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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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办〔2008〕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根据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和市局《关于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号型测量及制服换发工作的通知》,现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标志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制服配发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符合着装条件的在编在职公务员。每年(次)在登记服装发放对象及号型时,已经批准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以及调出工商系统的人员,不得再为其登记配发工商制服及标志。
下载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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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工商制服的人员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调出工商系统时,须收(交)回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徽等工商标志。胸徽是按全市工商系统统一编号,分别以市局、区县局为单位设置一个号码段,由各单位配发给着装人员使用和备案,市局、各区县局工作人员不得互相调换胸徽编号。在本市工商系统内部跨区县局调动和岗位交流不再回到原单位的人员,不得将胸徽带走,须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保管或安排他人使用。各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可使用本单位已调出人员交回的胸徽或备用的胸徽号。收回和备用胸徽,在本区县局内调剂使用不够的(分配胸徽的号段数,按现有在编在职人数已使用完的),可向市局申请,由市统一安排采购。
三、防止工商制服及标志流向社会,防止利用工商制服及标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管理。
四、自觉维护良好的着装形象。严格按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着装。在重庆地区,着冬装的时间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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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至2月底,着春秋装的时间为3月1日至5月10日和9月20至11月底,着夏装的时间为5月11日至9月19日。各区县局可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进一步作具体规定。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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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本规定及制服穿着图片发布在2006年6月30日《中国工商报》特刊)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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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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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主题词:行政事务着装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月14日印制
(机要室12份,后勤中心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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