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生导师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的通知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试行办法
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试行办法附件3: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试行办法一、博士生导师招生的基本条件1、年龄条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年龄在67周岁以下~由学校自行审核增列的博士生导师年龄在62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招生当年的9月1日。
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不受年龄限制。
2、科研条件:研究方向明确、稳定~承担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其项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可供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
每招收一名博士生~本人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要求,按录取前一年年底在账科研经费~除去在籍博士生平均所需经费核定,为:文科2万元、理科4万元、工科6万元~其中至少70%为纵向课题经费~并可为全脱产博士生,含提前攻博生,提供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生活津贴。
近三年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其中~理学博士生导师须在本学科有代表性的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的论文并被SCI收录,其它学科门类博士生导师须在本学科的校定重点期刊,《湖南大学重点期刊目录》详见湖大科字[2004]8号文,上发表两篇以上的论文。
二、特殊情况处理办法:1、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指导教师不受年龄条件限制~每年可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2、超龄且身体健康的博士生导师~如果主持新的国家级项目~可在项目批准当年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
3、原则上一位博士生导师的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3人~在籍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15人~否则将酌减年招生人数或暂停招生。
4、新增博士生导师第一年招生~跨学科或外聘博士生导师,含院士,每年招生均不超过1人。
三、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博士生导师本人申报?学科所在院,系,、所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90.09.25•【文号】[90]科发教字1078号•【施行日期】199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通知([90]科发教字1048号)院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院博士生的培养,充分发挥中青年专家在培养博士生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单位根据《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将细则报送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中国科学院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博士生副导师制度的若干规定为适应研究生培养结构层次调整的需要,加强我院博士生的培养,发挥中青年专家在培养博士生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我院研究生的培养以博士生为主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试行博士生副导师(以下简称副导师)制度。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副导师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在本学科、专业或交叉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科研第一线工作,近几年来获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学术专著、论文,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居领先地位,已培养出一定数量、质量较高的硕士生的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交叉学科的副导师也可以为副研究员;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二、副导师的职责1.副导师协助博士生导师共同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或受博士导师的委托,独立承担指导博士生的工作;2.副导师可根据需要,提出与本学科、专业或交叉学科某位博士导师联合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在征得该学科、专业导师同意后,联合招收博士生,副导师负责本专业方面的指导工作;3.副导师应与博士生导师共同制定博士生的培养计划,并在博士生毕业论文上共同署名。
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
00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根据我校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和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经校学位委员会第119次会议、校长办公会2007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07年起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及招生登记办法如下。
一、博士生导师遴选(一)指导思想博士生导师在博士生培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负有重要的责任。
导师是否站在本学科的前沿,是否承担或完成重要的科研项目,是否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都对博士生的培养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同时,博士生导师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而是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因此,对博士生导师应按需设岗,并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进行遴选。
(二)遴选原则1、有利于加强和促进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2、有利于为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3、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年轻力量充足的导师队伍;4、有利于更好地完成标志性重大科研任务。
(三)申报基本条件A、正常申报1、热爱祖国的教育事业,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我校在岗教师,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对于195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且未获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外,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主持具有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
4、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饱满的科研任务。
申报时应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
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博士生培养工作。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完成了一定量的本科生或硕士生教学工作,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且培养质量较好。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下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体系,深入落实我校研究生以导师负责制为基础的“三级个位全程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提高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使我校导师的聘后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聘任第二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博士生导师,以下类同)的聘任考核,按照《中国医科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经遴选考核程序完成;通过遴选的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由学校下发文件聘任。
我校硕士生导师的聘任不经过单独的遴选考核程序。
凡中国医科大学各国家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受聘副教授(含教师系列相同级别,下同)及以上专家,在受聘后参加的首次导师年度考核,即为其导师聘任考核过程。
如申请人通过当年导师年度考核,即可申报下年度硕士生招生计划,符合招生资格并列入招生计划者即被视为聘任。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且除本规定特别说明外,均须具有在研纵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我校通过导师年度考核对导师进行聘后管理。
年度考核主要考查导师的下年度招生资格和依据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导师日常研究生培养情况考核。
通过年度考核者方可申报下年度招生计划;连续三年未通过年度考核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受聘导师日常管理第四条:导师在日常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自觉承担导师责任,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导师应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诚实守信,严谨求真,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行为;应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
第六条:导师应遵照本学科特点和科研及专业技能客观规律,认真教育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特别要注重对研究生创新思维、综合素质和学术作风的培养。
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国家论文抽检结果优良。
博士生导师延长停止招生年龄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任博导年月 拟延长招生 最长年限 5 年 2 年
所在学院(系)
一、申请者满足的申报条件: (申请延长 5 年者必须满足 (1) ~ (4) 中的至少一项, 提交申请表时请同时提交佐证材料。 ) (1)院士有效候选人; (2)全国百篇优博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 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3)国家“973”或国防“973”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长期从事基础研究并在 Science、 Nature 类顶级刊物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过学术论文; (4)近五年内,全国优博提名奖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 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5)一级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在博士生培养方面取得过突出成绩,并作为项 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 选择上述第(5)条申报条件的申报人还需填写以下内容 作为带头人的一级学科研究方向: 此研究方向的学术梯队以及本人对建设该研究方向的主要贡献简介:
目前指导的在博士生培养特殊情况介绍(如没有,此项可不填写)
四、目前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限填 3 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来源 起迄时间 本人负责经 费/总经费 (万元) 本人 排序
1
2
3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五、申请人签字确认 本人愿意在退休后将继续指导所招收的博士生至其毕业,并按学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博士生的助研津贴。 申请人签字: 六、院(系)意见 经审核, 不同意延长停止招生年龄 同意延长停止招生年龄 其他意见 年。 年 月 日
二、近 3 年,所指导博士生发表的代表性学术成果(限填 10 篇) 序 号 1 2 3
关于调整2024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岗位招聘条件的说明
关于调整2024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岗位招聘条件的说明一、调整目的为更好地适应科研需要,提高科研能力,现对2024年人才引进计划博士岗位招聘条件进行调整,以优化人才结构,吸引更多优秀博士加入我们的团队。
二、调整内容1. 取消年龄限制:本次调整取消了博士应聘者的年龄限制,让更多有志于从事科研工作的优秀人才有机会参与应聘。
2. 放宽专业背景:为鼓励跨学科交流与合作,本次调整放宽了对博士专业背景的要求,更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潜力。
3. 提高科研成果奖励力度:对于具备突出科研成果的应聘者,将给予优厚的待遇条件,激励他们发挥更大的科研价值。
三、调整理由1. 适应科研发展需求:随着科研领域的迅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取消年龄和专业背景的限制,有利于我们引进更多元化的人才,推动科研创新。
2. 促进人才流动与交流:放宽专业背景要求,有利于吸引更多具备跨学科背景的优秀博士,促进不同领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3. 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对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不仅能更好地吸引优秀博士,也能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活力。
四、保障措施1. 完善评价机制: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确保本次调整能够选拔出真正优秀的博士人才。
2. 加强岗前培训:对于录用的博士,我们将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
3. 定期考核与评估:我们将定期对引进的博士进行考核与评估,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潜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结语本次调整旨在更好地适应科研发展需求,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科研能力。
我们相信,通过本次调整,我们将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博士人才,共同推动公司的科研事业发展。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XXXX年XX月XX日。
定向就业博士参考条件
定向就业博士参考条件定向就业博士是指政府通过招生和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有利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战略需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定向就业博士人才的培养旨在保障国家和地方重点发展领域的人才供给,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满足国家和地方高技术产业及产业升级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定向就业博士的招生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本科学历要求:定向就业博士一般要求申请人具有四年本科学历,优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考虑。
在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工作经验方面具备较强的素质。
2. 年龄要求:定向就业博士对申请人的年龄有一定的限制,通常一般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体要求根据招生单位和具体专业的要求而定。
3. 专业背景:定向就业博士一般有特定的专业需求,考生要具备相关的学科背景,同时专业背景与申请的岗位需求相匹配。
例如,某地方政府决定发展新能源产业,就会招收新能源相关领域的博士研究生。
4. 政策要求:定向就业博士的招生和培养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人才政策,申请人需要符合政策要求,比如来自特定地区、特定类别人才等。
5. 专业排名:申请定向就业博士的考生通常需要参加相关考试,比如研究生考试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根据考试成绩和相关排名进行选拔,以确保录取的学生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6. 相关工作经验:定向就业博士对申请人的工作经验通常有一定的要求,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工作经历,并且有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或实践成果。
申请定向就业博士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学习和工作经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推荐信、研究计划和个人陈述等。
申请人需要根据招生单位的要求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招生单位。
总之,定向就业博士是一种重要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发展领域输送高层次人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申请定向就业博士需要具备相关的学术水平、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符合招生单位和政府政策的要求。
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
关于我校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年龄的有关规定校学位[2006]26号根据我校教师退休年龄的规定及教师担任硕士生、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同时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58岁的在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停止招收硕士生。
如所在院(系)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确有特别需要,则由院(系)结合岗位聘任工作决定硕士生导师延期招生事宜。
每学年3月份进行硕士生录取时,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确定的延期条件,提出本学年度延期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在招生年度的8月1日年满60岁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对于58岁前退休的教师,一般应于退休前两年停止招收硕士生。
已进入退休程序的教师不能再招收硕士生。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5岁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召集人除外),原则上应停止招收博士生。
2、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68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的指导教师,经所在学院(系)提名,可特殊考虑延长其招生时间。
(1)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第一带头人;(2)在博士生培养中做出过重大成绩(如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3)在国家或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建设中起核心作用;(4)正在承担国家或国防重大科研项目,且为项目负责人。
延期招生的具体程序为:(1)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修订工作启动时报送校学位办;(2)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进行认真审核,投票通过同意延期的导师名单;(3)经审核同意的导师名单进入相应招生年度的博士生招生简章。
3、对于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提名并投票表决通过的,其停止招生年龄最迟不得超过70岁。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关于全面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实施规范研究生导师担负着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所指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
根据指导对象层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根据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研究生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和学科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导师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制度,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实现“资格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导师权利第五条学校为导师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第六条导师拥有参与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建设的权利,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制度建设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建议权。
第七条导师在研究生招生与录取过程中依规享有优先选择报考本人的优质生源的权利;有重大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导师享有学校给予招生指标倾斜的权利。
第八条在严格执行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校、院相关培养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可自主安排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学术科研创新活动。
第九条导师对研究生的申请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读博、奖助学金评定、联合培养或各类项目、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以及其他综合素质和表现评价鉴定等具有权或建议权。
第十条导师对未能完成培养过程主要环节的研究生,有权提出分流或淘汰建议;对学术道德行为失范、违纪与违法的研究生,有权向学校提出终止其学业的建议。
第十一条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根据校、院规定有享受相应的工作量与奖励性绩效的权利。
第十二条导师享有参评校、院组织的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评奖评优项目的权利。
第三章导师职责和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
东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遴选办法
东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遴选办法东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遴选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以及2006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不是一种固定的身份。
上岗遴选必须坚持“按需设岗”原则,全面考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和生源情况,形成有增有减的动态机制。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应适应改进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与满足学科建设和凝炼学科方向的需要,适应与满足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尤其是年龄结构)和培养扶持新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需要。
3.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创新意识和良好的团队精神。
2.应是本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且在教学、科研一线岗位上工作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身体良好,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1953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3.在本学科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原则上应是学院认可的学术梯队成员。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已授硕士学位),或作为博导的合作导师,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须由所在学院提供证明),且培养质量较好。
5.近五年来,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理工类学科:在被SCI、EI、ISTP或SSCI收录的国外学术刊物上,以第一或通讯作者署名发表论文2篇或以上(每本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可折算1篇)。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导师职责第一条导师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二条导师要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
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科研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参加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学科前沿讲座。
第四条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第五条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
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六条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
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七条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
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八条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第九条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科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导师岗位类别第十条研究生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研究生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7.17•【文号】[82]教高二字032号•【施行日期】198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七日(82)教高二字032号)一、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招收脱产或在职博士生。
三、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下一学年招收博士生的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各主管部门于四月十日以前将经审核后的计划报送教育部。
五月份,教育部会同有关单位汇总、审定并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
每个指导教师每届招收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两名。
四、凡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1.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前能够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者;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4.有两名与本门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五、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考,努力为国家输送人才。
凡是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报考博士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六、报名时间定于每年六月份。
具体日期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时需通过考生所在单位向招生单位送交:1.报考博士生申请表;2.专家推荐书;3.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和评议书;4.硕士学位证书或证明书;5.体格检查表;6.政治审查表。
军校博士生 报考条件
军校博士生报考条件
中国军校招收博士生的相关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申请者必须满足军校的学历、背景与品行方面的要求,当然也要有非常优秀的学术水平,才有可能被录取。
一、学历要求
申请军校博士生的考生,必须拥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历,硕士学位有效期一般要求在六年以内,超时超过六年的同等学历要另行审核。
二、专业要求
军校博士生聘任的专业一般涉及军事学、政治学、管理学、军事技术学、军事工程学等有关军事方面的科学技术类专业,考生必须是满足相关专业的学术素养和能力基础。
三、背景要求
军校博士生申请中,要求考生家庭条件有健全的政治表现,无反动倾向。
考生家庭出身要求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且身体符合军校军事标准,备除生理特征以外,安全良好、可管理。
四、学术水平要求
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实力,发表论文一般不少于一篇,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力。
考生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水平要受到相关专家的评审。
五、联系方式
报考军校博士生的考生,可以致电各军校就读生部,咨询报考相
关事宜,也可以到军校网站查询报考信息,或者登录国家公务员招考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中国军校招收博士生的相关要求比较严格,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着不同的要求。
报考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熟悉考试规定,及时准备报考材料,才能有更大的机会取得军校的博士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86]学位办字028号1986年9月2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促进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在职人员,已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同意,都可以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接受本单位和就近接受其它单位的在职人员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门类,各级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有关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应同在毕业研究生中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应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刻苦自学钻研,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提高了业务和学术水平,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相应的学位。
各有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创造必要的条件,努力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
硕士学位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人需送交的材料,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4.12.04•【文号】[84]教研字054号•【施行日期】1984.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问题的通知((84)教研字054号)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了加速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逐步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制度,根据这几年研究生培养中已涌现出少数有进一步培养前途的优秀硕士生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内对少数优秀硕士生试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
为了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必须是政治思想好,硕士学位课程成绩优秀,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科研能力强,确有作为博士生培养前途的少数优秀硕士生。
选拔时,一定要贯彻择优原则,切实保证质量。
二、硕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经教研室(研究室)提出意见,系审核,并经研究生院(或研究生处)核准(科研单位可直接由研究所核准),可以参加该年度博士生入学考试,也可以由系(研究所),单独组织考试小组进行考试。
成绩合格者,经校、院(研究院)长批准,可以转为博士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享受博士生待遇。
由系(研究所)单独组织的考试小组应以该招收博士生学科、专业的博士导师为主,共三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考试的科目、内容、方式、时间由各单位自定。
其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应按该专业博士生入学水平掌握。
在考试小组考试前,应在教研室(研究室)会议上,安排该硕士生作科研报告,由教研室(研究室)有关教师(科研人员)共同审议该生是否具有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获得多数同意才能参加上述考试。
三、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生,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的规定
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能力,更好地发挥重点学科的优势与特色,增强博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实力,学校决定有条件地适当延长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
现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具备研究生招生年龄延长资格的必备条件(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招收研究生无年龄限制。
(二)具备下列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可延长至62周岁(男性)和57周岁(女性)。
1.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身体健康,自愿延长研究生招生年龄(男57周岁、女52周岁开始申请)者;2.在最近三年博士研究生导师考核中至少有两年考核结果为优秀者;3.招生之年拥有正在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且科研计划尚有3年以上(含3年)期限者;4.招生之年拥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且未来三年的年均科研经费在20万元(管理、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者。
5.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博士生指导教师须提供学校人事部门的延退证明。
二、研究生招生年龄延长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必须本人自愿申请延长招生年龄,并严格按照《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全面负责地指导研究生。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而不能延退者,退休后也要完成未毕业研究生的指导任务,并保证不提出其他特殊要求。
2.招生年龄延长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学科写出正式书面申请和说明,并经所在学科、学院同意且妥善调整导师后报校研究生院备案。
未履行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放弃研究生的指导。
3.要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凡年终导师考核为C级的,不能再申请延长招生年龄。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必须履行的程序1.博士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需在每年6月底以前向所在学科、学院提交《沈阳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延长招生年龄申请表》;2.所在学科、学院根据博士生导师个人申请及本单位学科建设的需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后,将签署同意意见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到校研究生院;3.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申请材料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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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校博士生导师停止招收
博士生年龄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根据学校“关于调整博士生导师等退休年龄的有关规定”(校发2011【49】),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退休年龄将从70岁调整为65岁。
考虑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周期,经学校第十一届一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我校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的年龄作如下调整:
一、由“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5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调整为“在招生年度的1月1日年满61岁的博士生导师停止招生”。
考虑到人才培养工作的连续性,调整后的政策自2013年起正式执行。
在2011年-2012年的过渡期内,仍按目前政策执行。
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二、在教学、科研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导师,可以申请延长停止招收博士生年龄,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要求及程序见附件)。
三、对于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招生政策不变。
附件: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延期招生的条件
我校博士生导师申请延期招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进入院士评选第二轮的院士候选人;
(二)近五年内全国百篇优博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三)近三年内全国优博提名奖获得者的指导教师,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人。
二、申请延期招生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所在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同意;
(三)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有关说明
博士生导师延期招生申请获得通过后,可延长招收博士生的年限。
每次通过的延长期为一年,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