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委会条例
村妇委会工作制度
村妇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村妇委会是村妇女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全村妇女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是全村妇女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村妇委会工作制度旨在规范村妇委会的工作行为,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推动全村妇女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村妇委会工作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
第三条村妇委会工作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和保障妇女的主体地位,关注妇女的需求和利益,推动全村妇女全面发展,促进全村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妇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妇女工作能力和群众基础。
村妇委会成员由全村妇女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五条村妇委会主任负责主持妇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妇委会工作计划,协调全村妇女工作,代表全村妇女参与村民委员会工作。
村妇委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六条村妇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妇女开展各类活动。
村妇委会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办公地点,村妇委会成员轮流值班,确保妇女工作不断档。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村妇委会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妇女政策,教育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妇女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村妇委会代表全村妇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诉求,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第九条村妇委会组织妇女开展生产、创业、就业等活动,推动妇女参与全村经济建设,提高妇女的经济收入。
第十条村妇委会开展妇女儿童卫生健康工作,普及妇女儿童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第十一条村妇委会组织妇女开展家庭教育、文明礼仪、环保意识等活动,促进全村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村妇委会加强与全村各界的联系和沟通,推动全村妇女工作的发展。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村妇委会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并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修改。
妇委会
学院妇委会是学院女教职工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其职责范围是:1 、积极配合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沟通女教职工与学院党委、行政部门的联系.2 、团结教育女教职工,鼓励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院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3 、宣传贯彻落实上级妇联组织的会议精神,完成省妇联、省高校工委布置的工作,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做好总结.4 、代表和维护学院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了解、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促进男女平等.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帮助女教职工解除后顾之忧,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5 、向学院党委、行政部门和上级妇联推荐优秀妇女人才.6 、关心女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7 、搞好全学院的计划生育工作.8 、积极为全院大龄未婚男女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为他们搭建相互理解、沟通感情的平台.9 、协调有关部门关心女大学生健康成长,开展献爱心活动,帮助和鼓励女特困生克服困难,完成学业,立志成才.10 、完成院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白城师范学院妇女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定本职责.1、组织落实上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和学院妇女代表大会会议精神,完成学院党委和市妇联部署的工作.2、在女职工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妇女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全院女教职工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民主意识,推动学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3、依法旅行职能.积极参与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4、在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负责"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巾帼文明岗"等评选工作.5、负责组织文化娱乐活动,提高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养.6、代表学院妇委会向上级妇女组织报告工作,并与其他妇女组织进行交流、学习、合作.7、完成学院党委及行政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此工作实施细则.第二条我校妇女委员会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妇联的基层组织,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第三条妇女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团结引导女教职工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努力工作,认真学习,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三)宣传贯彻上级妇代大会精神和妇女工作的有关文件,完成妇联布置的有关工作.(四)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与我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女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女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女教职工解决后顾之忧,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五)向党委和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六)关心教职工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我校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由我院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11 人组成.妇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第五条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妇委会主任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第六条妇女委员会下设妇女活动小组若干,每个小组推选小组长一名,在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第三章干部第七条妇女委员会设专职主任一名,由热心妇女工作、在女教职工中有女教职工中有威望的女干部担任.在任职期间,按中组部11 号文件和院党委决定享受学院同级处室相应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妇女工作问题.第十条妇女委员会定期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同时,向妇联反映情况.第五章经费第十一条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本院拨款解决.第十二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多渠道地扩大活动经费来源.2010 年淄博师专工会、妇委会工作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把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群众利益作为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加强民主管理,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稳定教职工队伍,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为重点,团结动员全校教职工为我校实现更高层次办学打下坚实的基础.一、加强理论学习,坚持师德师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师德师风建设.按照省教育工会、市总工会、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通过工会宣传教育阵地,引导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学校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对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为青年教职工的脱颖而出、成才搭建平台,提供支持.加大师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和舆论导向作用,推动师德教风建设和优良校风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二、深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落实《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要求,以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扎实做好校务公开的协调、检查、监督工作,在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探索校务公开的方式方法,健全公开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利用校园橱窗、网络等形式,丰富校务公开的形式,规范校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深化对校务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实现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保障、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三、进一步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教代会制度;加强提案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提案办理制度;加强民主监督,规范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工会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的各项工作能力.要把学校的改革方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为重点,切实增强民主管理的实效.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维护教职工的文化健康权.加强各种活动协会的组织和管理,发挥二级工会的积极主动性,坚持不懈地开展以增强教职工身心健康、缓解教职工工作压力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利用"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仲秋节"、"教师节"、"国庆节"、元旦等重大节日,组织教职工参加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组织教职工开好今年的春季运动会,增强教职工的团队意识,进取意识,展示教职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提高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推动校园和谐稳定发展.五、坚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突出工会的维权职能,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实施"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积极扩大互助基金的参与者,关心、解决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教职工谋利益、办实事、做好事,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教职工的贴心人、知情人、帮助人.六、以庆祝"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 周年为契机,全面做好妇委会工作今年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 周年,要认真组织好庆"三八"系列活动,大力宣传优秀女教职工的先进事迹,切实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好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做好各项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女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团结组织广大女教职工为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做积极贡献.七、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组织的工作能力加强工会的自身建设,加大对二级工会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会委员会整体工作水平.加强学习和研究,把握高校工会工作的规律性;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工会干部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的工作能力和全面素质,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工会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会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能力.大力加强工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团结广大教职工,调动全员积极性,弘扬正气,树立和谐理念,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八、做好省教育工会和市总工会等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淄博师专2010 年工会妇委会工作要点时间内容3月1、"三八"节系列活动2 、二届三次教代会提案落实4 月1、教职工运动会2 、成立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5 月评选表彰五四青年标兵青年教师文体活动6 月师德标兵评选7-8 月优秀教职工暑期休养9 月师德建设教育月活动10 月1、各活动协会组织活动2 、教代会提案面复会11 月1、先进二级工会,先进工会积极分子的评选2 、五好家庭的评选12 月筹备召开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妇委会2006年工作计划2006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第九次妇代会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区教育系统第三次妇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关键的一年,也是促进妇女工作加快发展的一年.按照十六大关于"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根据市、区第二次妇代会提出的工作目标,结合我镇女职工工作实际,我们将进一步动员、团结和引导广大女职工,为把我区建成全国素质教育先进区和西部一流教育城,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开创教育系统妇女工作的新局面作贡献.一、加强女职工的学习,转变教育观念本学年我们将通过政治理论学习、教师大会等形式,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和她们工作的使命感.我们还将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提出的"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要求女职工加强自身学习,善于学习,力求业务精、工作实.要发奋有为,立足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多作贡献,创优、争优.充分发挥示范校女教师的带头、引领作用.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将继续组织女教师参加学习培训,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努力成为市、区骨干教师.二、认真组织开展"建功立业活动",在全校营造"抓典型、树先进、比贡献、创一流、立新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展示教育系统女职工的风采,体现人生的价值1、开展女性建功立业活动是妇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将积极推行"结对子"活动,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专业引领作用,帮助一批青年教师尽快入格,成熟起来.使示范中心校的特色更加凸显.2、认真组织女职工参加区"献巾帼智慧,促北碚发展"的活动.使广大女教师在教研、教改中发挥突击队的作用.认真组织开展"三八节"的庆祝活动.今年的"三八节"庆祝活动,每个学校都要认真组织、精心准备,要将庆祝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在愉快热闹的氛围中让女教师们度过自己的节日.3、关心少年儿童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我们妇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的"六一"儿童节我们将按计划要求各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六一"庆祝活动.如:游园活动;歌咏比赛;科技作品展览;文艺节目演出等.老师们将用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孩子们幸福的笑脸. 三、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为目标,狠抓计划生育工作我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将继续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增进群众家庭幸福统一起来,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切实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以优质服务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推进新的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认真作好女职工婚姻、生育情况登记.积极为教师们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保证教职工计划生育生活用品的供应.使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要求.四、认真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精神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倡妇女们以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文明新风,我们将继续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春风又绿江南岸,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努力抓好妇委会工作,让全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为教育事业多添一块砖,多加一片瓦,为教育事业作出贡献.学校妇委会2006年2月。
妇委组建要求
妇委组建要求
1. 成员要求:妇委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单位妇女情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组织结构:妇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委员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3. 工作职责:妇委会要紧紧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妇女特点和需求,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文化体育、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工作,促进妇女成长进步。
4. 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妇委会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活动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5. 活动开展: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培训、讲座、文体活动等,提高妇女综合素质,丰富妇女业余生活。
6. 沟通协调:加强与上级妇女组织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7. 经费保障:单位应为妇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组建妇委会要遵循“党建带妇建、妇建服务党建”的原则,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为本单位发展和妇女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在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上海市党政机关、科教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性质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和行政联系本单位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市妇联和上海市科技系统妇委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任务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创造男女平等,有利于女性成才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团结、教育、引导女职工(包括女学生)发扬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精神,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素质,增强改革开放和竞争意识,认真学习,艰苦奋斗,团结协作,努力工作,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妇女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妇女在工作、学习、晋升以及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男女平等。
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妇女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子女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帮助妇女解除后顾之忧,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好事、办实事。
第六条宣传贯彻上级妇代大会精神,完成上海市妇联和科技妇委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发扬妇女中的先进,注重运用争当“三八红旗手”、开展“巾帼建功”等活动载体,激励妇女奋发有为的精神,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为女性成才创造条件,积极向党委、行政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八条关心妇女的业余生活,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第九条关心妇女的家庭生活,发挥妇女在家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组织第十条所成立妇女委员会,各中心、部门(以分工会为单位)设妇女小组。
第十一条妇女委员会设七人,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荐产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9.03.20•【文号】总工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妇女保障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2月27日全国总工会第七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9年3月20日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
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企业妇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妇委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企业妇委会是企业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工会联系妇女员工的桥梁和纽带。
企业妇委会在企业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企业工会负责,接受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指导。
第三条工作职责企业妇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宣传国家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妇女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身素质。
(二)组织开展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三)代表和维护妇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企业有关妇女利益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妇女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妇女员工的业余生活,提高妇女员工的文化素养和身心健康。
(五)开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协助企业工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参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七)完成企业工会和上级妇女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工作制度企业妇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对企业工会和上级妇女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学习制度:组织妇女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工会知识、妇女工作知识等,提高妇女员工的综合素质。
(三)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根据企业工会的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妇委会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妇委会工作档案,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和文件。
(五)财务制度:遵守企业财务制度,合理使用妇委会工作经费。
第五条工作方法企业妇委会应当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妇女员工的需求和意愿,为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加强与企业其他部门和上级妇女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妇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
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2000年2月29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是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与妇女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女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女性。
第五条贯彻、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委会会议精神,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
第六条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第七条开展“巾帼建功”和“五好文明家庭”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第八条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参政。
第九条增进妇委会之间以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联谊,加强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三章组织第十一条各级党政群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委会分会、妇女小组。
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机关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机关党工委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09•【文号】总工女委[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总工女委[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五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做好宣传贯彻《章程》和《条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章程》和《条例》是工会女职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女职工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章程》第二章第十四条对“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对规范和强化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作用等提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的重要性,紧密结合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实际,推动《章程》和《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积极开展《章程》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把学习贯彻《章程》和《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要将学习《章程》和《条例》与学习《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起来,制定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组织要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最新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最新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企业妇委会制度模板
企业妇委会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妇女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妇委会是企业工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妇女工作的领导机构,代表和维护企业妇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妇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法维护妇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企业妇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企业工会女工委员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企业妇女员工选举产生。
第五条企业妇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办公室内。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企业妇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国家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提高妇女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代表妇女员工与企业签订女工权益保障协议,监督协议的履行。
(三)关注妇女员工的婚姻、生育、健康等问题,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四)组织妇女员工参加各种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丰富她们的业余生活。
(五)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发挥妇女在企业中的独特作用。
(六)定期向企业工会和企业领导汇报工作,反映妇女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七条企业妇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妇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八条企业妇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企业妇委会建立妇女员工档案,了解她们的个人信息、家庭状况、工作表现等,为她们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十条企业妇委会加强与企业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企业妇女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在妇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妇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不履行妇委会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妇委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直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妇委会。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农村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农村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妇联的权力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村妇联或其他形式的妇女组织。
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
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
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
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二)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提高乡镇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总工发[1994]4号1994年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
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
第三章组织制度第十一条县和县以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25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25名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教代会中,女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以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通过组成,也强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4年3月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团结动员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五条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1 —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并参与监督执行。
指导和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
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七条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学校妇委会工作制度(三篇)
学校妇委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妇女同志的权益和利益,发挥妇女同志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学校妇委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妇女工作组织,是推动妇女同志参与学校建设、服务教师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学校妇委会的工作宗旨是关心妇女同志的实际困难,维护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同志的积极作用,为创造良好学习和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妇委会设主席、副主席、常委和委员等工作职位。
第五条学校妇委会主席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校党委副书记担任。
常委由学校妇委会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委员由各单位妇女工作者组成。
第六条学校妇委会设办公室,设主任和工作人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力第七条学校妇委会的职责是:1、负责学校妇女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协助学校党委领导解决妇女同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问题;3、组织妇女同志开展各项活动,提高妇女同志的综合素质;4、维护妇女同志的合法权益,推动妇女同志在学校各个领域发挥作用;5、协助学校党委领导制定和实施妇女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6、参与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学校妇委会享有以下权力:1、提出妇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参与学校相关事务的决策;2、监督学校各单位对妇女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3、组织开展各类妇女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4、协调解决妇女同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5、组织开展各项妇女同志关心的活动,维护妇女同志的权益。
第四章工作要求第九条学校妇委会的工作要求是:1、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政策;2、服务教师同志,并为其创造良好工作和学习环境;3、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提高妇女同志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4、密切联系广大妇女同志,了解其实际需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5、积极推动妇女同志在学校各个领域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6、加强与其他组织和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职工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公司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升女职工素质,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团结动员公司全体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三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按照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并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分厂和部处室的女职工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组织建设第五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基层单位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与分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换届)、同时报批;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工会女工部,负责处理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12人组成。
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公司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公司工会委员会通过组成。
也可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女副主席或相应的专职女职工干部担任。
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基层工会,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担任主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九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应是企业平等协商职工方代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
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学校妇委会规章制度
学校妇委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的妇女政策,促进学校妇女的全面发展,加强妇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健全学校妇女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学校妇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委会)是学校妇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学校妇女工作。
第三条妇委会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妇女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负责组织和开展学校妇女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级妇委会的成立、改组和撤销,应当遵循妇委会章程的规定,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校妇女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努力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校妇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类妇女活动,促进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参与和发展。
第七条妇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学校妇女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学校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组,担负具体工作任务。
第九条学校各级妇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妇女干部的作用,激发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完善工作体系,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学校妇委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主任担任组织各项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妇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执行,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妇委会。
第十二条妇委会设立宣传、组织、服务、监督等专门委员会,由委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妇委会设立妇女服务中心,为广大妇女提供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学校妇委会应当贯彻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积极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在妇女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妇委会应当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推动妇女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妇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各类培训、讲座、宣传等活动,增强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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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妇女联合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的制度。
第六条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
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妇工委)。
第七条街办企业、专业市场、个体劳动者协会及其他经济管理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由单位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本单位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妇代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换届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街道妇联和社区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街道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指导所辖社区妇联开展妇女工作;(三)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街道妇女工作的社会化;(四)加强街道妇联自身建设,提高街道妇联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加强与辖区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提高社区妇女组织化程度;(三)加强社区妇联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
推动社区卫生、文化和环境建设,参与社区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
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向党和政府反映社区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反对一切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儿童的不良现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区。
(五)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教育、服务、维权和文化阵地,拓展服务功能。
第四章妇女工作者第十二条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政治思想文化素质,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具有开拓精神,为群众所拥护。
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党支部或居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
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五条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他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章经费第十八条街道、社区妇联经费的来源:(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二)创办经济实体;(三)开展有偿服务;(四)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3: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
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
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
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九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教育、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宣传、表彰妇女先进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推动妇女人才成长。
第四章干部第十一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经费第十五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列入单位财政预算;(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纳入单位成本,专款专用;(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机关和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中介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5日全国妇联八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体会员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引导会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联对妇女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组织机构,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义务第十二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