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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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6月24日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按照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0〕7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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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13]5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12.25【实施日期】2013.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13〕55号)有关单位:商务部批复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为切实推进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市商委、市外经贸委、两江新区管委会共同制定了《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2月25日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商业保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健全商贸信用服务和融资体系,促进商贸流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两江新区的批复》(国函〔2010〕36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23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两江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商业保理业试点工作坚持先行先试、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9929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2.png)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9e60cc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c.png)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渝经信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4〕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d3fd8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b2.png)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3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0号)要求,我局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施行已满和将满5年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包括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清理。
现将因适用期已过、工作任务完成、政策调整等原因已经失效的136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失效。
附件: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失效的13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后是否享受经济补偿的批复。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0f2188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cf.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渝工商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24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财政局,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11月19日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微型企业会展补助申报工作,确保微型企业会展补助资金真实、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通知》(渝工商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经营,营业执照标注有“微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会展公司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备组织开展会展活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其他中介组织。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参加市内外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享受会展补助。
主要包括:(一)展位费补助。
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每户微型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万元的展位费补助。
(二)交通费补助。
微型企业参加会展活动,每次可享受1人往返交通费补助。
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参加市内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1000元的交通费补助;参加市外会展活动,每户微型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最高可享受3000元的交通费补助。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3433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b4.png)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9d3cc9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66.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2•【字号】渝工商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08]5号)各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属局:《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月14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拓展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使用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名称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我市的名称登记机关是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市局核准和市局认为应当由其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核准直接冠以本区、县行政区划名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名称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名称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或近似。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https://img.taocdn.com/s3/m/58e5ad4c2e3f5727a5e962d1.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渝办发〔2008〕2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市政府组成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重庆市公安局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重庆市监察局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重庆市民政局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重庆市司法局Chongqing Justice Bureau重庆市财政局Chongqing Finance Bureau重庆市人事局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重庆市规划局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重庆市信息产业局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重庆市水利局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重庆市农业局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重庆市商业委员会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Radio and Television(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Chongqing Health Bureau(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重庆市审计局Chongqing Audit Bureau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市政府特设机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重庆市环境保护局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重庆市体育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重庆市统计局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林业局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旅游局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粮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Researc 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重庆市物价局Chongqing Pricing Bureau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重庆市监狱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Through Labor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 Committee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六、行政执法机构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Committee(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Archives)重庆社会科学院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九、市政府派出机构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Beijing Offic 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 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十、其他机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重庆海关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重庆市气象局Chongqing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重庆市通信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mmunications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Chongqing Office of Chengdu Railway Bureau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ongqing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重庆市地震局Chongqing Seismological Bureau重庆市盐务管理局Chongqing Sal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烟草专卖局Chongqing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事处Chongqing Commissioner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民航重庆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7f13da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88.png)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渝办发[2011]288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2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总体方案一、活动名称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以下简称食博会)。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时间:2011年11月10―13日(布展时间:2011年11月7―9日)。
地点: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三、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
主办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支持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单位: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展会活动部北京艺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二)领导机构。
成立2011中国(重庆)国际食品博览会组委会,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名誉主任:XXX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铁木尔?达瓦买提第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主任:黄奇帆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市长万季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会长贺黎明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会长副主任:刘学普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会长蓝军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成员:艾扬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冯耀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峰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副会长周勇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周克勤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主任艾万忠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助理杨明宪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副巡视员唐建华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祝轻舟重庆市财政局总经济师郑如彬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昌学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刘启明重庆市农委副主任范光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何为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张洪斌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傅仲学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沈金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宋炳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助理石存玉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谢渝刚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罗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重庆市委员会副会长金若东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陈开茂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胡东升重庆海关副关长吕中银江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汪建华南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赵飚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会长助理纪勇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宜健北京艺剑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山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展会活动部部长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艾扬、张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光明、纪勇、王宜健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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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渝办发[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渝办发〔2008〕2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市政府组成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重庆市公安局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重庆市国家安全局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重庆市监察局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重庆市民政局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重庆市司法局Chongqing Justice Bureau重庆市财政局Chongqing Finance Bureau重庆市人事局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重庆市建设委员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重庆市规划局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重庆市交通委员会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重庆市信息产业局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重庆市水利局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重庆市农业局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重庆市商业委员会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 Radio and Television(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Chongqing Health Bureau(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重庆市审计局Chongqing Audit Bureau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 nment三、市政府特设机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四、市政府直属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重庆市环境保护局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重庆市体育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重庆市统计局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林业局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旅游局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粮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重庆市物价局Chongqing Pricing Bureau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重庆市监狱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Through Labor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 Committee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六、行政执法机构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Committee(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Archives)重庆社会科学院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九、市政府派出机构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Beiji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 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十、其他机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重庆海关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重庆市气象局Chongqing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重庆市通信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mmunications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Chongqing Office of Chengdu Railway Bureau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ongqing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重庆市地震局Chongqing Seismological Bureau重庆市盐务管理局Chongqing Sal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烟草专卖局Chongqing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事处Chongqing Commissioner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民航重庆监督管理办公室Chongq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fice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庆地区石油企业工作协调小组CNPC’s Coordination Team for PetroleumEnterprises in Chongqing Region。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b7921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0a.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渝工商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局和区县局、直属局行政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工商发〔2007〕7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直辖体制优势,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把市局机关工作职能转到指挥协调、政策研究、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上来,切实调动区县局和直属分局的工作积极性,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市局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区县局、直属局。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行政审批(一)内资企业登记市局负责对以下企业进行登记:1. 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公司以及由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股份有限公司;3.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制企业法人;4.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5. 煤矿企业;6.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市局登记的企业法人在主城九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7. 母公司在市局登记的企业集团;8. 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当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要求由市局直接登记的企业。
市局已登记的不属于上述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移交企业住所地的区县局、市局直属局。
区县局、直属局负责对企业住所地在本局辖区内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进行登记。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企业法人,愿意在其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局、直属局申请登记的,也可以由区县局、直属局登记。
市局委托直属局以市局名义对住所地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进行登记,核发加盖市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15113f1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0.png)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渝工商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5号)各区县局、直属局: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规定,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已经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遵循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倡导思想性、艺术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城市形象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登记范围和管辖第五条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以下利用户外空间、场所、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等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应当纳入登记范围:(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版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外墙体等设置发布的广告;(二)利用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等形式设置、印(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移动载体设置发布的广告;(四)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五)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发布的广告。
第六条禁止所有户外媒体发布涉及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肝、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424d5e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0f.png)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渝经信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经信发〔2009〕1号)各区县经委、各直管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号),原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原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合并组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重庆市国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293号精神,现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职责调整(一)将原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原重庆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原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监管职责划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将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责划给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将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划给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五)将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划给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筹)。
(六)取消已由国家和本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七)加强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加快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强化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本市工业由大变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475f7d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dd.png)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3]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2〕3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206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3),从2013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3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ed1723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1d.png)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大经贸》
【年(卷),期】1996(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有利于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香港地区进行劳务合作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统一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相互压价和中间商的介入。
第三条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按照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雇主的要求进行,劳务人员获得香港政府的入境许可后方可派出。
第四条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根据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下称港澳办)进行政策指导。
第六条外经贸部根据香港【总页数】2页(P71-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J],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 [J],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J],
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渝外经贸发[2014]114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0acc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83.png)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3〕13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全市性异地商会:《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3 年9 月27 日第1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做好此办法施行前后的相关工作,并将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2013年10月15日附件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与社会发展中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异地商会(以下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籍或者同一省辖设区的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下同)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资兴办、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愿发起组成,以其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异地商会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异地商会应当规范会员行为,促进会员交流,为会员企业依法经营提供服务,为推动两地经贸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应当按照经济类社会团体性质规范其章程,明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将异地商会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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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渝府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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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办事指南2020年11月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 (2)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 (3)一、有关定义 (3)二、投诉材料要求 (3)三、不予受理条件 (4)四、受理时限.......................... . (4)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 (6)一、处理要求 (6)二、处理方式 (6)三、处理期限 (7)四、终结事由 (7)五、结案登记 (7)目录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第二章受理条件与要求第三章处理方式与流程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8)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9)3.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模板) (10)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模板) (11)5.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1) (12)6.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模板2) (13)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终结通知书(模板) (14)8.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模板) (15)9.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构联系信息表第一章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重庆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协调中心是重庆市政府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软环境,加强外商(包括港、澳、台商,以下统一简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而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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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等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7]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1.17【实施日期】2007.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3号)各区、县(市、自治县)有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大型零售企业: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和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现将两个《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零售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零售行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满足群众需求、繁荣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零售商在经营中的各种促销活动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同程度的不实宣传、价格欺诈、违反商业道德、限制消费者行为、缺乏安全管理措施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由于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
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订立不公正条款,收取不合理费用,拖欠货款等方式,随意侵害供应商权益,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的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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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29
【实施日期】2015.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外经贸发〔2014〕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工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企业: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秩序,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达到《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特此通知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含技能实习生)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境)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或个人不得在重庆区域内招收外派劳务人员。
第四条在重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及简历材料。
(六)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可行性报告。
(九)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符合本条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外经贸委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