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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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设备(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我公司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中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工程部联合安技部共同监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执行天津市地方管理规定,并由工程部存档各项目申报登记的相关资料。

2、公司工程部负责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的管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对所有操作手进行岗位培训,保证其持证上岗;负责施工组织设计中起重吊装作业措施的审核。

3、对新购进及大修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把关,进行鉴定验收;对外租设备严格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性能完好和运行中的安全、可靠。

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督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并定期对各项目的机械设备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项目经理部必须进行设备(包括外租设备、施工队自带设备)进场前有检查验收,国家明确淘汰的施工设备禁止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使用,并做好记录备查。(附淘汰施工设备名录)

6、施工现场应绘制设备平面布置图。室外工作的中、小型设备应搭设机械棚,起到防晒、防雨安全作用;大型施工机械应在指定地点存放排列整齐

7、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机械进、退场均有领、退、验收记录。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灵敏、可靠、符合要求,操作规程应随机悬挂在机械设备明显易见部位,所有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必须符合建设部《建筑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9、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和修理人员应该了解设备的性能、结构,接受专业训练,持证上岗(包括外来工)。大、中型机械要作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制。

10、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做到清洁、润滑,设备不失保、不失修,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11、检修中的机械设备,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启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12、大、中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涉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公司审批。作业前应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班前教育,同时做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13、每天必须认真执行设备的一日三检制度,即使用前检查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使用中检查设备是否正常;使用完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14、电动建筑施工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国际GB1169-74《通用橡套软电缆》的要求,其中绿、黄双包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

15、电动施工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标准开关箱;一般场所使用的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选择与之匹配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

16、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保护接零,严禁在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

1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亦可使用。

18、焊接机械(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并用方木架起,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应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其长度不大于30米,严禁用铝线或钢筋代替,一二次线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19、起重机械大型设备,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按《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1KV以下不小于1.5米,1-20KV不小于2米,35-110KV千伏不小于4米,154KV不小于5米,220KV不小于6米。

20、机械设备的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机电人员接线,严禁其他人员私自

接线。

21、项目经理部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坚持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及时维修,保证设备不“带病”作业。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工程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各项目管理处应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落实。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锅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工程部部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

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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