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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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
(发起设立)
投资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发起设立)
二、主发起人概况
填报说明:请填写主发起人简介,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体系、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
三、子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情况
说明:拟设立子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暂定)、拟采用的组织架构、基金存续期(包括投资期、回收期)、经营范围、托管银行、主要股东或出资人简要背景。
(二)投资策略
说明:1、子基金的投资领域(产业)及投资优势。
2、子基金拟投资企业所处阶段,并注明不同投资阶段(早期、成长期、成熟期)的定义。
3、子基金的投资规划,包括投资组合的原则和限制、投资集中度限制、计划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比例、预期全部完成投资的时间等。
4、子基金的投资策略与管理团队以往管理其他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否相同若不同,请说明不同的原因以及选择新策略的原因。
(三)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及清算
说明:1、存续期不同阶段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2、子基金的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原则(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
3、清算原则及方法。
(四)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说明:1、子基金管理机构其他在管基金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2、子基金与管理团队个人投资的利益冲突和解决方案。
3、近期是否在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五)资金募集计划
说明:子基金募资计划,包括所有承诺出资人或意向出资人的名称、出资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出资人对引导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限制的了解情况,出资人如有特殊投资条款请予以说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诺出资情况,申请引导基金金额。
(六)储备项目情况
储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来源、企业名称、融资金额、主营业务、企业所处发展阶段、投资亮点、投资洽谈进展、是否属于高新技术领域,是否为转化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科技成果的企业、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简介
说明:包括:历史沿革、股东或出资人构成、组织管理结构、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资质荣誉、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等,专业领域是指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
说明: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指管理机构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投委会成员的大学及以上学习工作经历,在专业领域的经验和专长,资质荣誉等。
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管理团队成员在企业中的管理分工。
(三)管理团队投资业绩
说明:
1、管理团队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已完成投资、基金存续期、投资限制、管理费等。
2、管理的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包括投资基金名称、投资企业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目前状况、是否退出、估值或收益情况等。
3、至少列举3个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成功创业投资案例包括企业简介、投资基金名称、投资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时间、投资时企业状况、退出时企业状况、收益情况、管理团队成员在案例中的作用等。
(四)内部管理与决策
说明:
1、投资管理(项目遴选办法,投资决策流程及方法,风险控制手段、投后管理及增值服务等)。
2、内部分配机制(管理团队内部如何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得的收益等)。
3、激励约束机制(包括为了业务发展而制定的职位升迁、奖惩等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说明:1、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无重大过失、是否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
2、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讼诉、仲裁、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附件1: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法律文本相关重要条款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发起人协议以及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的各项条款须遵循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重点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资及存续期要求
第一条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 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二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
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o。
第四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
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二、子基金管理及托管银行要求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
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
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
第六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勺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
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
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八条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三、政策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