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陕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6日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进一步发掘我省文化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推动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明确以文化强省战略为统领、以提升公共服务职能为前提、以文化创意资源梳理整合为基础、以加强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建设为抓手、以跨界融合为动力、以公共平台和体制机制为依托的发展思路,立体打造特色鲜明、目标清晰、路径科学、抓手突出、要素完善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条件。
争取到2020年,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逐步形成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培育形成一批重量级文化创意企业,打造系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公共平台,力争在全国形成与我省文化文物资源地位相匹配的文化创意产业实力。
二、主要任务(一)梳理全省文化创意资源。
系统梳理文化创意资源,按照文化创意资源的种类、数量、特色等类别制订我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资源开发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陕政办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八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七)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及省上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陕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3.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全省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拟订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制定全省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18•【字号】陕发改投资〔2014〕102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神木县、府谷县及扩权强县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陕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四级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5日陕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4号),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按照以人为本、正确导向、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目标,紧密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把服务群众、满足需求同教育引导群众、提高群众素养结合起来,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使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得到全面加强和提升。
(二)工作目标。
以有场所、有展示、有活动、有队伍、有机制等为标准,到2020年,全省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推动基层文化建设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本设施建设。
1建设原则。
不搞大拆大建,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等建设方式,凡现有设施能满足需求的,一律不再扩建、新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陕政办发[2000]60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2000年7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0年6月2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办公室直管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省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和西北民航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陕文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文发[2006]5号)各市、杨凌示范区文化局、发改委、财政局:为了推进我省新农村文化建设,活跃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以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06年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
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二○○六年八月七日陕西省农村文化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我省实施意见(陕办发[2006]17号)的要求,我省农村文化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将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主题,以让农民群众享受丰富的文化生活为出发点,以基本阵地、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为重点,大力推动农村基层文化事业发展,不断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使农村文化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为此,“十一五”期间,省上将加大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启动实施“两馆一院一站一室”建设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新农村舞台艺术繁荣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文化人才培训工程五个项目。
一、我省农村基础文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我省农村基础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省现有县级文化馆111个,县级图书馆103个,乡镇文化站1621个,城镇影剧院108个。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08]121号)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4月17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需要国家、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其中扩权县的建设项目,提供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市、县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陕政办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新开工项目过多,加剧了投资过快增长,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
这些在我省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为全面准确理解、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国家要求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双防”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省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
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
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建设西部强省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文化积淀深厚,发展潜力巨大。
近年来,为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2号)、《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建设西部强省的要求仍有差距。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现就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陕政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8日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及有关专项计划管理的职能交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重点建设项目按程序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核报批。
3、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职能交给省科学技术厅。
4、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的具体政策和一般进出口商品指标及部分配额交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5、将国债发行计划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6、将制订国土规划和与土地总体规划有关的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物价局承担的全省物价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
2、管理省级物资储备的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和协调。
2、省政府交办的西部大开发综合协调职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陕政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已经省政府2013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陕西省重点项目推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力有序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
各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重点项目建设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强化服务、严格考核”的原则。
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合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章优化规划布局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强化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专项规划的衔接,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及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把规划目标、建设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用项目支撑、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各市、县、区政府要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强化措施,创造性开展项目谋划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项目谋划力度,超前策划项目,超前开展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机制。
省级财政逐步加大省重大项目前期投入,支持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化、技术创新、生态环保、城镇建设等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
第六条实行重大项目选址布局专家论证制度。
对事关发展全局、社会关注度高、省内多个市(区)竞争的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技术、经济比较分析,结合相关地区的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方面因素进行指标对比评定;省政府根据专家论证和对比评定结果,确定重大项目的选址布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陕政办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试点方案为支持重点镇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省上拟集中财力、聚集资源,在镇域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重点镇试点“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以“完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按照“规划先行、满足需求、适当超前、资源整合”的思路,通过新老项目衔接、原有资源和新建资源互补、运行管理机制和长效服务机制同步建设,将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打造成为活动丰富、功能完善、特色突出、辐射性强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
二、建设目标通过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到2012年,在镇域常住人口5万人以上重点镇,建成具备培训、演出、比赛、娱乐、健身、科普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培育一批群众文体活动指导员、带头人,建立规范的跟踪管理机制和服务群众文体活动的长效机制,实现各类文艺和体育活动常年开展,满足群众文体活动需求。
三、建设内容根据小城镇文体活动特点和需求,重点镇综合文体中心项目重点建设以下内容:(一)综合文化体育中心。
面积800平方米-1500平方米。
包括:1.多功能活动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8]3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05【实施日期】2018.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3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审批的,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或者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投资规模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输气管网、火电站、煤化工、主题公园等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如下: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各设区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陕政办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4日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考古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建考古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组织承担。
其中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
第四条基建考古工作内容分为两类:(一)集中连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二)其他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五条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陕办发[2005]2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7.06【实施日期】2005.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05]23号)各市、县委,各市、县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有突出贡献专家,是指被省委、省政府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行列管理: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原为中央部委管理的在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省(市、区)工作调入我省工作以前,已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
第四条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以下简称省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省管专家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
同时,自申报之月止,过去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得到国内同行公认: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人员;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四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7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3.07施行日期2016.03.07文号陕政办发〔2016〕1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陕西省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全省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及其日常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权力和责任清单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其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实施机关、运行流程、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收费情况、责任事项、监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和责任事项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清单形式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推行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文[1998]112号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文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文[1998]112号)省级各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周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文字[1997]24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财政厅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附件:陕西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财文字(1997)24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了贯彻落实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支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要遵循“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事业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包括:(一)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及评比表彰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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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4]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22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4〕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2日
陕西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大文化项目的管理考核,加快项目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明确的文化项目,以及新规划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
第三条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坚持“滚动推进、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文化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陕政发〔2013〕48号)要求,针对不同类别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重大文化项目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规定要求,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文化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文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