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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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客户服务提供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客户服务提供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客户服务提供标准1范围本标准明确了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实现客户服务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资源和服务活动的基本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系统区域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地市(区)供电企业及县级供电企业,各网省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订实施细则,但具体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

本标准不等同于向客户的承诺,仅作为企业内部工作过程中,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dt ISO 9001:2000)GB/T 15624—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总则SBT 10382—2004服务管理体系规范及实施指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3术语和定义3.1客户(Customer)可能或已经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3.2供电服务(Power supply)服务提供者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以特定方式和手段,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满意的服务来实现客户现实或者潜在的用电需求的活动过程。

供电服务包括供电产品提供和供电客户服务。

3.3供电客户服务(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电力供应过程中,企业为满足客户获得和使用电力产品的各种相关需求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以下简称“客户服务”。

3.4供电客户服务渠道(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 channel)供电企业与客户进行交互、提供服务的具体途径。

以下简称“服务渠道”。

3.5供电客户服务项目(Power retail Customer service item)供电企业针对明确的服务对象,由服务提供者通过具体的服务渠道,在一定周期内按照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内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2023年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条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科学、公正、高效地进行监管。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各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向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他们应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达标,制定完善的设备检修和维护方案。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第十一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是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二)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三)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监督和指导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第十三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电力企业,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地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整改、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办法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在人类生产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同时,电力行业也面临一些问题,如供求矛盾、能源浪费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办法,本文将重点阐述供电监管办法。

供电监管概述供电监管是指对电力行业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保证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供电监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监管安全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

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管包含电力生产、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各个环节。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以保障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

质量监管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还需要保证电力的供应质量。

为保证电力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电力质量标准和监督标准。

能源监管能源监管是保障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电力行业的能源监管包括节能优化、碳排放、电力效率等。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能源法规和标准,以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电监管实施方式设立监管机构为保障供电监管的全面实施,国家设立了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局等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力行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保证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标准为保证电力行业的运营质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力行业标准和监督标准,包括电力安全标准、电力质量标准、电力环保标准等,由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执法。

推进技术创新电力行业技术创新是保证电力行业长久稳健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扶持电力行业技术创新,引导电力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推动电力行业的技术升级。

供电监管的现状和问题现状目前,国家对于电力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各项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

电力企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也得到了不断加强。

同时,电力行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新能源发电能力也在不断增强。

电力行业的规模和水平不断提升,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问题尽管供电监管工作已取得长足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标准制定不够精细。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一、背景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2020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同时颁布了《电力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电监会27号令”)。

二、供电监管的范围电监会27号令适用于涉及电网、电力物流、用电安全等各个环节中的供电监管事项,具体范围如下:1.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2.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中的用电安全监管;3.电力市场监督管理;4.电力设施、设备的规划论证和监督管理;5.用电质量的监管等。

三、重点内容3.1 电力市场监管电监会27号令强调要积极打造公平竞争、法制化、国际化的电力市场,具体内容如下:1.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反垄断和价格监管机制;2.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3.严格监管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3.2 用电安全监管电监会27号令要求建立从发电到用电的全方位用电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电力事故的发生;2.着力加强配电网络、用电安全监管和电力设施的维护等工作;3.加强对地震、气象条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研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

3.3 用电质量监管电监会27号令明确了电力行业对用电质量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用电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制度;2.坚持用电安全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日常维护以及故障处理工作。

四、整体要求电监会2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以保障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1.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加快电力清洁化和低碳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强化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电力行业的核心竞争力;3.完善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提升供电质量和监管工作效能。

五、总结电监会27号令是新时期电力行业监管的重要制度文件,对于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新供电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供电监管办法全文

最新供电监管办法全文最新供电监管办法全文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浅述电压合格率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浅述电压合格率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浅述电压合格率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摘要:本文针对现有低压电网电压合格率不高,电压监测点覆盖有限,配电网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问题和误区,利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配电变压器台区和用户用电信息等基础数据,采取调整配电变压器档位等措施来提高低压电网电压合格率。

关键词:合格率;影响因素;对策电压合格率作为电能质量的基本指标,影响着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关系到居民用户的用电安全,向来受到很大关注。

针对低压电网涉及广、用户多、统计难、监测点覆盖有限,低压电网电压合格率不高等问题,本文以利用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采集的数据信息为基础,通过加强配电变压器档位管理等措施提高电压合格率水平。

希望对提高居民端电压管理水平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当前电压监测存在的局限性分析1电压监测点的设置,以点代面,难于反映全面情况。

《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电监会27号令)规定:“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2008)规定:“D类为380/220V低压网络供电电压。

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2个电压监测点。

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供电电压、电网谐波及技术线损管理规定》[国网(运检/4)412—2014]规定:“D类供电电压监测点:380/220伏低压用户端电压。

每50台公用配电变压器至少应设1个电压监测点,不足50台的设1个电压监测点。

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用户。

”按照以上原则的规定,本部门于2013年设置D类电监测点202个,但与10000多台配电变压器、73.6万户低压用户相比,比例极低,难于反映低压电网电压的实际运行水平。

2根据电压监测点数据统计,电压合格率指标与实际电网运行电压相比形成虚高。

当前的电压合格率,是基于电压监测点数据的统计结果。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法规概述本文档是电监会27号令制定的供电监管办法。

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和管理的行为,保障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主体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是国家能源局和其授权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对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对供电企业的法定资质、电力加价、电费结算、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等进行检查和监督;2.督促整改: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及时整改;3.处理投诉:受理用电人投诉,调查处理供电企业违法违规问题;4.惩处违法行为:对供电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5.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行为。

监管原则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稳定可靠:供电企业要保证电网稳定安全运行,确保用电人的电力供应;2.公正透明:电力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透明地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法律依据: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4.风险防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电网不稳定或安全事故频发:导致用电人停电、线路短路等安全隐患;2.违规收费、加价: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电费或者违规加价;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电力资源,排挤竞争对手;4.违规变更供电协议:违规变更用电人的供电协议;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导致安全事故。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罚款:不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先行警告,可同时处以罚款;2.暂停供电:用电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暂停供电不超过15日;3.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吊销供电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021年《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汇总

2021年《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汇总

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3、供电营业规则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5、电力监管条例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8、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9、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价与电费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服务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服务行为,健全公司供电服务工作机制,细化《国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公司各部门供电服务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在供电服务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公司供电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4”1082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安监“2012”230号)、《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新‘三个十条’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1”1493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国家电网企管“2014”1466号)、《国家电网公司95598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4”717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国网上电人“2013”52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供电服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供电服务为《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奖惩规定》所定义的,是指遵循行业标准或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电能产品和规范的服务,实现客户用电需求的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窗口服务、业扩报装、用电检查、电费抄核收、计量装臵改造例调、故障抢修、停送电管理、电网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等过程中引发的供电服务行为。

第四条供电服务奖惩坚持管专业必须管服务、奖惩并举和专业管理与分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按照‚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供电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发生供电服务质量事件及供电服务过错予以奖惩。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供电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决定供电服务奖惩重大决策、审定供电服务奖惩细则、批准考核认定结果。

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优质服务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制订和修订公司供电服务奖惩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供电服务表彰奖励工作;向服务事件归口管理部门发起服务事件调查;汇总上报奖惩建议;执行供电服务质量事件考核结果。

技能认证配电运检专业考试(习题卷32)

技能认证配电运检专业考试(习题卷32)

技能认证配电运检专业考试(习题卷3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6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 )应重点加强配网故障分析,提出整改措施,故障信息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县公司每周组织配网故障统计分析,地市公司每月组织配网故障统计分析。

A)设备归属部门B)设备主管单位C)运检单位2.[单选题]严重缺陷应在( )天内消除。

A)7B)14C)303.[单选题]低压工作票,电话许可时,()填写许可方式、许可开始工作时间。

A)工作负责人B)工作票签发人C)工作许可人D)工作班成员4.[单选题]安全工器具室内应配置适用的柜、架,不准存放不合格的( )及其他物品。

A)安全设施B)安全工器具C)劳动防护用品D)作业机具5.[单选题]小型无人直升机应具备无人直升机平台和任务设备的测控数据上传和下传功能,在飞行高度40m时全向传输距离不小于()。

A)2kmB)5kmC)7kmD)10k6.[单选题]尚未开展第三、第四类作业项目的单位应在连续从事第一、第二类作业项目满两年人员中择优选择作业人员,经国网公司实训基地专项培训并( )者,方可开展第三、第四类作业项目。

A)取得相应资格证书B)考试合格C)掌握作业技能D)熟悉作业方法B)巡检C)查看D)检查8.[单选题]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的地面上,必要时使用( )或钢板增加接触面积。

A)枕木B)石头C)栅栏D)凳子9.[单选题]使用公司工作票到与接入公司电网的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工作票应由本单位签发,( )认可并签名。

A)本单位B)第三方机构C)用户单位D)其他单位10.[单选题]设备输电〔2021〕22号《架空输电线路通道可视化管理规定》,规定()对所辖可视化装置的运行状态(接入率、故障报修、设备异动)负责,对可视化装置所监控区域的隐患进行全过程跟踪。

A)设备主人B)监控人员C)线路运维单位D)电科院11.[单选题]电缆通道应保持( ),消除各类火灾隐患,通道沿线及其内部不得积存易燃、易爆物。

电监稽查【2010】15号

电监稽查【2010】15号

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12398投诉举报热线、供电检查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检查反映的情况,目前供电企业较普遍存在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或间接“三指定”现象(“三指定”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严重影响了电力市场秩序,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规范供电市场秩序,维护电力投资者和电力用户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监会决定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

一、治理内容《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7号)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专项治理主要是对供电企业存在下列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处理:(一)在供电企业指定设计单位方面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单位,剥夺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行为;2、供电企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单位,限制用户选择设计单位权利的行为;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设计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4、供电企业在供电方案中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5、供电企业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行为。

6、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

(二)在供电企业指定施工单位方面1、供电企业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者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单位,剥夺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2、供电企业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施工单位,限制用户选择施工单位权利的行为;3、供电企业授意特定的施工单位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施工单位的行为;4、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5、供电企业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者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6、供电企业在接电时,以不正当理由,让用户选择特定施工单位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的行为;7、供电企业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单位的行为;8、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指定施工单位的行为。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9日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人员资格第四章电力违法行为查处第五章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4.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5.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6.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行政执法证。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依法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第七条供用电监督人员依法执行监督公务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调度工作。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地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地原则.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地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地企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地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地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地正常运行.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地情况下,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地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地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地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地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地,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地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地,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地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地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地末端用户。

关于湖北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湖北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湖北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各重要电力用户、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提高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确保电力用户生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若干意见》及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9‟43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湖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相关企业整改供用电安全隐患的通知》(鄂安监管监二…2009‟36)的要求,华中电监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了两个检查组,在湖北省电力公司的配合下,于8月15日—8月27日对湖北省24家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进行了专项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各重要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供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及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供用电应急管理、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用电、电气从业人员的资质等进行了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24份,查出各类隐患和问题176项,对其中较大的隐患和问题下达了8份责令改正指令书。

(一)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情况本次检查的24家重要电力用户中,仅有9家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符合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意见》的相关要求,合格率仅为37.5%,整体情况不容乐观,部分受检用户甚至仅有一路供电电源,无备用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安全生产存在较大隐患。

(二)供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大部分受检用户均比较重视供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对重要用电设备按规定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和隐患能够及时处理,能够坚持定期试验及检修制度;中国石化集团江汉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还投入大量资金对电气设备隐患进行了专项整治,提高了供用电设备可靠性。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解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解读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供电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监管行为,完善供电监管制度,保障供电安全,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的规定,履行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经营,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供电安全行为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发生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实用文档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10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三)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安装电压质量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一)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二)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10(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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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计划发展部负责,工程建设部、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配合)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生产技术部负责)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生产技术部负责,调度通信中心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安全监察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安全监察部)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市场交易部)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市场交易部)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各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配合)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市场交易部、生产技术配合)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生产技术部负责,市场交易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市场交易部)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生产技术部)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建设部、市场交易部、调度通信中心配合)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各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战略策划部负责,市场交易部、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调度通信中心配合)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财务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战略策划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财务部负责,各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交易部负责,各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计划发展部负责,各部门配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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