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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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教职成〔2017〕543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7〕5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2017年6月14日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职业教育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含“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等各类跨阶段学习形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中专部,以下简称“学校”,下同)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管理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各项相关工作。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教政法函〔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一)取消《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二)取消《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令第1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七)取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高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非职务专利证明。

(八)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教职成厅[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符合国家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区域产业结构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

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川教〔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教〔2015〕36号各市(州)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职业院校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和规定,紧紧围绕保障人才培养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对招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国家惠民工程(包括免学费、生活费补助等资金)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不留空白和死角,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各地和高职学院对上述问题的排查和制度、措施建设情况要在5月16日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向教育厅报告。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领域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和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发展形势是好的。

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近年职业教育投入增加、软硬件条件改善,有的地方和学校在落实教育惠民政策和依法依规办学、完善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苗头性问题。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推动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实现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目标,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规范校外教学点。

各地各中职学校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清理、逐步收缩、平稳过渡,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整改规范。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沈教发〔2016〕102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沈教发〔2016〕102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2015〕2号)《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教育局2016年9月30日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一、教学行政管理(一)教学组织管理1.校长:校长应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依法施教,依法治校。

践行学校章程,完善学校管理体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教学副校长: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分管教学和专业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审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审批教学文件;统筹协调组织教学系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召开教学会议;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研究分析解决重大教学问题;规范教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专业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条件,努力形成品牌;改善教师结构,提高师资水平;推进教改,推动教科研,取得实效;协助校长落实学校重大教学项目。

3.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文件;组织教学系统下达教学计划,科学组织实施教学,开展教学检查,监控教学运行,确保教学秩序;组织分析教学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组织召开全校教学会议、教务例会、教研组长会议;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检查、听评课、质量分析、大赛等活动;统筹各专业建设,协助改善专业条件,提高专业水平;组织教材选用,监督教材使用;组织好各类考试;建设教师梯队,优化结构,培养骨干,提高水平;组织开展教改和教科研,牵头完成学校重大教科研课题或项目;协助教学副校长完成重大教改项目。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相关的国家文件汇总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相关的国家文件汇总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改相关的国家文件汇总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

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必要的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机制,是教学管理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形式。

以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与此相关的国家文件进行梳理、汇总后,主要有: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2、《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1〕6号)3、《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4、《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5、《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6、《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7、《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8、《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0〕8号)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1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1号)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目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48号)1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3〕12号)1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1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2〕14号)15、《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16、《教育部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语文等七门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教职成〔2009〕3号)17、《中等职业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教学大纲》(2013)18、《教育部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0〕14号)19、《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9〕11号)。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利;(二)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教育为主,管理为辅,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四)严格规范,强化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学校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条件进行报名、考试、录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其思想品德、身体条件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备案。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秩序,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上课、自习,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

第九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浪费、占用他人财物。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安静,不得擅自改变宿舍设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身体健康。

第四章学生奖惩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违纪处分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章学生权益保障第十四条学生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生有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要求学校保护其个人隐私,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在受到处分、侵权等情况下,有权申请申诉,学校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1]9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7日教职成〔2001〕9号)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工作,并将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报我部备案。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制定学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分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

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的方案(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的方案(试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中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中国制造2025、创造更大人才红利的重要抓手。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机制,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形式。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为指南,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根本,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内涵发展为宗旨,坚持“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和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学校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运行机制,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建立基于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方向、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

具体任务是:(一)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断、持续改进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围绕提高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和完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诊改、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主管(办)部门协同改进的常态化周期性教学工作诊改制度与运行机制。

(二)搭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

建设学校、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四级架构的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简称数据系统),为学校教学工作自主诊改提供数据服务,为利益相关方参与诊改提供数据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抽样复核与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质量报告提供数据基础。

(三)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逐步建立完善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渝教职成[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成〔2012〕3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和全市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精神,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11月12日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管理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职业技术教育法律法规,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体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教学管理应遵循职业技术教育教学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学习借鉴国内外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成功经验,体现需求导向、学生中心、能力本位、学做合一的现代职业技术教育理念。

第四条教学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现代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及其制度建设,促进中高职教育相衔接,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和普通教育相融合,促进职业技术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相沟通,构建职业技术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教学行政管理第五条学校应建立结构合理、责权清晰、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

根据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教务处(科)、实训处(科)、德育处(科)、专业部(科)、教研室等教学管理和研究机构,具体负责教学管理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1993]7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1993]7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教职〔1993〕7号)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加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给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一、专业设置的原则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和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

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实施等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备案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办学水平的意见》(豫政〔2015〕74号)要求,现就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管理备案制度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一)备案范围。

未列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公布的《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且在《河南省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果名单》发布后,至本文件发布时仍未完成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备案的新设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后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二)设立标准。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21〕468号)要求,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验收标准》;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符合教育部2010年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设立体育类、艺术类、特殊教育类中等职业学校,须分别符合教育部《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三)设立流程1.政府同意。

自2022年起,新设中等职业学校须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辖区政府,下同)出具同意设立的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构建管理标准、流程统一、监管有效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规程,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需要,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注册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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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

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社区居民培训等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和组织领导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办学资质的审核和监管,在每年春季招生工作开始前,公布本地区本年度具有招生和享受国家助学政策的学校名单。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学校章程,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聘任具备法定任职条件、熟悉职业教育规律、敬业创新、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任校长。

新任校长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学校章程中应当明确校长在学校发展规划、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考核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第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实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建立党组织,并确保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和参与重大决策的作用。

学校应当在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组织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作用。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置若干专业部(系),实行校、部(系)二级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第十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逐步提高同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课教师比例,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学校建立有利于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师德考评奖励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

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有部门专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

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学校应有相应机构负责学生实习就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

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德育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注重汲取产业文化的优秀成分,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建立学生德育档案。

第六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

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和就业服务活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

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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