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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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5年10月5日)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回收资金及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有住房,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能出售:1、产权尚未确定或有纠纷的住房;2、已列入近期改造规划需要拆除的住房;3、代管住房;4、平房;5、设施不配套的住房;6、经鉴定的危险住房;7、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或风景名胜区域内列为景点的住房;8、政府按政策确定为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凡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均可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有私人住房,且私房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上的暂不准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人均居住面积在6﹐以下的,购房时须将私房面积和购买的公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高收入的家庭(用家庭收入的5-6倍可以购买一套市场价房的家庭),只能按市场价购买。

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第五条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两种价格。

市场价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开发建设成本、利润和税金计算。

以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

成本价按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确定。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

XXX关于报送《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

现报上,请审批。

附件:1、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2、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年月日附件1:XXX200 年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联合印发的〘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的规定,结合XXX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在1999年以前(含1999年)竣工并分配进住的、产权属XXX的单元式公有住宅楼房,均属XXX200 年售房范围。

第二条 200 年XXX出售单元式公有住宅楼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详见附件2。

第三条凡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居住在XXX本次售房范围内住宅的合法承租人,为这次售房对象。

第四条已注销本市户口的公派出国人员,在其规定的出国工作、学习期限内,可凭人事部门的证明,按规定购买住房。

第五条承租人未交清房租等费用及有违反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行为,不能申请购房。

第六条 200 年房改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以成本价出售旧楼房给予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第七条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有资格认定的房地产测绘单位测定为准。

第八条职工购买现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规定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

职工及其配偶有一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国家房改字[2000]36号和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进程,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决定精神,根据《陕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和《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凡市级预算内国家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不再实行标准价售房和标准价集资建房,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标准价与成本价并轨。

对新建住房、腾空旧公有住房,要按照本《细则》规定,采用成本价付款方式出售全部产权;已用标准价集资在建的住房,也要按照集资当年的成本价出售。

房改中已用标准价购买了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可以从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向产权单位申请以成本价购买剩余部分产权,以获得全部产权。

由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二条购房人申请成本价购房,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在市级国家机关,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干部、工人和离退休人员;(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足额、及时缴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三)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四)以自住为目的。

第三条新建及腾空旧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按照竣工和腾空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已售部分产权的旧公有住房和以标准价集资建设的住房的成本价,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出售或集资当年的成本价确认。

此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每平方米700元(环城路以内砖混一等)执行。

市级机关预分房就位安置,也按此价格一次买断,并享受年工龄折扣(每平方米2.22元)、成新折扣(每年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现房折扣(每平方米27.8元)、一次付款折扣(14%)。

各种折扣后的全产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238元。

不得出现倒找钱。

关于工龄折扣的计算办法:工龄折扣的计算年限,按购房职工1993年底前夫妇双方工龄和计算。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市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公有住房,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出售给个人。

第四条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独用、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

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不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其他房屋不得出售。

第五条凡在本市具有常住户口的个人,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其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或已租住的公有住房。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

鼓励购房人参加住房保险。

无租赁关系的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公有住房,按照“先售后租”和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优先的原则,售给符合分房条件的个人。

有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只售给已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或与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同住人。

购房人申请购房时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同住人意见书。

第六条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购买自住公房,房屋产权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出售。

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实行审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制定。

第七条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每户建筑面积由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和应分摊的共用面积组成。

第八条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目前暂定双职工年收入合计超过3?6万元为高收入家庭。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1994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851元/平方米。

第九条根据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目前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

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发[1997]第107号

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发[1997]第107号

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正文:---------------------------------------------------------------------------------------------------------------------------------------------------- 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并政发(1997)第107号1997年9月25日)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加快危房改造步伐,积极推进物业管理,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及出售原则1.太原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领导组与太原市旧城区直管公房危(旧)房改造领导组合署办公,对全市的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监督。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具体实施。

2.出售直管公有住房要遵循承租户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二、出售的范围及条件1.凡本市直管公产房屋原则上均属出售范围。

2.下列直管公房暂不出售:(1)近期内列入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2)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8岁的城市居民,并持有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屋租赁凭证的现住户,每户只准购买一套。

购买危改回迁安置房的条件不限。

三、售房价格及折扣1.直管楼房出售的价格及折扣:(1)直管楼房出售价格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成本价进行计算。

(2)房屋折旧:从房屋竣工验收次年算起,每一年折旧2%。

折旧年限不得高于30年,高于30年的按30年计算。

(3)凡购买单元式楼房者,给予成本价5%的优惠;购买简易二层楼房者给予10%优惠。

(4)购房人的工龄折扣按市政府届时公布的折扣标准进行计算。

具体折扣办法:以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年龄计算,按照每五年一个档次递增,年满22周岁的按5年计算(含22周岁),年满27周岁的按10年计算(含27周岁),以此类推,最长工龄为40年,超过40年的按40年计算。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济房改字(1996)7号《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公布实拖以来,我市广大职工群众和各单位对出售公有住房这一改革措施十分关心, 特别是针对售房中存在的一些政策性问题, 纷纷通过各种形式向市各级房改部门提出咨询,希望得到准确的答复。

对此, 市房改办公室对一部分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单位售房前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我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不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不能按目前的房改政策组织售房。

对于确实无力按照济政发<1994>57号文件规定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可在出售公有住房的同时,把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并按规定逐月交存公积金。

对于过去欠交的公积金单位必须向职工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出将来补交的书面承诺。

然后,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房屋所在区房改办公室办理售房登记手续。

二、关于单位过去向职工筹集的建房资金能否冲抵个人购房预定金的问题。

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申请购房,须按规定交预定金。

部分单位过去建设住房时,已向职工集资的,允许职工用住房集资冲抵购房预定金,但必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集资建房和职工个人建房集资金额的证明,经市房改办和有关部门的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

三、关于购房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怎样交纳预定金的问题。

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个人购房分期付款的,在交纳预定金时,可按应交预定金的30%交纳,但在未结清应付价款之前,不得停收租金。

四、关于职工居民缴纳的购房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问题。

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缴纳的预定金,结算时多退少补的部分计算利息,计付利息时一律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分别计算。

五、关于住房特困户过去在解困安置时,个人和单位出资的,这次购房是否退还的问题。

89-91 年期间,住房解困安置工作中,职工和单位都按市政府规定进行了集资,按市政府规定,房改时,属个人集资部分退还集资人。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汕头市出售和租用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汕房改[1997]第02号)根据《汕头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房地产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一)严格执行住房分配审批制度。

售房单位在售房前,应按市纪委《关于执行领导干部住房分配审批制度的通知》(汕纪发(1994)0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手续。

未办理住房分配审批手续的干部职工不能购房。

(二)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领导干部和享受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由市政府委托市房改办审批;市直单位、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副处级领导干部(含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干部)的购房手续,按照归口管理由各部、委、办负责审批;市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由市政府办公室科教卫生科负责审批;其他干部职工的购房手续,由各区、市直局(公司)及中央和省驻汕单位负责审批。

(三)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一律使用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合同书。

(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程序:1.申报出售范围。

各产权单位将经国土房产部门确权的并拟出售的自管公房先填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连同确认房屋产权的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科审核,再报市房改办审批。

2.单位审查。

产权单位根据市房改办批准出售的范围通知职工认购住房。

由职工填报《汕头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并附上夫妇身份证影印件交职工所在单位审查后,连同《职工住房情况证明书》(产权单位填写)、《干部住房分配审批表》(复印件)或《单位住房分配证明书》、《职工工龄证明书》(夫妇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交回产权单位审查。

哈尔滨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哈尔滨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房改办•【公布日期】1996.10.25•【字号】•【施行日期】199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市属机关、企事业自管公房产权单位,中直、省属在哈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市直管公房管单位:为加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价格的管理,规范房价计算办法,保证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说明》除对原有售房政策作规范性的解释外,为简化房价计算,促进公有住房出售,对房价计算所涉及的工龄计算截止的限、调节因素有在朝向折扣的计算、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等有关规定,作了必要的调整和说明,对市场价及住房超标面积的房价计算、一次性付款折扣等政策,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对房价计算公式主计算程序、房价折扣系数与小数的计算口径,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请各单位要组织房改工作人员培训,准确地掌握房改售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办法。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房改售房房价计算办法,以此《说明》为准。

各产权单位按原有规定已出售的住房,房屋实际售价不再变动。

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政策和计算办法的说明为认真执行房改售房价格政策,准确地掌握房价计算操规定,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现就售房价格政策和房价计算方法作以下说明: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政策根据《哈尔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出售公有三房实有三种价格:向高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

在实际执行中,主要以标准价和成本价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使用面积超过省、市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的,对超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房价。

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什么是公有住房?公有住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建设和运营的住房,旨在提供给民众低价或者廉租住房,特别是针对收入较低的家庭。

在中国,公有住房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公租房和廉租房。

其中,公租房是由政府出资兴建、租金相对较低的住房;廉租房则通常是由相关单位或者社会资本进驻公房小区管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的房源。

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意义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是指证明申请人在公有住房中的工作年限以及租赁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的证明文件。

持有该证明书可以帮助申请人的租赁或者购房申请得以顺利进行。

在无锡市,所谓的公有住房工龄指的是持续在公有住房中居住并缴纳相关房租或物业费的时间。

无锡市公有住房租赁的条件与要求在无锡市,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1.无房,即没有本人及其家庭在城镇内的住房;2.实行家庭联合申请,包括婚姻不良、离异、未满16周岁未婚子女隔代抚养等情况的家庭联合申请住房;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每人15平方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办事大厅申请公有住房。

无锡市申请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步骤如果您是无锡市公有住房的租户或者购房人员,您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来申请工龄证明书:1.公有住房租户或者购房人员的姓名及证件号码;2.缴租日期以及租金或物业费缴纳凭证。

申请工龄证明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工龄计算以最后一期租金或物业费的缴纳日期为准。

工龄证明书的价格与购买方式在无锡市,办理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价格为10元。

申请人可以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地点的证明销售柜台处进行购买。

结语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作为公租房或者廉租房申请者的重要证明文件,对于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望此篇文章能够为您提供关于无锡市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有其他关于公有住房的问题咨询,可以前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咨询。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齐政发[1994]53号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齐政发[1994]53号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齐政发[1994]53号)为鼓励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齐齐哈尔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出售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本着职工购房自愿,新房、腾空房先售后租和优先面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原则出售公有住房。

二、出售范围(一)凡在本市城区内,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各机关、团体、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部队除外)已租住的及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位于主要街道两侧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产权尚有争议的、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经鉴定为危房的、动迁封闭地段内的以及其他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不准出售。

三、出售对象和条件(一)凡持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和居民,均可购买公有住房;(二)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合法承租人;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要优先卖给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及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三)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困难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付款;(四)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和购买住房建设债券的单位和职工,不能优惠出售和购买公有住房。

四、出售价格(一)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

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非营业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7项因素构成。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的新房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

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应该由哪个单位出具

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应该由哪个单位出具
篇三:公有住房出售价钱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价钱确认
时刻:XX-06-20 17:03 | 来源:未知 | 点击:
147 次 内容摘要:【办理依据】《丹东市公有住房出售方法》(丹政发[1998]41号) 【办事要件】1.申请书;2.《公有住宅租赁契约》或有关证明;3.购房人身份证明;4.购房人夫妻工作单位工龄证明;5.《购买公有住房产权协议书》;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5)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6)Ⅵ级地段:郊县城镇。浦东新区Ⅲ、Ⅳ级地段之外的地域。
二、衡宇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3、衡宇朝向增减率为朝南向102%,朝东向100%,朝西向95%,朝北向92%。
二、成新折扣 衡宇成新折扣是指衡宇利用年份与衡宇耐用年限之比。衡宇成新折扣率每一年为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一、购房款二、首期维修源自金3、交易手续费(实际购房款1%的手续费;衡宇记录勘丈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房产权证工本费每件5元;衡宇生意合同印花税5元;产权记录权证印花税5元)
购房人利用公积金的方式:
一、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购房人凭产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至所在区的建行支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签定《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后,凭该合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件、户口簿、成婚证明等至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
附件1
《已出租公有住房出售价钱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一、增减系数
衡宇出售价的增减系数是依照出售衡宇所处的地段、衡宇层次、朝向确信。具体标准为:
一、衡宇地段品级按Ⅰ、Ⅱ、Ⅲ、Ⅳ、Ⅴ、Ⅵ分为六个品级;地段品级增减率为:Ⅰ等100%,Ⅱ等90%,Ⅲ等80%,Ⅳ等70%,Ⅴ等60%,Ⅵ等50%。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 购房人姓名:所在单位: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年配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职称:所在单位: 建立公积金前工龄: 年房屋座落: 夫妇双方建立公积金前工龄和: 年房屋名称: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改办批准书编号: 建筑年代:年本幢楼层:层本户楼层:层结构等级: 混合四邻墙界: 集资金额: 元建筑面积(包括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 ? 用地面积: ? 计价面积: ? 其中超标准面积: ? 占地面积: ? 楼层: , 朝向: 地段: 增减系数总和: , 付款方式:一次性现住房折扣: 年折旧率:2% 年工龄折扣: 3.14, 一次性付款折扣:20% 附图:1、标准价计算: 产权比例:房大写:2、成本价计算: 产权比例: % 改售大写:3、市场价计算: 产权比例: 房大写:应4、超标准建筑面积部分房价:交5、其它附加费: 款大写:合计: 元大写:实际交款额: 元大写:原产权单位意见:(公章)领导签章: 年月日房委办意见:经办人:(公章)审核:年月日房改售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审批表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房屋座落: 建筑年代: 年原购房方式: 享受产权比例: , 原购房款: 元至96年底夫妻工龄和年增加产权比例: , 补交房款: 元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比例合计:100, 原购房批准日期: 计价面积: 平方米所购房款总额: 元本栋楼层: 层本户楼层: 层结构等级: 楼层调节: , 楼层调节: , 地段调节: , 产权过渡计算公式:金额大写:原购房批文: 产权过渡批文: 原产权单位意见: 经办人:(公章)领导签章: 年月日房委办意见: 经办人:(公章)房委办主任意见: 年月日集资建房房改所需材料1、集资建房单位房改申请。

2、集资建房批文,发改委批文,物价局定价批文(或房产评估报告)。

3、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工龄证明。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为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按规定给予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精选5篇)

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精选5篇)

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精选5篇)第一篇: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某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售房表3存根兹证明职工______________1992年底以前工龄_________年签发人____________年月日-------------------------某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兹有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______________职工,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参加工作,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退(离)休,1992年底以前工龄_____________ 年。

特此证明(单位盖章)签发部门______签发人_________年月日第二篇: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合同人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兹因甲方按《某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规定,向乙方出售住房,议定下列事项:1、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__路(街、新村)____号______ 室,建筑面积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应付价为___________元,一次_________付款实价为_________元。

2、甲方保证出售的住房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

3、甲方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所提的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经物价和房管部门批准可向乙方收取。

4、乙方采用___________付款方式(一次付清房款给予8%的付款折扣),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__________付款_________元________,余款分__________年付清。

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

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1. 证明书概述本文档是一份针对无锡地区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证明书的模板。

该证明书用于确认个人或单位在某特定时间段内在公有住房项目中的工作经验,以满足相关购房条件。

本文档将详细说明证明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便使用者进行准确填写。

2. 证明书格式以下是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格式要求:markdown证明书编号: [编号]证明单位: [单位名称]证明日期: [日期]尊敬的有关部门:我单位证明,[证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于[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期间,在我单位参与了无锡市公有住房项目的建设或管理,并具备以下工作经验:- 描述工作经验1- 描述工作经验2- 描述工作经验3此证明为真实有效,希望能够协助证明申请人满足购房条件。

如有需要进一步证明,请联系我单位。

谢谢![单位负责人签名]3. 证明书填写指南为了正确填写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请按照以下指南进行操作:1. 证明书编号: 在此处填写证明书的编号,可以是任意唯一标识符,方便管理和查找。

2. 证明单位: 在此处填写证明单位的名称,即提供该证明书的组织或机构。

3. 证明日期: 填写证明书发出日期,以年月日的格式进行填写。

4. 尊敬的有关部门: 将证明书的接收部门或有关单位称呼填写在此处。

5. 证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填写需要获得该证明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

6. 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填写证明申请人在公有住房项目中工作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7. 工作经验: 分条描述证明申请人在公有住房项目中所具备的相关工作经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删除条目。

8. ,由证明单位负责人在合适位置进行签署。

4. 附注- 本文档仅为无锡地区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证明书模板,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请在填写证明书时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 本文档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证明内容和格式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2023修正版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1]

2023修正版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1]

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一、前言本文档为无锡市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模板,旨在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士提供参考和指导。

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申请人信息申请人信息如下:- 姓名:[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证件类型(联系/护照等)]-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三、单位信息申请人所在单位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质:[单位地质]- 单位方式:[单位方式]- 单位邮箱:[单位邮箱]四、证明内容根据无锡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规定,经核实,申请人确为无锡市公有住房工龄的合法持有者,具体情况如下:- 工龄起始日期:[工龄起始日期]- 工龄终止日期:[工龄终止日期]- 工龄计算方式:从 [工龄起始日期] 至 [工龄终止日期],共计 [工龄天数] 天五、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以上所述事实真实、准确,不存在伪造、篡改或其他不实情况。

如有不实,本人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如有需要,敬请联系:- 联系人:[负责人姓名]- 方式:[负责人方式]- 邮箱:[负责人邮箱]七、附件- 联系复印件:[请提供申请人联系复印件]八、注意事项1. 本证明仅供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如有证明内容需要变更或补充,请及时与单位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请联系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以上为无锡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证明书的模板。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填写,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

参考资料- [无锡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规定]()。

出售房产公证书(3篇)

出售房产公证书(3篇)

第1篇公证机关:(公证机关名称)地址:(公证机关地址)电话:(公证机关电话)日期:(公证日期)[公证文号]兹证明:一、房产基本信息1. 房产地址:(房产具体地址,包括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等)2. 房产证号:(房产证上注明的证号)3. 房产面积:(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4. 房产用途:(房产证上注明的用途,如住宅、商业、办公等)5. 房产产权人:(原房产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姓名)6. 房产权利状况:(房产证上注明的权利状况,如产权清晰、无抵押、无查封等)二、房产交易基本情况1. 出售方:(出售方姓名)2. 购买方:(购买方姓名)3.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4.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包括年、月、日)5.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如现金、转账、贷款等)三、房产交易过程及证明事项1. 出售方与购买方已就房产交易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2. 出售方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查封、抵押、租赁等情况。

3. 出售方已将房产证及相关文件交付给购买方,购买方已对该房产进行了查验。

4. 购买方已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交易款项。

5. 双方已就房产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四、公证机关审查情况1. 公证机关已对出售方的身份、房产产权状况进行了核实。

2. 公证机关已对《房产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3. 公证机关已对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进行了确认。

4. 公证机关已对双方提供的文件、证件进行了核实。

五、公证机关意见根据上述情况,公证机关认为:1. 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 出售方所出售的房产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3. 双方交易价格合理,交易方式合法。

4. 双方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综上,公证机关同意出具本公证书,证明上述事实。

特此证明。

[公证机关公章]公证员:(公证员姓名)(签名)附:1. 房产证复印件2. 《房产买卖合同》复印件3. 交易款项支付凭证复印件4. 其他相关文件、证件复印件注:本公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购买方,一份由公证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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