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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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服务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山东省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服务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山东省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服务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和保障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全面实施,为广大农村居民免费提供电影放映,实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是保障全省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的实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益电影放映服务,依靠科技支撑的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条监管平台由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数字电影监管中心的监管平台数据集中处理服务器、显示器、LED显示屏和机房配属设备,放映设备服务器、GPS卫星定位、GPRS 移动无线信息传输系统,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及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监管终端组成。

监管平台实行延伸服务,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相对接,进行信息数据交换。

第四条监管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省广电局统一管理与各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院线公司设监管平台终端(监管中心),组成全省统一监管平台。

监管平台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采取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数据资料的处理要及时准确、公正客观。

第五条监管平台生成的数据信息,由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共享共管。

省广电局数字电影监管中心公布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统计数据作为各级公共财政场次补贴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此后,领取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不再使用《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报销凭证》(五联单)。

第二章监管职能与责任第六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是当地监管平台的管理部门,承担运用监管平台对农村电影数字放映工程指导监管职责。

各地须明确监管平台使用和管理职能机构或岗位,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建立公益电影监管平台值班日志制度。

(一)省广电局负责监管平台的统一指导管理,制定全省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

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

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前言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1 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的基本技术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影院(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放映⼯作的通知⽂号: [2008]影字430号颁布⽇期:2008-06-26执⾏⽇期:2008-06-2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电影院线公司、发⾏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夏电影发⾏公司,中影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和电影产业的快速发展,利⽤数字技术发⾏放映电影得到普遍应⽤,使⽤⾼端数字放映设备(可放映进⼝分账影⽚)的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以下称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逐渐增多,为进⼀步规范数字电影发⾏放映⼯作,现将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的数字电影发⾏放映⼯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影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积极推进电影放映设备的数字化进程。

⼆、胶⽚与数字放映同时存在的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和以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为主体的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下统称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按照现有的院线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实⾏统⼀品牌、统⼀供⽚、统⼀经营、统⼀管理。

三、已加⼊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的影院,新建、改建数字电影厅完成后,应向所在院线公司备案,以便院线公司与影院履⾏合同,统筹影⽚档期,及时供⽚。

数字电影厅新建、改建完成后,院线公司应及时向⼴电总局电影局备案。

四、未加⼊院线的影院,新建、改建数字电影院(厅),具备加⼊城市主流电影院线公司的条件后,可以⾃⾏选择院线加盟,并按照电影院加盟电影院线公司的审批程序报批。

五、进⼝数字影⽚仍由中影集团进出⼝分公司引进,中影集团发⾏分公司、华夏电影发⾏公司发⾏。

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

六、任何发⾏公司、院线公司均可与影⽚版权⽅签约,发⾏国产数字影⽚。

七、发⾏公司、院线公司未与影⽚版权⽅签订发⾏合同,不得向加⼊院线公司的数字影院(厅)供⽚。

⼋、电影放映数字化发展进程中,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兼顾设备投资⽅、发⾏⽅、院线公司和放映单位等各⽅利益。

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

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

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发布时间:2007-7-5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国家广电总局二○○四年九月八日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前言本技术要求代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发布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本技术要求与《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相比,主要是对电影数字放映节目源制作技术要求、电影数字放映影院设备技术要求以及电影数字放映管理系统要求做了补充和修改,并增加了相关技术指标的测量方法。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引言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当前世界上数字电影放映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电影数字放映与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

电影数字放映的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及相关设备生产厂家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影数字放映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技术指标及要求,包括:电影数字发行母版制作、发行、放映、设备和管理系统和电影数字放映系统的亮度、对比度和单色CIE 色度坐标值的测量方法。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电影数字放映各个相关技术环节,包括:电影数字发行母版制作、发行、放映、设备和数字影院的管理及对电影数字放映系统的亮度、对比度和单色CIE色度坐标值的测量。

本技术要求不包括流动放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JGJ58-88《电影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电影数字放映采用数字设备和技术实现的符合本暂行技术要求的电影放映形式。

3.2电影数字源母版电影数字后期制作部门制作的原始母版,用来制作电影数字发行母版以及电视节目等各种版本,还可用于资料存档。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

母铁军中国的电视电影实际上是在2005年后才被影视界所关注。

电视电影一般指为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电影,其优势是成本低、周期短。

电视电影属大众文化的范畴,在内容上贴近群众,艺术含量大,不用胶片而用数字化设备拍摄。

中央电视台影视频道每年都要生产100多部电视电影,以保证频道的节目源和数字院线的播出。

中央电视台每年拨出1亿多元作为电视电影的投资,并且每年的投资额还以2千万元的总量递增。

电视剧的市场行为一般由投资企业自己负责,而与电影频道合作则比较稳妥,不会有太大风险。

电视电影的选材比较宽泛,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

总体上看,在选题方面都市题材占比重较大,但体现农村改革或展示农民新面貌、新风尚的题材,只要形式新颖,也会受到欢迎。

电视电影的故事本身很重要,在整体结构和情节走向上一定要有新意。

这其中也包括策划制作一些系列性的作品。

关于摄制单位怎样和央视电影频道进行合作,大体分以下几个步骤:(一)关于剧本报批。

从接到报送的剧本,电影频道一般在3周内会给报送单位以答复。

若一审通过,再推荐进入二审,由责任编辑与编剧及制作单位沟通进行修改。

这一周期相对较长,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

若进入三审,剧本立项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三审通过,剧本审查的程序便基本完成。

作品立项后便进入制作过程,具体拍摄由频道的电视电影部负责。

如果由外界公司组织制作,那么必须是规范的具有资质的制作公司才可拍摄。

(二)关于电影频道的资金投放。

正式与拍摄单位签约后,电影频道按规定会付给拍摄单位50%的前期款,然后电影频道对所拍影片进行分类。

当代题材即都市题材或农村题材一般为90万元的标准(视制作成本可进行调整),2008年后调整到100万元。

历史题材和古装题材一般在110万——120万元不等。

如果制作成本过高,电影频道可酌情考虑增减。

开拍前拍摄单位要想取得电影频道50%的投资费用,必须进行担保,如房子和其它固定资产等。

如果没有公证担保,拍摄单位将拿不到50%的前期资金。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定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定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网络电影的制作、传播及管理,维护网络影视市场秩序,促进网络电影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网络电影的定义网络电影是指在网络传播领域中产生的、以网络为主要分发渠道的具有完整故事性和表现形式的视听节目,包括长篇、短片、动画、微电影等形式。

第三条制片方1. 制片方应当具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电影制作和传播的相关经验和技术能力。

2. 制片方应当对其制作的网络电影负有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版权、内容审核等责任。

3. 制片方在进行网络电影制作前,应当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制作规范1. 网络电影的拍摄、制作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2. 制片方应当尊重导演和演员的创作意图,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对于网络电影中出现的敏感内容,应当进行谨慎处理,不得包含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内容。

第五条内容审核1. 制作方在完成网络电影后,应当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核,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 未经内容审核通过的网络电影,不得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或发布。

3. 对于未经审核通过的网络电影,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下线、删除相关内容,对制作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发布渠道1. 网络电影的发布应当选择合法的网络平台进行,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网站上发布。

2. 发布网络电影的平台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内容的安全和稳定。

3. 对于发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电影的平台,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服务、清理相关内容。

第七条审查监督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电影的审查监督,确保网络电影内容合法、健康。

2.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网络电影,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下线、处罚等处理。

3. 对于网络电影中出现的抄袭、侵权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介入并调查处理。

第八条行为规范1. 制作方、平台方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网络电影进行传播违法内容。

公益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维护使用暂行办法

公益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维护使用暂行办法

公益电影放映设备管理维护使用暂行办法为保证农村数字化电影放映活动顺利推进,提高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放映设备可持续发挥作用,制订数字电影设备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1.购置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必须为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通过的产品。

有产品质量认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凡购置(资助)设备须办理入库、登记、造册、认领、出库手续,经办人必须签名盖章,并报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2.使用者须经数字电影放映技术培训,并取得放映员合格证。

领用放映设备时必须持批准领用通知登记领出。

使用者自领取放映设备日起须按规定认真负担起设备的保管、爱护、使用责任。

3.使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放映前认真检查设备使用地的电压合格正常与否。

对电压不稳定地段应采取稳压措施。

运输时特别要做好防震、防水、防盗等保护工作,投影机应随身携带,以防盗防震;设备摆放应稳固安全;做好防雨防水工作;放映期间应人机不离,注意观察放映情况,防止人畜外力碰撞造成设备损坏。

要注意防尘清尘,放映设备应设置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桌面上。

开场时,待观众坐定、散场后待观众走完后方可开(入)箱(袋),放映结束,待投影机冷却后方可收拾入箱。

收拾设备时首先要把投影机入袋随身携带(或交由可信人员保管),然后再收拾其他设备。

选择放映点应避免风沙尘飞的地方。

4.放映要注意用电安全,架设电源来线要使用合格品,要避开人群踩踏地带。

映前切记检查电线安全与否。

对线管、设备如有问题应尽早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设备使用期满一年时应进行年检、年审。

年检年审由有技术资质的放映技术人员担任。

设备须经年检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设备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取设备折旧费,以保证设备的保值增值,扩大再生产。

折旧费由设备产权人收用。

6.放映设备使用应建立日志。

放映日志应详尽记载设备的使用状况及出现的问题、时间、故障,以便存查清除隐患。

设备使用日志应随机运行。

农村数字电影工作规章制度

农村数字电影工作规章制度

农村数字电影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数字电影工作,提升影视作品质量,促进农村文化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拍摄、制作、传播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村数字电影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传统乡村文化和价值观,倡导正能量,反对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四条农村数字电影工作要坚持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专业水准,推动乡村文化繁荣。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数字电影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乡村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完善农村数字电影产业链,构建产业体系,推动乡村电影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加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提高农村数字电影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第二章农村数字电影拍摄规定第八条拍摄单位在拍摄农村数字电影前,应进行拍摄计划编制,包括拍摄地点、拍摄场景、拍摄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拍摄单位应确保拍摄地点的安全性和卫生环境,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第十条拍摄单位在拍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电影拍摄暂行条例》,保护当地文物古迹,不得擅自改变拍摄场景。

第十一条拍摄单位应遵守拍摄道德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拍摄单位应注意保护拍摄设备,合理使用设备,做好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拍摄单位应留意拍摄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确保拍摄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拍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处理。

第三章农村数字电影制作规定第十五条制作单位应按照拍摄计划进行制作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电影制作任务。

第十六条制作单位应注重故事情节的选材,保证剧情情理顺畅,人物形象鲜明。

第十七条制作单位应加强后期制作工作,保证画面色彩饱满,音效清晰,特效精湛。

第十八条制作单位应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禁止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制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制,确保影片质量。

第二十条制作单位应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提高影片整体品质。

数字电影管理制度

数字电影管理制度

数字电影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数字电影制作和传播活动,保护数字电影著作权,促进数字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数字电影制作、发行、传播和展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数字电影管理主体1.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电影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数字电影产业的扶持和引导。

2. 数字电影企业数字电影企业是指依法注册,专门从事数字电影制作、发行、传播和展映等活动的法人机构。

数字电影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制作人、导演和演员制作人、导演和演员是数字电影创作的核心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数字电影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数字电影管理制度1. 许可制度数字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取得国家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相关活动。

2. 资质认定从事数字电影制作、发行、传播和展映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资质认定手续。

3. 版权保护数字电影涉及的文字、音乐、影视作品等各种著作权应当得到合法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4. 审查审批数字电影的制作、发行和展映等活动涉及情节、内容和场面等,需进行审查审批,保证数字电影制作和传播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5.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数字电影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数字电影管理的推广与落实1、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广国家应加强对数字电影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引导数字电影从业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数字电影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加强教育和培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数字电影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加强数字电影从业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数字电影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3、强化监督检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字电影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数字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1年5月19日)5 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发出《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知说,《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电影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数字形式公映的电影片,须通过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数字母版是指保存在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已经完成后期制作、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送交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须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经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

《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

《合格证》标准画面数据文件由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制作,存储在dvd-r光盘上,影像为黑底白字,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

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

二、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

其他地区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

技术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7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这些单位遵照执行。

《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如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4〕41号)和《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广发影字〔2004〕257号),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扩大电影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快电影产业化、数字化进程,推进并规范管理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放映业务。

现阶段,数字电影发行放映以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传输方式为主,卫星、光缆传输方式待试验成熟后再推广。

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所使用的技术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电影数字放映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4〕1036号)或《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广发技字〔2005〕532号)。

城市数字电影院(厅)原则上应为专业数字电影院(厅),目前既有胶片放映机又有数字放映机一厅双机放映的应逐步向数字单机放映过渡。

符合《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暂行技术要求》的数字放映设备,只能在县城以下(含县城)的专业放映场所或者县城以上流动放映场所、非专业放映场所使用,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三、拥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放映单位,新增数字电影放映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县或者设区的市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制作生产管理程序与规定(试行)

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制作生产管理程序与规定(试行)

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制作生产管理程序与规定(试行)2005.12.31来源:一、剧本管理(一)一审1、凡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剧本来稿均需纳入一审的审查程序进行初审。

一审通过后,该作品方可进入二审。

2、凡经电影制片厂审读扶植并附有推荐意见的稿件,可直接进入二审。

3、一审编辑在接到稿件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稿件审读完毕,写出故事梗概,填写审读报告,明确取舍意见。

4、一审退回的稿件只随作品附上退稿签,不写具体退稿意见。

5、建立一审登记制度,一审编辑需对所审稿件之内容、体裁、作者、送稿单位、处理情况等进行登记。

6、一审工作由专人领导,负责指导一审工作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一审工作每月应向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部主任交送文字报告一份,对采稿和退稿的情况以及题材走向等问题作出分析和说明。

领导对一个时期应该特别关注的题材应及时向一审编辑组提出。

(二)二审1、做好二审工作是提高剧本质量的关键,是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创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和有关政策,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创作要求,充分发挥作者、文学编辑和责任编辑的创造力,密切三方合作,应贯串于二审工作的始终。

在电视电影的创作中,剧本的编辑工作占有突出的位置,它是整个创作活动的重要部分。

编辑的能力直接影响作品的质量。

我们的编辑不仅应该培育出一批好作品,还应培养出一批优秀的作者。

2、责任编辑在电影频道出品数字电影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主持二审各小组工作(二审各小组由责任编辑及二名文学编辑组成)。

二审编辑组在接到一审推荐的剧本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读、论证工作,确定扶持方向或注明退稿意见。

责任编辑应着重对作品的体裁、内容和作者的创作风格、创作能力以及创作周期进行总体把握,并将以上情况及创作进展的动向及时与领导沟通,以取得指导和帮助。

责任编辑负责向该组的文学编辑分----------------------------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配编辑或组稿任务,协调文学编辑与作者之间的创作关系,解决在编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持剧本的小组论证,作出剧本是否报送三审的决定。

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制度

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制度

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字电影放映工作,提高放映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群众需求、公益性质的原则,充分发挥数字电影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地区的文化传播作用。

第三条各级电影放映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加强数字电影放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放映设备和技术水平,确保电影放映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数字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尊重群众意愿,努力提高电影放映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数字电影放映工作应注重创新和发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放映模式,为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电影观看体验。

二、放映设备与技术第六条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放映质量和效果。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数字电影放映应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机、音响设备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放映效果和观众体验。

第八条各级电影放映部门应加强数字电影放映技术培训,提高放映人员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放映安全。

三、放映计划与安排第九条数字电影放映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季节特点、节假日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确保放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放映计划应包括电影名称、放映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和通知,方便群众观看。

第十一条数字电影放映应注重影片的选择,优先放映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正能量的影片,丰富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放映服务与管理第十二条数字电影放映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放映地点,做好放映准备工作,确保电影按时开始放映。

第十三条放映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保持现场秩序,制止一切影响电影放映的行为,确保观众观影体验。

第十四条电影放映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观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放映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电影放映部门应建立健全放映档案,记录放映情况,便于分析和总结,提高放映工作水平。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范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范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网络电影的管理,促进网络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的电影作品,包括电影网站、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等各类网络媒体发布的电影作品。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是网络电影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网络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与文化、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网络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电影的发布和传播第五条发布网络电影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许可,确保作品的合法性和正当权益。

第六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进行实名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

第七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作品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含有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

第八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内容。

第九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发布网络电影的主体应当对作品的传播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发布策略。

第三章网络电影内容管理第十二条网络电影作品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含有反动、暴力、恐怖、淫秽等内容。

第十三条网络电影作品应当对敏感题材进行谨慎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扬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封建迷信等内容。

第十四条网络电影作品应当提倡正能量,传播向上、积极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网络电影作品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网络电影作品应当进行内容审核,确保作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网络电影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等环节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作品的清晰度、音质等达到要求。

第四章网络电影市场管理第十八条网络电影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法[2006]3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法[2006]3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法[2006]3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6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北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广电影数字放映技术,满足社区和农村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促进我市电影产业的发展,按照《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和《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是指在社区和农村中新建的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影院(厅),不含城市专业电影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电影放映是指运用数字技术拍摄或者通过胶片转数字方式制作的数字电影产品,利用卫星、光缆、影片数据输入盘、硬盘等传输方式,在数字电影院(厅)或流动电影放映场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和农村数字影院(厅)及在社区、农村进行的流动数字电影放映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市文化局是本市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和农村数字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社区和农村设立数字电影院(厅),需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7•【文号】•【施行日期】200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验收决定。

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

网络电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电影管理,保障网络电影内容合法合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电影管理制度适用于在网络上发布、传播的电影作品,包括网站、移动应用、社交平台等各种形式的网络传播方式。

第三条网络电影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原创,维护版权,促进网络电影产业发展。

第四条网络电影管理应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抵制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

第五条网络电影管理应强化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网络电影管理应加强技术保障措施,防范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风险。

第二章网络电影内容管理第七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淫秽色情、涉及宗教、封建迷信、暴力恐怖等违法内容。

第八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篡改历史,严禁渲染偏激言论、捏造虚假事实。

第九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尊重道德底线,不得宣扬不良风气、恶俗文化,不得传播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内容。

第十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传播正能量,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引导观众向上向善。

第十二条网络电影内容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未经审批的内容不得在网络上发布、传播。

第三章网络电影运营管理第十三条网络电影运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经营网络电影业务。

第十四条网络电影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线的网络电影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网络电影运营者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不得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不良内容。

第十六条网络电影运营者应当建立经营者责任制度,加强对网络电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做好用户信息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网络电影运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用户投诉内容进行及时处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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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为了加强数字电影的管理,规范摄制、发行和放映(播放)数字电影的行为,促进数字电影院的建设,2002年8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数字电影的管理,促进数字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并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数字信号还原成符合电影技术标准的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数字电影的摄制、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
例》和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管全国数字电影工作,负责制定数字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数字电影片的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数字电影制作、复制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母盘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磁盘、光盘。

第七条数字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应当依照电影审查程序和标准通过审查,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传送、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八条数字电影应当由取得总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

第九条电影院放映数字电影,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第十条申请《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应当向总局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安装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书面申请;
2、安装、使用设备的技术资料;
3、符合总局制定的相应技术质量标准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总局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0 日内,作出验收决定。

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再次申请验收的,验收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数字电影进口业务,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经营。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数字电影进口业务。

第十三条数字电影院必须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并使用统一售票软件,实行计算机售票。

第十四条数字电影院必须按规定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数字影院《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合格证》、《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由总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电影单位年检时,应当将数字电影作为年检项目进行审验。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前言
本技术要求是为了适应目前数字电影制作、放映和数字影院建设的需求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数字电影节目技术要求、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GB 5879—86《电影放映幕主要特性的测定方法》、GB/T 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BG/T 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行业标准《数字立体声影院的技术标准》、GY/T 155—2000《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和ISO/IEC 13818《运动图像及其伴音通用编码国际标准MPGE-2》,以及SMPTE DC-28数字电影标准工作组推荐的相关技术文件。

本技术要求在制定过程中,既考虑了我国数字电影放映的技术要求,也考虑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及国际标准现状,在指标方面兼顾了先进性和可行性。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

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用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传输、发行、放映的数字电影的基本技术内容。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数字电影的节目后期制作部门、发行部门和使用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影院(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T 3557-94 《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
GB/T 4645-94 《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
GY/T ××××-××××《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
GY/T 155-2000 《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GY/T 147-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站通用技术要求》
GB8898-200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
GB9254-199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3 定义
数字电影是指以数字技术和设备摄制、制作、存储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专题片以及体育、文艺节目和广告等,通过卫星、光纤、磁盘、光盘等物理媒体传送,将符合本技术要求的数字信号还原成影像与声音,放映在银幕上的影视作品。

4 数字电影节目制作技术要求
4.1 图像
4.1.1 扫描格式应为1920x1080,24p;24sf;50i。

4.1.2 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 bit。

4.1.3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达到R.G.B . 4:4:4, Y:Cr:Cb 4:2:2。

4.1.4 制作数字电影母版时,对放映到银幕上的图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或达到35mm胶片原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4.2 声音
4.2.1 取样量化比特数选用16 bit—24 bit线性量化。

4.2.2 取样频率应为48 kHz或44.1 kHz。

4.2.3 声音的通道数应为5个全频和1个次低频声道。

4.3 数字电影院实时转播节目的技术要求
4.3.1 量化比特数应不低于8 bit。

4.3.2 图像格式应为1920×1080, 50i,16:9。

4.3.3 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4.3.4 传输比特率应为36—50 Mb/s。

5 数字影院发行技术要求
5.1 可采用光盘、数字磁带、卫星或网络等传送方式。

5.2 在传输、存储、发行过程中,数字电影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 数字影院放映设备技术要求
6.1 数字放映系统
6.1.1 在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条件下,银幕中心亮度应不低于40 cd/m 2。

6.1.2 像素数应不低于130万/格。

6.1.3 色彩还原深度比特数应不低于42 bit。

6.1.4 业务器和放映机之间传输时应有防盗版措施。

6.1.5 应支持SMPTE292M(HD-SDI)输入。

6.1.6 对比度应不低于1000:1。

6.1.7 放映频率应为24格/秒。

6.1.8 对银幕宽度不小于15m的银幕影像进行主观评价,图像的色彩饱和度、清晰度、亮度、反差等应接近35mm胶片翻底拷贝图像技术质量。

6.2 数字影院节目存储系统
6.2.1 视频信号的取样格式应为Y:Cr:Cb 4:2:2。

6.2.2 可以支持1920×1080,24p;1920×1080,50i格式的图像。

6.2.3 应支持SMPTE292M输入输出。

6.2.4 存储的节目应有防盗版措施。

6.2.5 视频量化比特数应为8-12 bit。

7 数字影院放映室环境要求
7.1 放映机灯箱出风口风速应为10-15m/s(视氙灯功率而定)。

7.2 设备工作环境温度应为0-30摄氏度。

相对湿度<60%。

7.3 电源应为三相380 V±10% 。

提供良好接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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