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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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
甲方(用气方):
乙方(供气方):
签订时间:2017年6 月日
签约地点:天津
液化天然气(LNG)供应合同
甲方(用气方):
乙方(供气方):
基于甲乙双方签署《天津乐金渤海化学配套LNG气化装置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甲方有用气需求,乙方有稳定气源及供气能力,本着甲乙双方合作共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定义
1.1标方:指在温度20℃,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的状态下以方为单位测算的体积。
1.2天然气价格:指在LNG气化装置末端计量表交付天然气的价格,单位为人民币元/标方。
第二部分基本条款
2.1 合同履行期
从LNG气化装置正式投入(2017年月日)使用至2020年月日三年。
2.2 用气数量
2.2.1双方约定用气基准量为:1695万标方/年,141万标方/月,4.7万标方/日。
2.2.2 装置试运行期(原则上不超过10 天),正式投产后按照
2.2.1约定的供气量执行。
2.3 供气质量
天然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7820—2012《天然气》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标准。
2.4供气价及调整:
2.4.1供气价格:本合同执行价格为:2.6元/标方(含税)。
2.4.2 价格调整
合同期内,如遇发改委或中石油天然气价大幅调整,双方协商重新确定价格。
2.5 用途:仅用于甲方工业生产。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3.1供应方式
乙方槽车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负责LNG的装卸工作。原则上乙方为甲方唯一供气方,但遇乙方不能持续供应时,甲方有权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待乙方供应恢复正常。
3.2天然气交接
3.2.1交接地点:LNG气化装置末端计量表,计量表后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甲方。
3.2.2交接方式:双方于每月25日早8:00在气化装置末端抄表,并签署《气量交验单》,《气量交验单》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作为结算依据。交接时双方须按时到场,如一方不在,以另一方的记录为准。
3.3天然气计量
3.3.1天然气计量单位为标方,按《气量交验单》记录的数量为实际结算数量。
3.3.2计量表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检定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权威检测部门在对计量器具检定后出具证书。
3.3.3如双方中任一方对天然气计量有异议时,一方应先在《气量交验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先按《气量交验单》进行结算、付款。从对方提出计量异议之日起七天内,双方共同委托法定检测部门对计量表分别进行检定;如计量检定不合格,从异议方提出异议之日起至调整检定合格日止,根据计量偏差的量共同协商确定其偏差的调整范围,修正其计量值并对此期间的计量总值进行调整,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每月底进行多退少补。如检验不合格,责任方还应承担与本次检定相关的费用;如检验合格,异议方承担与本次检定相关的费用,原有提出异议期间的《气量交验单》继续有效。
3.3.4发生计量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纠纷仲裁管理办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申请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4天然气结算
3.4.1 结算方式:每周预付,月度结算
3.4.2甲方采用支票或电子结算方式,向乙方现金支付天然气价款。
3.5配套气化装置运行工作划分及费用约定
3.5.1甲方的工作及承担的费用
3.5.1.1协助乙方制订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管理方案,审查通过乙方的制定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3.5.1.2向配套LNG气化装置提供满足运行条件的水、电,并承担水、电费用。
3.5.1.3根据双方商定的供气量,向乙方下达周、月度用气计划。
3.5.1.4 在配套LNG气化装置内无偿为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室、休息室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3.5.2乙方的工作及需要承担的费用
3.5.2.2 制定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操作方案、应急预案、操作规范、岗位职责、安全生产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提交甲方审查通过。
3.5.2.3根据甲方下达的书面周、月度计划安排供应,当甲方下达用气计划超过基准量20%时,需乙方书面确认同意。
3.5.2.4负责采购和配备日常生产所需材料、维护用备品备件及操作工具。
3.5.2.5确定站内劳动定员,按岗位配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3.5.2.6费用:承担除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的气化站日常运行成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等。
第四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1.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量、用途接收天然气,确保对乙方供应的天然气不得转卖和用于其他用途。
4.1.2工厂年度检修等可以预知的原因,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运行计划或安排同步检修。检修结束,在用气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4.1.3突发性装置及设备故障和运行中发生的紧急停接气等故障(非不可抗力原因),应24小时内采取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1.4监督乙方配套LNG气化装置运行,确保安全规范管理、安全生产。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2.1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数量持续稳定供应LNG。
4.2.2乙方应对LNG气化配套装置进行定期检修维护,检修期间应尽量与甲方用气需求保持一致,以保证正常的气源供应;如果因该项定期检修的需要,需停止一定期限的气源供应的,乙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给甲方预留一定时间,做好停气前的储气准备工作或安排同步检修。
4.2.3不可抗力以外的突发事件影响对配套LNG气化装置的供气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4.2.4严格执行配套LNG气化装置操作,杜绝误操作、违章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