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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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电工》
【年(卷),期】2005(013)009
【摘要】为规范供电企业服务行为,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维护广大电力用户
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业和谐发展,2005年6月21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主席柴松岳签署第8号主席令,公布《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供电服
务监管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配套规章之一,共5章31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对供电服务监管的目的、对象和原则,监管内容,监管措施以及罚则等作了明确规定。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公布和施行,是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要求,依法有效开展电力监管,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的现实需要,标志着电力监管部门今后将依法开展对供电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供电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页数】2页(P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61
【相关文献】
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8号)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
3.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J], 无
4.《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正式颁布实施 [J],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浙江省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办法(试行)》。

鼓励、支持、扶持浙江各地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立足本地网络经济发展基础申报创建省级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释放网络经济发展的红利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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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一、背景为了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2020年7月2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电力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同时颁布了《电力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电监会27号令”)。

二、供电监管的范围电监会27号令适用于涉及电网、电力物流、用电安全等各个环节中的供电监管事项,具体范围如下:1.电网的建设、运营和维护;2.发电、输电、配电等环节中的用电安全监管;3.电力市场监督管理;4.电力设施、设备的规划论证和监督管理;5.用电质量的监管等。

三、重点内容3.1 电力市场监管电监会27号令强调要积极打造公平竞争、法制化、国际化的电力市场,具体内容如下:1.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反垄断和价格监管机制;2.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3.严格监管市场准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维护消费者权益。

3.2 用电安全监管电监会27号令要求建立从发电到用电的全方位用电安全监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进一步推进电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防电力事故的发生;2.着力加强配电网络、用电安全监管和电力设施的维护等工作;3.加强对地震、气象条件对电力系统的影响研究和应急措施的制定。

3.3 用电质量监管电监会27号令明确了电力行业对用电质量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具体要求包括:1.建立健全用电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制度;2.坚持用电安全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3.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测、日常维护以及故障处理工作。

四、整体要求电监会27号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要求,以保障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具体包括:1.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加快电力清洁化和低碳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强化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电力行业的核心竞争力;3.完善电力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提升供电质量和监管工作效能。

五、总结电监会27号令是新时期电力行业监管的重要制度文件,对于规范电力行业的供应和使用,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运行,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 (电监会27号令)法规概述本文档是电监会27号令制定的供电监管办法。

该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供电企业从事电力供应和管理的行为,保障用电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监管主体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是国家能源局和其授权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对供电企业的电力供应和管理行为进行监管。

监管职责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监督检查:对供电企业的法定资质、电力加价、电费结算、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等进行检查和监督;2.督促整改: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及时整改;3.处理投诉:受理用电人投诉,调查处理供电企业违法违规问题;4.惩处违法行为:对供电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5.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行为。

监管原则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稳定可靠:供电企业要保证电网稳定安全运行,确保用电人的电力供应;2.公正透明:电力监管机构要公正、公平、透明地行使监管职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3.法律依据: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章制度;4.风险防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风险防控、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供电监管办法明确了供电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1.电网不稳定或安全事故频发:导致用电人停电、线路短路等安全隐患;2.违规收费、加价: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电费或者违规加价;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电力资源,排挤竞争对手;4.违规变更供电协议:违规变更用电人的供电协议;5.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设备检修,导致安全事故。

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电力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罚款:不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先行警告,可同时处以罚款;2.暂停供电:用电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暂停供电不超过15日;3.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吊销供电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用电安全,推动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产、供、用电单位、个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以科学合理使用电能,为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条件。

2. 以保障供电安全为中心,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可靠和用电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是本管理办法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用电计量第五条:用电计量的目的和要求1. 为了公正计费和优化节能管理,用电计量设备应当达到高精度和长周期的要求。

2. 用电计量设备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用电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1. 用电计量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检定、校验和维护。

2. 用电计量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章用电安全第七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用电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2.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经过实践不断完善。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安全1. 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2. 用电设备运行时应当按照其技术特点和使用条件加以管理。

第九条:用电事故的处理1. 用电事故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2. 用电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透明、公正和有效。

第四章用电服务第十条:用电服务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可信赖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用电服务应当及时、周到、真诚、高效。

用电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用户服务中心,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五章监管和惩罚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当做好对用电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用电法律、法规,影响用电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单位、个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六章附件1、用电计量设备安装和维护规范。

2、用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3、用电服务机构用户服务标准。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力法》:电力领域的基本法律。

2、《用电管理条例》:用电行为的法律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有效施行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然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立为主营业务并获得相关业务容许或者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容许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立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施行监视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消费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详细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视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消费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完善电力安全消费条件,确保电力安全消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犯本方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消费监视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消费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消费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以下电力安全消费管理根本职责:(一)按照国家安全消费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消费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落实安全消费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消费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消费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消费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消费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发展管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消费标准化建立;(七)开展电力安全消费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好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藏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发展调查处理。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

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供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条供电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三)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三篇)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第四条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具体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电监会设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以下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

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第九条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电监会令)

《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王旭东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地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地原则.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地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地企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地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能力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地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地正常运行.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地情况下,供电企业地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地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地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地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地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地,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地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地,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地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地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地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地末端用户。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附件2山东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山东省电力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和涉及山东省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价格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举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省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管对象与监管内容第七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对市场成员的资格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的机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组运行能效、环保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拥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备用容量费。

电力用户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纳入政府准入目录。

售电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设备等准入条件,并通过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满足相应辅助服务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对市场成员注册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成员应按照市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市场成员的注册手续。

注册结果应向市场成员公布并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

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对市场成员与履约能力有关的法人资格、财务、技术等信息进行随机检查。

供电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供电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供电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2. 加强对电力设施、设备、人员的监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4. 完善电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电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工作内容1. 电力设施安全监管(1)对电力线路、变电站、配电室等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电力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严格执行电力设施检修、改造、施工等安全操作规程。

2. 电力设备安全监管(1)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试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加强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

(3)严格执行电力设备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3. 人员安全监管(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3)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

4.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2)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制落到实处。

(3)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

5. 应急预案与演练(1)制定完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充足。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供电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3. 加强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三篇)

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发生,保障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和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是指为通信局(站)内各种通信设备负荷、保证建筑负荷、一般建筑负荷等提供用电的柴油发电机组、高低压配电设备、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等设备组成的供电系统。

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通信局(站)供电系统总技术要求及其他技术规范,加强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条件,确保通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运行维护责任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责任制,不断完善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维护规程;(二)落实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证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工作,对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及时消除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隐患;(四)组织制定、实施由于供电系统原因造成的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网络运行安全的教育和培训;(六)及时、如实报告电信网络运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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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监管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0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甚于通过,现予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供电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管理,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兵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由南供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级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级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级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中止供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一)35潜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立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具有代表性路的末端用户;(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检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则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

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依法保障任何人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最基本的供电服务。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的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五)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理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

需要停电或者限电,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们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恢复用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通畅,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故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实现,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再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产所设置公布电力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力监管投诉电话的标识,该标识应当固定在供电营业产所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三)对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制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没有政府规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

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一)用电报装信息和管理制度;(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三)其他用电信息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

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实际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电措施的决定。

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旅行监管职责的需要,了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旅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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