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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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作者:王军权, 刘建东

作者单位: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 刘建东(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N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0,""(29)

被引用次数:0次

1.期刊论文钟刚.葛蔓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质疑-前沿2006,""(8)

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特别是任意撤销权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为更好体现该制度的价值,笔者对现行规定提出了两点质疑,并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2.学位论文曹祥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2009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理论界素有实践说与诺成说之争。《合同法》颁布后,分则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其中第185、186两条相互配合,共同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取任何特定的形式,一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为诺成性合同。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类赠与合同除外),这种撤销权被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此法即出,引来众多质疑,此项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际功能究竟如何?笔者欲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除了绪论、结语外,正文由四部分组成,摘要如下:

第一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理论解析。本部分首先是任意撤销权概述,对任意撤销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指出“任意撤销权”这一称呼的由来。其次,将赠与合同分成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和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两类,并指出应当扩大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围。再次,探讨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性质。最后,简要辨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异同。

第二部分是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存在的依据。本部分首先从法理上的应然角度探讨无偿性对于赠与合同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法理基础;其二,诺成性、非要式性为赠与合同的前提。

第三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质疑。本部分首先指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有问题,主要是任意撤销权无除斥期间规定。其次,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可能被滥用,主要是因为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无规制的权利。再次,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9条的冲突、与适用穷困抗辩权的部分重叠。最后,阐述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与信赖利益保护的不和谐。

第四部分是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首先建议对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除斥期间。其次,建议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包括受赠人。再次,建议《合同法》第189条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穷困抗辩权只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最后,建议引入缔约过失责任,并从法理上论证这些立法建议的合理性。

3.期刊论文廖家明.蔡永彤.LIAO Jia-ming.CAI Yong-tong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探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05,22(1)

<合同法>的诞生堪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又一坚实步伐,可谓是民法界的一件喜事.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合同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一些欠缺之处,需要改进之处甚多.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一些规定颇具特色,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

4.学位论文赵天宝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研究2006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在国内外交易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地低价转让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摆在了诸多法律学者的面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即是债的保全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也凸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如: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或直接受领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撤销权的性质如何界定比较合理?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本文拟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概念、性质、构成、行使、消灭共五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尤其是在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中,笔者对合同法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合同法第54、55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之合同撤销权进行了比较,尽管这两种撤销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本文在制度、主体、效力、对象与权利的存续期间计五个方面进行了区别,以期大家对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建议部分,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提出该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一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之“一年”与“五年”均应为除斥期间,对通说认为“一年”是诉讼时效提出了挑战,并给出了三条理由以为佐证,以实现法院在诉讼中易于操作的目的。二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样设计的制度可以刺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形成,本文给出了四项理由来论证其合理性,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他债权人“不劳而获”的缺陷。三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可以通过协商和仲裁进行。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进行,这样的规定过于呆板。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应首先通过协商或仲裁进行。这样既可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可减少讼累、节省诉讼成本,对法院与当事人是互利的.本文亦给出三项理由加以论证,力争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5.期刊论文夏凤英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法学论坛2000,15(5)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6.期刊论文郭鹏飞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及范围-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9)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撤销权的范围原则上应仅及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超出撤销权人债权的部分,不发生撤销效力,否则,可能会不当干涉其他债权人的行为自由.

7.期刊论文张爱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物权取得权-天中学刊2003,18(1)

在出租人越过承租人迳行将出租房屋卖予第三人的情况下,承租人不仅享有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宣告的撤销权,而且享有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条件为取得条件,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令出租人将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让与承租人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保护和满足,既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具有的相当于物权的效力和作用为法理支撑,又有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立法照应,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裁判上的法律支持.

8.期刊论文谢野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新财经(理论版)2010,""(8)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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