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_罗睿
Abstract:The land remediation engineering type areas were divided by the hierarchical clustering and overlay analysis methods at the county level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landform division and soil improvement utilization division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land remediation process of different zones and to provide a
包括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贵州省土地整治工程类型区的划分luorocnfdcpcmcihilhrgcncihehachlchatsjmzihmchgoctbio175黔西高原山地黄壤黄棕壤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黔西南低中山红壤粗骨土石漠化综合治理模黔中低山丘陵石灰土水田优化灌溉排水工程模式黔南低山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黔西南高原山地石灰土矿区土壤及生态环境治理模式黔北中山峡谷石灰土黄壤矿区土壤及生态环东山地丘陵石灰土旱地梯化集雨灌溉工程模式东北山地黄壤类型区旱地梯化集雨保土灌溉工程模式二级工程类型区工程模式工程组合特性tbigchncihblnlcmncminbmihhachlchansjtih工程组合特征cigchncihblnlcmncmehachlchajnnlhm田块形式水源类型tsjmi取水方式wnl输水方式wnl排水方式wnl其他工程onbl道路riilgqnlmiolchnegimfcplsgimlchagimhachlcha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沟道治头防护砼路面田间自排水土保面防护砼路面田间明渠自排土农村居民点整理砼路面或沥青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田梯田河道水截流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面防护砼路面田间产道10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府办发〔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30日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采取工程措施,对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尽可能即剥即用。
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建立省负总责、市州监管、县级落实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136号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在总结几年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厅。
1总则1.1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行为,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果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两个阶段进行。
技术评定主要是对项目工程完成质量及相关成果的技术评价和认定,技术评定由验收机关委托指定的事业单位进行。
结果确认主要是验收机关对项目实施及技术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的确认,结果确认由验收机关组织进行。
1.3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不足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不足2000亩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验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项目验收备案汇总表。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面积大于500亩的,土地整理项目面积大于200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省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全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技术评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1.4项目验收在技术评定阶段应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及群众的意见。
2项目验收依据、内容2.1项目验收依据2.1.1《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2.1.2《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管理及技术要求》;2.1.3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还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或施工设计)和投资预算文件;2.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2.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2-2000);2.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13-2000);2.1.8《农用地分等规程》(国土资源行业标准,TD/T1004-2003);2.1.9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9•【字号】黔府办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九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28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分析国土资源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对地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与规律,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拟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二)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组织建立和实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指挥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管理。
xx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方案文本
XX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2014—2018年)XX县国土资源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XX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xxx 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xxx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成员:xxx 县政府办主任xxx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xxx 县发改局局长xxx 县财政局局长xxx 县工能局局长xxx 县审计局局长xxx 县农牧局局长xxx 县林业局局长xxx 县环保局局长xxx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xxx 县规划局局长xxx 县水利局局长xxx 县水保办主任xxx 县信访局局长二、编制单位单位名称:xxxxxxxxxx有限公司单位负责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5)1.1指导思想 (5)1.2规划原则 (5)1.3规划期限 (6)1.4规划范围 (6)1.5编制依据 (6)1.6规划编制的思路 (7)第二章 XX县概况 (9)2.1自然条件 (9)2.2社会经济概况 (10)第三章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12)3.1土地利用概况 (12)3.2工矿废弃地现状分析 (15)3.3工矿废弃地损毁情况分析 (16)第四章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 (18)4.1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8)4.1.1评价原则 (18)4.1.2评价依据 (18)4.1.3评价系统 (19)4.1.4评价对象及评价单元的选择 (20)4.1.5评价因子的选择及权重测定 (20)4.1.6评价标准 (21)4.1.7评价方法 (22)4.1.8评价结果 (22)4.1.9表土资源平衡分析 (24)4.1.10水资源平衡分析 (30)4.2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析 (30)4.3规划目标 (32)第五章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建新区规划方案 (33)5.1工矿废弃地复垦区方案 (33)5.2建新区规划方案 (39)第六章投资估算 (41)6.1投资估算 (41)6.5资金筹措 (43)6.6资金平衡分析 (44)第七章规划实施效益评价 (45)7.1社会效益 (45)7.2经济效益 (45)7.3环境效益 (45)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7)8.1行政保障措施 (47)8.2资金保障措施 (48)8.3技术保障措施 (48)第一章总则1.1指导思想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优化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4 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31 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XX县土地利用现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指导和控制下,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2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六章宅基地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土地整理项目监理评估报告
贵安新区马场镇枫林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方爱群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0一六年十二月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受贵州贵安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的委托,对贵安新区马场镇枫林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理,于2016年8月22 日派驻项目监理部开始对该工程进行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于2016年12月20日该工程达到竣工条件,经承包单位申请,我项目监理部于2016年12月25 日牵头组织了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预验收。
我项目监理部将该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出具如下:一、工程参见单位基本情况:1、建设单位:贵州贵安土地整治有限公司2、项目区政府:贵州贵安新区国土资源局3、设计单位:贵州省第三测会院4、承包单位:贵州梵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贵安新区马场镇枫林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贵安新区马场镇枫林村3、工程规模:建设规模825.21公顷,整治耕地面积419.6公顷总投资:施工合同金额862.338087万元4、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8月 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 2月21日5、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程量:1)、灌溉与排水工程新建50m3蓄水池12座;新建0.3m*0.3m截流沟12条,长766m;改建0.4m*0.3m农渠1条,长245m;新建0.4m涵洞6个,长32m,2.4m*0.5m*0.12m的预制空心板2块。
2)、田间道工程:新建3条3.0m宽田间道,长1773m;改建田间道1条,长2564m,改建田间道3.0m宽7条,长3902m(包括扩建5条2.0m左右的生产路至3.0m宽田间道,长2970m,改建2条3.0m宽田间道,长932m);新建2.0m宽生产路2条,总长1764m;新建1.0m宽生产路3条,长2225m;新建会车点16座,混凝土路面;新建1.5m高挡土墙,长79m,新建3.0m高挡土墙,长190m,3)、其他工程:新建长8.0m,宽5.0m晒谷场1座,标识牌1座。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第四条坚持积极推行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
第五条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农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移民安置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六条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的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目标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用地及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宜农未利用土地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土地整理有序开展;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毁地逐步得到复垦。
省、地(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
第九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由编制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实施。
同时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完整版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贵州省XXX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模板)根据XXXX竣工验收申请,按《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实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到期未验收省级土地整治项目集中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14〕43号)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国土、农业、财政等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xx年xx月xx日对xxx项目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以技术单位提交的工程复核报告为基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工程复核单位及监理工作汇报,查验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权属、管理等方面档案资料,通过现场工程复核,向相关单位进行质询,经验收组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为xxx年度xxx投资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为xxx人民政府;该项目于xxx年xx月批准实施,xxx年xx月开工建设xxx年xx月申请验收。
项目区位于xx乡xx村,涉及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个行政村。
地理坐标为东经xx°xx′xx″-xx°xx′xx″,北纬 xx°xx′xx″- xx°xx′xx″。
项目区东接xx,南抵xx,西与xx接壤,北抵xx。
分四个片区。
项目区总投资xx万元,建设规模xx公顷,建设工期xx年,施工费xx万元,根据经批复的设计报告和(变更设计报告);建设任务为:拟建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xxx亩。
具体工程见工程汇总表;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根据竣工报告及复核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评价见工程汇总表: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统计表三、耕地质量完成情况该项目土地整理实施后,通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的修建,提高了灌排面积和道路通达度,项目区整治前耕地质量国家级利用等平均为10等,整治后耕地质量国家级利用等平均为9等,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等。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第35号文
关于《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日期:2012-04-09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417《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法制办备案(登记备案编号:QFGD-2012-15001),省国土资源厅以黔国土资发【2012】35号文印发执行。
现予以公告。
全文内容如下: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维护土地整治市场秩序,保证土地整治相关成果质量,根据《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土地整治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纳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从业单位是指土地整治涉及的项目测绘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
第四条备案登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专业特色与从业业绩相结合。
第五条备案登记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测绘单位、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单位、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可向省或市(州)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可向省、市(州)、县(市、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从业单位只能选择上述其中一家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省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全省范围承接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市(州)、县(市、区)级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可在所备案辖区内承接本级以下(含)财政投资和其他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业务。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备案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具有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在本省之外注册登记的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在我省设立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并规定了其组织管理、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监督检查、资金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以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统一管理、分类实施、持续监管、综合评估”的原则,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本制度由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督机构共同遵守,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土地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策划,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设计施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应遵循相关规定,保证项目设计合理、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需求和目标,制定项目规划和方案,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查明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评审应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备案,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标准(暂行)
2.3耕地开发整理基本技术指标
2.3.1水田等级类型
根据因地制宜、地域差异原则,并根据水田等级标准技术指标选取的主导型、生长性、简易性和易测性的原则,将水田划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见表2.3.1。
2.3.2旱地等级类型
根据旱地开发的后备资源,土地类型和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整理水平和耕地质量的地域性差异,将旱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技术指标表2.3.1。
灌溉保证率要求表
表4.3.1—1
单位:%
耕地工程等级
保证率
水田一等
≥90
水田二等
80~90
水田三等
70~80
旱地一等
50~70
旱地二等
40~50
旱地三等、视耕园地
30~40
4.3.2灌溉制度
农作物灌溉制度是指播种前及全生育期内的灌水次数、灌水时间、灌水定额和灌溉定额,是确定灌溉用水量的依据。具体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4.3.3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1.根据建筑物级别,按表4.3.3-1确定。
灌溉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高
表4.3.3—1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50
50~30
30~20
20~10
10
4.3.4灌溉水源工程
1.阐明地区主要河流水系的流域概况,水资源区划。确定灌溉水源位置,分析论证灌溉水源不同水平年的可供水量,进行水资源平衡。阐明当地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水行政部门对项目区供水的承诺。
3)三等,地形坡度在8°~15°的,田土块宽不得小于3米,田块平均宽度以8m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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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国土资发【2014】35号)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
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
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
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
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
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
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
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
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
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
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变更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