关于协议的效力的规定认为“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并在注释中说明“本条的目的在于明确: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就足以使合同有效订立、变更或终止, 而不必考虑某些国内法所规定的进一步要求。

”(一自始不能:法律规则的演变合同自始不能履行 , 又称自始履行不能、自始不能或原始不能。

给付不能自始存在者 , 谓之原始不能或称当初不能。

1有学者认为“若以自始、永久或客观不能之给付为标的,且不能之情形无法除去的标的不能 , 合同无效” 2。

原始不能为关于债务成立之问题,嗣后不能为关于债务履行之问题 3。

自始履行不能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公元 2世纪罗马著名法学家尤文第 ·杰而苏 (Inventius Celsus 提出了“ 对于不可能的物不产生任何债”(Impossibilium nulla est obligatio 的法则。

1853德国学者麦蒙森年在其有关著述中强调“若合同在订立时就已形成履行不能,则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 ,该观点被原《德国民法典》第 306条完全采纳(“以不能的给付为标的的契约 , 无效” 。

4英美法中合同错误的规定与此相类似。

但由于该规定过于死板 , 导致许多开始不能履行而后又取得履行能力的合同都归于无效 , 从而不利于保护交易 , 促进交易的发生 , 也损害了相当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5故“自始履行不能合同无效”的规定一直饱受德、日等国学者批评。

为弥补第 306条的不足 , 新的《德国债法现代化》重构了履行障碍法体系 , 肢解了旧的自始履行不能规定 , 引入了“义务违反”作为统一构成要件 , 淡出了“履行1史尚宽:《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382页。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 669页。

3史尚宽:《债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382页。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5版第 (3册,第 52页。

5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166页。

不能”的核心地位 , 规定自始履行不能不影响合同效力而只是“义务违反”的一种形态。

国际协定的规定基本如《德国债法现代化》。

1(二自始不能:理论研究的分歧在传统理论中, 以债务成立时是否由履行不能的事实存在, 履行不能被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依照其他标准, 履行不能还可作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法律不能与物质不能、事实不能与经济不能、暂时不能与永久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等划分。

一般认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类型划分较有意义,它们间相互结合,还可以生成自始主观不能和自始客观不能。

2但是, 这样的划分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传统理论对自始客观不能与自始主观不能的区别对待而且其区别标准不一致, 容易造成混乱, 而实际上这二者在目的上并无根本性的不同之处, 因此应当不再强调这两者的区分, 而是为二者规定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二, 关于履行不能的概念本身没有确切的定义, 对于哪些属于履行不能, 学理上仍有争议; 第三,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区分标准上存有争议,在对合同效力不同的界定上,缺乏逻辑说服力。

因此应当不再区分这两者, 而是为二者建立相同的责任后果。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给付不能又有主观与客观、自始与嗣后之别,异其效果,甚难索解;民法上给付不能的理论,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3。

(三自始不能:PICC 确立的新规则PICC 第 3.3条对自始不能作的规定:(1合同订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之义务的事实本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该条的注释将合同效力的质疑移至将来货物交付之时。

该条通则第 3.2关于协议效力的规定, 认为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PICC 对于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规定可以说是令人眼前一新,同以往的内国法和以前国际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完全相反。

但 PICC 这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式不仅合情合理的,而且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可以说 PICC 这种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无责任方利益方面表现突出。

1谢洪军:《自始履行不能研究》 ,湖南师范大学, 2008年。

2黄强:《浅析自始履行不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载于/html/article/200805/22/303178.shtml。

3王泽鉴:《民法全集第三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3〕》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 71页。

三、错误与合同效力错误是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核心要素 , 也是判定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各国民法对合同错误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处置规则 , 导致合同效力的确认和处理结果迥异。

1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 , 法律框架也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分为以表意人的意思自由为主导的二元划分理论与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导的一元理论。

英美法系错误制度则将错误划分为共同错误, 单方错误。

PICC 在错误制度中糅合、兼容了这二大法系,为该制度的发展作出了很好的榜样 , 为各国立法趋势指明了方向。

(一大陆法中的错误制度大陆法系的错误理论可以划分为以表意人的意思自由为主导的传统的二元理论与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为主导的新兴的一元理论。

在传统的二元论中,对错误划分为“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 。

《德国民法典》第 119条就是二元论的典型,其规定:(1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 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 如果可以认为, 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 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 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 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2在德国的学术界,通说认为本条第(2款有关性质的错误是动机错误,即在表意人的意志形成过程中发生的错误。

3二元论者认为, 民法上的错误制度只调整表示错误而对于机动错误则认为是无关紧要的, 德国民法典的第 119条第二款只是一种特殊的例外。

意思表示错误可得撤销,在德国民法典是一项原则。

4这种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主导的二元错误理论, 完全以表意人的单方向意思表示过程来考察意思瑕疵的无效, 错误对于表示受领人来说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却根本不予考虑。

一元论认为, 不应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而是两者皆是错误,应该统一对待。

因为传统的二元论有着上述种种的不足, 日本学者杉之原认为, 因为很难把 1张炳生:《合同错误的比较法研究》 ,载于《中国法学》 2005年第 5期,第 102页。

2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3页。

3〔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 ,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第 580页。

4张传奇:《论德国法上错误撤销的限制》 ,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 06期,第 16页。

所谓的心理动机错误与其他错误区别开来, 所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应依当时的具体情形下一般人产生何种认识来判定,而无与表意人的主观状态无关。

1德国的克拉默认为《德国民法典》对动机错误的调整在总体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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