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贷类案件虚假诉讼的特征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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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借贷类案件虚假诉讼的特征及防范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邹瑶

近年来,由于诚信意识缺失、虚假诉讼成本较低、司法审查的弱化以及沟通机制不健全等多种因素,加之与民间借贷相配套的金融监管以及立法规范却处于空白状态,借贷类案件中的虚假陈述、虚假调解、伪证、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虚假诉讼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带来了极大阻力,严重危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几年全部116件重审、再审案件中,因存在虚假诉讼嫌疑而进入重审、再审程序的借贷类案件(含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借款合同)25件,占21.5%,成为重审、再审占比最高的案由,借贷类案件俨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笔者经调研发现,上述虚假借贷类案件有以下特征:

一、集中在调解案件中。往往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希望诉前调解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以求尽快调解以掩盖非法目的。

二、集中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往往看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实则隐蔽性强,发现查处难度大,且多发于简易程序案件中,结案时间短。

三、集中在关系特殊的当事人中。往往存在亲属、同学、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通过特殊的身份关系和高度的配合行动,保证策划、实施虚假诉讼的保密性和可实施性。

四、集中在缺席审理案件中。往往合谋由一方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流程,被告到庭率不高,债务人“跑路”现象严重。

五、虚假诉讼惩戒不力。审判实践中,很多借贷案件未获法院支持,其中不乏故意虚假诉讼,但截至目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被罚款的也不多,导致虚假诉讼成本偏低,当事人有恃无恐,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难度。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更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防范与严惩,以维护法律之尊严。笔者认可,可以从以下方面规制和防范借贷类案件虚假诉讼:

一、实行诚信诉讼保证书制度。对虚假诉讼要全程风险提示,送达诉讼文书时一并要求当事人签署的《诚信诉讼保证书》并留档附卷,提醒当事人据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及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形成威慑,正确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虚假诉讼。

二、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开发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自动预警程序,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嵌入全省审判执行平台,在立案、审判、执行各诉讼流程各环节自动关联虚假诉讼人员信息,对法官进行预警、提示,有法官对相关案件进行重点审查。

三、加大虚假诉讼的惩处力度。对虚假诉讼行为采取联动处理,采取“谁发现谁报告制度”,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则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谨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形成对虚假诉讼全面打压的高压态势,树立诚信诉讼的良好风气。

四、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机制。通过社会渠道公开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违法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系统实现对接,加强与工商、税务、银行、房管、仲裁、公证、司法行政单位等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法、检、公等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信用联惩、联合打击工作机制。

五、建立法院内部防控制度。通过法官专业会议、加强培训、建立奖惩制度、收集整理相关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例等措施,提升法官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判断诉讼真伪、把握诉请真实意图的经验和技巧,增强法官对虚假诉讼风险防控的意识和能力。推行专业分审,成立专业审判团队集中办理借贷类案件,统一裁判规则,丰富审判经验。定期邀请上级法院业务庭资深法官座谈、交流,通报上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法院最新裁判规则,对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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