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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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4•【字号】渝办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月度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4]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月度工作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一、总则(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非常设机构。

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为建立健全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订本规则。

(三)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市安委会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二、市安委会主要职责(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渝部队和武警总队参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渝府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4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的《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重大事故处理程序的请示的通知》(重府发[1991]28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1991]第75号)和《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明确责任、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各类伤亡事故现场处置及调查处理程序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4-9人的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管理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伤亡情况不明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除按前述程序报告外,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还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报告。

二、伤亡事故现场处置(一)发生一次死亡1-3人的事故,事故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咱们得明确评议的目的,这可是评议工作的“灵魂”。

评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透明、高效、民主,让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实实在在的成果。

我们得梳理一下评议的内容。

一、评议对象评议对象主要包括区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包括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

具体来说,就是那些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决策。

二、评议标准1.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工作效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3.决策是否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4.工作成果是否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三、评议程序评议程序要公平、公正、公开,不能让人有猫腻的感觉。

1.成立评议小组,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担任成员;2.制定评议方案,明确评议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3.收集资料,包括政策法规、工作报告、人民群众意见等;4.开展评议,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5.形成评议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评议结果运用评议结果不能白评,得有实际效果。

1.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让人民群众了解评议情况;2.对评议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时整改;3.对评议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4.将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时间安排评议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3月底前完成。

具体安排如下:1.1月,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方案;2.2月,收集资料,准备评议;3.3月,开展评议,形成评议报告;4.4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六、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确保评议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评议工作的实效性。

写到这儿,我端起咖啡,深吸一口气,看着窗外的风景,仿佛已经看到了评议工作的成果。

这份方案,既要让人民群众满意,也要让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嗯,这可是个技术活儿,不过我相信,有了十年的经验,我一定能把这个方案写得漂漂亮亮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五条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确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1.05【实施日期】2010.0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重庆市制定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

重庆市制定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

重庆市制定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提高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印发《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制度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到位、协同联动、全面治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提高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度的目标: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二、组织实施(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安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市级分管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与单位各司其职,形成上下联动、监督检查、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三、日常排查(一)日常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对重点部位、关键设备的巡查频次,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二)日常报告:每日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报告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做到信息及时公开透明。

四、周月检查(一)周月排查:定期组织开展周月排查工作,对重点区域、危险工艺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不合格项。

(二)周月总结:对上期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彻底解决。

五、制度监督(一)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落实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评估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确定先进单位和表彰奖励,并对不合格单位进行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本制度的出台将有助于全面提高重庆市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9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11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32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32号《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称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北碚府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的通知北碚府发〔2024〕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2024年3月18日2024年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点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突出稳进增效、除险固安、改革突破、惠民强企工作导向,围绕“1366”应急管理体系,以实现安全生产“遏较大、降一般、减总量”、自然灾害“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围绕“统、防、救”三个重点,深化安全责任、法规制度、基层应急、风险防范、救援救灾和数字应急六个体系,提升综合统筹、监管执法、基层治理、事前预防、应对处置、整体智治六个能力,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固本强基推进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推动现代化美丽北碚建设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之内,杜绝因灾导致的群死群伤责任事件发生。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提升综合统筹能力。

1.夯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坚持清单化履职,制定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清单。

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为重要履职标准,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半年述职报告制度。

建设局落实市人大评议意见的整改方案

建设局落实市人大评议意见的整改方案

建设局落实市人大评议意见的整改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建设局开展部门工作评议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局系统人大评议工作动员大会,强调人大评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评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后,立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研究,自查自纠,结合市人大《关于对建设局工作的评议意见》,逐项开展深入研究分析,认真查找原因,明确整改重点,科学制定整改措施。

现制定整改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正视自身存在问题,以人大评议反馈的问题和建议为航标,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服务功能、健全体制机制、开创城乡建设事业新局面为目标,一丝不苟落实整改,精益求精推进工作,为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商贸名城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整改重点一是规划导向功能不强,规划水平和档次有待提高。

城乡规划缺乏严肃性,变动较多,削弱了对城市建设应有的规范、引导作用;缺乏前瞻性,规划的前期论证和重大课题的研究不足;缺乏整体协调性,没有完全跳出城乡二元管理模式,城郊结合处的规划衔接略显粗糙;缺乏创新意识和本地特色,城市整体品位不高。

二是建设管理水平难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对建设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建设市场欠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由于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本地建设企业培养扶持不够,办法不多,措施不到位;房地产交易纠纷较多,维稳形势较严峻。

三是各项民生工程的建设力度不够,群众呼声较大。

城区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市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停车难、行车难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老社区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进展缓慢,群众呼声较高;农村新社区改造缺乏特色,设计方案千篇一律。

四是服务效率不高,内部机制需进一步梳理、完善。

审批程序复杂,所需提供的材料繁多,导致部分群众办事需要来回往返多次;办事事项和流程设置欠科学,办事周期还有较大压缩空间;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相互之间缺乏完善的协作机制,导致整体效率较低。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渝办发[2008]163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今年5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区人民政府交换了意见,指出了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为切实整改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的有关问题,特制订整改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人大常委会对《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反馈意见有关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蒲开文任组长,区委常委、畐U区长邵瑜,畐U区长朱继中、冯紫明、张洪祥、朱俊、史江任副组长,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安监局副局长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整改内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及工作重点1、关于《安全生产法》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的问题。

责任领导:朱继中牵头部门:区广播电视局、区电子政务中心、区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2、关于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问题。

责任领导:蒲开文牵头部门:区建设局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房管局、区电力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科技园。

工作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在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情况、消防通道和设施配套建设情况、危房改造等进行检查,重点对各乡镇集镇及农村建房无规划设计、无资质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从重从严查处建设工程违规发包、个人和不具备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2.2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说明——2010年12月23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吴卫国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2010年是常委会围绕中央和市委决策,努力以出色的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年。

在市委领导下,常委会依法履职,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为全面总结2010年工作和提出2011年工作思路,从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常委会先后召开了市人大各专工委负责人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总结会、主城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和全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

11月26日,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召集起草小组研究,确定了《报告》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12月2日,常委会党组第22次会议讨论同意将《报告(送审稿)》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12月9日,三届市委第118次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报告》。

同时,在法定时限内,常委会办公厅也将《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起草组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已经收到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反馈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了《报告(草案)》。

12月1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审议并决定将《报告(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报告(草案)》全文约10000字,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2010年的主要工作。

一是贯彻落实市委人大会议精神情况。

从更加注重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更加注重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更加注重指导区县人大开展工作三个方面进行总结,阐述常委会把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作为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提高人大工作实效的重要举措,“把人大工作干得更加出色”成为一年来人大工作的总目标总要求。

人大评议工作表态发言(在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会议上的整改表态发言)

人大评议工作表态发言(在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会议上的整改表态发言)

在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会议上的整改表态发言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首先,我代表市安监局向市人大各位领导、各位代表长期以来对安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我局继续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贯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年、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攻坚年、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五个年”活动,以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压降一般事故为目标,压实安全责任,全面开展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比去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在南通各县市区处于低位。

但是,安全生产工作永远在路上,当前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脆弱,一些行业领域安全风险依然突出,因此我们将始终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尽职履责,常抓不懈。

4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会议召开后,我局迅速召开全体人员会议进行传达贯彻,人大评议既是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又是促进安全监管上水平的有力契机,我们全面动员部署迎评工作,广泛征求企业、人大代表、镇乡园区和机关部门等各阶层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汇总,特别是人大各代表组把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我局后,我们又专门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认真分析研究,深刻剖析问题原因,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明确每条整改措施的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求真务实的作风,确保各项整改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现就我局接受市人大评议意见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针对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监管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严厉打非治违,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的意见。

今年全市安监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年初,我局对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进行了科学细化分解,全年执法目标数不低于600家,事前处罚立案数不少于150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渝办发[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2〕2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当前,全市各地持续晴热高温。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夏季高温天气期间历来是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确保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尤为重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结合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方案科学、措施到位,坚决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坚决杜绝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认真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载体,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高温天气期间安全生产事故防范。

道路交通。

要加大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

水上交通。

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

煤矿和非煤矿山。

要加强对矿井排水防洪设施的安全检查,制定暴雨洪水等引发事故灾难的防范措施;要切实加强尾矿库监管,防止发生溃坝事故。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办法(2014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督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本单位检查办法。

第二章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督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督查和市人民政府综合督查。

检查督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一)企业自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

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安全设施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安全经费投入、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等情况。

(二)乡镇检查。

乡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本辖区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

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和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等情况,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20xx 年,我市根据全国人大 20xx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现行条例)。

现行条例对预防和减少本市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针对安全生产责任还不够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够到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全国人大于去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了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等。

我市现行条例主要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行规范,内容不够全面,特别是缺乏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同时现行条例执行十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需要。

因此,很有必要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二、审查过程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市安监局从 20xx 年起就启动了立法相关准备工作,并于去年年底完成为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审查程序要求,书面征求了市级各部门、各区县 (自治县)政府的意见,专门听取了市政协、市工商联和部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辟区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了意见。

在文本比较成熟后,还在安委会全体味议上听取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部份区县政府的意见,针对主要问题召开了部门、专家论证会。

最后,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安监局在吸取各方合理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为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草案已经市政府第 96 次常务会议通过。

三、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草案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新要求,确定了制定条例的基本思路:一是在体例结构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体例结构,但在内容上普通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有的规定;二是提炼本市成功的安全生产管理成果并吸纳到地方立法中将之制度化;三是按照“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比较原则的规定予以细化,增强其操作性、实效性;四是按照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适应的要求,将安全生产最新的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融入制度措施中。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九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2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2)36号颁布日期:20020522实施日期:20020522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五条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的辩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确定。

第七条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项目的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评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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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2012年7月1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部署和要求,安全生产是平安建设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为了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拟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项工作评议,检查我市2009年以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开展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评议,促进市人民政府依法、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相适应的安全发展保障基础,把重庆建设成为“安全发展、安居乐业、统筹城乡、主动保障”的安全保障型示范城市。

二、评议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四次代表大会关于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精神,本着促进工作、推动发展的原则,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一)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情况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3.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情况;4.安全监管法制、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1.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四大行动(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等专项工作情况;2.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3.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1.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2.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3.安全投入情况;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四)安全文化建设情况1.安全社区创建情况;2.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情况;3.安全教育培训情况;4.安全文化知识宣传情况。

三、评议方法这次专项工作评议的基本方法是,统一部署,上下联动,分级实施。

专项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统一进行部署。

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级政府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和特色,制定评议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和工作评议。

市人大常委会对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情况和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并组织开展对市政府工作的调查研究和评议。

四、时间安排及阶段划分评议从7月开始,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研、常委会审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具体安排如下:(一)评议准备、动员阶段(2012年7月)1.拟定评议实施方案。

与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充分沟通研究形成方案草案并征求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意见,7月16日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2.召开动员部署会议。

方案审定后,7月26日召开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听取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简要汇报,由常委会领导作动员报告,有关专委会领导通报评议工作安排。

(二)评议调研阶段(2012年8月至11月上旬)1.分段开展调研评议。

8月至9月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本地区的调研评议,9月底前将评议总结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公室。

10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赴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并于10月底形成调研报告稿。

2.调研方式。

调研方法可采取集中听取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抽样调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3.形成调研报告并与同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交换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形成的调研报告在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要与同级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交换意见,促进调研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调研报告和政府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中反映。

市人大常委会评议调研组综合调研情况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评议报告,形成调研报告稿并于11月初与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交换意见。

(三)常委会审议阶段(2012年11月下旬)1.听取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

2.印发调研报告。

将调研报告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帮助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情况,为评议做好准备。

3.分组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政府汇报、结合调研报告,分组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

4.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分。

5.形成评议意见。

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按此程序在各自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四)整改落实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1.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办公室,并进行整改。

2.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要求的时限内,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3.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跟踪了解整改完成情况。

五、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存根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胡健康任副组长的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二)成立工作班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颖嘉任办公室主任;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富国、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简杰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人大财经委、内司委、城环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委有关负责人组成。

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司委协同财经委、城环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委承办。

(三)成立调研组。

调研组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市人大代表、专家组成。

六、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评议工作,主要领导要抓好组织指导,及时解决、协调评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落实责任,保证评议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重视沟通协调。

本次评议工作时间长、任务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市人大内司委、财经委、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委要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还要加强与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反映评议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三)搞好支持配合。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评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评议安排,主动接受评议,支持评议并做好配合工作,共同努力搞好评议,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四)注重评议实效。

以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为目标,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主线,以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为重要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评议各个阶段的工作。

要既注重评议调研工作,又要注重评议测评,同时还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在肯定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成绩和经验的同时,要紧紧围绕解决制约和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扎实调研,认真评议,依法监督,以确保本次评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取得应有的实效。

本期要目●陈存根主任指出:依法监督注重实效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持续好转●市人大评议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启动陈存根在市人大常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评议动员部署会上指出:依法监督注重实效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持续好转 7月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安全生产工作评议动员部署会。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存根指出,充分发挥人大职能,扎实开展评议工作,促进安全生产持续好转。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主持。

会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评议工作办公室主任杨颖嘉通报了安全生产专项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汇报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副市长刘学普讲话。

据了解,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评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存根担任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远牧、胡健康任副组长的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方案,此次评议采取市人大常委会与区县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方式进行,主要检查全市2009年以来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情况,重点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评议。

整个评议工作从7月开始,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研、常委会审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7月为评议准备、动员阶段;8月至11月上旬为评议调研阶段,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本地区的调研评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赴部分区县(自治县)和市级部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11月下旬为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专项报告,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形成评议意见;12月至明年5月为整改落实阶段,市政府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陈存根讲到,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评议工作,评出水平、评出实效,通过专项工作评议,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的氛围,进一步支持和督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千方百计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力推进“安全发展”理念的牢固树立,有力推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使全市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总体形势持续向好,为重庆新的腾飞保驾护航。

陈存根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议工作深入扎实地进行。

要牢固树立充分发挥人大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识,将其作为贯穿整个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以此来谋划整个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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