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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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车辆日常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提供便捷、有效服务,特制定车辆日常管
理制度如下:
1.市所公务车辆由综合办统一调度;全所公务、业务车辆根
据综合办统一加油、维修。
2.车辆实行定部门和租车制度。XXX由食品中心管理,XXX
由建轻化中心管理,车辆产生的费用(车辆保险、保养维修费除外)计入各中心的运行成本;其他车辆均按租车制度执行。各部门租车要填写《租车申请单》。《市区内租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和领车人签字,《市区外租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领车人签字。市区外租车应提前一天将租车申请单送交综合办,以便统筹安排。车辆使用按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特任务、后其它事项的原则安排。
3.租用车辆办完公务后,必须及时返回综合办,完整、准确
地填写行驶净里程和用车时间,经综合办负责人、驾驶员核定后签字。租车申请单结算表存根由租车部门保存,下联由综合办存放,作为列支依据。
4.租车费用。市内租车费按时计算。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
算,超过半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费用的具体运算方式是:驾驶员工资5元/小时+保险1元/小时+燃料21元/小时+出车补助0.3元/小时+维修费3元/小时+折旧4元/小时+养路费1元/小时=35.3元/小时。市外租车费按公司计费:1.2元/公里数。
5.综合办将各部门租用车辆情况逐月汇总考核,报所分管领
导,交财务室。
6.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不得转交、借给他人驾驶。部门
负责人不得擅自开车。
7.所有车辆下班后和节假日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否则,按不归位处理;同时,锁好车门窗,防止车辆被盗。
8.综合办负责建立车辆归位和日常使用情况督查制度,严查未按时归位及擅自出私车现象。
9.车辆出市必须向综合办报告,对外出所产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综合办审核后方予报销。
10.各部门要全程监控车辆的去向及工作线路,合理安排工作线路、程序,提高与车辆配套的驾驶人员的技术水平,以最大限度节省开支。
11.驾驶员要如实向分管领导和综合办报告车辆里程、工作量及车辆状况。
12.所领导出差后,车辆由综合办统一保管。
13.车辆维修按《车辆维修制度》执行。
14.车辆用油按《车辆燃油管理制度》执行。
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车辆燃油、维修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习,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安全行车,彰显忠诚、敬业、奉献、团结的精神。
2、爱惜车辆,每天提前到岗清洗车辆,及时清洗、更换座套,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3、无条件服从工作安排,严禁借故推延或拒不出车。如有意见,可事后找领导反映。
4、工作时间严禁饮酒、熬夜,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5、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养成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安全习惯,不带病开车,不酒后开车,不开疲倦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故障车,不开英雄车,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要采取措施保证行车安全。行驶途中谨慎驾驶,严禁接听手机、与他人聊天。
6、注意平时车辆保养,建议8千—1.2万公里保养一次。每次出车前、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行车安全。
7、车辆出现故障需维修时,应严格按车辆报修程序进行。
8、车辆未被派出时,应在固定位置等候出车。如有事确需离开时,应告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9、遇有特殊情况出车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尽快通知分管领导并说明原因。同时保证通讯工具24时间畅通,随时接听单位领导的电话。
10、不得私自出车。因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失的,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还要对车辆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车辆燃油管理制度
1、车辆燃油除固定车辆外其余由综合办统一安排,定点集中加油。每次加油,驾驶员要核实好数据,在单据上签字确认,并在出车日志上注明。
2、严格控制车辆燃油,分单车设立燃油台帐,按月核算,月底按核实的行驶里程和加油量计算百公里耗油,并与核定的经济油耗对比张榜公示。每季度汇总考核一次,对耗油量过高的驾驶员,要采取批评教育、全所通报、经济处罚、停车侍岗、直至予以辞退等方式进行处理。
3、驾驶员在出长途前必须将油加满,尽量不在外加油。确需在外加油的,应事先到综合办领取加油卡。
4、未经允许,严禁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驾驶员要每天检查做过处理的部位,如发现有松动或断裂,要及时向综合办报告,并在出车日志上做好记录。如果在每月的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视为违纪处理。
车辆维修制度
1、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不得擅自到非指定点进行维修。否则,一切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2、车辆定期保养和日常修理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以保证车辆的维修质量。
3、车辆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驾驶员填写申请维修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维修。
4、车辆维修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经综合办专职驾驶员和驾驶员共同确认后带回综合办,做好登记,统一保管。
5、车辆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辆还能行驶,同时又能保证安全的,尽量不在外修理,回单位后到指定地点维修。
(2)车辆不能行驶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综合办汇报,经同意后方可修理。修理完后将维修单带回,由部门领导签字后送综合办。
(3)如未经请示擅自修理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4)维修中更换下来的废旧件必须带回综合办,由综合办登记备案。
6、车辆其它配件,如座套、脚垫、清洁用具等,由综合办专职驾驶员按统一标准配置。
7、车辆在市内出现故障不能移动的,驾驶员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综合办报告。经双方研究鉴定后,送大修厂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